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尊敬的xxx法院:根据我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对xxx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和审查,并收集了以下相关证据。
经过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我对本案无法予以批准逮捕的意见如下:一、案件概述xxx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x罪。
根据xxx警方对嫌疑人的调查,嫌疑人于xxx年xx月xx日被捕。
经过对现场物证和证人证言的综合分析,以及对嫌疑人的讯问和调查取证,以下是我在审查过程中获得的关键事实:(此处应按照实际情况陈述案件相关事实,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叙述)二、证据分析1. 证物分析通过对现场物证的仔细梳理和分析,我发现现场并没有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相关物证。
尽管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一些物品,但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物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2. 证人证言分析在审查过程中,我进行了对关键证人的讯问和询问,并对其证言进行了综合分析。
然而,在关键证人的证言中存在着诸多疑点和矛盾之处。
其中有些证人的证言根据性质、时间以及场所都有一定的差异,无法得出一致的结论。
3. 嫌疑人陈述在审查过程中,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讯问,得出以下结论:嫌疑人的陈述与警方调查所获得的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抵触。
而且嫌疑人的陈述中存在缺漏和自相矛盾的情况,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权利,我认为在当前的证据面前,本案无法满足对逮捕起诉的要求。
因此,我坚决主张不予批准逮捕。
四、意见建议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xx。
同时,建议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完善案件调查工作,并根据新的证据情况再行审查。
这是我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希望xxx法院能依法处理此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做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决定。
xxx日期:xxx年xx月xx日。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尊敬的审查机关领导:
根据我对涉嫌犯罪行为的案件进行细致调查和分析,经过充分的论
证和权衡利弊,我在此向您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并陈述以下理由: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对该案件进行详细研究后,发现现有证据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构成
足够的确凿证据。
证据链的缺失和疑点的存在使得案件事实仍不完全
清晰,无法保证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二、犯罪嫌疑人具备合法盾牌
经对犯罪嫌疑人背景进行细致调查后,发现其具备一定的合法盾牌,如良好的社会声誉、法律支持等,这些因素提高了犯罪嫌疑人逃避执
法的风险性。
在当前情况下,不予批准逮捕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
制秩序。
三、存在其他解决途径
针对该案件,我们发现存在其他解决途径,如进一步调查、询问证人、收集更多证据等。
通过这些方法不仅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还可以为后续的司法程序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公正审判。
综上所述,考虑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合法盾牌及其他解决途径的存在等因素,我强烈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希望您能审慎考虑我的意见,作出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的决定。
此致
XXX参案检察官。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尊敬的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_____罪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对案件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_____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建议贵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_____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犯罪嫌疑人_____在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时,主观恶性较小。
其并非出于故意或者恶意,而是在特定的情境下,由于对法律的认识不足或者一时的疏忽,才导致了涉嫌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在本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_____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轻。
例如,所涉及的财物价值较小,或者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未造成严重的侵害。
(三)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来看犯罪嫌疑人_____的动机并非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故意破坏社会秩序,而是出于一些可以理解的原因,如为了解决生活中的突发困难等。
二、犯罪嫌疑人_____系初犯、偶犯犯罪嫌疑人_____在此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此次涉嫌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其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深刻的悔悟,并表示愿意积极改正。
三、犯罪嫌疑人_____具有坦白情节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_____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隐瞒或者抗拒的行为。
这种坦白态度表明其具有认罪悔罪的诚意,也为案件的侦破和处理提供了便利。
四、犯罪嫌疑人_____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犯罪嫌疑人_____及其家属已经明确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这一积极的态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五、对犯罪嫌疑人_____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一)犯罪嫌疑人_____在本地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其家庭关系和睦,社会关系简单,具备良好的监管条件。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尊敬的xxx领导:针对xxx案件,经过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慎重评估和综合分析,我单位认为,不予批准对涉案人员进行逮捕。
具体事由如下:一、案件概述该案件涉及xxx(案由),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地点发生。
经过初步调查,我们了解到以下基本情况:(在此简要叙述案件相关细节,并说明相关证据及目击证人等情况)二、证据分析针对该案件,我们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评估。
经过审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在此详细说明对涉案证据的分析,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单位认为以下法律依据支持不予批准逮捕:1. 证据不足: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对涉案人员进行逮捕。
涉案人员的犯罪嫌疑仅仅是基于某些推测或个人见解,并未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2. 抗诉性质:该案件涉及的罪行属于抗诉性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对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判会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应当优先考虑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监视居住等。
