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改革方向
我国转让定价的现实及其思考

我国转让定价的现实及其思考摘要: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赚取最大利润,通常都利用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一直是国际上关注的热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如何有效控制这些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税制,成为我国税收征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转让定价定义及其危害入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必然性进行了论述,阐述了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比较价格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活动逐渐增多,跨国公司得到了迅猛发展。
跨国公司的出现,对于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国际税收问题,而转让定价则是国际税收问题的关键。
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转让定价来逃避税收,转移财富。
对此,各国一般都对转让定价进行必要的规范,而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则是规范转让定价的一个重要方面。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
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二、转让定价现状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了危害。
(一)对我国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出境,减少了我国正常的应税收入来源, 侵蚀了大量的税基,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流转税方面。
由此造成了外资企业亏损面长期居高不下(2004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亏损面为51%~55%;2005年的亏损面为42.96%),造成了外商在华投资亏损面大的假象,有可能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我国的外资引进。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现状对策论文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1摘要转让定价税制是各国政府用来对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行为实施政策目标控制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具体措施的总称。
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本文分析了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税制对于跨国或集团公司而言,各国的公司税税率差异、汇率波动、以及各国进出口税率及补助政策不同,都会使其面临额外的获利机会或损失风险。
各国政府应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由该国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加以约束和控制,并矫正其对国际税收分配所造成的扭曲。
这就使转让定价与税制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出现了转让定价税制。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了在因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而减少税基时征税机关所享有的调整权。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如果上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使其内部价格与正常市场价格相接近,从而防止纳税人进行税收规避。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已初步形成,从理论上看,我国的转让定价与主要发达国家差异不大,亦采取国际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等。
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工作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加之转让定价本身的复杂性,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转让定价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条文比较简单,可操作性差,具体实施起来难度很大。
例如,关联企业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种调整方法的具体内涵及其适用性缺乏适当的界定。
考验中国税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每一年挪走300亿

考验中国税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每一年挪走300亿转移定价此起彼伏所谓转移定价,是指由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信的价钱,纳税人按低于本钱、高于正常市价确信的内部价钱成交,以减轻税负,转让定价法是国际商务中超级流行的税收规画,也是税务部门重点调查的对象。
小许监控的浦东那家企业不仅以极高或极低的价钱进行交易,还采取了一些其他手腕转移利润,比如该公司每一年向其在国外的母公司支付一笔数额可观的“中国大陆市场产品调查费”,具体数额是依照该公司实现利润情形浮动,利润高那么收费高,利润低那么收费就低。
“依照现行规定,若是这项劳务是在国外发生的,不征营业税,可是以中国大陆的市场调查又如安在国外完成呢?”小许说,该合伙企业有庞大的销售队伍,负责产品市场销售,又何须其母公司为其代劳呢?缘故只有一个——那确实是利用这种形式将利润从合伙企业转移到境外。
无独有偶。
4月上旬,本报记者在采访进程中又碰到一个正在进行当中的实施转移定价案例。
《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入股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但这家在上海的中美合伙公司,是在延缓投资期间实施转移定价,母公司以极低的价钱购入中国合伙公司的产品,出售后把高额利润作为资本追加到国内的合伙公司中,最终达到控股的目的。
截至4月,位于上海的这家公司(简称为“D公司”)将开始生产了。
该公司系一家合伙公司,合同中约定两边的股权各为50%。
在成立合伙公司的时候,中方以资金、厂房等入股,而美方以专利技术入股。
外方要取得50%的股权,于是在咨询顾问的帮忙下,设计了如此的一个中外两边能够同意的方式,公司成立之初,中方拿出一部份资金,美方拿出技术一起成立合伙公司,但资金并无全数到位。
而后,合伙公司利用该技术进行生产,产品以极低的价钱卖给美方母公司,而后美方以市场价钱在国际市场销售,其销售差价取得的利润作为资本再追加到中国的D公司。
在规定的时刻内,中、美母公司把D公司的所有注册资本到位。
浅析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2008年10月中(总第57期)浅析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历程与趋势◎李政(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北京100738)【摘要】: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在短短16年间产生、形成,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有了进一步发展,但目前与国际上转让定价税制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历程与趋势分析,来进一步明确其发展方向,完善其发展体系,加强其与实践的结合。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制关联方关联交易O E C D跨国公司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历程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税制是针对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内部的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和减少其应纳税额的避税行为所建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措施而形成的相关涉税体系。
