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利的限制与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区别
论著作权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及限制

著 作权 的保 护及理 论依 据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0 01.5.1 10 .522 1)00 20
社会利 益表现 为 公众对著 作仪产 I 的合法 需要、 { 对信 息 的便利 的
点, 认为它 比个 人 自我土 张更 宽广 , 同更人 ” 从 私人 利益 范 。
和 公 利 益 的角度 表看待 知 识产 权 的 正当性 ,具 有很 强的 说服
接近 和 使用 。著作 权制 度对 创 作的激 励 仗适 合社 会需 要 的优秀
著作权 的合理 使用 、 法定 许可使用 、 强制 许可使用 等 内容 ; 国际 在
一
、
著 作权 法就 是 一部 著作 权杖 益 的保 护 法 。当法 律赋 予 民事 上 , 土要 内容 )定 于 《 界版 十 公约》 《 尔尼 公约》 国际性 条 ; ! l l 世 义 、伯 等
主 体某 项 民事权 利后 , 如果 该权利 受到 法 侵犯 , 者此 权利 与 或 约 r , 们尔 尼公 约》 l l 如《 1 第 0条( ) 定 ,从 一部 合法 向公众发表 1规 “
利, 通过 增 J 礼会 智力 产 的总量 而促 进礼 会进 步 。 同最 高法 产 权权利 用尽 ” 问题 , 国的法律规 定 各不相 同, J I 】 美 的 各 但是 有一 点大 院的判 例认 为 ,需要 由财 产 来刺激 思 想的 创造 者 。这些 判例 捉 家 足有 到 , 公丌 的保护 为被 需要产 生 山成 绩的投 资提 供 了经济 上 的刺 “
高中政治统编版《法律与生活》课堂课件PPT1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法定 同意,直接使用著 许可 作权人的作品,但 使用 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使用费
①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②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 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 音乐作品;等等
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能力提升】某报社发表多篇文章,如《矿泉壶的“神力”有待商榷》《当 心矿泉壶的副作用》《矿泉壶也有害》等,称有关研究表明,矿泉壶的矿化
探究思考
镜头1:小王同学在写一篇作文时,写道:“北风卷地白草折,胡天八月即飞雪。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望着窗外一片白茫茫的大雪,我不由自主吟 咏出了岑参的著名作品《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 镜头2:李教授在撰写自己的专著时,使用了一幅照片。因为联系不上这幅照片的 作者,他在著作中注明,请作者及时与自己联系,以便支付相关使用费用。 镜头3:张老师在撰写一篇论文时,引用了知网上三篇论文中的观点。他在论文的 “参考文献”中,注明了这些观点的出处、作者及发表期刊。
【能力提升】张某和李某各买了一张音乐CD。张某用来自己欣赏,有时也借 给好朋友听;李某经营一家酒吧,他在营业时间播放CD,作为背景音乐。
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为什么?
①张某播放CD供自己和朋友欣赏,不构成侵权。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 定,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研人员使
用。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3.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在著作权上表现明显) (2)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①处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 支付使用费。 ②情形: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民法名词解释【范本模板】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的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体现在民事主体权利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界限.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指一切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事法律关系:广义: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构成要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单元复习课件)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 权、健康权,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
身心健康关系个人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 健康权 影响身体功能、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
3. 姓名权
法律保护
姓名是我们 用来表现自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 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我、区别于 ,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基本原则透视
6个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权的内容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
第二课知识体系
保障 各类 物权
第二课 依法有 效保护 财产权
尊重 知识 产权
定分止争 -所有权
财产权 物权 所有权
含义、分类、取得方式
物尽其用 ----他物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要素: 主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16周岁自立
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7周岁)、不能完全辨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第四课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自主梳理
1.权利界限(民事权利行使要求)? 2.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
(1)民法对名誉权设定的界限? (2)民法对著作权的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3.相邻关系的含义和意义? 4.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 5.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三):考点整合点拨
第三课 3.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自主梳理
1.合同履行原则?--全面?诚信?协作?绿色? 2.履行合同的关键?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变更解除? 3.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法定免责情形---不可抗力含义?
