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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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司法实践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进步、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而霍姆斯的著作《法律的道路》则是对司法实践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和反思,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启示价值。

本文将着重从霍姆斯的角度来解读司法实践的道路。

首先,霍姆斯认为,法律的适用并不是一种抽象的逻辑推演过程,而是与人类生活和实践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的。

因此,司法实践需要遵循现实情况,考虑到法律的目的和意义,对法律进行合理、灵活的解释和应用。

例如,在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中,法院就依据情况变化的原则,撤销了之前针对黑人学生进行种族隔离的规定,促进了种族平等进程。

其次,霍姆斯更加强调法律的发展和动态性,即法律应当随着社会和历史进步的发展而不断演进。

司法实践需要在这一基础上及时发掘和借鉴其他国家、其他地区的司法经验,吸收和消化有益的法律成果,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和要求。

例如,在查尔斯•汤普金斯案中,联邦法院依据英国的法律制度,对案件进行了更为细致、全面的分析和研究,避免了在美国法律制度下的盲目适用,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最后,霍姆斯也指出了法律制定和适用中的不确定性问题,即法律存在着无法完全确定的范围和边界,这可能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因此,司法实践需要遵循一定的客观原则和规律,例如尽可能减少主观臆断,增加证据和证明的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等。

例如,在卢卡斯对萨瑟兰镇的审讯案中,联邦上诉法庭强调政府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理、必要且没有太过于严苛的限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比较可靠的准则。

总之,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存在问题,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思路和启示。

而在日益变化的社会环境中,更需要我们不断地加强司法改革和完善,推动法律和司法实践与时俱进,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

此外,霍姆斯还提出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一个完整、稳定的法律制度不仅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申大琳2009030104030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刑法专业;重庆400031)【摘要】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是一个颇具争议和戏剧色彩的人物, 他提出了许多闪光的观点, 同时他的思想中也有保守和过激的一面。

但霍姆斯作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无可置疑的,本文通从三个方面探讨了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相关特点。

【关键词】逻辑; 经验; 道德; 不确定性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对于美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重大的影响。

他的思想散落在他众多的司法意见、书信、演讲和文章中。

托马斯·格雷说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先贤”[1], 没有人在法律中扮演的角色比他更重要。

波斯纳也认为霍姆斯是美国法律界的唯一的导师人物[2]。

在其漫长的司法生涯中, 霍姆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的思想和命题。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著名的命题,霍姆斯是第一位自觉运用实用主义方法研究普通法的美国法学家,[3]并将这种实用主义运用到他的法学理论中去,因而形成了以他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

他的主旨观点是强调法的实用性,即法对社会需要的满足。

作为一个法官。

霍姆斯的关注重点是司法过程理论。

相对于逻辑推理,他更强调经验、公共政策和政治理论在审判中作用。

他认为对于卓越的法官和律师来说,熟悉法律的历史、社会和经济因素才重要。

尽管他认为历史和社会中的各种力量在法律生命中有着巨大的作用,但他却仍然无视伦理或者理想因素在法律中的意义。

霍姆斯的思想受到以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 1842 - 1910)和约翰·杜威( JohnDewey, 1859 - 1952)等人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

霍姆斯主张:依据实用主义的标准,法律不是客观必然的人类社会规律,而是法院权衡相互竞争的社会利益的结果。

法律的道路-霍姆斯

法律的道路-霍姆斯

法律的道路霍姆斯著,陈绪纲译当我们研究法律的时候,我们不是在研究一个神秘莫测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行众所周知的职业。

我们在研究那些我们应该掌握的东西,以便我们能在法官面前辩论,或者给人们提供建议,以使他们不卷入讼案。

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人们会支付律师报酬,让律师代表他们辩论或者向他们提供建议?其原因在于,在像我们所处的这样一个社会中,对公共权力的支配是委托给法官们的,国家的整个权力,如有必要,将会用来执行法官们的判决和裁定。

人们需要了解在何种情形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面临着与比他们强大的力量对抗的危险,因此,揭示何时会出现这样的危险成了一个行业。

因而,我们研究的目标就是预测,预测经由法庭(方式)的公共权力的影响范围。

研究的方式是通过研究本国和英格兰的大量判例报道集、论文以及立法,这些材料可以一直回溯到600年前,而且如今每年还在成百成百的增加。

在这些提供预言的书卷中收集了过去对于一些案件的零散预言,在这些案件中,危险会降临。

这些就是一直以来被适当地称之为法律的预言的东西。

法律思想中的每一个新努力,其最重要的以及差不多全部的含义在于令这些预言更为精确,而且归纳进一个完全关联的体系中。

这是一个通过律师对案件的陈述来去除所有当事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戏剧性因素,而只留下具有法律重要性的事实,到最后的分析以及理论上法的抽象普世性的过程。

