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内部工作规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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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行文要求,保证各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矿产资源储量(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评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一、申报1、申报时间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提前20日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2、申报材料(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二),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4)正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3-8份。

经评审后,评审机构可保留一份经修改的储量报告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其余报告返回申报单位;(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材料;3、申报复核评审机构收齐申报材料并经审查后,应将申报材料第(1)、(2)、(3)项以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1 份连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审查表(格式见附件三),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

评审机构应根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报单位。

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评审机构应与申报单位签订评审合同(格式见附件四)。

二、评审1、评审分工在评审机构尚未成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之前,评审工作遵照如下分工原则:属于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放射性矿产专业办公室组织评审;其余的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8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8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25日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和矿山储量年报评审专家,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通过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对矿山企业动用资源储量实施管理的行为。

矿山储量年报实行评审备案制。

经评审备案的矿山储量年报可以作为填报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依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储量(石油、烃类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制定有关政策、技术要求,抽查全省矿山储量年报。

市(州)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检查指导本地区各县(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内除县(市)级发证外的矿山储量年报评审及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的储量评审是矿产资源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确保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监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为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评审机构的组织和职责1. 评审机构的组织建立专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地质学家、矿产工程师、经济学家等相关专业人员,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 评审机构的职责(1)负责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2)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交评审结果和建议。

三、评审程序和要求1. 评审程序(1)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资料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现场勘察: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采样,以获取真实可靠的数据。

(4)数据处理:评审机构基于勘察和采样结果,进行数据处理和计算储量。

(5)评审报告:评审机构编制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和建议。

(6)报告审核:评审机构内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7)报告提交:评审机构将评审报告提交给申请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2. 评审要求(1)评审工作要坚持科学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评审。

(2)评审结果和建议必须合理、准确、可靠,有科学依据。

(3)评审报告必须表述清晰,内容详实,将评审结果和建议明确传达给申请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四、评审结果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制(1)政府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监督机制,对评审结果进行核查和抽查。

(2)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可以通过监督举报渠道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和投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5日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调动和激励地勘单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找矿积极性,促进我省多找矿、找大矿、找好矿、找富矿,实现找矿突破,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由省政府设立,分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

奖励对象为2011—2020年期间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新发现地质找矿成果的地勘单位和个人。

获奖个人除参与地质勘查和报告编写人员外,还可以包括提供找矿线索的其他地勘单位的地质工作者和人民群众。

第四条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务员局负责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的评审、奖励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按国家规定的奖励周期组织评选,如果奖励周期内没有找矿成果或找矿成果较少可顺延,奖励数量根据申报的找矿成果评定。

第七条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由地勘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要求如实填写《吉林省找矿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自然资源部关于遴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遴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遴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11.30•【文号】自然资源部公告2023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公告2023年第62号关于遴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公告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1号),自然资源部决定启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遴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本次遴选专业范围包括:(一)油气矿产类: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

(二)固体矿产类:地质矿产(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煤炭资源储量核算、金属和非金属资源储量核算、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测量、物探(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化探、水工环、采矿(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选冶、矿产经济。

(三)地热矿泉水类:水工环、物探、矿产经济。

二、遴选条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熟悉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三)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专家职称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历、经验,至少具有附件1相应评审专业的相关工作经历之一;(五)承诺服从评审工作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六)截至2024年1月18日不满70周岁(申请时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咨询以及野外现场核查工作;(七)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油气矿产战略研究中心、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专家库常住北京市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专业能力强,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经部级评审机构推荐,本人确认,报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同意后,作为特邀专家纳入专家库,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吉林省矿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依据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矿产资源勘查获得的,以及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矿业权变更、出让、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矿山停办、闭坑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1(四)矿区范围内因矿山开采、生产勘探、改变矿产工业用矿床工业指标或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国土资源行品、管部门认为需要分割、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于评审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申报及受理第六条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区别情况回评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三)勘查或开采许可材料;(四)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资料具实性的书面承诺;(六)地质勘查工作野外验收意见;(七)工业指标推荐书;(八)评审机构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评审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单。

