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合理原则的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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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的关系

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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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行政法易错知识点黄亚飞 2012.09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工商所:查处个体户、集贸市场,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3.街道办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4.人大选举的公务员,政府决定撤职、开除的,向人大提出罢免建议。

5.聘任制公务员岗位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6.公务员处分的办案期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7.公务员考核优秀、称职享受年终奖金,不称职降职,连续两年不称职,辞退。

8.公务员对违法行为“自首+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9.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违法责自负。

10.对已退休的公务员不得因其在职期间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1.公务员人事处理:两级申诉制,仅限于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

12.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①法律规定②宪法规定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立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起草(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审查(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决定(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直接由国务院传批)——公布(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外国货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解释(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解释;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解释)。

13.授权立法的范围: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属法律绝对保留。

14.授权立法的识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 (准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而普通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条例”15.行政规章的制定都要由全体会议决定。

行政合理性原则法律规定(3篇)

行政合理性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为了纠正传统行政法中过分强调行政效率和行政权力而忽视公民权利保护的倾向。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本文将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定义、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实现途径以及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定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等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立法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治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在行政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纠正这些现象,我国在立法层面逐步确立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1. 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等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权衡公共利益与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采取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实现公共利益。

4.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公开行政行为的过程、依据和结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确保行政行为的及时、高效。

五、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包括:1. 行政立法行为2. 行政执法行为3. 行政复议行为4. 行政许可行为5. 行政处罚行为6. 行政强制行为六、实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途径1. 加强立法保障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法律依据。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提高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 信力,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和认同。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 赔偿范围不够明确、程序不够简 便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THANKS
感谢观看
如合理补偿等。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步骤,同 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公正 、公平等。
04
抽象行政行为适用规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和要求
起草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起草或者 组织起草行政法规,有关部门 参与配合。
行。
06
国家赔偿与补偿制度在行政法 中体现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界定
构成要件
包括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 他条件。
VS
赔偿范围
涵盖人身自由损害、生命健康损害、财产 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
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和审理过程描述
启动程序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公务员制度在行政法中体现
01
02
03
公务员身份保障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的权利 和义务,保障公务员的合 法权益和身份稳定。
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 道德规范,做到公正、廉 洁、高效。
公务员考核与奖惩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考核和 奖惩制度,激励公务员积 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 能。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和撤销程序

第3节 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第3节 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04 第三节 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真 题 精Leabharlann 选 —— 多选1、下列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子原则的是( )(2013.10)
A.法律保留原则
B.法律优先原则
C.比例原则
D.信赖保护原则
E.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是( )(2012.10)
A.国家主权事项
B.犯罪与刑罚
C.民事基本制度
02 第三节 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多]: 1)行政行为内容公开; 2)行政过程公开; 3)行政信息公开。
02 第三节 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4、行政公正原则 [论]: 1)实体公正: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在偏见、不武断专行。不徇私 情指行政机关不能假公济私,不应由私情占据主导地位,做出厚此薄彼的行政行为;不存偏 见指行政机关应该尽可能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武断专横指行 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的时候,应该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2)程序公正: 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作出不利决定前 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A.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B.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正当考虑范围基础上做出
C.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D.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04 第三节 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真 题 精 选 —— 单选
3、2014年4月17日下午,王民与张华合伙投资购买的水泥管丢失,王民怀疑是张华转移,
使用不堪入耳的言语谩骂,张华不满也以侮辱性的言语谩骂,王民与张华在谩骂中厮打,双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一、概述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坚持合理、公正、客观、透明的原则,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起到了保障作用,是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核心原则之一。

二、合理性的内涵合理性包括程序合理性和结果合理性两个方面。

1. 程序合理性程序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公证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过事先公开程序和公平听证,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2. 结果合理性结果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法、合法、合理地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裁量或滥用职权,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充分权衡各种利益,确保决策结果合理。

三、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自行决定行政行为内容和方式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主要包括裁量权的透明度、合理性和公正性。

1. 透明度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充分披露裁量标准、裁量范围、裁量依据和裁量结果等,确保裁量过程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应公开讨论并记录相关决策过程,以维护裁量权的透明度。

2. 合理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并充分权衡各种权益关系,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合理、客观,不得歧视任何特定利益群体,确保裁量决策的公正性。

3.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为个别利益或特殊压力作出不公正的决策。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决策结果的公正性。

四、行政合理性的保证机制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保证机制,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察机构的监督等。