律师为什么不提他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戴的白礼帽,与此同时,伶俐夫人(Mrs. Quickly)必定会就此联想到镀金边的高脚杯以及海媒(sea-coal)燃起的炉火,其原因在于,无论他的当事人戴什么帽子,他预计公共权力以同样的方式运转。

将过去判决的教义浓缩成概括性的命题,收集到教科书中,或者立法法规以一种总括性的形式通过,这会使得预测变得更为易于记住和理解。

法学本身所关注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又一次不是别的,而是预测。

法律观念与道德观念之间混淆带来的许多恶果之一(对此,我一会儿还要提到)就是,理论倾向于本末倒置,而且将权利或者义务视为分离和独立于违背权利或义务之后果的东西,对于这些违背,某些惩罚会接踵而来。

霍姆斯读本

霍姆斯读本

在一个人实际做决定时,还有很多需要考虑的次要因素,比如一副好嗓子、坚强的性格和良好的关系。但我并不认为一个辉煌的开始有多么重要;毕竟这一战役最终将取决于一个人与生俱来的能力。我们自身的能力是预先注定的,在人们共同生活的巨大动荡里,绝大多数人迟早会找到他们所属的位置。如果你选择了的话,那么这就是你的命运,但人命运的一部分以及那个必然结果所必须经历的手段就是奋斗。在某种意义上,一个人想要的就是他能得到的。
坏人会利用一切阶级偏见、卑劣的嫉妒或者低俗的怀疑来唤醒他的倾听者,以使他们倒向他那一边。高尚的人则会揭示出人们心中从未被怀疑过的渴望的力量,让崇高而宽宏的思想高高飞翔,并用翅膀载着他们越过前进道路上的沟沟壑壑。可无论好坏,一个善于说服的人都有办法辨别他所要应对的种种天性,并且通过某种直觉感到它们更容易朝哪些方向流动,以及它们将会在哪里改变方向。
这虽然是他最先感到需要的能力,却不是最重要的能力。法律人学习法律不像一个男孩学习拉丁语语法或者数学那样是为了背诵,而是为了使用,并且将其作用于他从真实生活中得到的那些规则上。他的工作是在法庭上审理案件,并且告诉人们如何防范和解决纠纷。他读书是为了以正确的方式咨询和审理他的案件。
于是我们马上可以看出,读书只不过是开始。一个人可能在读书方面很笨拙,但如果他能告诉另一个处于痛苦中的人应当怎样做,他就具备了更重要的一半能力。如果他能从冲动的证人或者委托人向他倾泻的戏剧化情境的汪洋大海中立刻抓住那些重要的事实,他就能找到许多能帮他从图书馆里得到他想要的东西的学生。
他灵魂的欲望就是他命运的先知。
第一部分 3.法律,我们的情人
法律,我们的情人
(OurMistress,TheLaw)
萨弗尔克(Suffolk)律师协会的晚餐演讲,1885年2月5日。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

读《法律的道路》有感霍姆斯大法官被公认为是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和创始人,《法律的道路》是其前半生法律思想和理论的总结,较为集中的表达了霍姆斯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归纳,对我们理解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律观和理论倾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的道路》的文本中,霍姆斯大法官以其精彩的演讲为法学院的学生阐明了一条通向司法实践的道路。

下面我就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提到的一些观点谈谈我的看法。

霍姆斯在开篇的时候就说道,“我们学习法律,不是去研究一个秘密,而是去研究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

”霍姆斯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官行使公共权力,并且如果必要,国家的全部权力都将被用来执行他们的判决。

当人们想要知道在何种情形和何种程度上会受到这种权力的威胁时,他们往往就付费给律师,让律师为他们辩护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是一种职业。

“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霍姆斯的这种观点带有很强的实用主义色彩,不再把法律置于神秘的神坛之上,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即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有怎样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这里的行为也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霍姆斯持有与自然法学派以及分析法学派所不同的独特见解。

首先霍姆斯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他认为“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在表现。

法律发展的历史也就是我们民族道德发展的历史。

”我认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它们在产生的基础和服务的目标上都具有密切的联系,即一定社会的法律和道德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产生并服务于这个基础。

并且法律和道德既互相渗透互相保障,同时又是互相制约的。

同时霍姆斯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分清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混淆是法律道路上的陷阱。

之所以要将法律与道德分离,是为了“正确研究和精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理解到界限以及一套包含在明确界限内的教条的行业的法律。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霍姆斯: 法律的道路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

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已有中文版)、《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

