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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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结论论文-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

外国法制史结论论文-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

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学生姓名:胡斌班级:学号: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进行原则性抄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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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statement:A n y u n i t s a n d i n d i v i d u a l collection and filing various versions of this paper, without consent, shall not be lent to others in this paper, nor were principled copied or transmitted in any way. Otherwise, cause problems hinder my copyright, will assume legal responsibility.摘要罗马法从其产生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为何在距今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奴隶制社会会出现如此发达之法律,缘何其能跨越时空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十九世纪末叶以西方学者对古代地中海地区经济史研究的其中一个学派,“现代派”强调工商业奴隶主的领导作用,把罗马的“民主”和“共和”政治归结为工商业奴隶主领导平民同贵族进行斗争的结果,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这一派不合时宜地将自由市场经济合理性的近代观念运用到古代社会去研究政治,这是站不住脚的。

我认为形成这种较为先进完备的法律除了经济原因,还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充分吸收自然法的思想成果,罗马法律人的不懈努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分不开。

接下来我将从上述六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原故。

关键词:罗马法; 商品经济; 关键词3一、罗马法(一)概念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中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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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China is known for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out the centur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evolved alongside its society and governmen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crucial in comprehending its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ghlighting key periods and influential legal codes.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真正起步于商朝。

商朝的法律由君主制定,主要着力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演变为一种基于禀赋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系,为社会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法规和规范。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发布了著名的“秦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权威且普遍适用的法典。

2. 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唐律疏义》。

这本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唐朝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宋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详细的刑法和民法规定,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定。

3.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清代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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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朝法律制度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

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初并天下,他便立刻“一法度”,使“法令由统一”,将原秦朝的法制推广到统一后的全国各地;同时又采取种种立法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法制,特别是在秦始皇三十四年,由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法律加以全面的修订和补充,颁行全国。

从这些看来,秦始皇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制度,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本以为可以递万世而为君,为何,传到二世就灭亡。

当然这是多方面因素,然而,我仅就法家和儒家思想谁更适合多样的封建社会做出比较。

众所周知,在秦朝同意六国前,曾发生两次比较大,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很有名的两次立法活动,首先是李悝的《法经》,然后是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商鞅变法。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

李悝,战国初期政治家,也是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曾相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春秋以来,随着土地私有的出现,各诸侯国税亩制的实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不断发展,地主阶级在各国掌握政权以后,确立了封建制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有一定的法律措施,加以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

《法经》就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

由于《法经》原文已经失传,然而从后代学者的文献中,我们可以考证到《法经》所体现的阶级本质。

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并不是偶然的,她反映了当时农民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相当尖锐,正像《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所说的,农民一年到头辛苦劳动,连父母妻子都养活不了,而且遇到“凶年不免于死亡”。

法制史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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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一)先秦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我们的古人早在原始公社时期,就已懂得利用土地种植谷物解决衣食问题。

随着生产的发展,并以生产的谷物用来在部落之间进行交换,人们开始直观地看到土地的社会功能。

土地作为生产手段的价值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从而部落首领以氏族长的身份,逐渐掌握了土地的支配权,并在部落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而不断发生战争。

夏代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出现了正式的官职制度,设置有“工正”、“牧正”等官职。

从一些历史记载来看,“工正”、“牧正”可能是专门负责农业和赋税事务的官职。

由于文献资料的缺乏,目前尚未找到涉及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方面的记载。

商代土地属于商王所有。

《尚书·梓材》中载:“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

”甲骨文中提到“归田”的记载,即表示“归还商王所赐田邑”的意思。

西周时期,土地属于周天子所有,土地管理方面推行井田制。

据《孟子·滕文公上》载:“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到了西周后期,由于周天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各诸侯国逐渐突破约束,把土地用于交换、租借、赔偿等活动,土地国有制开始向土地私有制的道路过渡。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先后开始变革,大力调整土地政策,制定了新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郑国率先进行了这种变革的尝试,从而拉开了春秋时期土地改革的序幕。

公元前543 年,郑国子产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公元前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从而开始了“履亩而税”。

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提出的“尽地力之教”,魏国的农业生产得到了很大的进步,推动魏国走向富强。

韩国由申不害主持的变法。

秦国在秦孝公时开展了由商鞅领导的变法。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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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29 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中国古代的抑商的基本情况及影响学生姓名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年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中国古代抑商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影响摘要:了解抑商政策及其影响,分析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

通过阅读“重农抑商”相关的历史材料,探索从商鞅变法开始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后,“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直至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历程,体现出中国古代的宏观经济学思想变迁,重点阐述了统治阶级的宏观经济政策所反映的宏观经济思想,表明了宏观经济学萌芽并不局限于西方现代经济学所说的宏观,学习历代专制王朝的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更深刻理解当今国家经济政策对。

