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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中的索赔

国际工程承包中的索赔

国际工程承包中的索赔一、工程索赔的定义及法律根底〔一〕定义索赔是国际上通用的工程术语,是国际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是对外承包企业利用客观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双赢性获取补偿的经济活动。

朗文词典对索赔〔claim〕一词所下的定义为:作为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权利提出的有关某一资格、财产、金钱等方面的要求。

美国AIA文件A20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件〞〔1987版〕中第4.3条对索赔的定义为:索赔是某一方为维护其权利而提出的要求或主X,以期对合同条件进展调整或解释,进展支付,延长工期或其他对合同条款的放宽。

“索赔〞亦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与合同有关或无关的其他争议及问题。

CLAIM 一词也可译为权利要求,权利主X、债权、请求权等。

在工程工程管理中,索赔的概念不是指一般的权利要求,而指合同中一方由于尽了比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之外更多的义务或者是自身的权益受到伤害时,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的对自身权利的补偿要求,也就是说,它不包括完成原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得到的权利。

〔二〕索赔的特点1.客观性必须确实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事件,并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提出索赔方的工期或施工本钱已造成影响。

2.合理性索赔要求应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由于事件发生对提出索赔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3.合法性事件非提出索赔方自身的原因引起,按照合同条款对方应给予补偿,索赔要求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三〕索赔的法律根底1.合同条款本身各种承包合同中都有按照合同条款进展工期、费用索赔的机制。

这些索赔是根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通常由咨询工程师负责处理,由于是来自合同的索赔,因而通常被称之为合同索赔。

2.违反合同除了合同索赔外,承办商可以根据法律对违反合同所造成损失进展索赔。

这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索赔,这种索赔的成功取决于承包商能否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业主或工程师违反了合同中的一些明确的或隐含的条款,并且因此而使承包商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要求对损失进展赔偿。

国际工程索赔—第二章

国际工程索赔—第二章

(2)地基变化索赔 (3)工期延误索赔 (4)加速施工索赔 ( 5)不利自然条件或障碍索赔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
(10)设计图纸延交索赔 (11)拖延付款索赔 (12)物价上涨索赔 (13)业主风险索赔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比正常的气候条件要严重的恶劣气候条件,如大雨、暴雪等。
(6)工程变更索赔 (14)不可抗力索赔 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
( 7)合同文件错误索赔 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
(15)业主违约索赔
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特大暴雨在工程施工合 (8)暂停施工索赔 (16)法律法规变化索赔等 同中一般被认为是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仅补偿工期而不补偿费用。
第二章:国际工程索赔的依据
2、按索赔目的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准的文件。 (8)来往信函 主要指:业主的工程变更令、加速施工令、工程单价变更通知、口 头变更确认函、对承包商问题书面回答等。 (9)会议纪要
第二章:国际工程索赔的依据
(10)现场记录
施工日志、施工检查记录、工时记录、施工机械使用记录、材料使
用记录、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进度记录等。 (11)现场气象记录
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国际工程索赔的依据
二、索赔分类方法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 1、按索赔发生原因分类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 ( 1)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 (9)终止合同索赔 气候条件。
第二章:国际工程索赔的依据
(5)计日工表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内容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内容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内容我是(公司名称)的法律代表,我们代表公司提出此次索赔请求。

在这封信中,我将向您详细说明我们公司对国际工程施工项目的索赔请求。

1. 项目背景(公司名称)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工程施工的公司,我们在全球范围内承接各种规模的工程项目。

在这次索赔中,我们代表公司申请索赔的项目是位于(项目地点)的一座大型工程项目,该项目由(客户名称)委托我们承建。

该项目的总价值为(金额)。

由于一系列不可抗力和客户原因,项目已经延迟超过(时间),导致我们公司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 索赔原因2.1 不可抗力原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公司遇到了一系列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地质条件不佳、政治动荡等。

这些因素造成了工程进度的严重延误,使得我们不得不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导致了公司成本的大幅提升。