我们研究的是,为了和法官打交道,或者,为了告诉人们怎样免于诉讼,我们要做哪些准备。

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律师辩护和咨询要收取报酬?原因在于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公共力量掌握在特定案件的法官手里,在必要时还可以调动整个国家的力量来保证他们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

人们需要知道,在哪种场合,在多大程度上,他们会与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力量发生冲突。

于是,辨别何时危险会真正降临就成为一桩买卖。

所以,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预测公共力量何时假手于法院。

我们研究的材料是我国和英国的大量的报告、专著和制定法,它们可以回溯到六百年前,现在仍以每年数以百计的速度递增。

过去案件中各种零乱的预言被收罗在这些文献里,而未来的判决将会依据它们做出。

它们就是法律的宣示,这一称谓是恰当的。

至关重要的是,法律思考新探索的全部意义基本就在于使这些预言更简洁明了,并把它们概括成一个自洽的体系。

以律师对某一案件的描述为例,这个过程是这样的:删除他的委托人的案件中包含的戏剧性因素,仅保留那些对法理学理论的最后分析和抽象规律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在《法律的道德》中,霍姆斯首先阐明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测。

接着,他纠正了以往法律研究中存在的两个谬误,即混淆道德和法律以及认为“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最后,他阐述了法律工作者学好法理知识的重要性,鼓励人们关注法律的普遍意义。

一、为什么要研究法律开宗明义,霍姆斯解答了“为什么要研究法律”的问题。

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人们所受的惩罚和他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我们要进行预测的就是这种因果关系。

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首先两者之间存在联系,法律是道德的见证和外在表现,同时法律的实施也有利于引导人们向善,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

但是两者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这种区别表现在很多方面。

1、不同主体对于两者的关注度不同。

比如好人做事常常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来思考问题,而坏人做事基本上只考虑法律一个维度。

因此相比道德来说,法律是约束社会的最低限度标准。

2、两者内涵不同。

大部分时候,符合法律的同时也符合道德要求,但是有些情况下,法律不必考虑道德的要求。

当然这一种不考虑会带来两种可能后果:第一种可能就是人们反对这种不对应关系,法律由于不符合道德要求而被人们废弃和反抗。

第二种可能就是人们接受这种不对应关系,比如在合同法中就清晰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违约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但是这种行为却不必收到道德的谴责。

3、在具体词汇使用上两者也存在着差异。

一些“貌似”的道德用词,比如恶意、故意和过失,在法律中实际上并不代表道德含义。

三、不同研究方法在法律中的作用首先,霍姆斯批判了“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的观点。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和其他事物一样,是逻辑发展的结果。

但是逻辑绝不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会出现这种谬误是因为律师接受的逻辑训练。

通过逻辑的学习和运用,人们希望得出精确的结论。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人们常常并不能找到精确的定量关系,并不能达到精确的逻辑结论,司法判决往往带有偶然性。

法律的道路

法律的道路

法律的道路(The Path of the Law)1897年1月8日在波士顿大学的演讲霍姆斯著,刘思达译选自《哈佛法律评论》第10辑,1897年,第457页起。

我们研究法律并不是在研究一样神秘的东西,而是在研究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

我们是在研究我们将需要什么才能够在法官面前辩论,或者能够为人们提供意见以使他们不被卷入诉讼。

为什么这是一个职业,为什么人们会付给律师报酬来使他们为其辩论或者提供意见,原因在于,在像我们这样的社会里,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力量的支配权是被赋予法官的,而如果有必要的话,整个国家权力都将被用来执行他们的判决和裁定。

人们想知道在怎样的情况下和在多大的程度上他们可以冒风险去对抗比其自身强大得多的东西,因此搞清楚什么时候这种危险将会大得使人畏惧就成了一项事业。

于是,我们研究的目标就是预测,是对于通过法院而实现的公共力量的影响范围的预测。

研究的方式是大量的判例报告、论文和法规,在这个国家和在英国,这些材料可以回溯六百年之久,而且现在每年都以数以百计的速度增加。

在这些神秘的书页里所收集的是过去那些关于法律界限的案例的散乱预言。

这就是被恰当地称为法律的神谕(oracles of the law)的东西。

法律思想的每个新成就的最为重要的和几乎全部的意义就是使这些预言变得更加精确,并把它们归纳成一个充分联系的体系。

这个过程是统一的,从一个律师对于案件的陈述,排除掉当事人的故事中所有覆盖着的戏剧化成分,而只留下具有法律重要性的事实,直到最后的分析和法学理论的抽象原则。

一个律师不会提到他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戴着一顶白帽子,而多嘴夫人(Mrs. Quickly)肯定会详细提到这一点,另外还有镀金高脚杯(parcel gilt goblet)和海煤火(sea-coal fire),其原因在于律师预见到公共力量的行使都是一样的,无论他的当事人头上戴的是什么。

