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欺诈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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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用证欺诈成因及其防范

试论信用证欺诈成因及其防范

[ 图分 类 号 】 9 43 中 D 2. 5
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 自 1 9世纪 出现 以来 , 被广泛采用 , 被 誉为国际贸易的“ 血液” 。然而 , 信用证制度 不是完美无缺 的. 其 自身 独 特 的运 作 机 制 , 便 利 贸易 的 同 时 , 给 不 法 之 徒 留下 在 也 了可 乘之 机 。信 用 证 欺诈 现 已成 为 一 个 国际性 的 问题 。欺 诈 者 总 是 把 欺诈 的 目标 对 准 国际 贸易 及 银 行 业 务 水 平 不 高 、 司法 救 济制度不完备 的发展中国家 , 我国多年来一直是信 用证 欺诈的 主要 受 害 国 。 如何 解 决 这一 问题 , 确 保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的顺 利 以 进行 , 目前急需研究 的重要课题。分析信用证欺诈成因及采 是 取 相 应 防 范 措 施 遏 制 欺 诈 是 维 持 良好 的 国 际 贸 易 秩 序 的 一 项 重要 措 施 . 是我 国加 入 W T 后 进 行 法 律 完 备 工 作 的一 项 重 也 O
势 . 其 原 因 主要 有 以下 几 方 面 。 究 第 一 , 用 证 制 度 本 身 固 有 缺 陷 。信 用 证 巨 大 的 生 命 力 在 信 于其 所 特 有 的 “ 立 抽 象 原 则 ” 即 信 用 证 交 易 独 立 于 基 础 合 同 独 ,
要 内容 。

国际 社 会 对 从 事信 用证 欺 诈 活 动 者 尚无 有 力 制 裁措 施 , 司 法 在 管 辖 权 、 律 适 用 、 际 司 法 协 助 及 引 渡 等 问 题 上 尚未 形 成 一 法 国 致做法。【 1 】 第 三 , 际 贸 易人 员 业 务 素 质 不 高 也 是 导 致 欺 诈 泛 滥 的原 国 因。例如 , 国一些进 口商对何谓( p o ) 一无所知 。 以 我 uc so 却 误 为银行会开立信用证 , 会把关 。但是 , 银行的审单责任在实践 中 是 一项 较 有 难 度 的 工 作 , 要 借 助于 经 贸 和法 律 方 面 的专 家 人 需 士的经验 , 而银行恰恰 缺少这方 面的专 家。但从事信用证欺诈 的 骗 子们 却 一 般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国 际 贸 易 经 验 。 两者 比较 使 得 骗 子们 屡 屡 得 逞 。 二 、 用证 欺 诈 的 若 干 表现 形 式 信 第一 , 对买方的欺诈 。即卖方单 独或 伙同承运人以虚假单 据 骗 取买 方 的 货 款 , 在信 用证 欺 诈 中最 为典 型 , 为 普 遍 。 这 最 是伪造单据 的欺诈 。在这种欺诈 中, 常见的情况是卖方 根 本 就 没 有 或 不愿 意交 付 买 卖 合 同所 规 定 的货 物 , 是 与 承 运 而 人共同伪造假提单 和其他有关单据向银行骗取货款。信用证是 种 纯 粹 的 “ 上交 易 ” 有 关 方 面 处 理 的是 单 据 而 非 货 物 。 纸 , 而 作 为银行 付款凭证 的单据 目前并无统 一固定 的格 式 。极易伪 造 。 由于 银 行 没有 识 别 假单 据 的 义务 。 险 公 司 对 未 装 上 船 的 保 货物 也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伪 造 单 据 的欺 诈 下 买 方 的损 失 往 往 无 在

第十五章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第十五章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2)似是而非的条款。 信用证中有些条款或条件看似很普遍,也 很简单,但如不假思索地按惯性思维去理解, 并据此制单,则很可能犯错,并导致开证行 拒付。
Case:信用证对保险金额规定为:cover 110% over invoice value.发票金额USD1000,出 口商提交的保单保险金额为USD1100,银行 拒付。
(5)对信用证效期、装期、交单期时间规定 短促。 (6)提单抬头人做成开证申请人,或将其中 一份正本寄申请人。 (7)效期效地均在开证行所在地。 (8)银行费用均由出口商承担,加大出口商 成本。