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评审第八条评审机构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简单报告10个工作日;制量规模为中型的和小型复杂报告15个工作日;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20个工作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需要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企业和单位,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评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

受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1 -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不属于评审备案范围或权限的、材料不齐全或无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容不全的,以及上次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且未完成相应修改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审查,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

申请人对评审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的或评审备案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应组织现场调查,并形成现场调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重要依据。

五、以下情形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一)申请资料失实、弄虚作假;(二)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三)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四)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 2 -(五)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六)补正修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或补正材料不合格;(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吉国土资勘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勘发〔2014〕17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武警黄金一支队,省内各地勘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大专院校:现将《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中心。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4年7月29日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使用管理暫行办法》( 吉财建〔2006〕47 号)、《关于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吉财建〔2009〕859 号)、《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拨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建〔2010〕1309 号)、《关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建〔2013〕466 号) 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 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 是省财政目预算因安排的主要用于我省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勘查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含为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0 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包括: 矿产远景调查,以及煤、地热等能源矿产、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贵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矿泉水等水气矿产拗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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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内部工作规程(施行)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吉国土资法文〔2015〕2号),规范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评审工作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送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技术审查的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分为接收→受理→评审→复核→审核、签发等环节,评审工作的程序及时限应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评审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评审专家应遵循公平、回避、专业配置合理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公开、透明地随机抽取。

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专家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材料接收第四条评审申请材料由评审中心评审室负责接收。

接收时按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清点申请材料,对评审要件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清单包括:(一)基本要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1)。

2.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2)。

3.报告编制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3)。

4.有效的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出让、矿业权整合分立等批复文件及相应的矿业权权属范围拐点坐标复印件一式2份(需核对原件)。

5.矿业权权属范围(勘查许可证范围、采矿许可证范围、划定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范围、整合范围、出让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加盖申请方公章)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4)。

6.申请人有主管单位的,提交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书2份;无主管单位的,提交申请人委托报告编制单位出具的初审意见书一式2份。

7.勘查报告及必要的核实报告应提供项目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及当地市(州)级国土资源局野外验收意见一式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8.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背景材料及报告主编业务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一式2份。

9.矿产资源储量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

电子版1套(不含地形地质图等涉密资料;用MAPGIS成图的,应提供字库和系统库);纸介质数量根据资源储量规模而定,大型报告7套,中、小型报告3~5套。

(二)其他要件1.矿业权平面投影范围内若有矿业权重叠的,应说明重叠情况,必要时提供相关协议一式2份。

2.进行矿石加工选冶试验研究的,应提供试验单位出具的相关试验报告2份。

3.未采用一般性工业指标的,应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及矿业权人对工业指标的确认意见一式2份;详查以上勘查报告及停产矿山核实报告提交基础储量的,除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及确认意见外,还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

4.生产矿山应提供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上一年度的矿山储量年报及评审意见一式2份;5.划定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的,需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说明一式2份。

6.有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批准、认定)文件的,应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及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5)。

7.压覆报告应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权所有人签订的同意压覆的协议各一式2份。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评审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单(格式见附件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当场告之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三章受理审核第六条申请材料接收后,由评审中心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按受理要求进行审核,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出具补正清单(格式见附件7)。

第七条项目承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申请补正材料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通知单(格式见附件8),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予受理通知单(格式见附件9),退回申请材料。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按规定不属于评审中心评审业务范围的;(二)矿业权权属文件不在有效期内;(三)提交主矿种与证载矿种不一致的;(四)报告未按相关规范编写的;(五)采用的工业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六)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未进行探采对比,或缺少与最近一次报告及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比说明的;(七)评审中心按管理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评审专家组的确定第九条受理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应根据报告的评审目的、矿种及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组的人数及专业类型,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0),经评审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评审中心主任批准。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专家组由7名专家组成,地质矿产专家3~4名、开采技术条件专家1名,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的报告可增加1名,矿产经济专家1名;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和小型的报告,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地质矿产专家2~3名、开采技术条件专家1名,矿产经济专家1名。

