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沙平《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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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讲人:荣吉平课程设计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九章国际组织法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章导论知识要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二]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2、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协议方式形成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五]国际法的作用1、明辨国际是非的标准。

2、国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法律形式。

3、确立国家交往中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古代国际法2、近代国际法3、现代国际法[二]中国与国际法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其他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2、非国家政治实体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有效法律规范形成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渊源[一]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二]其他辅助方法1、一般法律原则。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4、‘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2、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国家元首国内外交机关 政府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外交部门使馆的建立与使馆的职务 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人员的类别与使馆馆长的等级 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及职务终止 外交团概述外交关系 特别使团 组成和职能派遣和接受执行任务的开始和终止 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及对接受国的义务 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领馆的设立与领事职务领馆人员的类别与领馆馆长的等级 领事关系法 领馆人员 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与职务终止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其他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 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管辖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①概念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分类外交关系可分为: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a.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为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b.半外交关系,也称为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

c.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此外,还有属于民间性质的国民外交关系,也称为民间外交关系,主要表现为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相互进行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发表共同声明,或就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

国民外交关系不属于外交关系法中的外交关系。

(2)外交关系法①外交关系法是指规范和调整外交关系的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②内容主要包括:外交代表机关的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关与接受国或接受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第一章国际法绪论一、判断题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附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二、单项选择题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法学会C.国际法协会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C )。

.锁海论B.海洋自由论C.战争与和平法D.罗得海法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那么是指〔〕。

.国际法的一般原那么B.国际法根本原那么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那么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那么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 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国际法的法典化B.国际法汇总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三、多项选择题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争取独立的民族E.个人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1.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那么D.国际组织决议E.国际法院判例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下哪些判断是错误的?〔〕.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假设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E.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如果与国内法抵触,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有〔〕。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体系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国际社会公认并不是指每个国家都承认或接受,而是指多数或大多数国家予以认可。

这种认可或接受不仅是对某一原则的法律、国际法性质的认可,还必须包括对该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性质的认可。

(2)具有普遍意义。

这些原则是对整个国际法体系和规范起指导作用的核心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体系 国际基本原则与强行法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领土主权国家主权原则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不干涉内政原则 确立与地位 自决权的持有者适用 行使自决权的形式与手段 人民自决权原则 外部自决权与内部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 人民自决权原则的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全部领域。

(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国内法中的宪法原则,是确立、适用、解释、评价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标准。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1)强行法的概念(jus cogens)强行法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称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笫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

根据该公约第53条,国际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2)强行法的特征:①普遍性和整体性,即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公认;②绝对性,即强行法规则的效力不容贬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强行法规则才能取而代之。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国际法课后答案

国际法课后答案

第一章对于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首先应该考察双方当事人双方满足营业地在GISG的不同缔约国;若满足,再看双方有无共同排除公约适用的意思表示,若有,公约被排除,否则,公约可以直接适用;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不满足直接适用的条件;则看双方有无使用公约的约定,若有,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没有,根据我国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公约不得适用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另一缔约国法律的情形。

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文件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只有一些专门性的法律和法规性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几任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法院在判断了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的GISG缔约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方面专门的法律规定,使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作出宝德利公司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本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的判决合法合理。

第二章(1)人民自决原则又称民族自决权,是指各国人民、包括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

人民自决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最难适用的原则之一。

乌克兰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要求独立,宣布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继续保留乌克兰自治共和国地位还是成为独立国家,或并入俄罗斯,这一行为是欲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表现。

(1)自决权的持有者在国际法上享有自决权的是人民。

根据《宪章》和联合国实践,殖民地人民、受外国奴役、通知和剥削的人民、非自治领土的人民或构成一个国家组成部分的历史上独立国家的人民是享有自决权的主体。

(2)行使自决权的形式和手段行使自决权没有统一的形式。

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者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人民行使自决权的方式,行使自决权的手段在非殖民化时期有武力和和平两种。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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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 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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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所著的《国际法》的考生。《国际法》(梁西 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国际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 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主编的《国际法》的考 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梁西《国际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 免费升级)。本书是梁西《国际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对教材每章 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参考大量 国际法相关资料对梁西《国际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 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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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1)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国际法上,对人权概念的认 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 概述 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宪章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罪 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禁止和消除歧视妇女和儿童权利 残疾人权利 国际人权标准 专门性人权文书 非居住国公民和移徙者的权利 难民权利 被拘留者的权利与免遭强迫失踪 发展与和平权其他方面的人权《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社会宪章》 区域性人权公约 《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阿拉伯人权宪章》国际人权机构 国际人权标准的国际实施 报告与审议国际人权标准的实施机制 申诉惩戒国际人权标准的国内实施 国际人权法识不能全部限于个人的权利,还应该包括国家和团体的权利。