防范: 尽管这些软条款表面上是进口商为了保 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必须意识到会发 生恶意欺诈的因素。这些限制条款可能会是 一种“陷阱”,它具有隐蔽性,对受益人安 全收汇构成的威胁比假冒信用证更胜一筹。 对付软条款信用证,最好的办法是严格 审证,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 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证的风险。
案例: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 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 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 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 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 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 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 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 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第十五章 信用证方 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银行审单过于严厉、细微,容易造成出口 商难于满足条件。

Case:某年3月我工艺品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 司出口一批货物,对方来证规定:350套西餐 具,价格每套35美元,C&F卡拉奇。运输标 志仅为“B/381 AND 451 /KARACHI”。 我公司装运后立即交单议付,单到开证行审 单后被指出下列不符: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但是同样也会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

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信用证结算的风险是怎样的?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是怎样的?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信用证结算的风险1、买方面临的风险UCP600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得信用证除了“银行第一性付款责任”外,具有另外两点特性,即“信用证的独立自足性”和“表面真实单据化业务”。

这就是说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援引信用证之外的原因拒付货款,即只要审单后“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

正是信用证这两点特性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卖方可能没有按照买方的要求完成合同,甚至根本就没有去履行合同,但只要能向银行提供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卖方就能获得银行的付款,而银行据此原则免责。

这样,买方很可能遭遇货、款两空的风险。

在实际业务买方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货物品质无保证由于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若卖方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或数量、质量均实质不符,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照样可以得到货款。

(2)利用虚假单据,骗取货款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去银行结汇,或者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取买方货款。

这是最常见、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因为依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就可以从银行获得无条件的支付。

(3)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按UCP600第七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开证行方面承担有审单的义务,但若开证行不认真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将导致来单的一些不符点未能被审出,进而损害到买方的利益。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而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促进贸易往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

了解并防范这些风险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其特点主要包括:1、银行信用:信用证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付款承诺,而非进口商的直接信用。

2、独立性: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的自足文件。

3、单据交易:银行只根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而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

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一)开证行风险开证行的信誉和实力直接影响到信用证的支付保障。

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不稳定、政治动荡,或者开证行本身经营不善、信誉不佳,可能导致无法按时付款或拒绝付款。

(二)信用证条款风险1、“软条款”风险:一些信用证中可能存在隐蔽的“软条款”,这些条款使得受益人在履行合同、提交单据时处于被动地位,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或压价的机会。

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无法获得的单据、规定某些条件需由进口商确认等。

2、条款模糊不清: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不完整,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分歧和争议,导致付款延误或拒付。

(三)单据风险1、单据不符: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如果与信用证的要求存在任何不符点,即使是细微的差异,都可能被银行拒付。

2、伪造单据:不法分子可能伪造或篡改信用证相关单据,以骗取货款。

(四)贸易欺诈风险1、进口商欺诈:进口商可能与开证行勾结,故意设置陷阱条款或提供虚假的信用证,骗取出口商的货物而不付款。

2、出口商欺诈:出口商可能提供虚假的货物或单据,以获取不当利益。

(五)汇率和利率风险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由于结算时间较长,汇率和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收付款的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给一方带来损失。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信用证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信用证中存在着一些软条款,这给买卖双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本文将探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提出一些自我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1. 建议性描述一些信用证文件中的描述有时是模糊不清或者是建议性的,这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解释上的困难。

比如,描述可能会使用“应当”、“应该”这样的词语,这让买卖双方很难确定具体该做什么。

这种软条款给双方带来了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2. 不明确的要求有些信用证文件对货物的要求没有明确规定。

这样一来,卖方在执行信用证时可能无法确定具体该提供什么样的货物或者服务,而买方也可能得不到期望的产品。

这种不明确的要求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3. 文件的间隔信用证文件中的条款可能存在间隔,这给兑现和确认信用证带来了麻烦。

当检查员阅读信用证文件时,他们可能会觉得某个条款和另一个条款是不相关的。

这样一来,可能就会发生误解或遗漏。

二、自我防范措施1. 仔细阅读信用证文件在接收到信用证后,买卖双方应仔细阅读信用证文件,了解其中的条款和要求。

如果有任何理解不清或者是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确认,以避免后期的纠纷。

2. 请求修改如果买卖双方发现信用证中存在模糊的描述或者不明确的要求,他们可以请求信用证的发行人进行修改。

在请求修改时,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并提出明确的要求,以确保信用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尽早提交文件卖方在执行信用证时,应尽早准备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文件。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确保及时的兑现信用证。