2.2 客户原因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外,客户的行为也给项目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延误。

客户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频繁修改设计方案、违约违约等行为,严重干扰了我们公司的施工计划,导致工程进度无法按时完成。

3. 经济损失计算由于项目的延误和客户行为的影响,我们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延误增加的人力物力成本、利润减少、合同履行能力受损、名誉受损等。

根据相关文件和数据,我们公司的经济损失总计为(金额)。

4. 索赔要求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公司要求客户支付给公司的经济赔偿为(金额),以弥补公司因工程延误和客户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5. 结语作为一家专业的国际工程施工公司,我们一直本着诚信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与客户合作。

然而,由于项目的不可控因素和客户的行为,我们公司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决定提出此次索赔请求。

我们相信法庭会给予公正的判决,并维护我们公司的权益。

感谢您对此次索赔请求的关注。

此致敬礼(公司名称)法律代表(日期)。

国际工程合同索赔

国际工程合同索赔

国际工程合同索赔一、背景某国际工程项目,甲方为业主,乙方为承包商。

双方根据《国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规定,就本项目的施工、管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延期,乙方因此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损失。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决定向甲方提出索赔。

二、索赔内容1. 延期索赔: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项目延期,乙方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延期赔偿金。

2. 成本增加索赔:由于项目延期,乙方需要承担额外的人力、物力等成本支出,因此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成本增加赔偿金。

3. 利息索赔:由于项目延期,乙方需要承担额外的财务费用,因此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赔偿金。

三、索赔依据1. 合同条款:乙方的索赔请求均基于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延期赔偿、成本增加等方面的约定。

2. 法律法规:乙方的索赔请求符合相关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证据材料:乙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索赔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索赔程序1. 乙方应在发现索赔事项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详细说明索赔原因、依据和金额。

2. 甲方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实,并与乙方协商解决。

3.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仲裁或诉讼。

五、结语在国际工程合同中,索赔是一种正常的权益保障手段。

通过本文提供的国际工程合同索赔范本,希望能为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一定的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请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确保合同的公正、客观执行。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方式(3篇)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方式(3篇)

第1篇一、工期索赔1. 因业主或其他相关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承包人可以要求延长工期。

这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下:(1)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或场地;(2)业主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3)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程延误。

2. 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

业主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延长工期的具体事宜。

二、费用索赔1. 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可以要求增加费用。

这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下:(1)业主要求增加工程量或改变施工方案;(2)由于设计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2. 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向业主提出增加费用的申请。

业主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增加费用的具体事宜。

三、损失索赔1. 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下:(1)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受损;(2)由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停工、延误或损失。

2. 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向业主提出赔偿损失的申请。

业主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赔偿损失的具体事宜。

四、反索赔1. 当业主认为承包人违约,导致业主遭受损失时,业主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

2. 反索赔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2)承包人未按时交付工程;(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3. 业主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的申请。

承包人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反索赔的具体事宜。

五、索赔证据的收集与整理1. 承包人在提出索赔时,应收集并整理以下证据:(1)合同文件;(2)施工现场记录;(3)工程进度表;(4)工程照片;(5)工程检查和验收报告;(6)工资单据和索款依据。

2. 索赔证据的收集与整理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3篇)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3篇)

第1篇一、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成因1. 风险分担不均: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由于买方市场规律的影响,风险主要落在承包商一方。

为了弥补风险损失,承包商往往通过索赔来获得补偿。

2. 施工条件变化: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如不利的自然条件、人为障碍等,可能导致设计变更、工期延长和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3. 工程变更:工程师在发现设计、质量标准或施工程序等问题时,会指令承包商进行工程变更,如增加新的工作、改换施工材料等,这些变更可能导致新的施工费用或工期延长,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4. 工程拖期:由于天气、水文、地基等因素的影响,大型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工期拖延。

