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
刘海洋伤熊事件

“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很早,便听说过关于刘海洋的报道,刘海洋同学系清华大学化学系的高才生,在动物园游玩时将硫酸撒在熊的身上,致使熊严重灼伤。
刘海洋如今已经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学子,也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21岁青年,他已经成为了一只“落水狗”,一只全社会的“落水狗”。
刘海洋错了,应该接受惩罚,甚至是坐牢。
在涉及肇事者法律责任的讨论中,有观点认为,应依据刑法第341条,将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狩猎或者杀害野生动物罪,但该法律保护的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目的是惩处那些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而在“伤熊事件”中,当事人伤害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动物,更不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刘海洋所伤害的那5只熊是动物园花数万元买回来的,为了饲养这些动物,动物园又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来修建场地、配置设备、购买饲料等;并且动物园还利用这些动物来招揽游人参观获取营业收入。
这表明,虽然这5只熊仍具有作为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但事实上已被赋予了社会属性即财产属性。
刘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公共财产,应依据“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然后在此前提下考虑对他的定罪量刑事宜。
如果刘海洋不具有排除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其行为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
有媒体说,对刘的处罚触及了我国法律的空白点,这并非正确。
刘海洋的行为不能以虐待动物罪量刑。
即使我国刑法上有此类犯罪,也仅适用于公私豢养者与所豢养动物之间的关系。
法律的目的不是将人一棍子打死,更重要的是对人心灵上的挽救。
学校、家庭培养一名大学生很不容易,刘海洋已为他所犯下的过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他以后还要工作和生活,我们在谴责和反思的同时,不能忘记给他留条后路。
李天一案件给当前青少年教育的启示,家庭教育很重要

李天一案件给当前青少年教育的启示,家庭教育很重要李天一案件给当前青少年教育的启示,家庭教育很重要:近日,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轮奸被刑事拘留一事成为热点新闻。
而与主角这般不堪行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一系列光鲜的教育经历:4岁入选中国幼儿申奥形象大使,4岁学钢琴、8岁学书法,皆师从著名教授,并且获得奖项无数;高中就读人大附中,并留学美国。
曾经是父母眼中的骄傲,而如今在因打架被收容教养释放不到半年,再次涉嫌犯下轮奸罪,其家庭教育的问题,不得不再度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家庭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比学校、社会的教育可能更重要——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在任何一个学校受教育的时间比在家庭中更长,并且不换老师、始终如一。
所谓“养不教,父之过”,在这些明星孩子的教育问题上,让我们深思:这么好的家世、教育程度,为何孩子这般不成器?小皇帝式的教育,在中国普遍存在而屡见不鲜,曾经引起过教育界普遍反思。
由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中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他们寄托了家长所有的期望,以及来自亲友的百般宠爱。
独生子女一出生,就是家里的小皇帝、小公主,父母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心里怕捂着。
从宠爱到溺爱,从宽恕到纵容,集物质满足于一身,却精神空洞匮乏,起码的社会道德意识丧失,唯我独尊的裂变性格,直接造成了养虎为患。
从小接受的是溺爱式的教育,从小就没被严厉惩罚过,有的只是一次次犯错,一次次被父母摆平,一次次酿成大错,一次次逃脱惩罚,直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直至今天的再次堕落。
李天一走向今天这样的违法乱纪之路,并无稀奇,甚至说是一种必然。
我们是反对老一辈那种纯粹的打骂教育,但是我们绝不能就让孩子“上了天”,什么是错的,什么是不能干的,我们应该让孩子明白事理,犯了错就要接受批评,就要被惩罚,养成孩子的责任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是对孩子教育成败的关键所在。
