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_李德峰
浅谈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浅谈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作者:李文颖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36期【摘要】作为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的信用证,在推动和促进国际贸易和全球化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同时,作为信用证的负面产物——信用证的欺诈发生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信用证欺诈不仅使受害者及相关的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和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
所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非常重要。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一、引言信用证( L/C)是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
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
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数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
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问题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二、信用证欺诈具备的条件及成因一般认为,信用证欺诈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的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2.信用证中的当事人客观上欺诈的行为;3.受欺诈人基于自身能力未能认识到这种错误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信用证最初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保障卖方安全收款,回避结算风险。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
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投机商大量的投机取巧,通过欺诈来获得暴利。
2)作为银行付款凭证的单据,目前并无统一固定的格式,均可进行伪造。
3)国际贸易中中间商的大量存在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大量使用,增加了欺诈的可能性。
4)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素质低和被欺诈人防范意识差、知识缺乏也是信用证欺诈屡次得手的原因之一。
三、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1、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买卖双方因疏忽而导致了合同、单据与信用证的不符,从而造成了付款上的障碍。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摘要]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是最值得信赖、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特征意在减少或消除买方收不到货款、卖方提不到货物的风险。
但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机会。
经常进行欺诈的方式包括: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
针对信用证欺诈的种种表现,信用证交易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和银行都要加强防范,将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一、信用证的特征及制度漏洞(一)信用证的定义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根据其第2条的定义,简言之,即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的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特征及制度漏洞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单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独立承担责任。
信用证“银行信用、第一付款人”的制度漏洞在于如果开证行因卖方单据完善,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是如果买方没有赎单的话,银行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将无法收回,银行就会遭受经济损失。
2.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抽象性。
信用证虽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生效,即可独立执行。
这一“独立抽象性”特点存在一定的漏洞。
对卖方来说,如果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了货物,全面履行了合同,但是仅仅因为议付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货款。
除非买方授权银行接受单证不符的单据,为卖方支付货款,否则卖方也只能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退回货物,而无法依据信用证对买方提任何要求。
浅谈信用证欺诈与防范对策

浅谈信用证欺诈与防范对策
刘红 梅用证作 为 当今 国际贸 易中普遍 使 用的一 种结算 方式 , 信 在贸 易结 算 中发挥 着重要 的作 用。但是信 用证付款机 制 也 给 信 用证 结 算 带 来 了一 个 梦魇 一 信 用证 欺 诈 。 信 用证 欺 诈 行 为 对 国 际 贸 易 的 发展 有 着 不 容 忽 视 的破 坏 作 用 , 信 用证 欺 诈 具 有 极 大 的 危 害性 , 仅 给 国 际 贸 易 商 造 成 了重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 犯 了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的金 融 管 理 秩 序 不 侵 和 管理制 度 , 严重干扰破 坏 了国际 贸易的正 常秩 序 , 还 。本文 旨在对信 用证欺 诈进 行研 究 , 揭示信 用证欺 诈产生 的 原 因及 表现形 式, 并寻 求有 效对 策, 以期 为实践中有效 防范信 用证欺 诈提 供帮助 。 关键词 : 用证 ; 用证欺诈 ; 用证欺 诈风 险; 险防范 信 信 信 风
二 、信 用 证欺 诈 风 险 的 防范 对 策
l 、信 用 证欺 诈 的微 观对 策 。在事 先 防范对 策 方 面 , 口 出 人 、进 口人 和银 行等 各方 当事 人都 应承 担起 相应 的责 任和 义 务, 才能有 效地减少 甚至消 除信 用证欺诈 案件 。 出 口人 :1认 真签 订 出 口合 同 。双方在 拟订 买 卖合 同时 , () 定要 对合 同条款进 行 明确 的规定 , 以避免 或减少 以后可 能会 产生 的争议 。( ) 2 指定 出 口检验人 。一般来说在 出 口交易 中, 应 尽量 争取 由我 国商 检机 构进行商检 , 也可 指定 国际著名 的具有 专业 检验 、鉴定 技术 能力 的公 证行 或者 检验 公司 进行 商检 。 () 口人应 该严格 审核 单证 。信用 证严格 相符 原则 要求必 须 3出 单证 一致 、单 单一 致 。 因此 , 为信 用证 出 口商 , 作 严格 审核 单 证是 非常 重要 的。审 核信 用证 内容 与买 卖合 同 内容是 否相 符 合 。认 真核 实 印押 不符 的来证 。在该 印押未核 实之前 , 能贸 不
浅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浅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引言国际贸易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而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信用证欺诈风险也随之而来。
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或第三方通过伪造、篡改或其他欺诈手段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风险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欺诈风险的特点1.1 隐蔽性高信用证欺诈行为往往隐蔽性高,买卖双方难以发现。
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程度,以及涉及的各类文件众多,欺诈人员可以利用这一点进行欺诈活动,往往只有在事后才能发现。
