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监狱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措施

监狱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措施监狱是法律制裁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
然而,监狱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罪犯就完全失去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许多措施被采取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首先,监狱系统建立了严格的法律程序来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在逮捕和起诉过程中,所有的罪犯都有权利享受法律代理人的辩护。
他们还有权在法庭上发表陈述,向法官提供证据,并与证人进行交流。
这些程序确保了罪犯的权利受到公正和平等的保护。
其次,监狱系统为罪犯提供了基本的生活需求和条件。
监狱会确保罪犯有足够的食物和水,以保持身体健康。
他们也有权利得到适当的医疗护理和药物治疗。
监狱条件也受到严格监督,以确保适当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此外,罪犯还有权利获得适当的休息和娱乐活动,以维持他们的心理健康。
另外,监狱系统也致力于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监狱提供教育班和技能培训,以帮助罪犯获得知识和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这些措施有助于罪犯在他们出狱后找到工作,重新建立生活。
此外,监狱还采取措施保护罪犯的安全和福利。
监狱会在罪犯之间建立纪律,预防暴力事件和自杀行为的发生。
他们也会接受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应对监狱生活中的压力和挑战。
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罪犯的心理健康和安全。
然而,虽然监狱系统为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采取了许多措施,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监狱条件的不平等和不人道,滥用职权和虐待罪犯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系统需要进行持续的改革和监督。
总之,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系统采取了许多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严格的法律程序,提供基本生活需求和条件,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保护罪犯的安全和福利等。
然而,监狱系统仍然面临挑战和改进的空间,需要持续进行改革和监督来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监狱纪律教育规章制度内容

监狱纪律教育规章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保障监狱安全、维护秩序、教育感化服刑人员,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服刑人员有接受教育、文化娱乐等服务的权利,有参加劳动、学习的义务;2. 服刑人员有维护自身尊严和尊重他人的权利,有遵守规章制度和服从监狱管理的义务;3. 服刑人员有向监狱提出申诉、建议的权利,有配合监狱开展安全检查和教育活动的义务;4. 服刑人员有享受医疗、心理辅导等权利,有保持身心健康和积极投入改造的义务。
三、纪律教育规章制度1. 服刑人员应遵守监狱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学习计划,不得迟到早退;2. 服刑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或学习班级,不得私自接触监狱外界人员;3. 服刑人员在监狱内不得进行赌博、斗殴、吸烟等违法行为,不得藏匿违禁品;4. 服刑人员应尊重监狱工作人员和其他服刑人员,不得侮辱、恐吓或进行其他不良行为;5. 服刑人员必须听从监狱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抗拒、破坏监狱秩序;6. 服刑人员应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教育、文娱活动,不得拒绝或敷衍塞责;7. 服刑人员应保持监室卫生、整洁,不得随意涂鸦、毁坏设施;8. 服刑人员应保管好个人物品,不得私藏危险物品;9. 服刑人员应遵守监狱探亲、通讯等规定,不得私自联系外界;10. 服刑人员应接受监狱的矫正教育和心理辅导,配合改造工作。
四、处罚和奖励制度1. 对于违反纪律的服刑人员,监狱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限制活动等;2. 对于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监狱将进行奖励,包括表扬、加分、减刑等。
五、监狱工作人员的职责1. 监狱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纪律教育规章制度,做好监狱管理工作;2. 监狱工作人员应尊重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3. 监狱工作人员应积极开展矫正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服刑人员改造;4. 监狱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和奖励工作,维护监狱秩序和安全。
六、监狱纪律教育规章制度的执行1. 监狱纪律教育规章制度由监狱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监狱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应严格遵守;2. 监狱将定期进行监狱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服刑人员的纪律意识;3. 监狱将建立健全监狱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4. 监狱将依法处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保障监狱秩序和安全。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各位服刑人员,大家好!我是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moumoumou。
根据驻监检察室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受moumou监狱邀请,今天晚上我在这里就大家普遍关注的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给大家进行宣传讲解。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承担着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我们的职责之一。
我想大家也肯定对自身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依据,如何维权等方面感兴趣,所以我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问题,以便于以后你们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讲解之前,我首先要给大家提醒的是,监狱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具有绝对强制权力。
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正确定位自己的身份,必须要以遵守监规监纪,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为前提和基础,同时,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只有这样,你的各项权利才能顺利得到有效保障。
今天,我主要讲一下服刑人员的权利的相关内容,在以后有时间时再具体就服刑人员的义务方面的内容进行讲解:一、服刑人员的权利有别于普通公民我这里所讲的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监禁刑被送到监管场所服刑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个人或要求他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
服刑人员虽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是国家的公民,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都应当完全享有。
但是与普通公民相比,能不能充分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
无权利资格,则不享有权利。
具体到每一名服刑人员,能不能够真正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如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行使存在问题

浅析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行使存在的问题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7-150-01摘要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针对监狱服刑人员身份和所处环境的特殊性,我国监狱法对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的行使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
关键词申诉权认罪服法监狱服刑人员一、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的来源(一)历史来源在古代诉讼中,犯罪行为人被判刑后如不服判决,可以请求对案件重新审理,但是对于请求重新审理的案件,各朝代的称谓不同,秦朝时期称之为“乞鞫”,到唐朝改称为“取囚服辩”,宋朝又改称为“翻异”等。
由于中国古代的申诉制度并不是稳定的,其是否实行要根据封建君主的意思,而且也不是任何种类的生效判决都可以申诉,可以说古代的申诉制度并不是真正的申诉,而是封建制君主为了体现仁爱、获取民心的一种手段。
从清末到新中国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国家和法律都处于不稳定之中,监狱服刑人员申诉制度的实行状况是不言而明的。
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中然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但这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公民可以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
直到1994年《监狱法》颁布,监狱服刑人员的申诉权才有了具体的保障。
(二)法律来源宪法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中效力最高的,监狱服刑人员的申诉权首先来自于我国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其中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在这些机关工作的公务人员。
由于宪法是国家基本法,其关于申诉权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的。
而我国《监狱法》则针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申诉权行使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其中第二十一条、二十三、二十四条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申诉程序及其保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监狱法——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01
比如“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中,也无
02
法履行其他公民应履行的一切义务
,比如“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特定、局限
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
3 2 熟悉内容,领会精神
变刑期为学期 变改造为深造
作业
1.服刑人员的义 务有哪些?