著作权概论

第一章概论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本意是作者的权利。
在国外,除英语、日语等少数语种看不出这项权利的主体外,绝大部分语种,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的语种,都将著作权直接称为“作者权”,即作者因创作了文学、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与著作权的概念直接自日本引进有关。
“版权”一词也来自日本,后因在日语中已成不再使用的“死词”,在我国民法界也被“著作权”一词代替,但在我国历史上确实有两词交替使用的情况(注1),故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修订本都明文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词。
著作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著作权不仅指作者的权利,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又称“邻接权”(见第三章第七节);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的权利。
(注1)刘波林:《关于“版权”和“著作权”两个用语的由来和使用情况》,“版权参考资料”1985年第6期第8-15页,文化部出版局出版小案例:/news/workslaws/20030702155146.html/zz/001.htm第二节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著作权与物权从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看,著作权同民法中的物权有相同之处。
各国都将著作权规定为一种对世的、排他的、独占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特别是著作财产权,应属于物权的一种。
英国版权法将著作权视为动产,亦说明该权利的性质。
著作权与民法中的物权又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关,有形物转移或者消灭,权利也随之转移或者消灭。
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即使该载体转移或者消灭,权利并不发生转移或者消灭,作品也依然存在。
例如,画家将其创作的美术作品卖给画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并未随着作品的出售而转移给画店,而是仍属于画家本人;即使该美术作品的原作不存在了,也未改变画家创作过该作品的事实。
也就是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脱离于记录作品的物质载体存在,是一种抽象的财产。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表现分析

权人,而仅仅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人是不 能称为专利权人的。 对于外 国人 、 国籍人 无 来说, 要想在中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 就必 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
签 订 的协 议或 共 同参 加 的 国际 条 约 ,或 者 依照 互 惠 原则 等 等 来 确 定 相 应 的条 件 。
能的限制、 行使 的限制 、 时问 的限制 、 主体 的限制、 客体 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 权能 的限制 -) - 知识产权 既然 作为私权 的一种 , 按照 常理说, 其权利种类和 内容是可 以 自由创
识 , 正 树 立 起“ 察 文化 也 是 警 力 , 是 真 警 也
的客 体, 这在几部主要 的知识产权法 中都 是有所规定 。 ( 地域的限制 六) 知识产权 . 一 种专有权 . 但在空 间上 的效力也并不是毫无限制 的。 根据一个国 家的法律取得 的知识产权 , 仅在该 国领域
公众 利 益 的保 护 。 … 方 面 , 利 人 与社 会 权
业 务知识, 达到理论精 通、 务娴熟 、 业 技能 过 硬 的专业要求 , 提高执 法水 平; 三要 学 习先进文化 、 加强“ 三观 ” 教育 , 立正确 树
的世 界 观 、 生观 、 值 观 。自觉 抵制 腐朽 人 价 思 想 文 化 的侵 蚀 ; 四要 加 强 以“ 格 执 法 , 严
效力的。 这也是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 公约认 可的独 立保 护原 则的必然结果 。 二、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 的法理分析 通 过 以 上 对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限 制 表 现 的陈述 ,笔者 在这 里给 予相应 的法 理分 析。 一般人都认为,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 , 权 利 限制制 度的创 设是 出于对社 会公共利 益 的考虑 。也就 是说, 目的在于在权 利人 与 社会大 众之 间保持 一种利益 上的均 衡 的关系 。 现在 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 利人利益 的同时, 也相应的注重 了对 社会
2.5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教学课件(人教版选修5)

每天,我们都要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例如, 小林在小卖部买了一瓶饮料,这就是民事 法律行为。这瓶饮料标价 2 元,小林用 2 元 钱购买饮料。这主要体现了民事活动的 ________ 原 则 ( )。 A.自愿 B.公平 C.等价有偿 D.诚实信用 思路点拨 饮料标价 2 元,用 2 元购买,这 体现了等价有偿的原则。
4.以上情形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说说你的理由。
提示: “引用鲁迅的话”、拷贝应用软件、 下载流行歌曲均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 赏之目的使用他人作品,属于作品的合理 使用;而语文教材中收录作家的作品,属 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但应支付使用费。 因此,以上四种情形皆是合法使用他人智 力成果,并未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如何合理合法行使民事权利
(1)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信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一项法律原则。 它要求人们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 欺、 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 民事活动要合法、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 会公德。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人们的行为 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也要遵 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否则,即使出 于善意而侵犯他人权利,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 民事活动不得滥用权利。说到权利,通常 意味着人们有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但人们 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否则就属于滥用权利。