1.2 技术手段多样信用证欺诈风险的技术手段多样,欺诈人员可以通过伪造信用证、篡改单据、假货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化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得以推广应用,这也给欺诈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1.3 损失巨大信用证欺诈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买卖双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既是一种支付工具,也是一种保障机制。
一旦信用证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交易中断,货款无法及时到账,甚至造成货物损失。
二、信用证欺诈风险的防范措施2.1 加强交流与合作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双方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及时沟通,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此外,双方还可以寻求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的帮助,对交易进行审核和监督。
2.2 严格审查单据在信用证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应严格审查所有相关单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和电子化信用证交易中,买卖双方要加强对电子单据的审核和验证,防止伪造和篡改。
2.3 多元化支付方式为了降低信用证欺诈风险,买卖双方可以考虑使用多元化的支付方式。
除了信用证支付外,可以选择电汇、托收等支付方式,减少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2.4 合理设置条款与条件买卖双方在信用证交易中应合理设置条款和条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在提前发货或接收货物时,应明确好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浅议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诱使对方做出错误 金融机构开 出大额的信用证 , 并利用海运记名提单的特殊 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使 之失 去财产或不能使用法律权 利 , 从而达 到 性, 对信 用证 的受益人实施诈骗 , 因为开证行或金融机构 意思表示 ,
无力承担偿款 , 从而使受益人损失了货物且不能够收回价 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诈取信用证项下款项 目的行为 。
款 。欺诈方利用假单据做成信用证的相符交单 , 从而获得
开证行 的付款 , 而实 际所交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 , 导致 当 事人损失了货款。 近年来 , 信用证欺诈活动愈演愈烈 , 综合
分析 , 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
( 1 ) 信用证本 身制度缺陷。信用证能在当今 国际贸易
二、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和后果
一
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第三 , 受益人和开证 申 请人或者第三方 串通提交假单据 ,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 第四 ,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信用证欺诈的本质 是用虚假或不真实 的单据套取信
、
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 因及构成
1 、 信 用证欺 诈 产 生 的原 因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 的单据买卖 , 是开证行对受
一
些限制性 条款 , 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 , 责任不明 , 使信用 信用证 中的软条款未做 出符合卖方利益的有效处理之前 , ( 3 ) 银行 可采取的办法。第一 , 严格审核信用证 和单
证 的不可撤 销性大大降低。 其 目的在于使开证 申请人具有 不急于准备发运货物 , 以免造成重大损失 。 单方面随 出口商的风险 , 使货款 的收 回完全 取决于买方的商业 据 , 加强对虚假信用证及 “ 软条款 ” 信用证的防范。银行面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运作机制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手段、成因、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手段1、伪造信用证不法分子通过伪造信用证来欺骗受益人,使其误以为收到了真实有效的支付承诺。
这种伪造可能包括信用证的格式、签名、印章等方面,让人难以辨别真伪。
2、变造信用证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对部分关键内容进行篡改,如金额、货物描述、有效期等,以达到骗取货物或款项的目的。
3、软条款信用证这类信用证中包含一些模糊不清、难以执行或单方面赋予开证申请人过多权利的条款。
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某些无法获得的单据,或者在未满足某些条件时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
4、利用虚假单据诈骗受益人提交虚假的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这些虚假单据可能在货物数量、质量、价值等方面存在欺诈。
5、冒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证犯罪分子冒用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信用证,从而骗取货物或款项。
二、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成因1、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法律、文化和商业习惯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
买卖双方往往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这就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信用证制度的漏洞尽管信用证有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例如,对单据的审核主要基于表面一致性,难以核实其真实性;对于软条款的界定和处理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3、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对信用证诈骗的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签订合同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容易被诈骗分子所利用。
4、金融机构监管不力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信用证和相关单据时不够严格,对可能存在的诈骗迹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对策
例, 在 具体操作方面收效甚微 。 为了实 步 步 逼 近 。 中 国无 疑 要 站 在 发展 中 国
现 保 护 世 界 环 境 保 护 的 共 同 目标 , 各 家 的 公正 立 场 , 坚 持 WT O 共 同但 有 国政 府 有 必 要 设 置 长 期 的排 放 限额 , 别 的 责任 原 则 , 为 将 来 有 可 能产 牛 的
重要 现 实 意 义 。
关键 词 : 信 用证 欺 诈 ; 原因; 对 策 中 图 分类 号 : F 7 4 文 献 标识 码 : A
原标 题 : 试 论信 用证 欺 诈 与对 策
收 录 日期 : 2 0 1 2年 1 2月 1 9日
一
、
信 用 证 欺 诈 的认 定 一 惯 例 》
不 仅 能保 证 市场 正常 流 通 ,还 能刺 激 碳 关税 征 收纠 纷 做 好 充 分准 备 。 其 次,
理论 界埘于信用证欺 诈的概念 也
有着 诸 多讨 论 。 其 中仃 观 点将 信 月 】
[ 提要] 世界经济一体化 的到 来
使 得 各 国 间 的对 外 贸 易迅 速 发 展 。信
用证 因其 融资便利 、 交易安全 、 运作规 范等特点 ,成 为当今 国际贸易中最为 普遍 的一种结算方式 但是 , 由于信 用 证付款机 制 自身存在一 些不完善 与盲 区, 导致某些不法商人利用其缺 陷, 在 国际贸易中进行信用证欺诈 。 因此 , 反 信 用证欺诈 问题 的研 究,在 当下具有
情形 。
场 的繁 荣 , 使我们 想 对 国 际贸 易法 带 来
的 减 排 任 务 ,能 否 实 现 该 任 务 不 得 而 的影 响和 挑 战 不 容 忽 视 。 先, 预测、 归 纳 发达 国 家 的措 施 , 积 极 谋 求 知 。它 要 求 我 们 创 造 新 的 洁 净 能 源 代 分 析 、 替 原 来 的高 污 染 能 源 及 方 法 ,从 而 降 应 对 措 施 。发 达 国 家利 用 其 技 术 等 优 低排 放 ,实现 环境 优 化 。E U E T S和 势 单 方 面 发起 碳 关 税 征 收 , 强迫 发展 C C X 只 是 在 相 关 政 策 方 面 提 供 了 先 中 国 家承 担 所 谓 的碳 减 排 义 务 的 威胁
信用证诈骗防范论文
信用证诈骗防范论文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金融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铁马金戈,纵横捭阖的时代英雄。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
