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1)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1)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支付保障工具,但同时也存
在着欺诈风险。
信用证欺诈是指在信用证交易中,通过伪造、篡改、虚假陈述等手段骗取款项的不正当行为。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主要包括:伪造信用证、篡改信用证、虚假
陈述、偷换货物、虚开发票等。
这些欺诈行为可能会给出口商和进
口商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到国际贸易的信誉和稳定性。
为了防范信用证欺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信用证的收到应及时进行
核对。
2. 熟悉信用证的条款和规定,确保合同条款与信用证条款一致。
3. 仔细检查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确保发货前与信用证一致。
4.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集中管理信用证、发货单、提单
等相关文件,保证信用证交易中货物的流程透明、安全。
5. 选择信用度高、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避免与信用不良的企
业进行交易。
6. 合理利用保险、保证金等支付保障工具,确保在发生欺诈时
能够得到及时的赔付。
综上所述,信用证欺诈是国际贸易中需要警惕的风险之一。
企
业应对信用证交易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信用证交易
的安全、稳定和有效实现。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论文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但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及银行只对单证作表面审查这三大特点,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欺诈案件屡屡发生。
只有加强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的认识,才能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依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地遏制。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性原则单证相符软条款风险防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因为它在原有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了银行信用,解决了远隔万里的贸易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因此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方式。
但是,由于信用证内在的特性及交易的基本原则所固有的理论缺陷,致使近些年来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
本文将对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作初步探讨,以加深对信用证的认识、加强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并采取有效的救济手段。
一、对信用证欺诈的认识(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表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号出版物)(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以下简称)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者承兑支付受益人而出具的汇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作为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之一,其一定程度的可靠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信用证给国际贸易输入“生命血液”的同时,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产生,严重动摇了信用证本身的安全性,给国际贸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国际商会不是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定义,加上各国法律对欺诈的规定不同,因此目前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各国的国内法。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信用证是什么?信用证,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买卖双方的一个保证:买家通过银行向卖家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卖家只要按照约定交货,银行就会付款。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有人给你撑腰,你敢放开手脚,哈哈!但,虽然听起来很不错,可这背后却藏着不少风险。
2. 信用证的风险2.1 风险一:买家违约首先,买家的违约是个大问题。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做了货,结果买家一声不吭,直接跑路了,简直让人心痛不已。
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会介入,但你心里的那份失落和焦虑可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毕竟,信任建立得不易,轻轻松松就给推翻了,真是让人心累。
2.2 风险二:卖家不按约然后就是卖家不按约。
这情况同样让人抓狂。
你准备了货物,结果卖家一忙,搞错了规格、数量,甚至干脆给你送了个空箱子。
那时候你就像是掉进了一个黑洞,想要追究责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下手。
哎,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在做生意时,要认真审核每一个细节,不然可就得为一时的疏忽付出惨痛的代价。
2.3 风险三:银行信用风险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银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大多数银行都还算靠谱,但总有些小银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万一哪天银行跑路了,你的货和钱就成了泡影,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所以啊,在选择银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选了个“小霸王”给自己添麻烦。
3.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3.1 签订合同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得从签订合同开始。
在合同中,要把所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留死角。
这就像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得有你名字,买卖合同上同样得清楚明确,谁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如果出问题,至少能有个底儿,心里也踏实。
3.2 选择可信赖的伙伴再者,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谨慎点。
就像交朋友一样,别光看表面,得多花点时间了解对方。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对方的背景,听听圈子里的人怎么说。
交朋友讲究的是“以诚相待”,做生意更是如此,大家都有了信任,合作才会顺利,生意也能做得风生水起。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分析一、信用证的基本原理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简而言之,它是银行为申请人(进口商)开立的一种保证性文件,对出口商的付款进行保障。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双方权益,有效地规避了进口商和出口商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第二,提升了出口商的信誉度,因为信用证是由银行开具并保证的,这意味着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通知后就能放心发货,而且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能确保收到付款。
二、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1. 延期付款风险在信用证交易中,延期付款风险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形式。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规定了进口商应当在特定时间内支付款项,但是如果进口商延迟支付,出口商就会面临资金周转不灵、融资成本增加等问题。
防范措施:遵守信用证规定,规避延期付款风险,同时合理安排资金和采取融资措施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延期支付情况。
2. 不可撤销信用证风险信用证通常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意味着信用证的开证行不可更改或撤回。
有些进口商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要求开证行撤销或修改信用证,这样就会给出口商造成损失。
防范措施:出口商应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就能充分了解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如果遇到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况,应尽量避免对信用证进行修改,避免给出口商带来损失。
付款违约是指进口商未能按时或全额偿还到期的信用证付款。
这是信用证交易中最为严重的风险,一旦出口商遭遇付款违约,就会导致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防范措施:为了规避付款违约风险,出口商可以要求开证行出具确认信用证,并通过与买方签署追索权转让协议等方式提高收款的保障。
1. 信用证监管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和支付的主体,它在信用证交易中具有重要性作用。
银行的监管层面主要是针对信用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把关。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还要对申请人进行实质的审查,以确保合同的执行风险。
2. 争议解决在信用证交易中,如果有发生争议,首先应当根据信用证规定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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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us n a d rsac 探 与 究 s si n eerhJ 讨 研 c o
6利用信 用证本身 的特 点进行诈 .