在分析拖期原因和责任时,合同双方可能产生分歧,导致承包商的计划外施工费用得不到补偿,从而引发索赔。

5. 业主违约:业主未按规定为承包商提供施工条件、未按规定时限支付工程款或工程师未按规定行事,均可能导致承包商提出索赔。

二、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流程1. 确定索赔意向:承包人发现损失后,应尽早向有关方面告知索赔意向。

2. 收集索赔依据:包括工地会议记录、来往信件、施工备忘录、施工进度表、工程照片、施工记录、工资单据等。

3. 编制索赔报告:详细描述索赔事件、损失原因、索赔金额等。

4. 提交索赔报告:将索赔报告提交给业主或其他相关方面。

5. 谈判与调解:双方就索赔金额、工期等问题进行谈判,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调解。

6. 裁决与执行:根据合同约定或调解结果,业主或其他相关方面支付赔偿款项。

三、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意义1. 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通过索赔,承包商可以弥补工程损失,降低风险。

2. 促进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索赔过程要求承包商具备工程技术、施工经验、合同知识、法律经济基础及外语等方面的能力,有助于提高承包商的整体管理水平。

3. 促进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健康发展:合理的索赔机制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总之,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是承包商在工程承包活动中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最新整理)国际工程项目施工索赔


6
根据法律规定或侵权法提出的付款主张
是否构成索赔 是 是 是 是 是
2021/7/26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Contract Claim
10
索赔的分类
施工合同索赔
依合同提出的索赔 Contractual Claim
依据法律提出的索赔 Ex-contractual Claim
是否构成索赔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是 否

2021/7/26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Contract Claim
9
序号
事项
4.6 承包商提出的管理费和利润支付主张
4.7 承包商对融资费用提出的付款主张
4.8 承包商在有权延期期间派生的付款要求
5
不当得利/按劳计酬(quantum meruit)
承包商发出通知、描述事件或 丧失权利(第20.1款)
承包商保留当时的记录和工程 师检查文件(第20.1款)
承包商递交全部索赔和支持文 件(第20.1款)
工程师原则回复、批准或否决 索赔(第20.1款)
工程师签发实际发生金额 (第20.1、14.6款)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Contract Claim
2021/7/26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Contract Claim
26
1987年红皮书工期索赔条款结构
第53条索赔程序
第44条竣工期限的延长
第6.3

和6.4
12.2






国际工程索赔第二章国际工程索赔的依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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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工程索赔的依据
案例2-2
索赔过程:承包方(正方): 1.根据工程项目合同文件 (1)招标文件中多处描述管道沿线的地理、地质条件甚好,约10km管 线需在岩石下埋设。 (2)业主在合同文件中关于管道沿线内地质资料非常少。 (3)承包商在短暂时间内,进行了力所能及的现场勘察,对岩石段估 为70km进行报价。 (4)承包商在实施合同过程中认真努力,克服重重困难,保证质量, 提前工期,给业主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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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工程索赔的依据
第一节 国际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 一、常用证据资料和依据 13.财务记录 指:每月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业主工程进度款支付单、设备材料 和零配件采购单、工程开支月报等。 14.市场信息资料 15.先例与国际惯例 针对合同中没有索赔依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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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工程索赔的依据
索赔要求:承包商认为此属招标文件错误,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要求 业主赔付承包商需额外交纳赔的依据
第一节 国际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
二、案例
案例2-1 业主反索赔依据:1.合同通用条款:“承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国的一切 法律”,“承包商应交纳税法所规定的一切税收”等。 工程师审查:上述失误的原因是业主的编制招标文件人员不熟悉中国的 税法和税种,不了解有两个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处理结果:索赔发生后,业主向国家申请并获得批准免除了该水电站工 程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已交纳的92万元人民币税款,双方谈判,由 业主给予50%补偿。 案例评述:招标文件中的错误,应该由业主负责,但投标方对招标文件 某些项也有审查确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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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工程索赔的依据
第一节 国际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 一、常用证据资料和依据 6.合同条件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报告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报告一、背景及工程概况本工程为某国首都的一条重要交通干线,全长约10公里,主要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等。