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
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
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
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
信用证诈骗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
所以,要研究信用证诈骗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
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
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
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给以保障:对卖方是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对买方是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诈的。
一、信用证诈骗的原因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
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
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
对信用证的欺诈的防范手段
对信用证的欺诈的防范手段(一)开证申请人的防范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货物欺诈,即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1.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
对进口商来说,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能诚实守信地履约。
在实践中,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应当通过出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15]。
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OB价格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严格审核单据。
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invoice、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二)受益人的防范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为了能及时收回货款,应采取以下措施。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买卖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
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候应当慎重,仔细推敲,尽量不接受“软条款”,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当克服急于出口创汇而忽视风险防范的心态。
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
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
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漏洞或者制造虚假情况,达到骗取钱财的行为。
为了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以下措施可以被采用:
1. 认真审核客户的信用:在接受客户信用证交易申请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避免与不知名的客户进行交易。
2. 遵守义务和交易标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则和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机制。
3. 仔细检查信用证文件:在接收信用证文件后,认真核对信用证的各项条件,并且进行详细的审查。
4. 支付前的再次确认:在交易完成前,再次确认全部的信用证条款,确保交易条件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5. 提高员工的警觉性: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意识,使他们能够意识到信用证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能够有效地预防和避免欺诈行为的出现。
以上这些措施可以大大提高信用证交易的安全性,降低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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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李德峰(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河北秦皇岛066001)[摘要]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是最值得信赖、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特征意在减少或消除买方收不到货款、卖方提不到货物的风险。
但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机会。
经常进行欺诈的方式包括: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
针对信用证欺诈的种种表现,信用证交易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和银行都要加强防范,将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中图分类号]F740.45[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3-12-18[作者简介]李德峰(1970-),河北昌黎人,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商法。
一、信用证的特征及制度漏洞(一)信用证的定义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根据其第2条的定义,简言之,即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的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特征及制度漏洞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单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独立承担责任。
信用证“银行信用、第一付款人”的制度漏洞在于如果开证行因卖方单据完善,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是如果买方没有赎单的话,银行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将无法收回,银行就会遭受经济损失。
2.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抽象性。
信用证虽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生效,即可独立执行。
这一“独立抽象性”特点存在一定的漏洞。
对卖方来说,如果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了货物,全面履行了合同,但是仅仅因为议付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货款。
除非买方授权银行接受单证不符的单据,为卖方支付货款,否则卖方也只能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退回货物,而无法依据信用证对买方提任何要求。
而对买方而言,如果银行收到了单证一致的单据,就要按照信用证规定支付货款,不管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履行的是否完全,买方都要付款赎单。
一旦卖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买方也只能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向卖方提出相应的要求。
3.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凭单证付款,具有表面一致性特点。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因此,银行在支付货款前,只是审核单据的数量、内容是否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不同单据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即是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只要从单据表面上看,已经完全做到一致,银行即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这一凭“单证相符”付款的特点,同样存在着漏洞。