[理解·应用]
1.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我国民法 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 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持政策的集中反 映。它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也是司 法机关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准则。 (2)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六项:自 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 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滥用权利的原 则。
浅析商标权行使的限制

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渗透; 反不正当竞 争法》 5 《 第 条则规定了经 营者不得采用 的有违市场交 易、 损害竞争对手 的一系列行为 。 2 商标权 限制在适用 《 . 反不 正当竞争法》 中存在 的问题 首先,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的第五条 的规定限制了该法 的调控 力, 致使许多新 出现 的不正 当竞 争行 为无法 纳入到现 行法律 的调整范围 之 内, 例如侵犯没有注册商标的行为、 对注册商标的抢注行为、 侵犯电 话号码簿等数据库 的行为 、 域名抢注行 为等等 。
其 次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少 关于 不 正当 竞 争行 为 的一 般 性 条款 《 缺 以及 相 应 的法 律 责 任 条 款 , 有 赋 予执 法 机 关 认 定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没 权 利 , 而 无 法 对 知 识 产 权 进 行 具 体保 护 。 国 的 竞 争执 法机 关 是 县 因 我 级 以上行政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 其主要职责足监 督检 查权 。 存在以 会 下 问题 : 1竞争执法机关 的层次和地位 较低;2 执法机关执法 权限 () () 不够 、 力度偏低 ;3 执法人员的素质参 差不齐 , () 公平执法 , 执法的独立 性 、 威性难保障 。 权 针对 以上问题 , 笔者建议 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权人的行为 对 进 行 调整 。 首先 , 界 定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与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界 限 : 次 , 要 其 对《 反不正 当竞争法》 2条第 1款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和第 2款关于 第 不正 当竞争行 为的定义性 规范尽 量做扩充解释 , 使那些《 反不正当竞 争法》 没有能列举 的不正 当竞 争行为能予以直接的认 定。 ( ) 标 法 的调 整 三 商 商标法对 申请人所提 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 区别性作为注册的主 要依据 , 体现 了公权利在私权 的法律规治。 由于我国商标法相关制 但 度的不完善 , 导致 可 以 依据 商 标 的 显 著 性 将 其 划 分 为 “ 商 标 ” “ 强 和 弱 商标” 两种类型 。 中, 其 由于“ 强商标” 具有高度的显著性, 专用权和禁 止权效 力比较 强劲 , 故利 于法律的保护。 弱商标 显著性较弱 , 而“ 。 禁 止权 的效力有 限, 权利 的行 使不 仅易对第三人权利带来侵害, 自身也 容 易受到侵害 , 当“ 而 弱商 标” 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 权利人所主张的 权利一般情况 下比较广泛 , 受第三者正当利益及公众利益 的限制性较 差。 故笔 者建议在 商标 申请的时候, 法律应对商标的显著性有更高的 要求 。 《 商标法实施细则》 2 第 5条对“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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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利的限制与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区别概念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对著作权进行限制是为了使作品更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所利用,以推动文化、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
从法律角度讲,权利、义务必须对等。
对著作权的限制,也是作者对社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指对著作权人行使财产权的限制,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著作权人某些财产权利,所以必须严格依法行事,不得任意扩大限制的范围。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
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禁止行为人滥用民事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的是一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行使民事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给他人带来损害,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区别(1)内容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主要表现在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其限制措施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亦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法定许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具体情形著作权权利的限制1、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一)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作品和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3、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为《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认可,不过这两个公约的强制许可条款,仅仅承认发展中国家著作权主管机关享有向申请人颁发翻译或复制外国作品的强制许可证的权力。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故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引用。
