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莼湖镇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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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篇一:xx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Xx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县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拓宽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是各级政府机关和各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需要。

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不断强化责任,完善制度,改进方法,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目的,以群众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为重点,通过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推动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实行政务公开,应坚持公开的广泛性、实用性、彻底性原则。

凡是企业、群众办事经常会碰到的制度,应全部向社会公开;凡是与群众直接相关的制度都必须公开。

并做到公开的制度具体实用、简便易行,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实行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

公开的内容要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真实、准确。

第六条实行政务公开,应坚持公开与保密、对内与对外、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事项外,一律都应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对涉及改革发展的政策和决策,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应作为公开的重点;涉及单位内部的一般事务,可不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条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公开内容,应结合实际确定各自的公开重点和制定具体的公开方案和办法。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范围第八条政务公开的范围是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单位。

第九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对内公开内容1、内部管理制度;2、财务收支情况(含债权债务);3、岗位职责;4、单位领导活动情况。

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政务公开公示制度政务公开公示制度是指政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进行公开,为公民、组织提供透明、规范、权威、便捷的公开信息服务的体系和机制。

政务公开公示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和保障,也是社会信任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政务公开公示制度的概念、历史演变、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概念政务公开公示制度是一个包括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两个层面的制度。

政府层面是指政府在信息公开、公开决策、公开预算、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等方面进行公开;社会层面是指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参与进来监督政府履行公开信息和公开决策的制度。

政务公开公示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规范政府权力行使和管理,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增强社会公信力和政府公信力,保证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行使。

历史演变政务公开公示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从封闭、非透明到逐渐公开、透明的历程。

在中国,早在东汉时期,官方已经制定了“露布”等典章制度,要求政府每年定期公布圣旨、诏书、章奏等重要文件,向民众公开。

到了清朝,官方尤其是地方官府公布布告,除了表达政策宣传之外,更注重告知致富、福利、安全、祷告、求益等衍生活动,而这些活动正是人民最需要知道的。

近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政府公开与商业、社会的交流日益紧密,公示制度的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充和改革。

全球范围来看,欧美等西方国家在公共监督和民主化领域已经取得巨大进展,政府公开制度极为完善。

例如美国的《自由信息法》、英国的《公共档案法》、瑞典的《刑事档案法》等法律文件,为政府公开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这些国家的公开制度能够为公众充分了解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重要的保障。

现状我国政务公开公示制度在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政府官员的意识和能力都有所不足,往往不愿公开政府信息,通过非透明处理手段掩盖重要信息或不便公开的信息,这给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对决策的支持产生了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公众在利用和行使公开权的时候也存在诸多困难,例如难以找到相关官方网站和门户,获得的信息缺乏时效性和可读性等问题。

镇 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镇 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镇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的一种机制,用于对公共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进行审核和监管。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公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促进信息的公正、透明和质量,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信息公开审查制度通常由政府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执行,他们负责审核和监督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媒体发布的各类信息,包括政策文件、公告通告、统计数据、报告研究等。

在信息公开审查制度下,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发布信息前需要经过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合法和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此外,还会对信息的发布途径、时间和方式进行管理和规范。

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获取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信息,以增强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实现政府的透明化、促进社会公正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公开审查,可以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保护公众免受误导和欺骗。

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政府部门的规范运作和负责任的行政行为,增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信和沟通。

然而,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的实施也需要注意平衡信息公开和行政管理的关系。

在落实制度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公开的依据和原则,并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民权利。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
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以确保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的专业化和公正性。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甬资交管办〔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2020年版)》,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办制定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2020年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出让、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等列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项目的信息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是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主要包括决策、交易、监管、服务、交易主体信用记录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决策信息是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资源交易决策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涉及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等;交易信息是指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平台交易到成交的全过程信息,包括交易公告信息、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和变更信息等;监管信息是指行政监管事项信息和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投诉(举报)处理信息、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服务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交易平台办理各类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数据统计信息等;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等。

2024年网上三务公开制度(二篇)

2024年网上三务公开制度(二篇)

2024年网上三务公开制度为了加强“三务”公开工作,提高“三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镇党委、政府对本镇“三务”公开工作负总责,要保证“三务”公开规范、真实、全面、及时。

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三务”公开工作。

第二条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及基层站所应当将“三务”公开有关内容及时报送镇阳光农廉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资料应当包括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

