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军队转业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七)
【军转干】2014转业考试公基行政法基本知识

【军转干】2014转业考试公基行政法基本知识军转考试专家认为,行政法作为军队转业干部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部分常考内容,懂得行政法是作为公务员必懂知识之一,为了考试顺利通过,为了将来的工作有章可循,建议考生们悉心钻研。
一、行政法基本概念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二、行政行为1.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重要法条《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设定重要法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军转干】2014转业考试公基民法学知识汇总3

【军转干】2014转业考试公基民法学知识汇总3重要法条《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5.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重要法条《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014军队转业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二)

2014军队转业干部考试备考资料-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二)5.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
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
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军转干部的确认是军转安置过程中的重要部分,也是第一环节,下文为确定军转对象的基本依据及具体步骤的相关阐释,希望为即将转业的军转干部提供参考。
1.确定军转对象的基本依据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基本依据是《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同时,还要根据部队体制编制调整任务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总政治部对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提出的具体原则和要求,根据干部补充的数量、专业、年龄、职级、发展潜力、身体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转业复员对象。
2.确定军转对象的一般步骤(1)干部队伍的基本情况摸底。
这是合理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基础。
主要包括:摸清干部队伍的编配、结构、进出计划及干部的政治思想表现、任职、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为确定转业复员对象做好准备。
(2)学习掌握政策规定。
是合理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前提。
(3)组织干部进行动员教育。
组织全体干部进行广泛的思想动员,政策规定明确,让干部了解掌握转业复员的名额、条件等。
(4)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由基层单位党委逐级上报转业复员对象人选,再由政治机关根据转业复员条件、指标,综合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科学提出干部拟转业复员对象。
而后再分别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委、领导意见,最后形成拟提交党委研究的建议。
(5)党委研究审定。
党委根据政治机关提交的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建议,开会研究审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党委会议要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照上级关于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标准、条件及有关要求,对拟定对象逐一进行讨论和审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6)上报审批转业复员对象。
各单位党委审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后,按时上报军区研究,最后报经总政治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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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军转备考指导:法律常识复习策略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备考指导:法律常识复习策略从近年来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查内容来看,所涉及的法律试题还是比较广泛的。
在考查复习重点中,已经为大家介绍了法律知识的测查重点,主要是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相关知识。
与其他公基知识相较而言,法律知识非常的繁杂和晦涩。
虽然在军转干公基考试中往往是入门级别的难度。
但对于很多军转干部来说,特别是工作中没有接触过法律专业知识的军转干部,法律试题还是比较有难度的,复习起来更不知如何下手。
就为备考2014年军转干考试的军转干部提供几招复习方法共参考:第一,注重理解。
法律并不仅仅是法条的罗列,它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考查考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单纯考查法条的题目已经很少了,相信以后必将退出公基考试。
所以要求考生要走出死记硬背、单纯识记法条的僵硬复习方法。
一定要注重理解法律的理论知识,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达到会应用、能做对题的目的。
第二,学会总结。
法律知识存在很多相似或类似的情形,很多知识点具有相关性。
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学会总结、多做总结。
可以通过列图表、编口诀的方式进行知识点的总结,这样还可以达到快速识记的目的。
比如,宪法中经常考到一个知识点,就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连续任职的规定。
这些规定散落的规定于宪法之中,我们就可以将其总结起来。
经过整理总结我们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如果像这样进行总结,以后再碰到这个知识点的考察时相信考生就不会失分了。
第三,多做练习。
首先要做真题。
要把真题真正的做对吃透。
不为做题而做题,要通过做题掌握题目所蕴含的知识点。
真题是最具有参考和研究价值的,所以,一定要重视真题。
虽然军转真题难以获取,但是在一些论坛和一些专业的、有针对性的培训机构的网站上、图军转干考试书中,都会有比较接近军转真题的回忆版的试卷,这些都是难能可贵的复习资料,军转干部一定要引起重视。
2014年广东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必看

2014年广东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必看【导语】很多的军转干部都知道,广东军转干考试的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众所周知,公共基础知识是比较难复习的,因为知识点比较多,要看的东西实在是太多了,对此很多的军转干部在备考中有些迷茫,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就来告诉您2014年广东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如何备考。
1.考试的前期准备方法与技巧只要认真准备,军转干考试其实并不难。
因此,考前进行细致充分的准备,对提高考试成绩还是大有益处的。
具体来说,进行考试的前期准备,考生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认真领会考查范围军转干考试中,考试大纲每年出来的都比较慢,军转干部们要是等到大纲出来了再复习,黄花菜都凉了,因此小编建议各位军转干部可以拿之前的广东军转干考试大纲作为参考,比别人提前一步备考,成功就能抢先一步。
在大纲中,广东军转干考试内容包括:1.政治常识(1)马克思主义哲学;(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常识;(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4)党的基础理论知识。
2.法律常识(1)理论法学;(2)宪法;(3)有关部门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刑法分则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等六部分)。
3.时事政治一年内的重大时事政治。
4.机关公文基础知识及写作根据考试大纲准备复习军转干部就可以有的放矢地备考,也有利于对考试的整体理解和宏观把握。
另外,了解近几年考试的真题也有助于把握这一科目的考查范围和形式。
(2)准备必要的辅导资料和练习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具有题量大、考试时间短等特征,如果不进行细致、充分的复习准备,考试时容易在没有掌握的知识点上丢分。
因此,军转干部应在充分领会考查范围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准备一些质量较高的辅导资料和练习题,为复习备考作好切实的准备。
在此,小编为您推荐“中公版·2014军转干部安置考试专用教材”(3)制定切实可行的复习计划,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具体内容的复习不能漫天撒网,要根据自己的时间状况、工作紧张程度以及生活情况安排复习活动。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安置的一般原则

军转干考试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安置的一般原则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虽然各地的接收办法安置办法都有不同,但是各个省份都会遵循一些一般原则,下面是总结的军转干部安置的一般原则,参加2014年军转安置考试的考生可参考借鉴。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转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国家设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
军转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转干部和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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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指导:法律常识之行政法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指导:法律常识之行政法1.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应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三部分。
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一定义,反映了行政主体的四个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②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③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④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4.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军转干考试《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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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军队转业干部考试备考资料-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七)
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行贿罪;
(5)向单位行贿罪;
(6)介绍贿赂罪;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8)隐瞒境外存款罪;
(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
(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徇私舞弊罪;
(4)泄露国家秘密罪;
(5)徇私枉法罪;
(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
(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3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
(1)独立的社会组织;
(2)具有独立的财产;
(3)承担独立的责任。
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5.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
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②主物权与从物权;
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
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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