行政法中合理原则的适用

浅析行政法中合理原则的适用摘要:行政法作为面向社会公众的管理手段,在适用中除了依宪依法办事外,还要依据有限合理的原则,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时,虽然有相对的空间,但是还是要明确一个标准,以这个标尺来进行裁判,这样才能使行政行为的做出更加理性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

关键词:行政法;合理原则;适用一、浅析行政法中合理原则的适用如何正确的适用合理性原则是我们追求公平与正义的重中之重。

首先合理性原则包含有如下的含义。

第一,必要性,是指在实施行政行为已达到所欲追求的行政目标时,该行政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也即不得不采取行政行为。

第二,最小损害性,即所要采取行政行为必须是在各种可行的行政手段中对相对人损害最轻的一种。

在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中,首先我们应该以合法性原则为第一要则,在合法的框架内,综合考虑多种相关的因素,排除不合理的因素,正确的实施行政行为。

合法与合理并不是当然冲突的,法律条文的制定当然应以合理性为原则,不合理的法律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适用条件的变更而逐渐被废止,剩下的就是相对合理的部分,但是又因为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社会的复杂性,很多合理的部分由于情势变更慢慢便得不合理,但这些都是暂时性的问题,并不必然引起矛盾。

行使行政权力,尤其是在对以老百姓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中,贯彻好合理行政的原则要求,有助于减少社会的摩擦和冲突,缓和社会矛盾,软化公权力,保护好私权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目前,在行政权的实施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怎样才能合理,怎样才算合理。

合理性适用中,最难把握的就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也就是最小损害原则,是指行政实施者在选择所要采取的多种手段以达到行政目标时,所采取的手段应是最小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那种。

合理性的第一要义是利益的权衡,当公权与私权的利益相悖时,我们所考虑的具体因素是哪些?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一样的境遇,不一样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研究分析,注意个案的差异性,不可一概而论,不能用同一种方式来适用所用的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所以行政合理性原则也称行政适当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传统的行政法通常以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自由裁量权加以规束,但任何法律的内容都是有限的,它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不可能面面俱到。

事实上,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特殊行政权力,行政自由裁量并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许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形式上基本满足了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但实质上却背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了损害,所以仅靠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监控显然是不够的。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一种新的控权理论或法律原则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不适当损失,故而合法性原则己不敷使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而且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把握在行政自由裁量中的恰当运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在社会事务行政管理中拥有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涉及交通、户政、治安、出入境等多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公民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和我们的生活就息息相关的公安机关的执法行政合理性就备受关注。

然而很多时候,在立法中涉及公安行政管理的相关条款时,立法者不能或不愿制定出清晰明确的标准或规则。

有关公安行政裁量的规定中,在事实认定上大量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在行政执法中选择权过多,幅度过大,使得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相对人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由此产生了公安行政主体做出的裁量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但实质上确是背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这给依法行政带来了挑战和威胁。

因此,如何将行政合理性原则运用在对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有效制约的领域,使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倍守现行的法律,而且要反映法的理念和法的精神,确保公安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服务社会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合理原则之比较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合理原则之比较作者:邵萍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2期在普通法系,行政合理性原则起源于英国。

英国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定对世界行政法学领域,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权控制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起源晚于英美法系。

但德国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并没有直接确定合理性原则,而是发展了别具一格的比例原则。

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合理行政、依法行政,比例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合法、成比例。

在目的上两者同样要求达到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保护公众利益。

如果我们仅仅基于对二者进行纯粹概念式的比较,进而得出二者异同、孰优孰劣的结论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比较法的方法论功能主义原则为我们分析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提供了科学的认识基础。

功能主义原则认为,“人们不能够对不可能比较的事物作有意义的比较,而在法律上只有那些完成相同任务、相同功能的事物才是可以比较的。

”任何以比较法研究作为出发点的论题必须从纯粹功能的角度提出。

我们在比较借鉴国外尤其是不同法系的国家的相似制度或理论时,必须进行功能主义式的比较和充分考虑本国的现实情况,在建构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问题上尤其如此。

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①在英国的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借助或者是依托于具有与时俱进品格的越权无效原则,才得以为司法审查提供正当性资源。

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它表达了这样一个基本的公法理念:行政机关有权在有限范围内做任何决定,但是不得超越权限。

否则,法院既可宣告其无效或者撤销它。

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分别是英国法和德国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技术或手段。

二者都是在合法性的层面运作,即违反了二者就意味着违法。

但这二者确实存在着不同。

1996 年发生的Smith 案,英国法院运用合理性原则和欧洲人权法院运用比例原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按照自己的判断和选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对于确保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非常重要。