关键字:抑商政策重农抑商商鞅变法商公法1、国家政策之抑商1.1含义主张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开始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后历代封建王朝沿用。

1.2原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

根本目的:巩固封建统治。

1.3表现重农:劝课农桑,轻徭薄赋,奖励垦荒,兴修水利专卖制度,限制了民营商业范围。

对民营商业,不断加征商税。

歧视商人,限制商人的社会地位。

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的发展。

1.4后果积极作用(古代社会的前期起积极作用为主):经济上: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从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政治上: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进而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封建国家的政治稳定。

消极影响(古代社会的后期起消极作用为主):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强化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一定程度上巩固了明清封建统治,违背了历史潮流。

2、抑商政策始于商鞅变法2.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商鞅变法是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之后经济、政治变革的重要开始,主要内容包括“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统一度量衡”等经济措施,“改户籍、设县治”。

中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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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系别:法政学院法学专业班级:法学汉班姓名:屠明双学号:510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成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进展进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当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长,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显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阻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明白得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需了解她的起源和特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点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成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兴盛而开始了不断积存、不断进展的辉煌历程。

通过尔后几千年的积存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确实是咱们通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进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点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样理论以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久存在的。

马克思以为,法律是社会进展到一按时期,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显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全然缘故,也是法律产生的一起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缘故,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刻。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但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风俗演变而来的适应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进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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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概况元朝末年,统治腐朽,经济崩溃,黄河决口,灾难连年。

农民无法生存,掀起了大规模的反抗斗争。

出生佃农的朱元璋率领的一支红巾军,不久在江南地区迅速崛起。

朱元璋是濠州人,家道极为贫寒,从小给地主放牧牛羊,岁时旱蝗大饥,父母兄弟相继饿死,朱元璋无所依照,投奔寺庙当了云游和尚。

当元军围剿义军,滥杀无辜,和尚也做不下去的时候,不得已,17岁那年,投奔郭子兴的农民起义军,他作战勇敢,富有才干,足智多谋,受到郭子兴的器重,被召为女婿。

后来,这支起义军就由朱元璋领导。

他善于用人,1368年,朱元璋以应天为京城,称皇帝,建立明朝,朱元璋就是明太祖。

在重新统一封建国家之后,采取了奖励垦荒,减轻赋税,加强封建法制,整顿吏制等政策,使封建经济又呈现出暂时的复兴景象。

为巩固明朝天下,明太祖把儿子分封到各地做藩王。

藩王势力日益膨胀,封在北平的燕王朱棣势力尤其强大.明太祖死后,朱棣为争夺帝位与建文帝发生了“靖难之役”,1402年,朱棣夺取帝位,就是明成祖,1421年,从南京迁都到北京。

明朝中期以后,皇帝经常不上朝,大权由宦官掌握。

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烈,预示着明王朝的衰败。

明朝末年,困苦不堪的百姓又遇到天灾。

1628年,明末农民战争爆发。

1644年,李自成进入北京,后被清军打败。

明朝灭亡。

二、立法思想明代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权力的皇帝和参与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观点。

当然主要是朱元璋的思想,他不仅将大权集于一身,还以他个人的思想统一全国,立法思想与他的出身相关。

他崇尚法家的君主专制主义、暴力镇压主义,主张急功近利,不择手段。

他的法制思想其实是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以严刑酷法为主,德礼教化为辅,法儒结合,刑礼并用。

这是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的一大变化,适应了极端专制统治的需要。

1.立法因时制宜明代的皇帝从朱元璋开始到明神宗,都主张法律要适应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确定刑罚的轻重。

朱元璋对皇位继承人太孙朱允炆所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关于中国法治的历史论文

关于中国法治的历史论文

关于中国法治的历史论文
中国法治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的古代社会。

在中国古代,法治是由君主制度来统治的,而法律也是从君主们制定的律法中得到执行的。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儒家思想对法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强调仁爱和礼节,主张以仁爱治国,以礼制民。

儒家认为,君主应当以仁爱之心对待臣民,而臣民也应当以礼节之心来对待君主。

因此,儒家的思想理念在中国古代的法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法治是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的。

各个阶层的人群都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而这些权利和地位都是由君主制度和等级制度来决定的。

因此,中国古代的法治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治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清朝时期,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法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这一时期,法治体系得到了比较完善的建设,各级官员都得到了严格的法治教育和培训,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执行。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体系也经历了较大的变革。