我国某工程承包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作为主要承包商,承担了该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及保修等任务。

工程合同总额为XX亿人民币,合同工期为36个月。

工程自开工以来,各方面进展顺利,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可预测的问题,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和工期延误。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包商现向业主提出索赔。

二、索赔事项及理由1.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在工程执行过程中,该国发生了严重的政治动荡,导致工期延误6个月。

此外,受国际石油价格波动的影响,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成本增加XX万元。

根据FIDIC合同条件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2. 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了多次设计变更,包括增加某些设施、修改某些参数等。

这些变更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和工期的延误。

根据FIDIC合同条件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3. 业主违约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

根据FIDIC合同条件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应承担因违约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

4. 工程师指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指令承包商暂停施工、修改施工方案等,导致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

根据FIDIC合同条件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工程师指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三、索赔金额及工期顺延根据上述索赔事项,承包商提出以下索赔:1.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工期延误6个月,额外费用XX万元;2. 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工期延误3个月,额外费用XX万元;3. 业主违约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工期延误2个月,额外费用XX万元;4. 工程师指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工期延误1个月,额外费用XX万元。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引言在国际工程施工领域,索赔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涉及到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和争议。

施工索赔是由承包商提出的要求,以补偿因为发生了一些额外费用或者损失而对合同造成的经济影响。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索赔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对工程索赔的处理和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概念、类型、原因、处理方式等方面展开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概念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是指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导致额外费用或者损失,提出的要求,主要是为了补偿因外部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索赔通常是在工程合同签署后,由于一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工程进度、费用等方面发生变化,承包商提出的一种经济要求。

通常情况下,施工索赔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出,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依据,以确保索赔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施工索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因为形势的变化而导致的经济风险和损失。

二、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类型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类型多种多样,根据索赔的原因、性质和要求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索赔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 造成损失的索赔:主要是因为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损失的索赔。

这类索赔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来证明索赔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 设计变更的索赔:主要是因为工程设计变更导致费用增加、材料变更等原因而提出的索赔。

这类索赔通常需要提供变更通知和变更协议等文件来证明索赔的合理性。

3. 隐藏工程量的索赔:主要是因为工程现场出现的隐藏工程问题导致费用增加等原因而提出的索赔。

这类索赔通常需要提供现场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来证明索赔的合法性。

4. 违约责任的索赔:主要是因为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产生损失而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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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索赔时效及其影响(摘自品博国际工程咨询)1 FIDIC合同索赔时效的规定FIDIC合同1999年版新红皮书、黄皮书、银皮书、国际多边发展银行协调版2005年版、2006年版和2010年版合同通用条件第20.1款规定:“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工期延长和/或任何额外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

该项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件或情况后的28天内发出。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不得延长竣工时间,承包商亦无权获得额外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索赔的全部责任。

否则,应适用本款的下述规定。

”按照FIDIC合同第20.1款的明示规定,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时效为28天,即自承包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索赔事件后的28天发出,否则,承包商丧失任何工期延长索赔和/或额外付款的权利,而业主可以免责。

因此,根据第20.1款的规定,28天的书面索赔通知是索赔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

在使用FIDIC合同1987年第4版的情况下,第53.1款规定:“尽管本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承包商根据本条款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索偿任何额外付款,他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递交给业主”。

对于1987年第4版第53.1款的规定,英国普通法中存在两种解释,一是此类规定不能构成索赔的前提条件,即使承包商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18天提交书面索赔通知,也不能因此否决承包商的索赔权利;二是此类规定构成索赔的前提条件,即承包商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丧失索赔权利。

在实践中,(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对此项规定存在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

在使用1987年第4版FIDIC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没有将28天视为索赔时效,但在作者索赔的也门公路项目中,在使用类似的FIDIC合同1977年第3版时,(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因此丧失索赔权利。