美国最早于1968年制定了转让定价税制,对转让定价避税采取措施。
经合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 E C D”)对此也高度重视,自1972年以来也曾多次开会研讨转让定价问题,发表了一系列专题报告,并对转让定价的基本问题作了相应概括。
在美国和O E C D组织的影响和带动下,70年代以后,许多O E C 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都先后引入了转让定价税制。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产生于90年代初,1991年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中对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准则规定标志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产生。
到1992年颁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为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后,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程》,引入了“预约定价”概念并规范了进行预约定价的相关要求、程序以及实施等内容,从而将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进入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以规范和加强转让定价税务审计和调查。
这一举措显示出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相关法规与实践很好的结合,在完善法规的基础上,开始加强法规的执行,使转让定价税制向着全面,高效,操作性强的方向发展。
转让定价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发展趋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转让定价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发展趋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转让定价作为跨国公司实现经营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对跨国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组织形式以及发展战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它也是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利用各国的税制差别进行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转让定价税制是各国政府基于税收考虑而对跨国公司内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或税务处理的法规体系,其可以遏制和防止跨国公司内部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从而维护本国税收权益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鉴于此,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近年来一直将转让定价税制作为国际税收和涉外税制建设的重点。
本文拟对各国转让定价税制进行比较,并对其发展趋势作简要分析。
一、各国转让定价税制比较(一)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美国于1917年颁布了转让定价的法规。
1928年的《国内收入法典》扩大了美国国内收入局防范避税的权力,并要求纳税人准确、清晰地反映收入。
1954年美国出台了关于对国内关联企业间不合理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具体规定,此后又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贸易活动,并于1968年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规则。
美国税法规定: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实体,只要受控制于同一利益主体,即被视为有关联关系。
所谓受控制于包括任何类型的控制,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法定的或非法定的,也不论是已实施的或未实施的,只要纳税人的所得额已按有关利益主体的意图发生转移,就可以推定为控制行为,形成受控制于关系。
美国这种推定模式实际上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转让定价税制中的应用。
近年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只在美国被应用,欧洲与亚洲国家也颇为关注。
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均已做出规定,不再以关联企业为限,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跨国交易,一般均应受转让定价法规的制约。
英国在《1988年所得税与公司税法案》中规定:凡法人或个人实体,在占有的股份或选举权中、或在关联企业组织章程赋予的权限中、或在任何规定处理权限的正式文件中体现出控制权的,均为关联企业。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摘要:转让定价不仅导致国际收入、费用分配的变化,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而且会对税收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正在不断加快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进程,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论文针对最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介绍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最新发展进程,并就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中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起步较晚,但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己获得了很大突破。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8日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关联企业的界定中国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过去在立法上一直不够明晰。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对关联企业的界定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认定以控股比例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企业间实际控制程度,特别注意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对关联关系进行判断。