过去的判决被转化成一般命题收入教科书里,或者法规被以一种普遍形式传递,这些教学方式的目的是让预言变得更容易记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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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一、法律预测说
美国法官的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1814—1935)1897年1月8日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的道路》的演讲。

这是他一生中的最著名的一篇演讲。

在西方法学中,特别在美国法理学历史上这篇演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霍姆斯开宗明义地说,我们学习法律,不是去研究一个秘密,而是去研讨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

他说,在美国社会,公共权力掌握在法官手里,当人们想要知道在何种条件和何种程度上将要受到这种权力的威胁时,他们往往就付钱给律师,让律师为他们辩护或提供法律咨询。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职业。

法律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为使这种预测精确并更好地应用于实践,霍姆斯着重论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霍姆斯说,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人和外在表现。

法律的历史就是一个民族道德的发展史。

法律实践的目的就是要造就好的公民和善良的人们。

但是,要学好和弄懂什么是法律,就必须区分法律和道德。

他说,在尽量避免公共权力的制裁方面,一个“坏人”要比一个“好人”更具有理智。

也就是说,区分法律和道德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个并不在意和实践伦理规则的人最有可能避免支付金钱和远离审判。

从实际上讲,坏人只看法律的实在结果,从而由此进行预测。

而好人总是用模糊的良心准则从法律里外来寻找
其行为的理由。

从理论上讲,法律充满了来源于道德的术语,通过语言的力量就可以应用法律,而不必从道德上再去认识它们。

而且,诸如权利、义务、恶意、目的和疏忽等法律术语的内容并不比其道德含义简单。

如果把一个人的道德意义上的权利等同于宪法或法律上的含义,其结果只能导致思想的混乱。

在此基础上,霍姆斯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概念。

“如果我们采取我们的朋友,即坏人的观点,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他毫不企求什么公理或推论,但他的确想知道麻萨诸塞州或英国的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

我很同意他的观点。

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自命不凡的什么,就是我所谓的法律的含义。


接着,霍姆斯从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一步解释坏人和法律预测的关系。

以刑法为例,法律义务的内容包含了道德意义的全部内容,但对于一个坏人来说,它主要意味着一个预测,即如果他作了某个特定的行为,其后果要么是被监禁,要么是被强制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

进一步的问题是,他被处以罚金和被强制缴纳一定数量的税金,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在这里,一个坏人对此进行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与法庭上经常讨论的问题是一样的,即一个特定的法律责任属于一个刑法问题还是一个税法问题。

再例如,合理地占有他人的财产和违法地取得他人的财产,两者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一样的。

占有他方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支付另一方当事人由陪审团估计数额的合理价值。

从法律后果上说,这里不存在合理取得和不合理取得的问题,也不存在赞扬和责难的问题,也不涉及法律禁止和允许的问题。

从合同法方面看,普通法上遵守合同的义务意味着一个预测,即如果你不
遵守合同,你就必须予以赔偿。

霍姆斯还从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关系方面论述了区分两者的必要性。

在侵权行为法方面,他分析了一个16世纪的案例。

一个牧师在一次布道时引用了一个名为弗科斯所写的一个故事。

故事说,有一个人曾参与帮助他人折磨一位圣人,后来此人在承受着内心痛苦中死去。

问题出在弗科斯身上,事实上,这个人不仅仍然活着,并且还碰巧听了牧师的布道。

于是他起诉了牧师。

首席法官芮引导陪审团说,虽然被告陈述了这一虚假的故事,但由于缺少恶意,所以被告是无罪的,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霍姆斯评论道,首席法官使用了“恶意”的道德含义,即邪恶的动机。

霍姆斯说,如果是在现代,没有人会怀疑这位牧师要承担责任。

因为虽然牧师没有任何邪恶的动机,但其虚假的陈述明显地对他人造成了伤害。

霍姆斯认为,此案的错误就是没有区分恶意的法律含义和道德的含义。

在合同法方面,一个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

它必须有外在的表现,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件事有相同的“想法”并不产生合同关系,只有双方曾经“说过”同一件事才能发生合同关系。

道德注重人的内心想法,而法律注重人的外在行为。

这里,霍姆斯主要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应该说,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是自然法学的共同特点。

法律应该服从和服务于法律之外的权威,法律的实现就是某种伦理的实现。

直到18世纪末,19
“权利科学研究的是有关自然权利原则的世纪初的康德都是这样说的,
哲学上的并且是有系统的知识。

从事实际工作的法学家或立法者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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