骗活动 , 利 用远期信 用证诈骗 。 由 如
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 受益 的单据 、 文件 行 骗 。 以是 买 方骗 取 卖 须开 证 申请 人 同 意 ,并 以修 改 书形 式 可
人) ,通 常是 卖方或 其指定 人付 款或 承 方 货 物 或 卖 方 骗 取 买 方 开 出 真 信 用 通 知 。⑧ 品 质 证 书 须 由开 证 申请 人 出 兑 支付 受益人 出具 的汇 票。 证 ,也 可 以是 直 接 骗 取 银 行付 款 。伪 具 ,或须 开 证 行 核 实 或 与开 证 行 存档
信 用 证 是独 立于 买 卖 合 同 或任 何 造 、 造 附随 的单 据 、 件 , 变 文 即伪 造 、 变 之样相符。④收货收据须开证 申请人
假 签 发 或核 实 。 其 他 合 同 之外 的交 易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造 与信 用 证 条 款 相 一 致 的假 单 据 、
履行 信 用 证 下其 他 义 务 的承 诺 不 受 申 使 用涂 改 的信 用证 等。 请 人 与开 证 行 或 与 受益 人 之 间 的基 础
用证 规 定 的 日期 签 发提 单 。 预借 提 单
3 骗取 信 用证 。 可 以是 开证 申请 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 .
关 系而 提 出的 索 赔 或抗 辩 的 约 束 。 因 人 骗 银 行开 具 信 用 证 ,也 可 是 他 人 骗 的 ,并 将 当天 的 日期记 载 于 提 单 签发 此 对 于 出 口商 来 说 ,只 要 按 信 用 证 规 取 他 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证 行 骗 。 日期 栏 内 。倒 签 提 单 和预 借 提 单 都 属 此 卖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所谓软 于 欺诈 行 为 。 外 , 方 为 了掩 盖 货 物 .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很常见的交易方式。
它可以保障卖方的支付,同时又可以保障买方的交付。
但是,信用证交易也存在一些风险,比如信用不良、付款延时等。
为防范这些风险,卖方和买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了解和评估对方的信用状况。
在确定交易前,卖方和买方都应该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掌握其过往交易记录和信誉评级。
这样可以在交易前评估对方是否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在需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2.确认交易文件的真实性。
在交易前,双方应核实所有涉及的文件,确认其真实性,避免借助虚假文件进行欺诈行为。
比如,检查销售合同及其附件,核对提货单、保险单等文件。
3.保险措施。
双方在交易中可以采取保险措施,比如运输保险、信用保险等,以保障交付和支付的安全。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任何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采用仲裁解决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跨国纠纷可能很难通过当地法律系统得到解决。
因此,卖方和买方可以在信用证的条款中议定仲裁解决方式,以确保在任何纠纷出现时可以公正地得到解决。
当出现信用证风险时,卖方和买方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救济:1.申请仲裁。
如果卖方或买方认为对方没有遵守信用证的相关条款,他们可以根据之前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申请,以得到公正的裁决。
2.向信用证银行提出索赔。
如果信用证涉及的银行没有履行其责任,会导致卖方或买方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向信用证银行提出索赔,以期得到赔偿。
3.采取法律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卖方或买方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
这种方式可能更为繁琐和耗费时间,但如果需要的话,它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安全的交易方式,但仍存在一些风险。
以预防为主,做好交易前的各种准备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同时保留救济的权利,这是卖方和买方的智慧之选。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摘要:文章结合UCP600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简要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并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法律救济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欺诈例外信用证指的是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承诺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金额的书面文件。
作为现代国际社会中一种最为常见的贸易支付手段。
目前,世界上有1,3的国际贸易采用了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在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卖方卖给开证行的是已经装运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由于开证行只关心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相符,不管事实上货物是否已经装运,只管“买单”,不管其他。
所以,这种单据交易,既是特点,也是信用证的“阿基琉斯之肿”,经常为不法分子进行信用欺诈提供可乘之机。
因此,如何辨别和防范各种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后,如何正确使用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文章所要分析和探讨的问题。
1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形式“世界上没有制度可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非但如此,信用证的做法本身从未想去对付欺诈。
”关于信用证欺诈,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并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做出规定。
国内有学者将信用证欺诈表述为:①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信用证下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的共同特征。
②所谓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包括信用证交易和基础交易),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