只要企业之间是为了某一共同的利益而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不论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收入和费用进行适当的调整。
同时,对关联关系的主体范围由仅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拓展到包括自然人或个体。
三、同期资料准备制度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需要获得纳税人提供相当详尽的文件资料才能对转让定价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调整。
而作为纳税人能否提供完善、详尽的文件资料,对证明自身的转让定价政策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也是相当重要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正式确立了我国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制度,其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尽管只有8条,但这8条内容的重要性却非比寻常。
同期资料准备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年度,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进行准备,以及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说明。
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与路径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和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我国税制和财政体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此,中国政府在财税体制改革上下足了功夫,努力提高税收资源配置效率、扩大财政收入范围、改善收入分配格局。
本文将分析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
二、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财政体制是整个财税体制中的一环,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中央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地方的自主权。
2、建立财政支出授权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扶贫开发、环保、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
3、优化税收政策和收费制度,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减轻企业和民众的负担。
4、加强国际财税合作与协调,推动国际税收治理和减贫发展目标实现。
三、税制改革的路径税制改革旨在推动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减轻税收负担,提升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和社会福祉水平。
我国税制改革的路径主要包括:1、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和取消税收优惠条件,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和投资。
此外,细化和完善税制的调控措施,更好地支持创新和发展,激发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
2、增加个人税收贡献通过提高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种类和税率,增加个人税收贡献,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和个人理财意识。
同时,加强税务监管和数据采集,确保个人税收贡献得到应有的解释和支持。
3、提高财政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体系加强政府的绩效管理和财务监督体系,建立政策评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和审计监管。
此外,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和透明,增强人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实现。
4、加强国际财税合作和治理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国际财税合作和治理,推动国际税收标准逐步趋同,减少贸易和跨境支付的税款偏移,促进国际贸易和国家税收的公平竞争。
同时,加强对落地企业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有助于提高国家税收质量和效率。
四、财税体制改革的挑战和应对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有:1、财政分配体系不合理,地方财力短缺2、企业缺乏税收信用,税收管理风险大3、收入分配格局不协调,个税改革难度大以上问题的出现,反映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还存在着政策衔接不顺、管理不规范、基础设施薄弱、民众教育度低等问题。
浅议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改革的思考
用 转让 定 价 的集 团公 司 纳税 人 的 税收 负 担 与其 经 济实 力 或纳 税
能力 相适 应 .做 到税 负均 衡 。增强税 收 宏观 调控功 能 。
3 、可 能 导致 一部 分 外商撤 资或 直接投 资规 模 的减 少
集 团公 司 在全 球 利 润最 大 化 目标 的 驱动 下 ,通过 转 让定 价 成 本加 价法 ; ( 其 它合 理方 法 。其 次 ,在融 资方面 ,对 利 率 4) 策略 实 现 整体 税 负 最轻 ,使 集 团公 司 的实 际税 收 负担 水 平低 于 进 行 调控 ,参照 正常 利率 进行 调 整 。再 次 ,在 提 供 劳 务方面 ,
如 国际 税 收 问题 ,而转 让定 价 则 是 国际 税 收 问题 的 关键 。跨 国 投 资 的退 出 .直接 投资 的规 模 也相应 减 少。 公 司往 往 利 用转 让 定价 来 逃避 税 收 ,转 移 财 富 。对 此 .各 国 一 般 都对 转 让定 价 进 行必 要 的规 范 ,而税 务 部 门对 跨 国公 司 转让
依 据法 律 规 定 ,企 业 或者 外 国企 业在 中 国境 内设 立 从 事生 产 、经营 的机构 、场 所与 其 关联 企 业 之间 的 业 务往 来 ,应 当按 照 独 立企 业 之 间 的业 务往 来 收取 或 者 支付 价款 、费 用 。如 果 上
转 让 定价 税 制并 非 是一 个 专 门 的税 制 ,而 是 所得 税 制度 的
控 制 、管 理 的有效 方法和 措施 。
二 、 转 让 定 价 税 制 对 经 济 的 影 响
特 殊组 成 部 分 ,是 各 国政府 对 跨 国公 司转让 定 价 实施 政 策 目标 的关 系。
我国未来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因及方向
我国未来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因及方向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然而,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社会的不断变革,我国税收系统也开始出现一些问题,比如重税轻社会保障、缺乏公平性、纳税人判断困难等等。
因此,为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变革,我国需要进行税收制度改革。
本文将对未来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因及方向进行探讨。
原因:1. 适应经济转型:中国经济正在经历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需要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
税收制度改革需要根据新的经济环境和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转型的需要。