第三条镇阳光农廉服务中心应当在____日内将报送内容审核完毕,并在农廉网相关栏目予以公开,同时要在村内公开栏杯公开。

第四条镇阳光农廉服务中心应当保证公开内容与报送内容相一致,公开内容与栏目名称相一致,并保证公开内容和图片大小适中,排列整齐。

第五条镇阳光农廉服务中心应当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各村“三务”网上及公开栏内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改正。

并将督查情况向镇领导和县农廉监管中心汇报。

网上农村农村三资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村____“三资”公开行为,提高农村____“三资”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____经济____应当每月定期将当月发生的财务事项送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审核报账。

第三条镇会计服务中心应当在下月上旬按规定将各村报审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同时录入三资监管系统,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在村内公开栏内公开。

第四条县农经部门管理人员对“三资”公开情况采取网上和实地监查相结合的办法,应按月在网上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三资”公开情况,必要情况下还应实地督查。

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后报送县农廉监管中心负责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乡镇或村。

第五条相关乡镇或村对存在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农廉监管中心。

第六条对于村级大额资产变动、重大资源经营等情况,村____经济____应按规定程序事先报乡镇审批,乡镇批准后应及时报县农经部门备案。

第七条县、乡镇农廉监管(服务)中心应当对村级“三资”重大变动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树立政府服务公众的理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接受政府委托的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即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途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治国原则,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透明和法治化,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公正和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重大工作进展和成果,不得隐瞒、歪曲或掩饰事实。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积极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获取途径和服务方式。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覆盖范围包括政府机关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报告、预算报告、统计数据、监督检查、诉求处理等信息。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政府工作的进程、结果、责任等信息,不得单纯公开形式,而忽略内容。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网上公开、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宣传展览等多种形式,并应当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广泛关注程度确定公开方式和途径。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公众需求和社会反馈,主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审核和信息发布三个环节,政府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依规向政府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审查处理,并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4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8年度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项目(指标)及标准分的通知》(甬考〔2008〕2号)和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县(市)、区2008年度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甬审管办〔2008〕8号)及《关于对市直部门2008年度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甬审管办〔2008〕9号)考核项目要求,其中政务公开考核项目今年主要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现将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考核指标的各项要求,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10分)1.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建立(明确),工作人员落实,任务分解到位,县(市)、区要求主管部门明确、工作网络建立。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常政办发〔2020〕11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1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规定,现制定本规范。

一、申请(一)申请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类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科研机构、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等〕、联系方式、申请的信息内容类别(如征地拆迁、财政、生态环境、教育、社会保障等)、申请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方式“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申请”“邮政寄送”和“当面提交”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上述方式的任意一种申请政府信息。

二、接收(一)接收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向本级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本级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组织与职责 (2)2.1 管理机构设置 (3)2.2 职责分工 (4)三、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5)3.1 信息公开的分类 (6)3.2 信息公开的范围 (8)四、信息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8)4.1 信息发布渠道 (10)4.2 信息发布流程 (11)4.3 信息更新与维护 (12)五、信息公开的审核与监督 (13)5.1 审核机制 (14)5.2 监督机制 (14)5.3 法律责任 (16)六、信息公开的培训与考核 (16)6.1 培训计划 (17)6.2 考核方式 (19)6.3 奖惩措施 (20)七、附则 (21)7.1 解释权归属 (22)7.2 生效日期 (22)一、总则为了加强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新闻传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本单位的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公共服务等相关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各级组织、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

本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组织与职责本单位成立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宣传工作人员。

宣传部门: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审定宣传内容,管理宣传渠道和媒介,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宣传工作。

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信息公开内容,配合宣传部门进行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民发[2000]186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民发〔2000〕186号2000年8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在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同时,指导乡镇政权机关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最近,中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会议专题部署了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要求2000年全国乡镇政府机关必须推行政务公开。

这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们党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抓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乡镇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各项工作的落脚点。

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基层站(所)的工作直接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

实践证明,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乡镇机关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是乡镇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服务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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莼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镇政务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镇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镇直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镇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

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

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2、以服务群众为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
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3、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

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镇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5、经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7、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8、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
9、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0、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1、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1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1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9、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
及其落实情况;
20、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镇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本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镇辖区内的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
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

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8、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条镇属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本部门的信息查阅指南和信息发布目录,报镇党政办审核后备案,报镇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镇政府及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

执法频率相对较低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书面说明。

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五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
换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镇党政办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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