4. 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非常重要。

买卖双方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合作伙伴进行调查和核实,了解他们的信用状况和经营能力。

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可以减少信用证中的风险,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这个词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就是一种支付方式,像是买家给卖家开了一张“保函”,确保钱能顺利到账。

简单说,就是银行替买家出面,向卖家保证“放心,我会给你钱”。

所以,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像是交易的“保护伞”。

但是,万事都不是绝对的,信用证也有可能被人拿来做坏事,这就涉及到今天要聊的主题——信用证欺诈。

2. 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2.1 欺诈的定义先说说什么叫信用证欺诈。

通俗点说,就是有人在信用证交易中搞鬼,利用假材料或者虚假信息来骗取钱财。

比如,有人假装发货,但实际上根本没发任何货物,结果就把钱揣进了口袋。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交易的公平性,也让不少无辜的参与者遭殃。

2.2 例外原则的由来那么,既然如此,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是什么呢?这就要提到法律的“保护伞”了。

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简单来说,如果银行发现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或者能证明交易存在重大瑕疵,就可以“说不”。

这就像在打麻将,碰到别人碰了假的牌,你可以立刻“杠”起来,绝不能让他们得逞。

3. 欺诈的构成要件3.1 欺诈行为的表现那么,怎么才能判断信用证欺诈是否成立呢?我们来看看构成要件。

首先,得有“欺诈行为”,这就是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比如伪造发票或者货物运输单。

你想想,要是卖家说他寄了货,但实际上根本没发,这就像是空口无凭,根本没道理成立。

3.2 受害者的损失其次,受害者也得受到损失。

比如,买家辛辛苦苦准备了资金,结果被骗了,钱打了水漂,那这损失就是显而易见的。

法律上可不是光说不算的,必须有实实在在的损失证据。

这就像是吃了亏之后,得有凭有据,才能讨个说法。

4. 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4.1 提高警惕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参与者得多留个心眼。

比如,在审核信用证的时候,得认真检查相关文件,确保每一项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

这就好比我们在生活中,买东西时总得看看质量,不然很可能上当受骗。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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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us n a d rsac 探 与 究 s si n eerhJ 讨 研 c o
6利用信 用证本身 的特 点进行诈 .
骗活动 , 利 用远期信 用证诈骗 。 由 如
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 受益 的单据 、 文件 行 骗 。 以是 买 方骗 取 卖 须开 证 申请 人 同 意 ,并 以修 改 书形 式 可
人) ,通 常是 卖方或 其指定 人付 款或 承 方 货 物 或 卖 方 骗 取 买 方 开 出 真 信 用 通 知 。⑧ 品 质 证 书 须 由开 证 申请 人 出 兑 支付 受益人 出具 的汇 票。 证 ,也 可 以是 直 接 骗 取 银 行付 款 。伪 具 ,或须 开 证 行 核 实 或 与开 证 行 存档
信 用 证 是独 立于 买 卖 合 同 或任 何 造 、 造 附随 的单 据 、 件 , 变 文 即伪 造 、 变 之样相符。④收货收据须开证 申请人
假 签 发 或核 实 。 其 他 合 同 之外 的交 易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造 与信 用 证 条 款 相 一 致 的假 单 据 、
履行 信 用 证 下其 他 义 务 的承 诺 不 受 申 使 用涂 改 的信 用证 等。 请 人 与开 证 行 或 与 受益 人 之 间 的基 础
用证 规 定 的 日期 签 发提 单 。 预借 提 单
3 骗取 信 用证 。 可 以是 开证 申请 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 .
关 系而 提 出的 索 赔 或抗 辩 的 约 束 。 因 人 骗 银 行开 具 信 用 证 ,也 可 是 他 人 骗 的 ,并 将 当天 的 日期记 载 于 提 单 签发 此 对 于 出 口商 来 说 ,只 要 按 信 用 证 规 取 他 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证 行 骗 。 日期 栏 内 。倒 签 提 单 和预 借 提 单 都 属 此 卖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所谓软 于 欺诈 行 为 。 外 , 方 为 了掩 盖 货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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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欺诈及防范————————————————————————————————作者:————————————————————————————————日期:2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日益扩大,国际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当今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手段并被广泛采用的就是信用证,其显著的特征就是买卖双方以信用证为媒介,附带若干单据实现钱货转移。