2. 加强社会保障: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保障标准不够高、保障范围不够广、费率不够合理等等。
税收制度改革需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3. 促进区域发展:当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对于不同地区和经济类型的企业与个人有不同的税制安排,这可能会导致地区和产业的不平衡发展。
税收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促进区域发展和经济协调发展。
4. 拓宽财政来源:财政收入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收,因此税收制度改革需要拓宽财政来源,加强非税收入的开发和利用。
方向:1. 税收征收程序的简化:税收征收程序的复杂性会给纳税人造成繁琐的手续和高昂的成本,因此未来税制改革需要简化税收征收程序,以方便纳税人遵守规定和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
2. 加强社会保障的支持: 未来税制改革需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为不同年龄段的人群提供更多的保障和福利,以实现社会公平、稳定和谐。
3. 区域发展的多元化:未来税制改革需要促进地区间的差异化发展,通过各种政策措施促进地区间的均衡发展。
4. 加强财政收入的多元化:未来税制改革需要加强财政收入的多元化,通过发展其他的财政来源,比如国有资产收益和国际金融中介服务等,实现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综上所述,未来税收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变革,解决税收制度的问题,并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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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改革方向当前,转让定价税制已成为各国税务当局和跨国公司最为关注的国际税收问题,通过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的反避税管理是跨国税源监控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目前强化转让定价税制的背景(一)外资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与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从单一到多元,已经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
外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不仅弥补了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增加了国家税收;同时引进了大量先进、适用技术、管理经验和现代市场营销理念,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开放。
截至2005年底,外商对华投资累计设立企业55万多家,合同外资金额12000多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200多亿美元。
目前,我国是除美国外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
外资的进入对我国经济的增长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且加快了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新的增长点。
以2005年为例,我国涉外税收收入实现6348亿元,同比增长18.5%,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30866亿元的20.6%。
然而,在我国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与正常规律不符的现象。
2005年5月23日,国家统计局的一组数据呈现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生存之“怪现状”:1至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75亿元,不升反降3.5%。
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一方面是财务数据长期“红灯”(亏损)高悬。
我们认为亏损企业里面,有2/3属于非正常亏损。
初步估计,我国每年因跨国企业避税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而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在跨国公司避税总额中约占60%。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成功避税的原因1.跨国公司的内部化优势,使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
跨国公司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市场,并且由行政命令来解决企业资源配置问题。
企业组织由内部价格(或转让价格)来调节,而内部化的结果就是跨国公司形成内部化优势。
内部化市场的重要特征就是转让价格的运用,在以股权控制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运用转让价格可灵活地、优化地配置公司要素资源,以达到全球范围内的利润最大化。
跨国公司内部化产生的基本动因源于逃避税收和外部控制、获得垄断力量以及增加效率。
2.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差异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为跨国公司避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由于世界各国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以及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为吸引投资而进行的税收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再加上为数不少的避税港存在,为跨国公司内部化充分运用转让价格和信息不对称优势最大限度地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使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
3.地方政府的“投资饥渴症”为跨国公司避税提供了庇护。
区域经济的兴衰是该区域政府政绩的重要展示,与该区域政府官员的升迁紧密相连。
区域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首先需要扩大投资规模,然后才是技术更新、管理水平提高、直到制度创新。
简言之,手中握有巨量“货币选票”的跨国公司在区域经济兴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投资者“货币选票”投向是决定区域经济兴衰的重要砝码。
跨国公司之所以愿意直接投资办企业,其出发点是满足市场的某种需求,落脚点是赢得市场更广泛的认可.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实现追逐资本最大增值的天性。
跨国投资者之所以愿意在某一区域投下它的“货币选票”,就是想通过该区域的市场运作,赚取更多的钱,获得更丰厚的回报。
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本区域的经济更加繁荣,也为了能更快地升迁,必然积极干预,以颇具竞争性的政策力挽区域经济劣势,博取跨国投资者的宠爱。
因此,牺牲税收利益,博取更多的“货币选票”就在所难免。
在地方政府的竞争性政策中自然少不了税收减免优惠、财政返还、廉价出让土地及减免各种收费的规定,也免不了对税务部门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稽查进行干预。
成为跨国公司在我国成功避税的巨大保护伞。
(三)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对我国的危害首先,严重侵蚀了我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到税收作为经济调控手段作用的发。