3. 法定逮捕条件不具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逮捕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如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有逃离追诉可能、有毁灭、伪造证据的嫌疑等。
然而,针对该案件,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并不足以满足这些法定条件。
四、逮捕决定基于上述论述,我单位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涉案人员。
但鉴于该案件的重要性和敏感性,我们强烈建议继续对该案进行深入调查,并及时补充缺失的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妥善办理。
补充说明:本意见书仅作为案件初步审查的结论,并不排除将来依法继续审查、追究涉案人员责任的可能性。
如有新的证据出现,或案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我单位将及时向贵单位报告并提出新的处置意见。
感谢贵单位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如对本意见书有任何疑义或意见,敬请随时与我单位联系,我们将积极配合并回复。
谢谢!此致礼敬!XXX单位名称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谨向您提交以下关于“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以供参考。
一、案件概况本案涉及被告XXX被控涉嫌犯罪的情况。
经过我对案件相关材料的审查和调查,我认为目前尚不具备逮捕的必要性,并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二、证据分析在审查案件相关证据时,我发现以下一些关键的细节:1. 第一项证据:对XXX嫌疑人的调查采集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经过仔细分析,这些证据并未能清晰地证明XXX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聊天记录存在语义模糊、信息片段未能全面呈现等问题,无法得出明确的定论。
2. 第二项证据:对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虽然被害人和证人们提供了一些关键性的证词,但在综合分析时发现存在一些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这些矛盾可能涉及到证人的不准确记忆或者偏见,因此在确定证据的可信度时需要谨慎对待。
3. 第三项证据:现场勘查与物证分析结果。
虽然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了一些可疑的物证,但这些证据并未能直接证明XXX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物证的采集和保管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环节上的瑕疵,因此需对此类证据的可信度提出质疑。
综合上述证据分析,虽然有关证据显示XXX嫌疑人涉嫌犯罪,但目前所掌握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还无法满足逮捕的要求,因此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三、其他考虑因素除了对案件证据的详细分析外,还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XXX嫌疑人的人品及社会声誉:经查明,XXX平日里一直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被周围人认为是一位和善友好、品行端正的人。
这也增加了我对其涉嫌犯罪的质疑。
2. XXX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据我调查,XXX嫌疑人目前正从事合法职业活动并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与其在案发时所涉及的犯罪活动似乎不太相符。
这一点也可从另一个角度支持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观点。
综上所述,鉴于目前证据的不足以及其他相关考虑因素,我建议不予批准逮捕,以便更全面地审查和调查此案。
最后,我再次强调,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最终决定还需尊重法庭的专业判断。
谢谢您对本案的关注与支持。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XX先生/女士:
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从业律师,受您的委托,就您个人案件进行了相关调查研究,并就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您的请求发表意见。
根据我了解的相关事实及法律情况,我认为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以下是我对此案的法律分析和理由:
1. 证据不足: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尚无足够证据证明您在涉案事件中有明确的犯罪行为。
在我所了解的情况中,没有目击证人、重要物证或其他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您的罪嫌。
因此,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2. 偏见或歧视:鉴于目前调查中涉及的证据不确定性和不足,予以您的逮捕可能会导致偏见和歧视的产生。
我们必须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3. 其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您的逮捕获得批准,您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囚禁,并可能对您的生活、工作和家庭产生不良影响。
相反,鉴于目前证据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提出其他取保候审的措施,如交付护照、定期到派出所报到、限制出境等,以确保您不会对案件调查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和法律情况,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作为您的法律代理人,我将竭尽全力保护您的权益,并
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请您及时与我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商讨并制定相关的辩护策略。
衷心祝愿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XX律师事务所
日期:
(以上为本律师的法律见解,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以法院判决为准。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您及时与我联系。
)。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是一项法律程序,旨在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什么是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为什么需要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以及如何进行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什么是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是一种法律程序,意在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外,其他情况下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而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对于不予逮捕的裁决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并非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定是无罪的,而是对逮捕该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尽可能保障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因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的出现不仅是法律程序的必要环节,也是保障人权的关键步骤。
为什么需要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权自由。
如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不予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为了规范刑事诉讼,在适用刑事法律时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利益的侵犯,避免刑事司法权力滥用。