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以其无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商业机体的活力。

然而,信用证欺诈的出现,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进程。

本文着重从信用证欺诈的成因,表现形式及其防范进行阐析。

根据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定义为: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由此可见,信用证是以银行付款为保证,属于银行信用范畴。

但是银行付款并不以买方是否收到货物为依据,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约之外,其实际上是以“单单相符”为前提的单据交易,信用证欺诈即由此产生,并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大障碍。

一、信用证欺诈成因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活动愈演愈烈,综合分析,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一)信用证欺诈活动可获暴利,而风险较小。

欺诈者无需重大成本,只要伪造一套单据,便有可能获得巨额款项。

而且,国际社会对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者尚无有力制裁措施,在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及引渡等问题上尚未形成一致作法。

于是,信用证欺诈的势头愈发猛烈,从目前国际贸易中揭露的案件来看,卷入信用证欺诈的成员已从一般的社会成员发展到精通国际海运、国际金融、国际保险、国际货物买卖等具有高智商高技能的犯罪分子,从单个人单枪匹马或小规模的个人合伙发展到带有专门性质的犯罪组织,甚至某些曾以走私贩毒为主的国际性犯罪组织也因欺诈活动获利大而改行,卷入到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所出现的欺诈活动中来,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数以亿美元计的巨大损失。

(二)单据极易伪造。

电子科技、印刷技术的发展与发达,伪造的文件有时会比真正的文件更象真的。

使单证背后代表的货物扑朔迷离,而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单据一般也无统一固定的格式,这就使得交易者难以辨识真假,容易受骗上当。

(三)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信用证交易的最基本原则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它是信用证交易的支柱或基石。

其内容包括:1、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之外。

据此,开证行不能利用它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中所存在的抗辩对抗受益人,违背其对受益人之间的责任,受益人也不能利用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从中受益。

其效力在于,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开证契约有瑕疵,开证申请书中不同于信用证的规定,信用证开发是由于申请人的欺诈所致,申请人破产等都不能成为开证行拒付受益人的正当理由,如果开证行对申请人拥有债权,它不能以此为由从应付受益人的款项中扣除。

另一方面,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存入专为支付受益人的资金或者开证申请书中约定了更宽松的条件等,受益人也不能以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这种关系为由向开证行要求超出信用证规定的权利。

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合约,即买卖合同之外。

据此,开证行不能利用买方根据买卖合同对卖方所拥有的抗辩对抗受益人,以达到拒付的目的,受益人也不能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开证行付款。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契约。

由于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最基本原则,其适用必然导致如下两点推论:①信用证交易只能是单据交易,银行在决定是否付款时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UCP500号第1、15、16条b),因此,银行确定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时只能审查其表面,不能深究其背后,决定是否接受单据时不能以单据外的事项为由。

②独立抽象性原则必然会导致银行对基础交易中货物的免责原则,如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行为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概不负责。

只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算尽到了合理审单义务。

这一免责条款无疑客观上放任了欺诈的发生与发展。

以上分析可见,虽然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源于其独具的无可替代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完全依赖于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保障。

但这种原则又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保护伞。

(四)国际贸易中中间商的大量存在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大量使用,客观上增加了欺诈的可能性。

买方货源市场信息的不足,中间商不善意履行,为恶意卖方从事诈骗提供了便利。

二、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信用证欺诈手段极其多样,且较为隐蔽。

我国刑法上规定信用证诈骗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及其它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在国际贸易中出现较多的欺诈方式按欺诈对象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对买方欺诈。

表现为卖方单独或伙同承运人以虚假单据骗款。

1、利用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的方式进行诈骗。

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未装完时,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签发已装船提单。

倒签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所规定的实际装船期的以前的装船日期。

根据国际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信用证或合同一般都规定装船的有效期。

超过有效期装货,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勾结承运人签发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使其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凭此要求银行议付货款。