从李天一失败的教育案例来看,父母名人效应和良好的家庭背景,不仅没有助长这个孩子健康成长,反而成为一种堕落的资本。
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

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第一篇: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内容摘要】环境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新型犯罪,近年来更是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
有人说,21世纪是人类由工业文明迈入生态文明的时代,运用刑法手段来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且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这种手段。
文章从2002年的清华学子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谈起,引出对当今生态文明建设伦理支点的探析,阐释了当今学界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基本的伦理观点及其各自对于指导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存在的局限性,在此框架下笔者提出了自己对于环境刑事立法应当坚持的伦理支点的探析方案——即坚持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将生态保护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融入到刑事法律规范当中,对现行的刑法进行全方位的调整、改进和创新。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刑法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一、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环境伦理观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当今学界从人类的角度出发,将之划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人类中心主义,其二是非人类中心主义。
(一)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顾名思义就是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赞美突出人的智慧、力量作用和地位,论其本身也有强弱之分。
第一种,我们习惯称之为强人类中心主义,也被人称作人类沙文主义。
它以近代的机械论世界观及人与自然的二元论为基础,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认为人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统治者,人是万物之灵,也是道德行为和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自由支配的权利,一切应从人的利益出发,其他存在物只是人类实现自身价值的工具,它们存在于人类伦理关怀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之外。
第二种,我们通常称之为弱人类中心主义,也称作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这种观点的倡导者是美国的哲学家诺顿(Bryan G•Norton),他认为,人类的中心地位是一个历史事实,因而主张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强势意义进行限制和削弱。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浓硫酸将北京动.

注解: 吸水性:吸收物质中的水蒸气或结晶水。可用作干燥剂, 但一般不能干燥 性和_____性气体。 脱 水性:将某些化合物中氢、氧按2:1原子个数比脱去。
注意:
a、浓硫酸使石蕊试纸先变 色,后变__ b、皮肤上一旦沾有浓硫酸,先 , 再 ,最后再涂上 溶液。 色。
(3)强氧化性
[探索]我们知道活泼金属能和稀酸反应 (Zn+H2SO4==ZnSO4+H2 ↑)
那么它能不能和不活泼金属反应呢?
[实验]铜与浓硫酸反应,并检验生成的气体。 [思考] (1)本实验反应的条件是什么? (2)反应前后溶液及铜片有哪些变化? (3)实验发生后品红溶液(或紫色石蕊溶液)有何变 化?由此得出什么结论? (4)盛品红溶液试管口的棉花起什么作用?
[现象]①固:红一黑 ②液,无一棕黑一蓝色 ③气:无色有刺激性气味,使KMn04酸性 溶液褪色;使品红溶液褪色。 结论:浓硫酸能和不活泼金属发生氧化还原反应
A
B
C
D
E
练习 1、现有四份等质量等浓度的稀硫酸,向其中
分别加入足量的Mg、MgO、Mg(OH)2、
MgCO3,充分反应后所得溶液的质量分数大小
关系为
。
2、铜器表面有时会生成铜绿[Cu2(OH)2CO3],
这层铜绿可用化学方法除去,试写出除去铜绿
而不损伤器物的反应的化学方程
式:
。
脱水性
将有机物中的H和O按2:1的比例脱去H2O
C12H22O11
浓H2SO4
12C + 11H2O + 热量
[思考]用白纸、酒精灯、石棉网、玻棒如何鉴别稀 H2SO4、浓H2SO4? 注意:吸水性和脱水性的区别? [思考]有机物沾上浓硫酸会炭化,皮肤沾上浓硫酸会怎 样?该如何处理?
