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第4章著作权的内容一、概念题1.著作人身权(上交1999年研)、著作人格权(人大2007年研)答: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或者人格权等,是指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
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
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
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包括: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和不可剥夺性。
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至四款对著作人格权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能。
著作权人格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权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署名权(北科2011年研)答: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还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弃署名,不管著作权人采取什么方式署名,他都有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员要求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范畴,其权利不能转让、抵押、继承、赠与,一部作品产生的署名权,归创作人永远享有。
3.署名权与姓名权(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署名权与姓名权都是私权,关于二者的比较具体阐述如下:(1)署名权与姓名权的概念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就是在作品上签署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署名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作者身份,确认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
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处于《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之下。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同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自由权并列,且同属《民法通则》的保护范畴。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1章著作权概述一、概念题1.著作权与版权(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关于著作权与版权的比较,主要阐述如下:(1)著作权与版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复制权的演进结果,它着重于财产性权利,基本不考虑精神性权利。
(2)著作权与版权的联系著作权是“版权”与“作者权”折中的结果,它将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同等对待,偏向性不明显。
在某种程度上,著作权即版权。
(3)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①主体不同。
版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才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
②客体不同。
版权的客体是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保护的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
③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④内容不同。
版权的内容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⑤期限不同。
在我国,版权的期限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则由法律专门规定。
2.版权独立性原则(上交2000年研)答:版权独立性原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版权独立性原则的含义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在符合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的权利受到保护的水平、司法救济方式等等,均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成员国的法律。
这就体现了版权独立性原则。
(2)版权独立性原则的表现作者在公约成员国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①公约成员国中,有些国家的版权法可能要求其国民的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受保护。
其他国家不能因其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他们也履行手续。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由来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1893年,欧洲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品的类别 工业标志 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总论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①“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第6章著作权的限制1.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答:(1)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3)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
同样,任何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学习、欣赏等服务。
所以,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绝对垄断其创作的作品。
具而言之,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有哪些种类?答:(1)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
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制、地域限制、权项种类限制等,也属于限制形式,但理论上通常不将此三种限制与前五种限制相提并论。
前五种限制是法律对著作权在权能上的限制,而保护期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基本特征。
(2)著作权权项种类的限制,因国家而异,因时代而异,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异。
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关于著作权穷竭,虽然事实上得到了认可,但法律并未作规定。
即著作权穷竭为习惯上的限制,而非法律上的限制。
3.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答:(1)合理使用概念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1.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2.演变①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据史料记载,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该国,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
②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
在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有时使用“版权”的概念,有时则使用“著作权”的概念。
我国于l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作为同一概念对待,l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 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概况 展与变革 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概况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著作权的性质 各种学说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著作权与所有权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51条明确宣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
”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6条也强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③在著作权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方面已出现某种程度的融合。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著作权制度的起源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
我国虽自宋朝起即对著作权实施保护,但各封建朝代始终未能制定一个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直到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了一个《大清著作权律》,但该法并未实际施行。
2.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无偿占有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9章著作权的保护1.试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包括:(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包括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和相关权三个方面的权利。
(2)行为的违法性此处所说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所为之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3)行为的作为性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总共规定了19种侵权行为,只有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属于消极的不作为。
(4)行为的多样性著作权是一个权利束,包含的权利种类非常多,因此著作权侵权形式呈多样性,一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著作权人的若干项权利。
2.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内容?答: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内容:(1)停止侵害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因此,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通常采取的救济措施就是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采取这种救济方式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使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的名誉、声望、形象等遭受损害。
(3)赔礼道歉赔礼道歉首先表示侵权行为人承认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其次表示侵权行为人的认错诚意,最后表示对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的安慰,使其心理得到慰藉。