其次,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对外汇收支平衡产生消极影响,也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
第三,由于转移利润造成外商到我国投资会亏损的假象,影响了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吸收外资。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设想(一)完善我国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正在启动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有利时机,我们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对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1.明确纳税人的举证责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制定依据、计算方法和境内、外关联企业的相关资料,以证实并书面说明其价格,费用的合理性。
2.引入可比性分析。
借鉴OECD及欧美等国可比性分析的规定,对影响可比性的因素及可比性在转让定价税务调整方法中的应用等方面作出具体指引。
3.拓展反避税分析调整方法,在调整方法中增加利润法,如可比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适应目前的反避税实践;同时还要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同国际惯例接轨。
4.完善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制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制度。
由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开发的成本费用及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两方面因素,而后者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估计。
因此,无形资产转让时的估计价格与实际价格很可能存在差距。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使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利益,又维护了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5.加强对避税地的避税管理,建立避税地税制。
首先,借鉴国际惯例,采用列举法(如OECD公布的避税地名单)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际上不征税或实际税负过低,低于国内同行业税负2/3以上)对避税地进行界定。
其次,加强对与避税地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的纳税人的管理。
6.加大处罚力度。
如美国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
按其调增额分别罚款20%~40%。
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
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查处,大多只进行调整,很少处以罚款,使得一些跨国公司产生了侥幸心理,为此,应在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中增加处罚条款.以堵塞避税漏洞。
(二)加强市场价格资料税务信息网络建设完善的价格信息系统是转让定价税制有效运行的基础,要高度重视市场价格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工作,税务部门应与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统计、物价等部门形成经常性的联系,以彻底解决多个部门管理信息、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不能有效共享等问题。
可以借助各类驻外机构,或者由税务部门直接在国外设立办事处,专门负责搜集有关价格信息资料,还可以依托各类信息查询机构收集、整理国内外各行业货物、无形资产的定价、利润率、一般劳务费率、贷款利息、外籍人员薪酬水平等资料,以更好地解决在转让定价调整中可比性资料匮乏的问题。
(三)加强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截至2005年底.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署并已生效的国际税收协定已达78个,这对跨国公司的纳税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
但到目前为止,与我国有经贸关系的公司大约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这些有限的协定数量下,跨国公司就会利用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条款避税,损害我国的税收利益。
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快国际税收协定的签署工作,形成防范跨国公司避税的协定网络,努力将双边税收协定逐渐扩大到区域性的多边协定。
同时,应制定出一套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明确规定协定条款、收益形式、协定国之间的情报交换和调查配合。
鉴于国际形势的发展.今后我国还应加强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尤其要重视双边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以此为契机,开创我国转让定价国际税务合作的新领域。
(四)积极推进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预约定价(AdvancePricingAgreements,简称APA)的产生具有实践和理论层面的双重动因。
在实践中,它针对传统转让定价税制中的公平交易原则适用困难、事后审计带来的低效、税企双方合作难等难点问题.以事先协商的模式予以相当程度的突破和解决。
在理论上,预约定价再现了纳税人权利的税法主旨,说明尊重纳税人、强调税企合作、突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是解决传统转让定价困境的有效出路。
预约定价目前已成为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
在我国,预约定价安排也越来越多地被跨国公司采用为降低转让定价风险的策略。
自1998年我国第一次引入预约定价安排概念以来,按照转让定价的有关法规,在不同的地区(如珠江三角洲、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和厦门)已签订并实施了约130个预约定价安排(所有皆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年实践的摸索,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为我国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供操作的规范。
2005年5月份.中日两国税务机关在北京正式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BilateralAdvancePricingAgreement.简~,BAPA).这是中日两国税务机关历时一年经过三轮谈判的成果。
它开创了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先例,标志着我国国际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订立一项预约定价安排,要经过申请前会谈、申请、提供资料、主管税务部门对预约定价进行评审等程序,繁琐的程序需要主管税务部门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方可保证预约定价机制的有效运行。
而这些条件在我国多数地区的税务部门尚不具备,需要努力采取各种措施改善主、客观条件,以满足预约定价事先裁定和事后监督检查对税收征管工作,尤其是高素质税收征管人员提出的要求,从而进一步推动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