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

合集下载

物权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物权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装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新开发项目进行室内装修。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装修工作,并提交了工程验收报告。

甲公司对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认为装修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然而,在装修工程交付使用后不久,甲公司发现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房间出现渗水现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2. 装修材料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3.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保证其质量。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应当保证其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装修材料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并保证其质量。

然而,甲公司在验收工程时发现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渗水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2. 装修材料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并保证其质量。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装修材料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及答案(3篇)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拥有一块土地,其中甲占60%,乙占30%,丙占10%。

该土地位于市中心,价值较高。

三人决定将该土地出售,但由于对出售价格和分配方案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乙、丙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土地所有权归属及分配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土地所有权归属2. 土地收益分配方案三、案件分析1. 土地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共有物的所有权,由共有人共同享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按照各自出资额或者约定比例享有。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对土地的共有符合法律规定,故土地所有权应归三人共同享有。

2. 土地收益分配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或者约定比例分享共有物的收益。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或者约定比例分享土地收益。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土地的共有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三人共同享有。

关于土地收益分配方案,法院根据三人出资比例,判决甲得土地收益的60%,乙得30%,丙得10%。

五、案例分析1. 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物的规定。

因此,土地所有权应归三人共同享有。

2. 土地收益分配方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或者约定比例分享共有物的收益。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能就土地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三人出资比例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共有物的所有权,由共有人共同享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按照各自出资额或者约定比例享有。

- 第一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或者约定比例分享共有物的收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共有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共有物的收益。

七、案例启示1. 在处理共有物权益纠纷时,当事人应遵循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系邻居,甲在乙家附近修建了一栋住宅,甲的住宅与乙的住宅相邻。

甲在修建住宅时,未经乙的同意,在甲的住宅一侧私自修建了一条通往自己住宅的通道,该通道直接穿过乙的住宅地基。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修建通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物权?2. 如果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能否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三、案件分析1. 甲修建通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在乙的住宅地基上修建通道,侵犯了乙对住宅地基的占有权。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甲的行为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乙的物权。

2. 如果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能否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有权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乙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修建通道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五、案例分析1.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在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在乙的住宅地基上修建通道,侵犯了乙的物权,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2. 物权法强调相邻关系的和谐,要求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和谐原则。

物权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物权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是房屋的承租人,丙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2018年,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租赁期限为10年。

同年,甲与丙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将房屋抵押给丙,抵押期限为5年。

2020年,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抵押合同,实现抵押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2. 乙的租赁权是否受到抵押权的影响?三、法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1. 物权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三)抵押财产为共有物的,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财产的份额优先受偿。

”2. 案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甲将房屋抵押给丙,丙依法享有抵押权。

因此,甲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

(二)乙的租赁权是否受到抵押权的影响?1. 物权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 案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本案中,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此,乙的租赁权不得对抗丙的抵押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丙依法享有抵押权。

甲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

同时,乙的租赁权不得对抗丙的抵押权。

因此,法院判决甲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并要求乙搬离房屋。

五、案例启示1. 物权法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权的实现。

2. 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人应关注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以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3. 法律法规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涉及物权、租赁权等法律关系时,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以下是四个物权法典型案例详细分析,欢迎读者们参考学习:案件一xx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xx年5月,甲与丙结婚。

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

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xx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

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分析重点:1、遗失物的保管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遗失物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真实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真实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开始建设,2013年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

小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每户业主都将获得一套面积为30平方米的地下停车位。

然而,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并未履行承诺,导致部分业主无法获得停车位。

201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提供地下停车位。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业主委于2016年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承诺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业主也基于此承诺支付购房款。

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本案中,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

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业主委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权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乙两人在我国某城市共同购买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未能办理。

甲乙双方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共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明确共有份额。

2.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明确共有份额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导致物权共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份额,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共有份额。

2.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如下:(1)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3.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为提高公民、法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建议如下:(1)加强物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物权法的法律案例(3篇)

物权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张某于2005年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房屋,房屋面积1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张某所有。

李某于2007年购买了张某隔壁的房屋,房屋面积同样为1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登记为李某所有。

两套房屋均为多层住宅,共有楼梯间连接。

2010年,张某在装修自己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李某房屋的墙壁出现了裂缝。

张某认为裂缝是由于李某房屋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遂要求李某赔偿。

李某否认裂缝是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且表示张某房屋墙壁裂缝是正常现象,无需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房屋墙壁裂缝是否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2. 若为施工质量问题,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赔偿?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确实存在,且裂缝从房屋建成至今一直存在,未进行过修补。

2. 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房屋施工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且房屋验收合格。

3.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房屋墙壁裂缝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

法院认为:1.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张某与李某房屋相邻,双方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张某在发现李某房屋墙壁裂缝后,应及时与李某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相邻权问题。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因相互之间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房屋相邻。

张某在发现李某房屋墙壁裂缝后,应及时与李某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案例分析题
2010年7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

至2010年10月,“该失物招领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年8月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2000元的购物卡。

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报酬,再将其中的30%作为乙的“提成”。

同年8月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系到失主甲。

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50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支出必要费用150元。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元?为什么?
答:能。

因为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时,失主甲就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甲成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

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为什么?
答:能。

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

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所以“该失物招领社”能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3、若“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支付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答:不能。

首先,“该失物招领社”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其次,由第2题分析得出“该失物招领社”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可以请求偿还150元的必要费用,但是其请求500元出去必要费用外还有350元的报酬和营利,由于其是无照经营,是没有报酬请求权和营利的合法基础。

所以该请求权不能成立。

4、若甲向“该失物招领社”支付了700元,乙能付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为什么?
答:不能。

在第3题的基础上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无照经营,甲支付的700元是该“失物招领社”违法经营所得。

而“该失物招领社”对乙的债务是上述非法经营所得(700元)之中的30%,因此,他们之间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自始至终无效。

乙当然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主张该债权请求权。

所以乙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

5、若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能否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为什么?
答:能。

由第3题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是钱包的善意占有人,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随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是,失主甲并未作出抛弃钱包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时甲仍然是该钱包的所有权人,享有该钱包的物上请求权。

由于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是债权,不不能对抗物上请求权。

所以,甲能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

6、若“该失物招领社”因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将其钱包毁损,甲能否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什么?
答:能。

拾得人乙有妥善保管钱包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交给“该失物招领社”未告知其妥善保管且没有预料到失主甲在领取遗失物时会与“该失物招领社”发生矛盾导致该钱包毁损,属于重大过失行为。

《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能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原则。

答:(1)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
付。

(2)概念: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的享有或变动的情况。

(3)公示的理由:
①物权是对世权,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②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4)物权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①物权享有的公示(物权的静态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形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所作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②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的动态公示):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其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

(5)物权公示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
①成立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对抗要件: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
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人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且对标的物享有正当利益的人:A就同一财产已经取得登记的物权人;B 就同一财产享有普通债权的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③处分要件: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