浅谈大学生生命教育

浅谈大学生生命教育提要:当前,大学生轻视和伤害生命的现象屡见不鲜,开展大学生生命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生命,建立科学的生命观、人生观是高校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将从生命教育的内涵、意义到具体实施内容和措施,阐释大学生生命教育体系。
关键词:大学生;生命教育;实施途径。
一、生命教育的提出。
生命教育最早是由美国人杰·唐纳·华特士提出的,他于1968年在加利佛尼亚创办了”阿南达村”学校,并倡导和推行生命教育的思想。
1979年,澳大利亚成立”生命教育中心”,将生命教育的概念明确化。
我国台湾地区于20世纪90年代在学校开设生命教育课程,以加强学生对人生和生命的体认。
生命教育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个体进行有关生命意识、生命态度、生命内容等方面的教育。
目前讨论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引导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珍惜生命;教育学生正确认识死亡,培养学生健康理性的死亡态度和有效行为;探讨生命的意义,提升对生命的尊重和关怀,陶冶健全的人格品质。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轻视与伤害生命的事件逐渐增多。
据统计,我国高校每年有近100名学生自杀。
南京危机干预中心对部分高校的调查显示,大学生的自杀率约为1/5000,比全国自杀率高出整整一倍。
而马加爵案件更是震惊全国。
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对大学生的冲击、学校以”知识为本位”的单一的教育模式、学生对生命教育知识的匮乏等等都导致了学生对生命的淡漠,漠视自己甚至是他人生命存在的意义。
清华学生刘海洋硫酸伤熊案就是一个佐证。
可见,对大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已刻不容缓。
二、大学生生命教育的内容。
大学生生命教育实施应该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多种教育力量的共同参与,而学校对学生生命发展起主导作用。
学校通过生命教育引导大学生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生命中的痛苦与失落,正确对待死亡,正确认识生命的意义与价值,开发生命潜能,提升生命质量,这就是生命教育的最终目标。
目前我国对生命教育的研究刚刚起步,许多观念还在讨论阶段,相关研究成果几乎是空白,只是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稍有涉及。
劝学颜真卿心得体会简短 颜真卿劝学读后感(优秀6篇)

劝学颜真卿心得体会简短颜真卿劝学读后感(优秀6篇)关于劝学颜真卿心得体会简短篇一知识目标1.了解荀子有关学习的意义、作用和学习应持态度的论述。
2.背诵全文。
能力目标1.学习本文比喻论证、对比论证的方法,提高学生围绕中心论点合理论证的能力。
2.掌握"绝、强、假、望、闻"五个多义词的义项,积累四个通假字,三个文言虚词。
德育目标明确认识学习的重要性以及学习必须"积累""坚持""专一"的道理。
教学重点1.比喻的含义和内在联系。
2.背诵全文,积累文言词语。
教学难点掌握全文比喻代议,寓议于喻及从正反两方面反复论证的特点。
教学方法1.提纲式教学法。
以板书为提纲带动各个教学环节,利于学生背诵、理解。
2.点拨法与讨论法相结合。
分解比喻句含义,分析与中心论点的关系,教师示范分析第二段,用图示法教会学生方法,然后以三人为一组用此方法解决其他句子的问题,训练学生的思维推理能力,提高他们认识事物、分析事物的能力。
3.探究拓展法。
设计一些探究性思考题目,如:"《劝学》到底劝人们学什么?""有人说,《劝学》是一篇具有浓厚人文特色的文章,始终把人放在重要位置上进行论述。
对此,你是如何认识的?"等等,训练学生探究思维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思维品质。
教具准备录音机、教学磁带、投影仪、多媒体cai课件。
课时安排2课时教学步骤预习提纲1.朗读课文,结合注释,借助工具书,掌握重要词语的音、形、义。
2.结合注释,疏通文意。
第一课时教学要点作者简介,解题。
熟读课文,把握文意。
师生共同研习第1、2、3段,背诵1、2、3段。
教学过程一、导语设计培根说过,知识就是力量。
高尔基有"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的名言。
那么,获取知识的途径是什么?答案只有一个,就是学习。
可以说,人的一生都处在不断的学习中,学习是人的一种本能。
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以刘海洋伤熊案为例受人关注的清华学生刘海洋伤熊案,其处罚方式采用我国刑法中以特殊方式,即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可以说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入学习和了解理解刑法处罚方式中单纯宣告有罪有很大帮助。
2003年4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资料: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2006年01月24日11:26 来源:腾讯教育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
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
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
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
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
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
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
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
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
“我们家从来不外出吃饭。
我清楚地记得,小时候家里穷,看别人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
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
“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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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