所以,国际法上的人权是指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

其具有如下主要性质:①普遍性和平等性除法律的限制外,人人平等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并不得歧视。

②相对性人权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本身包含有相互尊重、包容与容忍的性质。

人权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

③特殊性与渐进性人权的实现具有特殊性,即普遍性人权要通过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人权实践和形态来实现。

(2)国际人权法(或称国际人权保护)是有关尊重、保护和实施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被称为国际人道法的法律规范通常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法中涉及。

国际人权法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人权标准,即哪些权利是人权;二是人权标准的实施机制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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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0.1复习笔记
一、概述
外交,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是指适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一国用于与他国和其他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各种机关,都属于国家的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可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

1.国内外交机关
(1)国家元首
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

(2)政府
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政府首脑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3)外交部门
外交部门是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

2.外交代表机关——使馆
使馆是一国派驻外国的常设代表机关。

(1)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不可分割部分为建交条件,同外国谈判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

(2)使馆的职务
①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②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③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④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此外,使馆还可以担负国际法所许可和接受国同意的其他职务,例如执行领事职务,受托保护第三国及其国民的利益等。

3.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一般是指国家派往他国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特别使团,指一个国家,经另一个国家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与该另一国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

(1)特别使团的派遣和接受
特别使团的派遣应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事先取得接受国的同意。

存在外交或领事关系并非派遣或接受特别使团的必要条件。

特别使团应由派遣国的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派遣国可以从其中指定一人为团长。

特别
使团也可以包括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在内。

(2)特别使团的职务
特别使团的职务应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双方同意而予以决定。

(3)特别使团执行职务的开始和职务的终止
①开始。

特别使团一经同接受国的外交部或者经商定的其他机构正式接触,即开始执行职务。

②终止。

特别使团的职务在下列情况下应即终止:经有关各国取得协议;特别使团任务的完成;为特别使团指定的期限届满,除非明确地予以延期;派遣国发出通知说他正在结束或召回特别使团;接受国发出通知说他认为特别使团已结束。

4.使馆人员
(1)使馆人员的类别
①使馆馆长,指派遣国责成担任此项职位之人。

②外交职员,指具有外交官职位的使馆职员,包括参赞、武官、秘书和专员等。

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统称为“外交代表”。

③行政和技术职员,指承办使馆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使馆职员。

④事务职员,指为使馆服务的使馆职员,如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等。

(2)使馆馆长的等级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将使馆馆长分为如下三级:
①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②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③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以大使、公使或代办为首长的驻外代表机关,相应地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3)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派遣国有权自主决定派驻国外的使馆人员,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能接受的人。

①使馆馆长的选派。

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明确同意。

②使馆职员的选派。

对于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

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选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但委派具有接受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职员,应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③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

公约明确规定,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④派遣国书与委任书。

使馆馆长到达派遣国后,一般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商定递交派遣国书或委任书。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4)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使馆人员职务可因下述情况而终止:
①任期届满。

使馆人员任期届满,其职务即告终止,除非延长任期。

②派遣国召回。

使馆人员由于调职、辞职和其他原因被派遣国召回,其职务即终止。

③接受国要求召回。

使馆人员因某种原因被接受国宣布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人员,其职务即终止。

④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两国一旦断交,其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各自关闭使馆,使馆人员职务即终止。

⑤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

例如l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所有原来驻华使馆人员的职务即终止。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国际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1)治外法权说。

该学说认为,使馆虽然处于接受国领土上,但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派遣国领土,使馆应视为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因此,使馆及其人员应不受接受国管辖。

这种学说已被摒弃。

(2)代表性说。

该学说认为,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之所以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因为他们代表派遣国,是派遣国国家或国家元首的代表。

根据相互平等的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接受国不应对派遣国的代表行使管辖权。

(3)职务需要说。

该学说认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在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执行职务有此需要。

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只有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情况下,才能不受当地的干扰和压力,自由地代表本国执行职务。

l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条约的形式肯定了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

2.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长寓邸使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至于所有权属谁,则在所不问。

有关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的内容包括:
①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②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公约有关通讯自由的内容包括:
①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得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②使馆之来往公文不得侵犯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及其职务之一切来往文件;
③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④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4)免纳捐税、关税。

根据公约规定,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舍,免除缴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为使馆提供特定服务所应付的费用,如清除垃圾费等,不在免除之列。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之规费及手续费免纳一切捐税。

接受国应依本国制定之法律规章,准许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

(5)使用国旗和国徽。

公约第20条规定,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会,及在使馆馆长寓邸与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之国旗或国徽。

3.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公约规定的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主要包括:
①人身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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