此外,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也是立案前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没有证据确认犯罪事实之前,被控人拥有不逮捕的权利。
而不予批准逮捕的制度,则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审查权的消极保护,应当得到法律层面的保障。
如何进行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调查。
在调查、审查阶段中,律师、犯罪嫌疑人、其家属和法律代表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不予批准逮捕。
第二步:经过调查后,检察机关进行适当裁定。
检察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裁定。
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知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协同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在可以掌控范围内。
第三步:裁定后,检察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及时解除控制。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的出现,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利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同时,被告人可以在逮捕之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对于申请中的案件,检察机关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裁定。
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意见书篇一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现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如下:1、解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从犯,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号)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其从事盗窃自称有三次但查实只有一次,涉案金额5000元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供述全部盗窃事实且愿意退赃,而且属于从犯在盗窃中其次要作用,建议贵院从挽救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解某某属于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
解某某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对于工厂内的废旧物品误以为是废弃物品,帮助别人拉到厂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误解产生的错误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予以挽救。
解某某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又是远离家人从云南山区独自来到广东务工,其盗窃的主观恶意不大,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弥补工厂损失。
解某某一旦因为盗窃被批准逮捕甚至被判有罪,不仅有损工厂的社会形象,而且不利于解某某自身的发展进步,不作刑事案件处理更是对其本人的挽救与对工厂的回护。
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嫌疑人的同情与爱护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嫌疑人解某某是一位刚刚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出于误解盗窃工厂废旧物品,主观恶性不大,请求贵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爱护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精神,不予批准逮捕。
不批准逮捕意见书范文篇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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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篇一: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案列)】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惠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立案侦查的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核批捕。
根据犯罪嫌疑人解某某家属的委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起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现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如下:1、解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从犯,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其从事盗窃自称有三次但查实只有一次,涉案金额5000元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供述全部盗窃事实且愿意退赃,而且属于从犯在盗窃中其次要作用,建议贵院从挽救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解某某属于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
解某某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对于工厂内的废旧物品误以为是废弃物品,帮助别人拉到厂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误解产生的错误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予以挽救。
解某某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又是远离家人从云南山区独自来到广东务工,其盗窃的主观恶意不大,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弥补工厂损失。
解某某一旦因为盗窃被批准逮捕甚至被判有罪,不仅有损工厂的社会形象,而且不利于解某某自身的发展进步,不作刑事案件处理更是对其本人的挽救与对工厂的回护。
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嫌疑人的同情与爱护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嫌疑人解某某是一位刚刚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出于误解盗窃工厂废旧物品,主观恶性不大,请求贵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爱护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精神,不予批准逮捕。
此致惠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六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委托,指派周俊奇律师作为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
沙洋县公安局已于2014年6月20日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捕。
我作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之规定,就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陈某某的决定时予以考虑: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现了三个核心内容:其一,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执行判决并非出于一般的“老赖”的恶意,而是认为判决存疑有望拨正才不予执行,并没有明知判决生效无疑仍拒绝执行的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后认为仍没有看到对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等关键证据而申请再审、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等行为表现出其对于判决本身不服,不论该种不服是缘于判决真的有问题还是由于其自己欠缺相应法律知导致理解不周,都是对判决本身有疑问,仍抱有希望能拨正。
我们不讨论判决本身是否有问题,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识欠缺导致对判决理解不周才有了“不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但此种不执行判决的故意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老赖”们的不执行判决的故意。