如果卖方向银行提交的议付单据表面上和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但是单据本身却并非据实而来,一旦银行凭单付款,买方则可能提不到货物或者不能按时提货或者提到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二、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一)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不法分子冒充卖方,骗取买方的信任,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让买方开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之后,在没有真实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伪造信用证要求的各种议付单据,利用信用证“表面一致性”的特点,到银行议付,骗取款项。
买方付款赎单之后,无法获得预期的货物,将因此蒙受损失。
(二)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犯罪分子伪造信开信用证或盗用、借用银行密押伪造电开信用证骗取卖方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甚至直接骗取卖方货物。
(三)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犯罪分子假冒买方、卖方伪造买卖合同,由假买方到银行开立信用证。
假卖方在没有真实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伪造单据或通过虚假发货获得所需单据,到银行议付货款。
因为是伪造买方与卖方合作欺诈,所以银行审单时,很难发现有不符点,即予以议付。
而假买方并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
这样,银行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四)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文章编号]1009-6043(2014)01-0101-02第2014年第1期(总第438期)商业经济SHANGYEJINGJINo.1,2014TotalNo.438101--卖方无法在信用证要求的时间装船,而要求承运人配合,修改提单日期,将提单日期倒签;或者根本没有发货,却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或者出具保函将不清洁提单转变为清洁提单。
卖方用这些不符合正常贸易要求的提单和其它单据一起,到银行议付货款。
一旦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会将货款给卖方。
银行不会审核实际货物是否已发出,提单是否真实。
买方可能延迟收到货物,也有可能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甚至根本就收不到货物。
(五)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所谓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性条款。
这些条款授权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具有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义务的主动权,以达到欺诈的目的。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1.附加信用证生效条件。
比如,本信用证只有在收到开证行委托人的指示后生效。
2.信用证将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的结果或接收货物的意愿作为付款的条件。
3.限制出口商提供的单据。
例如规定货物的检验报告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出具,或规定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接寄给进口商。
4.关于货物运输的限制条款。
例如货物待收到卖方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
5.要求卖方提供无法取得的单据或相互矛盾的单据。
上述条款或类似的条款,都使信用证付款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或开证行手中。
一旦卖方没有识破这些软条款陷阱,将有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生产的货物无法出运、货款无法议付等各种风险,银行也有可能因软条款遭到损失。
三、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一)买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对买方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支付了货款却收不到货物,或者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1.在选择贸易伙伴时,要提前做好资信调查。
通过了解卖方资信,可以确定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是否诚实守信。
2.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
对买方来说,选择FOB贸易术语有利。
买方自己选择船公司,可以避免因船公司和卖方勾结出具假提单而不发货或者出现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问题,自己选择银行、保险公司等可以减少卖方和这些机构勾结、损害买方利益的机会,减少自己的损失。
3.验货与监装。
货物装运前,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委托第三方或买方自己对货物进行监装。
4.信用证条款明确,对单据提出严格要求。
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信用证中对议付单据提出具体的要求,防止卖方提交不符合合同但是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二)卖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卖方可能遇到的信用证欺诈最大的风险是收不到货款或者为对方特制的货物,对方不给发货通知。
1.卖方要对买方提前做好资信调查,确保买方购买能力和诚信度。
2.谨慎签订购销合同。
不能为了留住订单和客户而丧失原则和风险意识。
对于对方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件,应提高警惕。
3.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
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对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全面审核,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条款与合同的一致性。
如果信用证中有与合同不符点,一定要提出修改意见,并确保买方给予正确的修改。
在制作议付单据时,一定要保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避免因单据不符遭到银行拒付。
制作单据时,力争做到包括标点符号、大小写都完全一致,让买方和银行无法挑剔。
4.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
软条款通常是买方有意为之,所以卖方一旦发现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应坚决要求对方修改。
否则,卖方和开证行就有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三)银行的防范措施1.调查交易双方的资信。
开证行作为第一付款责任人,在收到买方的开证申请后,最好对买方及其商业伙伴做一个调查,以确保他们双方是真实的贸易关系,诚信且有履约能力,而不会是双方勾结对银行进行诈骗。
2.通知行审查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
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核对签字和密押,确保信用证的真实。
另外,要协助卖方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避免对卖方和银行有风险的软条款。
3.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涉及到的银行的资信也很重要。
如果选择不当,银行和商家也有可能有风险。
比如,开证行倒闭,无法付款、开证行和卖家勾结,不支付货款等,这都会给卖方和议付行带来损失。
正是因为信用证结算的可信度高,商人有可能对其中的风险重视不够,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国际商会为了扶持信用证的使用、规范信用证交易,在UCP600中做了一些重大的变革,但在防范信用证欺诈方面仍存在不足。
对于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参与者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时,要时刻保持风险防范意识,把遭受信用证诈骗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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