2.服刑人员权利 和义务的特点?
3.谈谈如何处理好服刑期间的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4.3 不可分割
罪犯的权利越有保障,改造积 极性就会越高,就会更加积极主 动地履行法定义务。
相互促进 权利
01
罪犯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越
02
强,监管改造秩序就越稳定,罪
犯享有的法定权利就越有保障。
义务 相互依存
4.4 限制性
特定、局限 权利
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中,无法
享受其他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不对 等性
广泛性
限制性
不可 分割
除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外,享有其他权利
除履行普遍义务外, 还需履行特殊义务
权利越有保障,越 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越自觉履行义务, 法定权利越有保障
4.1 不对等性
有的服刑人员政治权利虽未被 剥夺,但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权利基本处于停止行使状态。
不完整 不全面 权利
01
当前错误的劳动观念主要表现形式
好吃懒做,好逸恶劳
01
抗拒劳动,蓄意破坏
04 小病大养,无病呻吟
挑肥拣瘦,怕苦怕累
消极怠工,计较“实 惠” 粗制滥造,浪费原料
四、服刑人员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享有的权利是 不完整、不全面的
履行的义务是 特殊的、特定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浙司[2013]145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2013年11月20日浙司〔2013〕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全省各监狱:为准确执行刑罚,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1.服刑人员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或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扣押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阻挠服刑人员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服刑人员申诉案件,应当坚持保障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分工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3.各相关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承办、监督服刑人员的申诉案件。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案情进行讨论研究。
二、依法处置服刑人员申诉案件4.服刑人员可以由本人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或者委托律师代为申诉。
5.服刑人员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诉。
书面申诉应写明申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监狱是国家权力的实现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力量。
在监狱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自由受到限制,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权利的剥夺。
为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管理的正常秩序,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许多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在监狱中,作为罪犯,他们的各项权利受到了限制。
但是,他们依然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如人权、公民权、权利法律上地位平等、思想信仰自由、自我保护等。
其次,罪犯的权利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监狱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罪犯在接受监管的过程中应当获得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虐待和刑讯逼供,收到或发表文化、宗教、教育和政治看法的任何干扰。
此外,监狱也应当确保罪犯受到最佳的生活环境条件,即提供充足、清洁、卫生的住所和饮食,服装足够、适宜气候类型,并维持适当的空气、光、热和声音的水平等等。
二、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为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1.督察机制监狱督察机制是监督监狱管理工作的重要机制,监狱督察员所属地位独立,奉行法律精神,对监狱实行严格审查。
监狱督察员可自由进入监狱,会见任何罪犯或监狱工作人员,并检查监狱的建筑、设备和生活条件等。
一旦实行暴行、虐待等违反罪犯权利的现象,监狱督察员将立即采取行动,确保罪犯的权利得到保护。
2.内部监督机制为了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设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监督监狱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
在监狱的内部,罪犯有权对监狱工作人员的过失或错误进行申诉。
监狱官员必须对申诉进行调查,并给出答复。
3.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主要由公检法机构负责,其目的是监督监狱的法制性和正当性。
公检法机构可以对监狱工作人员和罪犯进行犯罪侦查和起诉,掌握督察监狱的权力,并能够检查监狱工作人员的行为和监狱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媒体监督机制现代社会中,媒体对当下的监狱管理有着深度的关注和调查。
试论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

1O.休 息权 。“服刑人员有法定节 日和休息 日休息 的权 利 ”。
l1.依法获得减刑 、假释权 。减刑和假释是 中国的重要刑 罚制度 ,是鼓励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改过 自新的有效措施 。
2.特别关心服刑人员的发展权 。监狱在关心服刑人员的
吃 、穿 、住 、医疗 、卫生的同时 ,认真组织他们学政治 、学文化 、
学技术 ,使他们德 、智 、体 、美 、劳得到全面发展,将他们逐步改
造成为守法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才 。
3.重视保护服刑人员 回归社会后的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 刑满 释放人
员不歧视 、不嫌弃 ,积极做好社会就业安置和教育保护工作。
二 、中国服刑 人员 享有 人权 的优 越性 。主 要体现 在 以下几个 方面
1.以挽救教育为主改造服刑人员 。中国法律历来坚持“惩
罚与改造相结全 ,以改造人为宗 旨”的方针 。把服刑人员改造
成为 自强 自立的守法公民,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 的 自由公 民,
是 中 国服 刑人 员 人 权 的本 质 体 现 。
一 、 服刑人 员人权保 护 的基本 内容
中国服刑人 员人权 的基本 内容应当包括 :服刑人员的公 民 、政治 、经济 、社会 和文化权利 ,具体如下 :
