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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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7集—1287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7集—1287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7集—1287【第1287号】刘传林故意伤害案——对采用灌、泼硫酸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传林,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农民。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传林犯故意伤害罪,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传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传林故意伤害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事情是由被害人父亲引起。

刘传林的辩护人另提出刘传林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传林与刘元生、刘元生的侄子刘某某均系湖南省永兴县油麻乡高城村老高城组村民。

2015年5月,刘传林与刘元生因琐事在刘某某家发生打斗,刘传林受伤。

后刘传林要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经村干部及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遂起意用硫酸泼洒刘某某的孩子。

刘传林从他人处骗得硫酸后,将硫酸倒入平时用来喝茶的塑料水壶中,准备作案。

同年8月17日11时许,刘传林见刘某某的儿子刘甲(被害人,时年8岁)、女儿刘乙(被害人,殁年5岁)与其孙子在一起玩耍,便赶回家中拿出装有硫酸的塑料水壶,将刘甲、刘乙骗至村后山树木中偏僻处,强行给刘甲灌食硫酸,刘甲反抗,刘传林将刘甲按倒在地,将硫酸泼洒在刘甲脸上、身上。

刘甲挣脱后跑回村中求救。

刘传林又强行将硫酸灌入刘乙口中,并朝刘乙脸上、身上泼洒。

作案后,刘传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刘甲、刘乙相继被送往医院抢救,刘甲经抢救脱险,刘乙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9日死亡。

经鉴定,刘乙系被他人用强腐蚀性物质作用于体表和上消化道,致极重度烧伤,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刘甲头面部、胸部、双眼球被硫酸烧伤,现双眼无光感,容貌重度毁损,评定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传林采取强行灌食和泼洒硫酸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传林因刘某某没有及时劝阻其与其他人的厮打而迁怒于刘某某,继而用硫酸报复无辜被害人,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不悔罪,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之 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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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之案例教学辩论与讨论案例一、辩论案例案例一:王成江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成江,男,20岁,春江市人,汉族,系春江市体育学院武术系学生,住该学院学生宿舍北楼227房间。

某年11月5日晚9时许,王成江邀其同学张强、郭玲、吴文英、王文建、张严五人一起去本市广华区人民东路87号波音练歌房内唱歌娱乐,在包房内唱了使几分种后,点歌机坏了,几人欲离开歌厅,在结帐前厅,歌厅服务员吴圆圆、赵玉等人上前阻挡,要求王成江等人付80元的包间费,王听后非常不满,认为收费太高,只愿付半价。

此时,正在该练歌房会友的被害人张学平(该市吴桥派出所民警)出面干涉,并自称是歌厅老板的朋友,认为王成江等人应付80元包间费,一分也不能少。

为此,张、王发生争吵。

为防止事态扩大,王成江的同学张强劝住了王成江,并主动付了80元的包间费。

王成江心中仍觉不满,在往外走时,对张学平说:“我记住你了,咱们走着瞧。

”张听后,挡住了王的去路,王成江推了张一把,要其让开,张学平即拽住王成江的上衣,问其想干什么,两人拉扯互殴过程中,张学平用左手掐住王成江的脖子,将其按在吧台边的凳子上,用右手打王成江后脑两拳,情急之下,王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后各刺中张胸、腹部一刀。

致张的心脏被刺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王作案后,乘他人忙于送张到医院急救之机,打了一辆出租车,匆忙离开波音练歌房,未敢回学院,躲在前进立交桥下呆了一夜。

一大早,他向同宿舍的倪庆柱打了电话了解张学平的伤势情况,倪庆柱劝其自首,王成江说:“我现在心里乱得很,也很害怕,你能到前进立交桥西来接我吗?”倪庆柱答应马上就到,让王在原地等他。

正值倪庆柱要出门时,其班主任老师王辉同公安人员恰巧到宿舍抓捕王成江,倪便同公安人员一同到前进立交桥西,将在此等候的王抓获归案。

在侦查过程中,王成江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只承认扎了张学平一刀,至于扎中何部位自己也不清楚,但医院诊断证明及春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均证实被害人胸部、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均系上钝下锐的单刃锐器所致,致命伤为刺中胸部的一刀,被害人系因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中新网北京2月28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发生已有数天了,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

愤怒之余,事件应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考。

人们在谴责这名大学生道德品德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

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他“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

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教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阮教授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阮教授同时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

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因而阮教授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

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

“硫酸泼熊”事件与青少年学生的人格优化

“硫酸泼熊”事件与青少年学生的人格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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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学生 的人格现状不 能掉以 轻心 “ ^格 ”是哇格 气质 的台 一, 而性格在 宴中 占居 凌心地位 。 性格 是一个 人列自 己 对他 人 、 对社 会的心理 倾向,包括 对事物 的、 价 、好 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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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理 与 就 业 辅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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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以刘海洋伤熊案为例受人关注的清华学生刘海洋伤熊案,其处罚方式采用我国刑法中以特殊方式,即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可以说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入学习和了解理解刑法处罚方式中单纯宣告有罪有很大帮助。

2003年4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资料: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2006年01月24日11:26 来源:腾讯教育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