【内容摘要】环境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新型犯罪,近年来更是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
有人说,21世纪是人类由工业文明迈入生态文明的时代,运用刑法手段来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且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这种手段。
文章从2002年的清华学子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谈起,引出对当今生态文明建设伦理支点的探析,阐释了当今学界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基本的伦理观点及其各自对于指导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存在的局限性,在此框架下笔者提出了自己对于环境刑事立法应当坚持的伦理支点的探析方案——即坚持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将生态保护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融入到刑事法律规范当中,对现行的刑法进行全方位的调整、改进和创新。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刑法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一、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环境伦理观问题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当今学界从人类的角度出发,将之划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人类中心主义,其二是非人类中心主义。
(一)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
“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顾名思义就是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赞美突出人的智慧、力量作用和地位,论其本身也有强弱之分。
第一种,我们习惯称之为强人类中心主义,也被人称作人类沙文主义。
它以近代的机械论世界观及人与自然的二元论为基础,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认为人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统治者,人是万物之灵,也是道德行为和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自由支配的权利,一切应从人的利益出发,其他存在物只是人类实现自身价值的工具,它们存在于人类伦理关怀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之外。
第二种,我们通常称之为弱人类中心主义,也称作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这种观点的倡导者是美国的哲学家诺顿(Bryan G•Norton),他认为,人类的中心地位是一个历史事实,因而主张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强势意义进行限制和削弱。
这种弱人类中心主义是以理性意愿的满足作为评价一切价值标准的主义。
人是有感性意愿和理性意愿之分的,所谓感性意愿,是指单个人的希望和需要,它以单一、眼前、直接的需要为价值导向,以个人感受决定行动,将个人需要作为行动的命令。
而理性意愿是指经过理性考虑之后的个人希望和需要。
他主张人对人以外的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给予道德的关心、承认和保护,但是这种道德关心是为了保护自己,是为了对人类自身包括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
另一个代表人物帕斯莫尔在《人对自然的责任》一书中明确反对人类对于自然的无节制索取和破坏,主张热爱和关护自然,但他认为这种对自然的关爱既不是因为人不再是自然的中心而和自然处于平等的地位,也不是因为自然本身拥有权利和价值,而是因为人对自然的关注和爱护最终是符合人类的利益要求的。
他在书中写道:“权利这一观念说到底是无法适用于人以外的东西的,权利思想完全不适用于非人类存在物”(2)总之,人之所想、所作,都是为了人自己,不是为了人以外的东西,不是为了自然、也不是为了上帝。
此乃以人为本的涵义。
(3)
这种弱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在当今学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无可否认它是从一种开明的自我利益出发,将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向外延伸,不仅按照人的“利益平等”原则,将道德关心延伸到子孙后代,而且还依据为了人类利益的原则,将之延伸到非人类的动物和所有有生命的个体,甚至是整个自然界都给予道德上的关心。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
在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有人开始从自然的维度思考问题,他们认为,人类对于自然的保护应是出于对自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的尊重,这就导出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诞生。
非人类中心主义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共性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赞美、突出大自然。
有关它的伦理学说,包括辛格的动物解放主义、史怀泽、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雷根的动物权利主义和利奥彼德、奈斯、罗尔斯顿等人的生态中心主义等。
他们都反对把人类利益作为一切价值的最后根据,想从哲学基础上来扭转人类把自然只看作工具、原料和索取对象的根深蒂固的欲望、思想感情倾向。
他们认为所有的生命都有内在价值,都有自己的尊严,应该受到尊重。
生命本身就足够伟大,就值得我们敬畏。
因此,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应该以整个的生命为中心。
也就是说,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就是承认自然界自身拥有其内在的价值,人类对于环境的保护正是出于对这种价值的尊重,权利主体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应从人类扩展到动物、再从动物扩展到植物和所有的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大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自然生态系统。