物探、化探、测量、采矿、选矿、煤层气、资源储量核算等专业,专家人数视报告具体情况另行配备。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一般按照评审专业、组长与成员,由项目承办人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报评审中心主任批准(专家抽取结果确认表格式见附件11)。

评审未通过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修改的报告,再次送审时,原则上仍由原专家组负责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章评审第十一条评审方式一般采用会议评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应根据评审时限要求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会议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2),经评审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评审中心主任批准后,向申请评审单位发送召开评审会议的函(格式见附件13)。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自受理之日起,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简单报告10个工作日;储量规模为中型的和小型复杂报告15个工作日;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2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由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评审工作时间可以延长5-10个工作日。

补正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时间不计入评审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申请评审单位负责人,报告编制单位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员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评审中心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评审会议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必要时由评审中心领导主持),项目承办人负责作好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格式见附件14)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表格式见附件15)。

会议流程如下:1.开幕式(评审中心主持)主持人宣布开会,介绍评审报告名称、申请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宣布专家组人员名单;介绍参加会议人员。

2.会议评审程序(专家组长主持)⑴报告编制单位汇报报告编写情况和主要内容;⑵评审专家质疑;⑶专家发表个人意见;⑷与申请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交换意见;⑸专家组讨论(申请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参会人员回避);⑹专家组组长宣读报告修改意见、评审结论和评审意见书初稿。

3.闭幕式(评审中心主持)⑴主持人宣布会议评审结果及后续工作要求;⑵报告编制单位代表发言;⑶申请单位代表发言;⑷主持人总结发言,宣布评审会议结束。

第十五条评审会议上,专家应对各自负责评审的专业内容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是否达到相应工作程度以及是否同意报告通过评审等给出明确、客观、具体的意见和结论,并提交签名的专家个人评审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6)。

评审中心及省自然资源厅参会人员认为存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时,应在会上提请专家组研究处理。

专家组长根据专家个人意见和会议讨论结果,形成专家组修改意见、评审意见书主要评审意见讨论稿及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反馈表》(格式见附件17)。

会议主持人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宣布会议评审结果。

对评审通过或修改后评审通过的应明确后续工作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一)专家组成员半数以上不同意评审通过的;(二)评审中发现送审资料失实、弄虚作假的;(三)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四)勘查程度未达到相应阶段技术标准要求,且不接受“降级”处理的;(五)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及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的;(六)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的;(七)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无充分依据的;(八)评审中心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认为不予评审通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评审过程中发现报告存在重大疑问或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应提请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实地调查后,再行召开资源储量评审会议。

第十八条评审通过的报告,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会议要求完成修改工作,填写《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格式见附件18),随同修改后报告报送评审中心复核。

第六章复核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负责组织专家组对修改后报告进行复核,并做好复核记录(格式见附件19)。

专家组应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反馈表》、《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等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认真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条复核后,报告修改未达到要求的,出具二次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件20),申请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并报送评审中心再次复核。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或再次复核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终止评审,评审中心出具资源储量终止评审通知单(格式见附件21),申请材料退回。

第二十二条复核后,报告修改达到要求的,专家个人应在《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上签字确认;专家组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审意见书(审核稿),报评审中心审核。

第七章审核、签发第二十三条评审意见书由项目承办人、项目负责人完成逐级审核,经业务分管领导审定、报评审中心领导签发(格式见附件22)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审核的重点为内容的合规性、结构的合理性、用词的严谨性、表述的清晰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等。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2.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3.报告编制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4.矿业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5.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单7.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材料补正清单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通知单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予受理通知单1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1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确认表1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会议审批表13.关于召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会议的函14.资源储量评审会议签到表1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会议记录表16.专家个人审查意见格式及内容要求17.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反馈表18.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1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复核记录表2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二次修改通知单21.矿产资源储量终止评审通知单2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签发单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印章年月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填写说明报告名称:应与申报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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