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怎么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7•【字号】黑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由省政府批准征地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协调前置、重在协调,协调不成再行裁决的原则,协调和裁决都必须依法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省政府是本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关。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承办依法应由省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依法应由市、县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协调裁决工作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被征地单位、个人或者该地上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为申请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是被申请人。
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房地产的蓬勃发展,拆迁已经成为了一项常见的事情。
在拆迁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不公平现象,使老百姓陷入困境。
那么,面对不公平的拆迁,老百姓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老百姓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
在面临拆迁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老百姓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拆迁法律法规,了解自己在拆迁过程中所具备的权益和保障。
例如,在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有权享受优先安置等。
了解自己的权益将有助于老百姓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老百姓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当遇到不公平的拆迁时,很多老百姓对法律事务了解较少,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此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帮助解决问题。
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他们可以为老百姓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老百姓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老百姓可以通过集体维权来应对不公平的拆迁。
当个人力量无法解决问题时,老百姓可以联合其他受到不公平拆迁待遇的居民一起维权。
可以建立维权组织或者加入已有的维权组织,共同行动,争取公正和合理的拆迁待遇。
在维权过程中,可以通过举行集会、请愿、上访等方式表达诉求,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增加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除了以上方式,老百姓还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可能涉及违法行为,老百姓可以向相关的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平台。
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将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老百姓还可以寻求媒体的帮助。
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通过报道不公平的拆迁事件,引起公众的关注和社会的舆论压力。
老百姓可以通过向媒体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请求媒体进行报道。
在媒体的曝光下,可能会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从而有利于解决问题。
最后,老百姓不妨寻求和解的途径。
在拆迁过程中,理性沟通和协商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政策补偿流程

政策补偿流程
政策补偿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应当载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农民朋友们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登记之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和地上房屋等进行测算评估,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保证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方案,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方案报批后,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4.评估和选定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由被征收人选定或者通过摇号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5.公布评估结果: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出具评估报告,并公示。
6.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政策补偿的一般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涉及具体的政策补偿时,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谁能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谁能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征收决定是征收拆迁房屋的第⼀步。
⽽作出征收决定有⼀定条件的,需要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作出。
作出征收决定后,要制度征收补偿⽅案,那么什么部门能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谁能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所以⼟地征收补偿安置⽅案是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作出的。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七条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地现状、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组范围内公告⾄少三⼗⽇,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案。
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保证⾜额到位,与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可申请征收⼟地。
⼆、征地批复流程1、拟定征地⽅案征地⽅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民政府或其⼟地⾏政主管部门拟定。
征地⽅案,包括征地的⽬的及⽤途,征地的范围、地类、⾯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安置途径,原⼟地的所有权⼈及使⽤权⼈情况等。
征地⽅案须以书⾯形式告知被征地⼈,也即拟征地⽅案公告。
拟征地⽅案公告还须告知被征地⼈禁⽌事项、听证权利,此后对征⽤范围内⼟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调查统计。
对征收补偿不满意,行政复议文书应该怎么写

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政复议⽂书应该怎么写如果拆迁双⽅就补偿安置达不成⼀致的,被拆迁⼈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是否愿意进⾏调解。
那么申请时,⾏政复议申请书该怎么写呢?下⾯店铺⼩编将为您解答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政复议⽂书应该怎么写⾏政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的姓名(名称、商号)、住址、⼯作单位、年龄、民族,企业应写明⼯商登记号;2、被申请的卫⽣⾏政部门名称;3、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4、其他有关情况。
拆迁⾏政复议申请书范本申请⼈:xxx,男,汉族,⾝份证号:住所:海安县城东镇xxxx组被申请⼈:城东镇开发区管委会、海安县城东镇⼈民政府法⼈代表:xxxxx 职务:管委会主任(镇长) 被申请⼈:xxxxx房地产⼟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注册估价师:xxxxx,注册号 3220040298 xxxxx 注册号 3220100147 申请⼈不服被申请⼈2014年x⽉xx⽇作出的《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的评估结果,及拆迁项⽬组的具体⾏政⾏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是:⼀、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请求合法合理裁定拆迁补偿⽅案。
三、请求公布“xxxxx市场项⽬”征地批⽂,拆迁许可证明。
事实理由:1、按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应履⾏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x) ,2014年xx⽉xxx⽇⼊场评估,4⽉xxx⽇该评估报告送达我家;报告单上⽆评估师签章和评估单位印章;该报告尚不具合法效⼒。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第⼆⼗九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当政府需要动用土地资源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和改善。
下面将针对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多以土地征用的类型、地理位置以及土地肥沃程度为依据,这种补偿方式对农民的劳动力、资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没有考虑进去,导致农民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建议将补偿标准调整为综合考虑土地价值、农民劳动力、资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因素的综合评估模式,以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公平性不足。
在征地安置补偿中,一些农民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导致在协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补偿金额不合理,无力维护个人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补偿中增加政府公益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同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农民在补偿协商中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补偿的公正和合理。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缺乏透明度。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不透明现象,农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应该积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及时向农民解释有关补偿政策和安置方案的相关细节,并提供农民参与决策的机会,确保征地安置补偿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四是安置环境差。
在征地后的安置过程中,农民往往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方式,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医疗、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农民的生活质量下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过程中要重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前规划和布局好医疗、教育、就业等配套设施,使农民能够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空间。
征地安置补偿问题的解决需要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透明度以及安置环境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审判实践中,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问题一直是困扰行政法官的一个难点问题。
这不仅因为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本身存在很强的模糊性,还因为不同的征迁程序中,安置补偿方案在性质、功能、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别,导致其可诉性存在差异。
本文根据被征收土地和房屋情况,将补偿安置方案分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城中村改造等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分别谈一下这三种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问题。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可诉性这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指案涉集体土地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对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方案。
笔者认为,这种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可诉性,理由如下:(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能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
方案一般会载明征地范围、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征地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社保费用、安置途径等内容,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机关基于其管理职能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二)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特定地块的土地征收而制定的,征收及补偿安置的对象也是特定的,仅对被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具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且补偿安置方案仅对该次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不能够反复适用。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征地补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我们需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方案内容1. 征地范围:请详细说明本次征地的具体范围,包括地理位置、土地类型、面积等。
2. 补偿标准:请详细说明补偿标准制定的依据,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安置补助等。
同时,请说明是否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
3. 安置方式:请说明安置方式的种类和选择依据,包括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就业安置等。
同时,请说明是否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4. 征求意见时间:请明确征求意见的时间和方式,以便广大市民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反馈机制:请说明如何收集和反馈市民的意见,包括反馈方式、反馈周期等。
三、意见和建议1. 建议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考虑到物价上涨、土地价值提升等因素,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2. 建议增加安置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安置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
3. 建议完善安置方式,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其选择。
4. 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及时公布征地补偿的具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 建议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帮助被征地农民顺利融入社会。
四、结尾我们真诚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讨论,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承诺将认真倾听、积极采纳,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得以实施。
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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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怎么办
核心提示: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按在征地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采取对应的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按在征地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采取对应的措施。
1. 公告期间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2. 审批期间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