等到买方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迟延,却仍须向银行偿还货款。

2、伪造、变造信用证随附的单据。

国际商会规定单证买卖的三种基本贸易单证(1)卖方发票(2)装船提单(3)保险单都极易诈伪。

伪造卖方发票只是举手之劳,伪造装船提单只要取得船公司的空白提单,填好后加上假签名即可。

付出少量保费即可取得保单。

而且,诈骗者往往兼任船运公司和贸易公司,伪造单证极为容易。

由于银行没有识别假单证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保货物未上船的索赔(卖方可能根本无货),买主的损失很难挽回。

3、用保函换发清洁提单。

按照ucp500第32条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拒受不清洁提单。

因此,当承运人认为货物表面有缺陷欲在提单上注明时,卖方往往出具“保函”,向承运人保证由其承担收货人拒收货物或索赔的责任,以勾结承运人出具货物在“表面状况良好”下装船的清洁提单,致使银行在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给予结汇。

(二)对卖方的欺诈,主要表现为买方利用虚假信用证,转让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骗取卖方的佣金、质押金或履约金。

有的合同列有卖方一旦收到信用证后立即支付佣金、履约金的条款,为买方骗款埋下伏笔。

1、利用可转让信用证的诈骗。

以我国外贸单位为受害人为例。

国外一些不法分子在实施诈骗时,一般不直接与我外贸部门发生业务关系,而是利用香港这一国际转口贸易中心,通过中间商以转让国外原开证行信用证的方式进行。

其特点是,(1)交单期和有效期在香港,交单期很短,如载明“提单签发日7天之内应寄至香港转让银行”。

此类可转让信用证因交单期限短,很容易造成逾期交单,有效期在香港,国内外贸单位很难控制。

(2)付款条件为香港转让行收到国外原开证行付款后,再付款给国内公司。

这种做法名义上是信用证,实际是托收的方式,从而将风险转嫁给了国内外贸部门,一旦原开证行或进口商资信不好,将造成出口商即外贸部门的损失。

2、利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往往附有限制性条款,如要求船舶公司、船名、装运港、卸货港等需待开证人通知才能确定的规定,而这些附加条件是受益人无法单独做到的,如开证人不及时通知,不发修改书等,会造成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信用证不能生效或单证不符而遭到拒付。

所以此类信用证实质上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开证人,而将交易对方置于受制约的被动地位,使当卖方得不到买方即开证人的及时通知而造成逾期发货时,就会损失质押金、佣金。

由于“软条款”信用证是真证,不同于伪造的信用证,所以其手段更隐蔽,欺骗性更大,造成的损失也十分严重。

(三)对银行的欺诈。

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是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以“空”信用证,行骗通知行的信用证诈骗。

例如:我国的一家公司,在1991年6月27日持国内某银行通知的三个信用证到该行申请办理打包贷款,金额近700万美元,经查实,这实际上是一起国外客户与国内公司相勾结,企图诈骗通知行巨额打包贷款的一起诈骗案。

这则案例中,骗犯同时扮演了基础贸易中的买卖双方,既演了申请人角色,又扮演了受益人角色,而按照信用证方式的基本特性,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单证相符,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这样,如果受益人和申请人相勾结,隐蔽性极大,不明真相的银行很容易受骗。

三、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与控制(一)买方对策。

1、选择资信良好的贸易伙伴。

这是最重要并且最有效的防止欺诈的手段。

大多数的欺诈就是因为对交易对方的资信没有很好的调查,贪图小利而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因此,从事国际贸易的买方,应通过银行,卖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会、行业协会或驻外机构等对卖方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起完备的供方档案,在安全的基础上争取最大的利润。

2、随时了解船舶、货物信息。

Lioyd`s Maritime Directory中有大部分国际船东或船舶代理人,买方可通过船东去查询是否有提单上注明的货物。

买方还可向装运港海关了解船货情况。

一旦发现卖方有欺诈行为,可在取得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争取银行的支持。

3、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

对于买方来说,选择FOB价格术语要安全一些。

买方自行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运公司承运货物,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可杜绝卖方单独或勾结船东进行欺诈。

4、在开立信用证时,对卖方提出的单据作出严格要求。

除了三种必须的基本单证外,还要要求卖方提交一些不易伪造的文件,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

例如:可以指定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如SGS(瑞士通用鉴定公司)和Liyod(劳合社)的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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