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不断引入和发展,中国的法治体系逐渐向着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法治事务,推动国际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治历史悠久,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从古代封建社会到现代国际化社会,中国的法治体系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改变,为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希望未来中国的法治体系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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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一)先秦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我们的古人早在原始公社时期,就已懂得利用土地种植谷物解决衣食问题。

随着生产的发展,并以生产的谷物用来在部落之间进行交换,人们开始直观地看到土地的社会功能。

土地作为生产手段的价值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从而部落首领以氏族长的身份,逐渐掌握了土地的支配权,并在部落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而不断发生战争。

夏代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出现了正式的官职制度,设置有“工正”、“牧正”等官职。

从一些历史记载来看,“工正”、“牧正”可能是专门负责农业和赋税事务的官职。

由于文献资料的缺乏,目前尚未找到涉及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方面的记载。

商代土地属于商王所有。

《尚书·梓材》中载:“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

”甲骨文中提到“归田”的记载,即表示“归还商王所赐田邑”的意思。

西周时期,土地属于周天子所有,土地管理方面推行井田制。

据《孟子·滕文公上》载:“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到了西周后期,由于周天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各诸侯国逐渐突破约束,把土地用于交换、租借、赔偿等活动,土地国有制开始向土地私有制的道路过渡。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先后开始变革,大力调整土地政策,制定了新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郑国率先进行了这种变革的尝试,从而拉开了春秋时期土地改革的序幕。

公元前543 年,郑国子产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公元前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从而开始了“履亩而税”。

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提出的“尽地力之教”,魏国的农业生产得到了很大的进步,推动魏国走向富强。

韩国由申不害主持的变法。

秦国在秦孝公时开展了由商鞅领导的变法。

商鞅围绕土地所有制关系展开变革。

其中,具有全局意义的一项改革规定是:“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

后人将这次变革的内容简洁地概括为“坏井田,开阡陌”。

“阡陌”,指每亩田的小天界;“封疆”,指每顷田的大田界。

所谓“为田开阡陌封疆”,就是要打破划分井田界限的各种田界,重新划分田界范围,向农民颁授土地。

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它代表着中国土地制度至此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转折。

这样的转折,顺应了时代的需要和历史进步的潮流,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三)秦汉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秦灭六国,结束了春秋以来诸侯分裂割据的局面,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国,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了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在中央设置了治粟内史,“掌谷货,有两丞”,汉承秦制,“景帝后元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机构进一步扩大。

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

其中太仓丞掌田租收入,籍田丞掌皇帝籍田收入。

秦汉时,中央皆设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

秦汉时期土地法律制度所调整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来看,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公田的分配标准。

秦汉的土地分为公田与私田两大类,私田为地主所私有,其占有、经营、转让等活动国家无需多加过问。

公田则为国家所有,是国家的基本财富,也是国家扶弱抑强的重要凭借。

对于公田的分配、使用、经营等内容,法律中多有规定。

第二,关于土地顷亩阡陌的标准。

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更好地管理土地,各国对土地的顷亩与阡陌标准都有所规定。

秦汉时期,出于管理的需要继续对此进行规定。

第三,关于土地的保护。

在汉代的《田律》中,多有保护土地的规定,张家山汉简《田律》规定:“盗侵巷属、谷巷、树巷及垦食之,罚金四两。

”(四)隋唐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按照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归属,隋唐时期的土地类型可以分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种类型。

所谓封建的国有土地,是指封建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占有土地。

隋、唐建国后不久,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劳动人手,征收更多的赋税,继续实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极力维护封建的土地国有制。

在均田制下,仍存在许多私人土地。

安史之乱以后,封建土地私有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庄园,庄园经济又成为封建私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为了保护国有土地不受侵害,隋代采取了许多法律措施,具体的方法有:其一,沿用前代的乡里组织,严格户籍的管理。

在畿内(首都及直辖县)以五家为保,设有保长;五保为闾,设有闾正;四闾为族,设有族正。

畿外在保之上为里,设有里正;里以上为党,设有党长。

这样隋朝从中央中央到地方就建立了一整套的行政系统,来加强对民主的管理。

唐时期为了土地的管理和合理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保护。

这些法律条文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对侵占国有、私有耕地、非法侵占公共用地,非法占山野陂湖利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律》有对于占田过限、盗种公田、妄认公田的规定。

对于盗种公田,唐代规定:“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以下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荒田,减一等。

强者,各加一等。

苗子归官、主。

”(五)宋明清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宋朝的土地法律制度,除了屯田制外,还有营田法。

营田是官田的经营方式之一,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资格大量出租土地的一种制度,其出租方式有和耕、出租、募人耕种等;屯田以兵,营田以民,两者本有不同。