对上述两种观点,文章赞同第二个,因为其较大涵盖了信用证欺诈的特点,更能够诠释这种欺诈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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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
【摘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美国《统一商法典》一方面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但同时也承认有例外。
【关键词】信用欺诈;防范;救济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
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可靠性更强。
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中,因难以掌握对方资信情况而产生的互不信任,也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自19世纪出现以来,得到广泛采用,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占日常世界贸易的70%以上。
然而,信用证并不完美。
在信用证法律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它是规范跟单信用证运作规则的国际惯例。
我国银行一般也以该惯例作为跟单信用证业务运作的主要依据。
跟单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抽象原则”,即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向卖方付款。
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
人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与提单记载完全不同的货物,甚至伪造提单销售根本不存在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款后所拿到的货会出现“货不对板”,或者是完全不沾边的两种货物。
于是,信用证“欺诈”就难免产生。
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一般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那么,该如何应对信用证欺诈呢?我认为,应该从防范与救济两个层面来着手。
1、慎重选择交易对象,这是防范。
首先是要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
这包括买方和卖方相互之间的资信了解,也包括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
其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和卖方的资信调查,国际商会在《操作指引》的“前言”中有一句名言:“了解对手比了解怎么做更重要。
就是告诫从事信用证业务的商家和银行,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要进行交易。
因此,对买方来说,缜密地调查卖方的信誉,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成为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重要前提。
2、规范业务操作。
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
在做大宗进口交易时,最好到起运港当场验货。
对
银行来说,规范业务操作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假冒信用证的问题经常出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
银行审查稍不谨慎,便会带来巨大损失。
3、在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供各种检验证明或其他证明性质的单据或在信用证中附加特别条件。
不装、短装货物的欺诈是不法商人在利用信用证中银行只核对单据而不查验货物的特点,而在装运货物时捣鬼。
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应特别谨慎小心,在规定卖方提交单据时,除要求提供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一般性单据外,视卖方信用的好坏、往来关系,可要求卖方提交公证报告,或规定在检验结果符合买卖契约规定的规格时,方予以承兑、付款。
如果买方公司在出口地设有机构,可由该机构开立检验货物的证明书,以此进行承兑、付款。
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提供反担保,以此保证卖方交付的货物符合买卖契约规定的品质。
4、“信用证欺诈例外”规则,此为救济。
信用证自它产生之日起,其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提供银行信用保障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而并非是为了防止欺诈。
实际上,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的发生。
然而,没有任何商人合情愿成为欺诈的牺牲品,尤其在信用证欢诈,其所涉及的数额往往巨大。
为了打击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判例提出了以在不破坏信用证机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欺诈受害者的原则,即在承认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承认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同时,允
许特殊情况下存在例外。
如果银行在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的能证明卖方有欺诈行为的证据,买方就可以要求银行停止对卖方付款,或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布禁令,禁止银行付款;同时,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义务对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而实际含有欺诈内容的单据付款。
这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援引欺诈例外原则,对受信用证欺诈的银行实行民事救济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开证行行使拒付权,拒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二是开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
相对而言,前者是银行主动救济行为,而后者属于银行的被动救济。
对于信用证欺诈,《法典》及判例一方面肯定法院有权发出禁令,另一方面也对禁令的运用进行了限制。
具体地说,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法院的禁令必须以有无欺诈为根据。
二是所受损失的程度应以无法弥补为取证的标准。
美国的上述做法,既维护了独立抽象性原则,又允许其例外的存在并给予限定,比较好地适应了交易的需要。
我国的法律还缺少针对性的措施。
当前,面对我国具有蔓延势头的信用证欺诈,我们应借鉴美国的做法,从而制止信用证诈骗势头的蔓延,保护我国当事人的权益。
与此同时进出口当事人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