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

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

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

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

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

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

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

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

“我们家从来不外出吃饭。

我清楚地记得,小时候家里穷,看别人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

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

“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

生物中心主义之一种:动物权利论

生物中心主义之一种:动物权利论

硫酸泼熊案宣判:刘海洋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4月30日电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 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 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 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 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记者 了解到,如果不出意外,此前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刘海洋将在今年6月份取得清华大学的毕业证书,并 准备继续攻读清华大学研究生。
贾丁斯《环境伦理学》关于“生物中心 主义”的章节。
Tom Regan
1、对辛格的批评


功利主义不能制止对动物的残忍。 如果农场改善牛的生活条件,科学家 给 实验动物打麻醉,就仍有理由对动物行 残忍之事,因为这样做能给许多人对来 巨大快乐,或减轻许多人的痛苦。如用 动物做毒性实验,可解除许多人的病痛。
2、人类对动物的根本错误


我们把动物看作资源,吃它们,利用它 们赚钱,用它们做实验(中国用动物制 药,如对熊插管取胆),利用它们取乐, 如打猎(04年英国有人要求废除禁猎法, 查尔斯王子也赞同),等等。 为什么可以这样对待动物,却不能这样 对待人?若听说那个地方发生了吃人事 件,人们一定震惊。
“物种歧视”违背平等原则



“物种歧视”(Speciesism)与“种族歧视”、 “性别歧视”一样是错误的。 “种族主义者在自己种族的利益与其他种族 的利益冲突时,看重自己种族成员的利益, 结果违反了平等之原则。性别主义者偏袒自 己性别的利益,违反了平等之原则。同样地, 物种主义容许自己物种的利益优先于其他物 种成员的利益。在这三种情况里,我们看到 的模式是一样的。” 新生儿和智障者的道德地位低于成熟健康的 高等动物。

2003年1月29日、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浓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

2003年1月29日、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浓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
A. K+、Na+ 、Mg2+、 NO3- B. K+、Na+ 、SO42-、 ClC. CO32-、 Cl- 、I-、NH4+ D. NH4+ 、Ba2+ 、K+、OH-
(1)物理性质: 无色,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能以任 意比溶于水,含HNO3 98%的硝酸—发烟硝酸
(2)化学性质: ①酸性 ②不稳定性
思考:浓硫酸具有强氧化性,稀硫酸是否 有氧化性?如果有,其氧化性与浓硫酸的氧 化性有何不同? 浓硫酸与稀硫酸比较:
稀 H2SO4 :由 H+ 和 SO42- 构成 —— 弱氧化性(由 H+体现)——可与活泼金属反应生成H2 浓H2SO4:由H2SO4分子构成——强氧化性(由 S 体现)— 加热时可与大多数金属和某些非金 属反应,通常生成SO2
常温:能与活泼金属反应
浓H2SO4
加热:能与大多数金属(Au、Pt除外)反应
(注意:不生成H2)
规律:生成物中金属显高价,同时生成 二氧化硫。
(2)与非金属反应:
C + 2H2SO4(浓) == CO2↑+ 2SO2↑+2H2O
讨论:设计实验检验反应产生的气体成分?

(3)与化合物反应:
H2S + H2SO4 = S + SO2 + 2H2O
现象:
①固:红→黑 ②液:无→棕黑→蓝色 ③气:无色有刺激性气味,使酸性KMnO4溶液褪 色;使品红溶液褪色。
(1)与金属反应
Cu + 2H2SO4(浓)== CuSO4+ SO2 +2H2O
思考:在这个反应中,硫酸起了什么作用?

刘海洋硫酸伤熊案

刘海洋硫酸伤熊案

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
2002年1月29日、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一头黑熊双目失明。

这一故意残害动物的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

“高材生为何会做出如此残忍行为”“一个‘好学生’为什么没有必然成为一名好公民”,社会各界一度有过激烈论争。

时隔一年,“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于2003年4月23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悄然开庭审理。

北京西城区检察院是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的,而“时隔一年”则被外界理解为客观上使刘海洋离开舆论中心,避免在群情激愤下被不公正的对待,并有助于让其完成学业的法律“温情”之举。

根据刘海洋的辩护律师李克敏介绍,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主要围绕着被伤的熊属于“财物”还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刘海洋伤熊的行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还是“过失”,法律在“刘海洋伤熊事件”上是否存在空白等问题展开激辩。

其实,早在1年前“伤熊事件”刚发生时,对于刘海洋的行为适用于何种法律的争论就在学术界展开过。

1年来,这场争论仍未平息,并随着前日的开庭,将争论从学术界推进到法庭实质辩论阶段。

新近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今年3月,北京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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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一.案情
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

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

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
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
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并不是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而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上没有规定相关的犯罪,存在着法律的空白,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在定性方面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出现了法条竞合,因此,要解决的问题是选择适用哪一个法条的问题。

三.结果
2003年4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但是,“鉴于被告人刘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四.评析
部分专家指出,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对刘海洋的行为尚不能定罪。

认为刘海洋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类推,即把伤害类推成毁坏,把黑熊类推成财物,而类推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是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

因此,应该认定刘海洋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特征,不构成犯罪。

他们指出,之所以出现对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定性难的问题,说明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具体,在可操作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尽快增加残害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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