二、行政裁量权的范围行政裁量权的范围是有限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行使。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及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原则。

三、行政裁量权与权力滥用的界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是行政机关违背法律规定或超越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不当限制的行为。

权力滥用违背了行政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是行政法监督的重点对象。

四、合理性原则的意义与作用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合理性的要求。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具备合法性、目标合理性、程序合理性和效果合理性。

五、行政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的关系行政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行政裁量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而合理性原则则限制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依据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和选择,不能超越合理性的界限。

六、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裁量决定必须合乎逻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客观合理性。

如果行政机关的裁量决定没有合理性,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是确保政府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重要手段。

七、建立合理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合理性审查制度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通过合理性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八、行政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挑战在实际应用中,行政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权力过度集中、裁量决定不透明等问题;另一方面,合理性的标准和判断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可能存在判断的不一致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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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合理原则的应用范围
2.1制度探究
行政原则是世界性的,其作用在英国的行政机关得到了充分的展现,英国行政合理原则是其行政机关执法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是国家司法实践的重要依靠和基础保障。

所以得出结论,合理原则也应该适用法院的司法审查方面的相关活动,积极配合国家司法机构。

然而英国行政原则与美国相比,美国的行政合理原则有了更充分的发展空间,它不像英国一样只是相关行政机关使用自由裁量全行为的依据,也涵盖了行政机关对法律进一步的解释和认识,以实现更好的适应法制规定的相关行为。

其次,如果美国的法院一旦查出某些相关行政机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原则的合理性时,将会采取强硬手段将其行使权力撤销,美国灯的行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与英国的越权无效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

而德国的行政合理原则具有一定的普遍适应性,也同样适合于行政和立法。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开始了法律在行政合理原则方面的最够规定,其内容大概分为两个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在新中国成立至《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阶段,虽然国家处于没有合理的行政原则,但是却对行政裁量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

在此期间,法律规定的行政裁量比较简单,从而导致自由裁量的幅度相对其他国家来说比较大,并且也没有对裁量的种类做出更明确地规定。

第二方面是从《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到今天。

在这一阶段,我过通过吸收和借鉴西方相关立法机构对行政合理原则的规定以及实施带来的成果而将行政合理原则正式纳入我国法律,在原有基础上逐步完善,使合理原则能够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2.2理论探究
从客观事实上来看,一个国家的司法活动的不断实践和发展与国家的行政合理原则紧密相连,所以,西方国家的司法行政合理性原则相关联的适用范围与国家的司法实践是同步的,换一种说法,也就是说合理原则不仅仅作用于行政行为,更适用于与行政法相关联的实践,同样也适用于司法审核等活动。

从根本上来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合理原则的来源之本。

而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对行政合理原则的主要应用于自由裁量领域的看法也是各持己见,得不到统一。

在对中国行政合理原则适用范围等问题的制度和理论探究方面,我们应该从多角度分析行政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以更好的发挥合理原则的作用。

(1)行政合理原则在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的同时也要兼顾适用于整个裁量行为。

(2)行政合理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要基于裁量行为基础之上,但是要超越裁量行为。

要见裁量指的是对法律规范制定的要件不仅是进行解释,更重要的是将行政主体所认定的事实更加合理的适用于法律规范制定的要件时的裁量,而效果裁量的定义,是指关于在选择中做出决
定,或者是在制定好的决定中选择什么样的决定,以及做出决定裁量的时间。

从古至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合理原则包括的不单单只是结果选择的合理性,也包含了裁量时的动机纯正,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执行处理等其他方面因素。

这些相关的要求适用于对裁量结果的衡量,当然也适用于对法律要件裁量的相关衡量。

(3)行政合理原则要同时适用于行政实体裁量和行政程序裁量。

实体裁量就是对是否作出或作出怎样的裁量决定,行政机关行使判断和选择权下的裁量,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裁量。

(4)行政合理原则也要同时适用于法律裁量和事实裁量。

虽然根据法律的位阶规则以及相关法律的解释规则,行政机关可以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可以执行相对于自身的高位阶法律规范,但是法律位阶规则没有完全剥夺相关的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以及法律解释方面的裁量权。

(5)行政合理原则既要能够适用于行政执法行为,同时也能够适用于行政立法的相关行为,还要适用于行政救济等相关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言,我国的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将由合法性逐步转变为合理性已成定局,只要在我国的国内法中确认合理性审查就可以,并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世界贸易规则对我国行政合理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不断完善和适用提供了比较好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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