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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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渭政办发[2007]19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07〕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现将《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全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经营者回收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创造文明卫生,清洁优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三、渭南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规划、税务、商务、城管执法、城建、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本市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回收利用网络。

五、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收购站(点)(包括收购站、收购点、收购亭,下同)由市供销合作社协同规划、城建、综合执法、工商等部门统一规划定点。

六、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须持有渭南市供销合作社、渭南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颁发的《渭南市再生资源经营资格证》;从事废品物资流动收购人员,须持有渭南市供销合作社、渭南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颁发的《渭南市废旧物资流动人员收购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发〔2018〕24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发〔2018〕24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发〔201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现将修订后的《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6日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权责一致;(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在本市行政区域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政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2•【字号】渭政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现将《渭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2日渭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在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努力下,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PM2.5)浓度稳步下降,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与中、省各项考核目标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受年初不利气象条件和年中臭氧污染反弹影响,2019年我市空气质量略有反弹,形势非常严峻。

为进一步夯实压力,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98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各县市区目标见附件1)。

基本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加强燃煤污染控制,大力推动散煤治理和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推动焦化行业结构升级,加快煤炭、焦炭运输“公转铁”进程,加强扬尘综合管控。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3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3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8日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和事故防范机制,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加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落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渭南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基层食品药品监督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案件和事故查处、执法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督办和考核等工作,发现下级政府、同级或下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启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3]7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3]7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肥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本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工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委员会、质监、卫生、农业、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生产加工的食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行为。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渭南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一、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罚款幅度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指在居住区、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区域进行民间活动时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乐器等产生的噪声污染;在商业活动中采用高大声响招揽顾客产生的噪声污染;文娱、体育等场所产生的各类噪声污染;空调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干扰邻居休息和生活的噪声污染以及室内装修产生的噪声污染等。

三、发生在渭南市市区规划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除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办法。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办法。

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对市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文娱、体育等场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0.24
•【字号】渭政办发〔2019〕108号
•【施行日期】2019.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
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
理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成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渭市字〔2019〕69号)和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渭南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工作机构职责的通知》(渭人居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渭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

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高振鑫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张心市政府副秘书长
姬智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赵林斌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养民市财政局局长
周新强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人
张永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宋晓彤市水务局局长
邱学军市供销合作社主任
李建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主要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安排部署,工作推进,检查指导,考核验收,完成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化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9〕145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9〕145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9〕145号临渭区、华州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四条城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非常规水,不得将地下水作为生态景观用水。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城市节水科学研究,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第六条中心城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开展节水型城市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小区,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七条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水务局,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与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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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渭政办发[2013]7号
【发布部门】渭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30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
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肥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本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工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委员会、质监、卫生、农业、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生产加工的食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行业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环境卫生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服务许可证。

市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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