在使用FIDIC合同1999版、2005、2006和2010版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均将28天视为承包商索赔的索赔时效,并要求承包商出示证明28天提出书面索赔通知的证据,用以证明承包商在28天内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从而有权索赔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

2 中国承包商的主要问题在索赔事件或情况发生后的28天内未能提交书面索赔通知的现象,造成承包商因此丧失索赔权利,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中国企业从事的国际工程项目中。

通过对10多个国际工程项目中10多万封业主和承包商的往来信函、会议纪要和合同文件的分析,中国承包商未能在索赔事件或情况发生后的28天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的主要原因在于:(1)中国企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存在缺失,重技术,轻管理,不懂或不理会合同和法律。

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普通存在的技术过硬,管理能力弱,合同管理差的现象。

(2)国内外对法律和合同的巨大文化和观念差异,导致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成为弱项。

国内施工企业将国内轻视合同的文化和观念带到国际工程项目中,必然与国外重合同、讲规范和严格执行监理制度的施工制度形成巨大反差。

(3)中国企业合同管理观念淡薄,索赔意识弱化或缺失。

在上述12个实证索赔案例中,中国企业普遍存在在出现索赔事件或情况时,根本无法意识到这些事件或情况将会导致索赔,因此,错失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提出书面索赔通知。

以某实证索赔案例为例,业主在项目开工直至1年后才提供符合要求的GPS基准测量点,但中国承包商在与业主长达半年的工地会议中,每次要求业主提供GPS基准测量点,但直至半年后聘请了国外的合同专家,才向业主发出了书面索赔通知,(监理)工程师根据FIDIC合同第20.1款的规定,以承包商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提出书面索赔通知为由,否决了承包商的工期延长和额外费用索赔。

(4)中国很多企业普遍存在怕提出索赔得罪业主和影响与业主关系的心理,或者害怕或胆怯提出索赔要求,主动放弃索赔权利。

但当发生工期延误,承包商无法按时完工,业主提出巨额工期罚款或误期损害赔偿费时,承包商没有可以与业主谈判和对冲的筹码,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合同管理人才短缺,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缺乏。

在中国大型承包企业中,集团总部或公司总部级的合同管理人员十分缺乏。

在项目经理部层级,则更是出现了大多数合同管理人员不懂合同,或者合同管理能力弱,或是出现了业主违约而不敢维权的现象。

与技术不同,合同管理是复合型知识体系,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不仅需要知识、能力和语音,还需要阅历、经验和胆识,中国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 索赔通知的成立FIDIC合同第20.1款规定承包商发出书面索赔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但FIDIC合同并未明示规定索赔通知的格式,或者什么样的通知才能构成一份合格的索赔通知。

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对书面索赔通知认定的问题。

承包商认为其提交的信函构成了一份合格的索赔通知,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提交的信函不能构成索赔通知,因此否决承包商的索赔权利。

从实证索赔案例看,按照FIDIC合同的规定,下述情况构成一份合同的索赔通知:(1)信函标题标注为“索赔通知”,或者“索赔意向通知”等含有索赔文字的信函。

(2)信函标题没有标注“索赔通知”或“索赔意向通知”文字,但信函内容中写有“承包商保留索赔权利”,或“该函件将视为第20.1款项下的索赔通知”,或“索赔不可避免”等此类文字的信函。

(3)信函中某处只要写有“索赔”或“要求补偿或赔偿”之类文字,哪怕仅有一个此类文字的信函。

如果信函内容仅说明事件或情况,而承包商没有在信函中出现“索赔”文字,则可能出现此函是否构成索赔通知的争议。

一般而言,如果承包商仅仅描述事件或情况,而没有明示提出索赔要求,则应认为此函不构成索赔通知。

建议中国企业规范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在发生索赔事件时,以索赔通知为标题发出索赔通知,避免出现是否构成索赔通知的争议。