禁止民事权利的滥用1、超越型滥用。
任何民事权利都有其待定的内容,权利范围被法律和契约所圈定。
这就要求权利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有一定限度。
只有在此限度内行使民事权利才符合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超越权利内容或范围行使权利,就是权利主体对实现民事意志自由的随意扩张,即滥用了民事权利。
2、妨害型滥用。
现代民法认为,凡有民事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凡有民事权利也必有相应的民事主体。
同时,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各自内容也纵横交错,纷繁复杂。
因此,权利主体之间在实现意志自由即行使权利时发生冲突会成为可能。
这种冲突一旦是因为滥用自由所致,那么构成对他人权利之妨害就成为一个必然结果。
3、混淆型滥用。
民事权利的本质是自由,但其归宿却是利益。
权利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实现民事意志的过程中,往往过分注重了意志和自由,而忽略了民事权利本身所固有的内容。
这就容易导致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认识模糊,从而产生混淆现象。
4、亵渎型滥用。
珍重民事权利,就是要要求权利主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否则就是对民事权利的亵渎。
亵渎民事权利通常表现为对民事权利的滥抛弃、滥转让和滥处分。
5、怠惰型滥用。
民事权利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行使。
前述几种类型属于不应作为行使而作为行使导致了权利的滥用。
相应的,本应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行使权利而消极的不作为,可能会使民事权利因不能及时行使而降低或丧失了原有的价值,甚至会触及他人或社会利益,这就是怠惰型滥用民事权利。
(3)缺点就我国著作权立法来说,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与使用者网上利益的保护的相对滞后导致网络空间围绕作品的权利义务配置处于失衡状况。
著作权法在增加信息网络复制权、技术措施和权利信息管理等规定的同时,却没有增加相应的权利限制措施方面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 条第1 项、第4 项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但是,著作权法却没有对此种权利规定任何限制性措施。
从理论上说,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在网络空间的新的权利,却没有相应地赋予网络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新的使用权利,著作权法就明显存在失衡现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本意是一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行使民事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给他人带来损害,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在于如何给“滥用权利”定位,谁有权对“滥用权利”作出解释,解释者会作出怎样的解释,会不会滥用解释权来侵害民事主体的权利。
这些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一般说来,解释权在国家机关,这就无形中给国家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造成的后果就是限制民事主体的权利。
这与民法的私法性和权利性大相径庭。
另外,“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原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作为民事主体行为规则的民法,实际上是给老百姓提供了绊脚石,使老百姓敢想而不敢为,稍有不慎或者老百姓的行为与个别官员的意志相悖,就扣上“权利滥用”的帽子,因为中国还是一个官本位意识较为浓厚的国家,老百姓对“权利滥用”的理解是无所适从的,因而这一原则的设定与民法的初衷不相吻合。
(4)意义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以鼓励和保护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为立法宗旨,协调作者和公众利益。
精神文化产品的最大特点是延续性和发展性,任何作品的产生都需要大量素材,都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都离不开前人创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识经验。
从某种意义上讲,著作权人的作品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智力成果。
同时,该作品也是一项社会财富,又将为社会所利用。
正是基于精神文化产品的这一特性, 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在着力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 也强调著作权作品的社会作用和影响,为社会公众便利地使用著作权作品设置合适的通道, 实现精神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
这也是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
因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而是在享有并行使著作权的同时,应该对社会、公众尽一份义务,权利和义务应相对统一。
法律在强调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防止权利滥用,从而促进社会公众更广泛地获得和使用作品,推动整个社会进步。
因此,为了使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相协调,有必要对著作权加以限制。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现代社会中调整权利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它贯穿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现今,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人们正确的权利观念还未完全树立,在现实生活中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人们对这个问题常会产生不同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