这种环境伦理观极具代表性的思想是生态中心主义,即否认人的中心地位、轻视人的利益和创造力,主张以生态为中心,一切顺应自然,自然与人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甚至将人的无节制发展定义为“宇宙之癌”,人在宇宙中如同癌细胞一样,夺取了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宇宙的和谐。
二、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于环境刑事立法指导的局限性
首先,我们来看人类中心主义,在这种观念下,自然被演绎成僵死的原料仓,毫无内在价值可言,人的使命就是去征服和占有自然,使之成为人类的奴仆。
(4)刘海洋事件已经给了我们足够的启示。
这种观念有着它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完全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共存和谐关系,不仅对自然界同时也会最终对人类自身的利益造成根本性的危害。
如果将它运用到实践中来指导我们的环境刑事立法,可以想像,环境刑法的调整范围将会限制在非常窄小的空间范围内,甚至于我们可以说环境刑法本身没有多少存在的价值,它所能调整的仅仅是当这样一个损坏环境的行为侵犯了人自身的利益时才能起作用。
纵观我国1997年新刑法第六章第六节所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全部九个条文,正是从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来调整和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诸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九条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走私固体废物罪,要对这样的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必须以“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标准,其他的条文也都是大致以“情节严重”的结果为标准。
至于污染事故重大到何种程度,情节严重到何种程度,则只有等到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之后才能实施环境刑法的制裁功能,而且这种严重损害的结果只是针对人
自身的利益而言,对于整个自然界则被放在一个相对不起眼的位置上。
事实上,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对他的行为也不能定罪。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关于伤害动物如何定罪在刑法中确实是一个法律空白。
动物难道真的只能是人类的奴仆吗?
细想一下,这样规定的结果未必能够保证自然生态系统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与工业革命时期的“先污染,后治理”和“先破坏,后保护”的滞后观念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其次,来看弱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念,概括起来,弱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为了实现人类自身利益而善待自然。
但是这种理念也有它的局限性:
第一,从“弱人类中心主义”这个名词本身出发,“弱”到底弱到什么程度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因而从实现代内、代际公正的终极目标上看,对于资源利益的质上和量上的统计计算以及合理的分配问题上都将是使这一理论付诸环境刑事立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第二,这一理论的基本立场仍然是基于人在自然界中的权利和生物学上的最高地位,它的价值观导致了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把自然存在物仅仅当作对人有利的资源加以保护,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在于人类自身的利益和价值,一旦离开了这一目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便会失去动力。
第三,弱人类中心主义只站在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建构理论,是与人类本身所具有的开放精神不相符的。
人类的理性中包括了换位思考的能力,这种换位思考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还应扩展到对他物、对整个自然的广义层面。
最后,从这种理论所谓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还会产生这样错误的论调:人保护熊猫不是为了熊猫,人保护自然不是为了保护自然,这些都是虚伪的、表面的,只有保护人才是真实、唯一的。
事实上,这种理论从本质上还是奉行人与自然对立的,只是没有表现得像人类中心主义那么突出而已,人的一个行为不存在“既为了人类的利益,也为了自然的利益”的可能性。
如果说“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人类实践的终极尺度”的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人类的一种实践态度和人类生存的永恒支点是不可超越的(7),这仅仅是对人类实践而已或者对人类而言;但一旦进入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这种理念未免有些强加给动物,古语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实际上,人有人的需要,动物有动物的需要,我们能做的是尽量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之内。
三、结语
基于以上所述,本人以为,在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贯彻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念,很有必要将生态保护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融入到环境刑事立法的规范体系当中来,对现行的刑法,我们应该进行全方位的调整、改进和创新,具体的途径可以是重新界定环境犯罪,完善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使刑法制度朝着与环境友好、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改革,其个中滋味尚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