前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不服,后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藐视。
当然并不能简单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才不执行而机械地归纳为其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确实判决不以当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响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决生效那就是必须执行的。
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这个层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没看到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他始终认为自己很冤,所以无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其主观方面有责性也是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本案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看到对方关键证据,对判决存疑,就可以不执行判决,就是清清白白不会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决无疑仍拒不执行或者明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属于犯罪行为仍然拒不执行,其虽也有“不执行判决”的故意,但该种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显著轻微。
因此,恳请贵院在审查批捕时适当考虑上述通知的意见,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讨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故意的问题,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采用过激行为拒不执行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行为在于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回避或者抗拒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列举了一些涉案行为:(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该通知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消极不执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采用积极手段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更有甚者,除了转移或损害标的物,还以暴力方式进行抗拒。
我们认为,此种涉嫌犯罪的行为情节相对恶劣。
而本案中,相较之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客观行为上曾经不主动拆除涉案建筑物、在强制执行当天只是要求看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虽然可能要求略有不当,但是该行为方式本身并不恶劣,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更何况,现状是尽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筑物,有关部门还是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且事实上目前已经强制拆除了。
这说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去执行,有关部门也还是有权依法付诸实践进行强制执行,在此种情况下仍选择多次要求陈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认为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个老百姓,心灵深处就始终认为某物件是他本人的,尽管有判决要求他毁掉,但是从人之常情来想正常人也难下痛心亲自拆除,还不如有关部门拆。
这就像我国自古以来的一个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制度要表达的意思一样,让一个亲人去协助自己的亲人入狱实在下不了那个手。
因此,考虑到这点,我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消极不执行判决的客观行为的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
其三,追悔态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当,多次追悔,并且称愿意举手投降、不想再争,说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主观故意有别于一般的“老赖”、主观恶意微乎其微、客观行为上情节显著轻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至144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可能应按犯罪处理仍有疑问,确无逮捕之必要,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谢谢!辩护人: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周俊奇律师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建议对程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贵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受程某母亲的委托和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程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经承办警官的案情介绍、与程某会见,我认为程某无逮捕必要,建议不予批捕,理由如下:一、程某涉嫌犯罪因激情引发,家庭因素导致案发当日,因为搬家,见搬运工坐车辆货箱上不安全,便让搬运工坐驾驶室内,自己骑自行车带路并看管货物。
路遇红灯骑往前面又折转回来,被执勤交警同志拦下,在接受盘查时因一时鲁莽,情急之下与交警同志发生肢体冲突,并开口辱骂,后被交警同志当场控制并扭送公安机关。
回顾程某的成长,我对程某的失控与不理智,深感遗憾。
程某8岁时,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奶奶和爸爸先后瘫痪在床,相继去世(奶奶毕xx2012年12月25日死亡,父亲程x2013年5月26日死亡)。
父亲生前没有工作,靠低保过日子。
程某过早承担家庭重负。
现还承担堂兄妹程x的部份大学学费。
(程x父母离异,判归父亲,父亲失踪多年,现就读xx护理职业学院)。
2013年5月16日至24日,程某因左颈部急性淋巴炎入贵阳医学院住院治疗,因父亲去世,还没有全面治疗和检查便出院,尚不能排除结核性淋巴炎的可能。
综上,因家庭负担过重,在搬家过程中需要看护自己不多的财产,为不耽误搬家,或可能因自己受处罚而增加开支包括不能及时搬运造成车辆运费额外的损失,加之生活挫败导致长期压抑的心理爆发,从而引发本案,也引发程某生活的悲剧。
二、程某经刑拘监管教育,已深知其过错,确有悔改表现接受其母亲的委托,我立即与办案民警联系,听取案情介绍。
办案的谢警官与李队长接待了我,认为程某案发时其行为恶劣,并有群众喊警察打人,但到案后表现不错。
另透露执勤交警除承担交通执勤外,还正在执行特殊安保任务。
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我与程某会见,整个过程其泪流满面,虽然有思想幼稚的表现,但后悔的表示是真诚的。
因年少时患上的哮喘病,时常发作,随身携带紧急药物。
其称其听见群众喊警察打人,但不是自己的亲友,当时在搬运车辆旁只有自己一人。
三、对程某不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本案的发生,由于特定客观的条件加之可恕情节,程某的行为虽涉嫌犯罪,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我认为,在本案中对程某变更强制措施,符合检察机关历来贯彻执行的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也更彰显该政策所突出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精神。
综上所述,建议检察机关对程某依法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龙光洪律师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附:1、程某母亲孙某的联系电话:13985xxx3912、程某的住院病历3、程某父亲程x、奶奶毕的火化证明4、程某堂妹程x的请求书5、搬家公司的证明关于不应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x(杨x之父)之委托,指派王文振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就犯罪嫌疑人杨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杨x应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在校学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