“缘营田与屯田不同,屯田系使军兵耕种,营田系招募百姓耕种,逐年将收到子利,依营田司元降指挥,除种子外,官中与佃客作四六分份,官得四分,客得六分。

”(《宋会要辑稿·食货》)分成的比例也有记载说:“收成日将所收课子,除椿出次年种子外,不论多寡厚薄,官中与客户中停均分。

”咸平中,襄州营田,不仅单用民力而且动用各州军兵,这就是一种合耕制。

明朝时期通过各种立法手段,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官田”和私有“民田”等土地所有权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

明朝初年,为了避免出现新的土地产权纠纷,曾经颁布了一些法令法规,禁止官僚、贵族、地主、豪强兼并掠夺官私土地田产。

明代颁布垦田法令,要求流民尽快返回故地,鼓励他们积极进行开荒生产,重新确认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并给予减免租税课役义务等优惠政策。

清朝在土地法令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将流民编入保甲,以阻止其随便流动;(2)农民开垦的荒田,可以获得印信执照,取得该土地田产的所有权,永准为业;(3)荒田开垦必须经过六年后,才允许征收赋税,差派徭役;(4)招来流民和开垦荒地数量多少,是评定有关官吏政绩的重要标志。

三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现代启示(一)农民永佃制:当前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出现了永佃制。

永佃权是指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牧畜的权利。

在罗马法上,永佃权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因其以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从中获得收益为目的,所以被归入用益物权的范畴。

永佃制最早出现于隋唐时期,永佃权是指以佃租为各自成立的要件,以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为目的,永佃户或永佃权人就承佃之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优先承买等权能。

我国古代土地所有权形式具有多样性,经历了国有→国有与私有并存→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逐渐分离等过程,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不同土地所有制形式下的保护重点。

如果我们想要真正保护靠依附土地生存的农民的权利,最好的方式某过于直接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

但是,在传统社会,土地所有权名义是国有,实际上成为王权的附庸。

为了稳定基本秩序,使农民拥有一定的土地使用权,维持基本的生活,采用了永佃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当前我国的条件下,农民是农村土地的使用者,而所有权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国家将土地的使用权完全赋予农民之后,农民就可以其他方式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获得相应的收益,这在当前土地流转大背景下,农民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方式,而这个过程并不损害土地的所有权。

我们可以从我国古代农业法律制度中的永佃制寻找答案,将土地国有化,然后赋予农民永远的土地使用权,把土地承包制改为永佃制,从而使土地使用者真正从土地上获得收益。

(二)土地保护制度:当前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保障我国古代土地资源主要用于生产粮食为主的农作物,自古以来认为民之大事在农。

在其他方面主要是注意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如果两者解决得好,在不发生战乱和天灾即所谓风调雨顺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就能得以丰收增产,从而促进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社会就将出现经济繁荣的太平盛世局面。

今天则不然,我们这代人已经认识到人类物质资源的生产,离不开自然生态系统这一物质基础,而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资源。

从土地资源分配看,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厂矿、交通道路建设大量占用耕地,人为地破坏土地植被,土地资源的自然水土流失,退耕还林、还草,农民负担过重,以致认为种地得不偿失,人为地撂地抛荒等等,使可耕种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

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针对土地资源上述的矛盾情况,要确保农民有地可耕,保证粮食生产,解决民食。

古人云:“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

”建立“和谐”的社会,就要有地可耕,使人有饭吃。

从史书记载来看,历代统治者无不关系小农的土地问题,总是要使他们有地可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增加粮食生产,解决民食是主要原因。

因此,要求我们立法或制定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使农民安心农业生产。

总之,国家应将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农民利益的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这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的教训,也是国外在这方面立法的经验。

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对无故抛荒土地的行为要进行处理。

其次,根据现在土地资源分配向多功能方面发展,在制定城市建设、交通建设规划时各方面要统筹安排,务必要考虑如何不致减少耕地面积,特别是条件较好的优质高产田。

纵观历史,从古至今,一切资源都要在土地上进行物质和能量转化,因此土地资源法律关系研究是带有基础性的立法研究。

(三)土地流转规制:当前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完善的中心环节在古代土地制度中,土地所有制存在的形式是多样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仅仅是国家,很多贵族、地主、农民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所有权,古代土地法律制度经历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的过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于土地的利用方式也更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土地流转问题。

分析古代土地制度,有一个重要的启示在于,在土地流转中,一定要注意土地方面权利高度集中的问题,一旦土地高度集中,不论是集中在贵族,还是集中在国家,而农民无地可种,都会很快加速政权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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