(4)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不仅是对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经济损失的补偿,而且也是让侵权行为人无法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取违法所得。
3.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必须符合哪些条件?答: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1)有关人员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2)如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权利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责令有关人员停止有关行为的申请;(5)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成立的充分证据;(6)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责令有关人员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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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著作权的内容1.如何理解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答: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中既包括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财产权方面的内容,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
(1)著作权中人身权方面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易言之,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人身权并不排斥作者因作品被使用而享受的财产权利。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权中财产权方面的内容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就是著作财产权所包括的具体权能。
具体来说,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人身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答: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而身份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直接被称为“著作人人格权”,即这种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与作者形成紧密关系。
但英国版权法使用“作者或导演身份权”的名称,若将作品比做作者的孩子,那么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有如父母与子女之身份关系。
因此,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第7章著作权的利用1.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与卖绝有何区别?答:(1)概念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与卖绝的区别关于著作权能否卖绝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但不能将著作权之全部转让理解为著作权卖绝。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例如,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修正后的《著作权法》新授予的权利,如果双方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订立了著作权转让合同,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著作权转让之时不是转让标的。
此外,有的国家的版权法明确规定版权不能卖绝。
2.著作人身权能被转让吗?答:著作人身权不能被转让,具体分析如下: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指向的全部是著作财产权,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因此根据此规定可知,著作权转让的客体是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3.著作权转让能否在本国内划分地域进行?答:由于著作权具有地域性,所以相同种类的权利在不同的法域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彼此独立的。
所以著作权转让可以在本国内划分地域进行。
以改编权为例,著作权人可以将它按不同法域进行分别转让,也可以向不同的人转让。
如将作品的中文戏剧作品改编权在我国内地转让给一个人,在我国台湾地区转让给一个人,在我国香港转让给一个人。
各个受让人的权利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内受保护。
与此同理,著作权人还可以将改编权按不同的国家来分别转让,受让人各自在自己的受让国家享有所受让的权利。
4.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有何区别?答:(1)与著作权转让相比,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只是对作品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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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著作权的限制
6.1 本章要点
■理解著作权限制的缘由
■掌握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准确掌握合理使用制度
6.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著作权限制概述
1.概念
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的缘由
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
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3.被限制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受著作权限制的权利,既可以是著作财产权,也可以是著作人身权,还可以是相关权。
4.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
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二、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概述
(1)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
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2)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未发表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
(3)使用者所使用的是版权作品的非实质部分。
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作品的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之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减损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上述四个条件是一个整体,必须同时具备。
3.合理使用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具体如下: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
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该表演组织者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发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例】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中南财大2007年研;武汉理工2007、2004年研)相关试题: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
(上海大学2000年研)
三、法定许可
1.法定许可使用概述
(1)法定许可使用,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2)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①使用者不同。
合理使用者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法定许可使用者只能是特定的人,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者;报刊社;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②被使用的对象不同。
合理使用可涉及任何作品,而法定许可使用仅涉及少数种类的作品。
③目的不同。
合理使用以非营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使用则以营利目的为主。
④付费与否不同。
合理使用者不必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使用者应当支付报酬。
2.法定许可使用的种类
(1)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者的法定许可使用;
(2)报刊社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内容的法定许可使用;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四、著作权穷竭
1.著作权穷竭概述
(1)著作权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不构成侵权。
(2)著作权穷竭涉及的问题
①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是合法制作的。
②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第一次被合法地投入市场,即依法享有发行权的人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复制件投入市场。
③著作权人丧失的是对该作品复制件的再销售控制权,即发行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不受任何影响。
2.对著作权穷竭的限制
(1)追续权
追续权是作家或艺术家的文学艺术作品原作或原稿,在第一次转让后,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享有的分享该原作或原稿转售利益的权利。
我国还没有规定该项权利。
(2)出租权
电影等作品的复制件被合法投放市场后,其著作权人虽然不能再控制它们的继续销售,但却可控制对它们的出租。
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作了规定。
(3)公共借阅权
图书馆等公共部门向不特定的读者出借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适当版税。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给著作权人授予该权利。
五、著作权的其他限制
1.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对损害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习惯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2.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又称违背著作权人意志的许可。
它是指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国家版权管理部门违背著作权人意志,授权申请人利用其作品的制度。
我国法律没有作此规定。
但《伯尔尼公约》附件第2条规定了强制许可。
(2)强制许可的特点
①强制许可是违背著作权人意志的。
②强制许可应由国家版权管理部门批准。
③强制许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3)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