1.具有生存权 。具体表现为吃、穿 、住的权利 。 2.具有人格权。中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 民 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 和诬告陷害 。”这里 ,应当包括服刑人员的人格权利 。 3.人 身安 全不 受 侵 犯 权 。服 刑人 员在 监 狱 服刑 期 间 ,其 人 身 自由虽然被依法剥夺 ,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受法律保护 。 4.具有财产权 。《监狱法》规定 ,对服刑人员人监时随身携 带的“非生活必需品 ,监狱 代为 保管或者征得服刑人员 同意 退回其家属 ,违禁品予以没收 。”“服刷人员收受物品和钱款 , 应 当经 监狱批 准 、检 奇 。 ” 5.获 得辩 护 权 。服 刑 人 员存 服 刑 期 问 ,被 指控 又 犯 新罪 或 者 被 遣 诉漏罪 时 ,在 刑 事 诉 讼 过程 中 .也导 有 辩 护权 。 6.提起申诉权。“服刑人员对于 设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 出申诉。对于服刑人员申诉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 时处理。”同时还规定 ,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应 当及时 转递,不得扣押。这就从法律上确定 了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7.有控告 、检举权。“对服刑人 员 f}{的控告 、检举材料 , 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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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时代背景下,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确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权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罪犯由于被羁押使他们的申诉权利更不容易得到实现和实际保障。
如何让罪犯同样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正当的申诉权利,是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面对的重大课题。
“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
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狱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内容。
《监狱法》同样规定对于罪犯因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并且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的内容。
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罪犯申诉是司法机关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
一、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经媒体广泛宣传的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还有“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
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冤假错案,没有一起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的。
虽然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坚持申诉,但最后都是在监狱服刑完毕释放后再申诉维权成功被法院改判无罪的。
我们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在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权利方面的工作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
正在监狱服刑罪犯的申诉维权之路是如此艰难,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深思在对罪犯进行服刑改造执行刑罚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罪犯合理申诉权利,畅通申诉渠道,正确对待申诉罪犯特别是多次申诉未果持续申诉维权的罪犯,提高服刑罪犯申诉维权的效果。
二、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未赋予监狱对生效判决的实质审查权
从罪犯被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开始,监狱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只是审核收监的“三书一表”(即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和刑事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形式要件,但无权对送交的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审查。
只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形式要件满足规定监狱就必须收监执行。
《监狱法》第16条规定当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要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移送给监狱。
对于上述文件不全的,不得收监;如果是内容记载有误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作出更正。
法律并未授权监狱可以对判决的内容正确与否进行实质审
查。
监狱在处理罪犯申诉过程中对涉及的案件实质性内容无法在“三书一表”中得到映证材料。
一方面这些材料都是事实性陈述,对整个案件侦查、起诉、审理过程的动态并没有记录,更不会记载罪犯申诉理由最多的“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
第二方面这些材料往往和罪犯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之间无法相互印证,难以辨别罪犯申诉的陈述真伪其申诉的内容需要查看案件的完整案卷才能够实现。
第三方面这些案卷分别归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保管,监狱机关还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案卷进行查阅以核实罪犯的申诉是否属实。
这是监狱机关对于罪犯申诉大多无能为力的原因之一。
(二)监狱对罪犯的申诉权利保障的意识还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监狱对罪犯多次申诉被驳回后仍继续申诉的认定为“无理缠诉”。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罪犯依法提出正当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计分。
但利用申诉无理取闹,申诉被驳回后又无理缠诉的,应给予扣分或其他处罚。
”“无理缠诉”就是经过申诉被法院或检察院审查驳回后仍继续申诉的。
被认定“无理缠诉”会直接影响该罪犯的减刑假释。
这无形中限制了罪犯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监狱法》同样也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罪犯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内容。
罪犯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
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