根据FIDIC合同规定,承包商不能采取防御性的措施,在项目开工时,在索赔事件尚未发生之前,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一份声明,主张无论何时发生索赔事件,本声明均构成索赔通知。

4 索赔事件发生时间的界定FIDIC合同第20.1款规定索赔通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提出通知。

在多个实证索赔案例中,特别是在工程实践中,索赔事件的发生可分为两类:(1)瞬间发生或持续时间短暂的事件;(2)持续发生的事件。

对于瞬间发生的事件或持续时间短暂的事件,例如爆炸、当地居民的非持续性干扰或暴雨等,承包商能够在FIDIC合同规定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

但对于持续性的事件,例如时长为一个月、两个月、六个月或更长时段的事件,何时起算索赔时效成为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争执的焦点。

承包商能否在持续发生事件的过程中,即超过首次发生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或者在持续性事件结束日期之后,主张自己的索赔权利,在实证索赔案例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否决了这项主张。

因此,承包商应该在持续发生的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否则,丧失索赔权利。

英国普通法判例支持这项主张,即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则丧失索赔权利。

在Tersons Ltd Stevenage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1963)案[1]中,根据ICE合同条款第52(2)款规定,承包商负有义务在索赔额外付款时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

根据第52(4)款,进一步要求承包商递交额外付款的月索赔金额的通知。

在收到工程师图纸的大约6个月后,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了打算索赔额外付款的通知。

上诉法院判决仲裁庭的裁定符合合同第52条规定的,对任何变更提出索赔须递交书面通知的前提条件,即使没有递交月索赔金额的通知,但承包商应尽快地就特定事件发出充分的通知。

法院判决承包商未能遵守索赔的时间要求,无权就图纸中的变更提出索赔。

FIDIC合同2005、2006和2010版对1999版FIDIC合同第20.1款进行了修订,明示规定在持续性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保存当期记录,按月递交索赔详情,并在持续性事件结束时递交此项事件的最终索赔报告。

5 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验证FIDIC合同第20.1款规定“该项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件或情况后的28天内发出。

”在上述12个实证索赔案例中,承包商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became aware, or should have become aware of)”产生争议。

产生争议的焦点是承包商是否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由,主张其未能在28天发出索赔通知,是否依然有权进行索赔。

在此类争议中,从法律实践和普通法判例看,“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很难成为一个客观标准,在索赔权利人在没有按时行使权利时,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为理由延长索赔时效,主张索赔权利仍然成立,作为索赔权利人免责的理由将无法成立。

索赔权利人不能以“我在事件发生28天后,我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由,主张其在28天后递交索赔通知的行为仍然有效。

6 索赔时效对承包商索赔权利的影响在上多个实证索赔案例中,由于普遍存在中国承包商没有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从而导致丧失索赔权利的现象,因此,FIDIC合同第20.1款中的索赔时效对中国承包商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中国承包商在项目建设初期不关注或不知道索赔时效的规定,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造成在项目建设中后期无法按时竣工,导致巨额工期罚款或误期损害赔偿费时,而再想起索赔权利时,由于索赔时效条款的限制,承包商已丧失了索赔权利。

在国际工程实践中,索赔时效规定还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引起承包商索赔的索赔事件可分为两类:(1)显性事件,是指承包商容易判断的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例如当地居民的干扰、业主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爆炸、战争、恐怖活动等。

(2)隐性事件,是指在事件或情况发生时使承包商不易察觉的事件或情况,例如工效损失索赔、施工方法的改变事件、某些技术问题可能导致的索赔事件、变更导致的索赔等。

在实证索赔案例中,中国承包商对于显性事件,例如当地居民的干扰,均能够在事件发生当日或次日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

但对于隐性事件,例如工效损失、施工方法的改变、变更导致的索赔和图纸改变等,均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从而导致承包商丧失索赔权利。

在承包商无法对隐性事件根据FIDIC合同第20.1款的规定在28天发出索赔通知时,承包商丧失了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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