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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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为了减轻或消除由地质灾害带来的灾害风险,对潜在或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的系统性治理和研究工作。

为了保障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高效、科学和可持续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阐述。

首先,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目标是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地完成,并实现治理效果。

为了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确立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项目立项和启动、项目计划编制、资源配置、进度控制、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各个环节。

项目管理体系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流程和规范。

其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应具备科学决策的能力。

科学决策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它包括项目的立项决策、治理方案的选择和调整、资源的配置等。

科学决策应基于充分的项目前期研究,结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理效果,减少风险。

此外,科学决策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等多方面的利益,实现最大限度的综合效益。

再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应具备多方面的合作机制。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必须建立起协同工作的机制。

这包括项目的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资源共享机制等。

协调机制应具备高效的决策渠道和有效的决策执行机制,保证各个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履行各自的责任。

信息共享机制和资源共享机制则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优化配置,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最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应具备信息化的能力。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通常涉及大量的数据和信息,采集、整理和分析这些数据和信息对项目管理至关重要。

因此,项目管理应借助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化的管理系统。

这包括采集和管理数据的数据库系统、分析和模拟数据的软件系统、展示和交流数据的网络平台等。

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可以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为科学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制度应具备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科学决策的能力、多方面的合作机制和信息化的能力。

云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

云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

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二、编制原则第二章: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二、工程目标第三章:施工组织机构一、施工组织机构二、施工组织管理机构第四章:施工总平面布置第五章:施工准备一、施工技术准备二、施工现场准备第六章: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第七章:资源配备计划一、机械设备配置原则二、机械设备配置计划第八章:主要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一、施工测量二、土方开挖工程三、砌筑施工三、拦挡坝、谷坊坝、固床坝施工四、防护堤施工五、模板工程六、固床肋砼工程七、脚手架的搭设与安全防护第九章:关键及重点部位施工方案及措施一、工程测量二、土方开挖、回填的质量控制措施三、砌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第十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一、质量目标二、项目组织机构、职能和权限第十一章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第十二章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三章:季节性施工措施第十四章:成品保护加固措施第十五章地下管线、地上设施、周围建筑物保护措施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第一章: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1、大理州漾濞县城(雪山河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标文件。

2、相关部门颁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3、国家、云南省、市现行的施工、质量检测及验收规范。

4、大理州漾濞县城(雪山河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纸。

5、我公司多年的类似工程的施工人员及施工经验。

二、编制原则1、认真执行设计和规范要求。

2、满足业主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的原则;3、充分利用工作面及充足的施工机械设备做到连续均衡施工的原则;4、与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代表及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施工的原则;5、采用可靠的施工方案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漾濞彝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西部、大理白族自治州中部、点苍山之西,总面积1957K㎡。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5•【字号】云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44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20年)前言云南省地处云贵高原西部,国土面积 39.4万平方千米。

全省设6个地级市、2个地区、8个自治州、10个县级市、80个县、29个自治县、10个市辖区,省会驻地昆明市。

2002年末全省总人口4333.1万人,平均每平方千米110人。

有2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3.47%。

云南省“十五”发展规划确定了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3大目标,实施可持续发展、科教兴滇、城镇化和全方位开放4大战略,培育和壮大烟草、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旅游、电力和矿产5大支柱产业。

在“扎扎实实打基础,突出重点抓生态,调整结构创特色,依靠科技增效益,改革开放促发展”方针的指导下,推进云南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受自然条件制约,云南省是我国地质灾害危害最重的地区。

地质灾害的危害,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十六大”精神,实现我省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主动地、有预见性地部署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讨论稿)》,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本规划。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doc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doc

附件1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的作用,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保障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选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和顾问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邀请参加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技术工作的专家执业信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四条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分为:(一)省地质灾害防治评审专家(简称“评审专家”)。

是指从专家库中抽取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技术评审,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项目技术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

(二)顾问专家。

专家库设顾问专家,由本省65周岁以上,健康状况良好,在国内、省内享有较高学术声誉的资深专家组成,负责就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加重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评审论证、技术咨询。

(三)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家(简称“应急专家”)。

是指从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防治、救援工作的专家。

对应急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参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云南省地质调查局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及执业信誉、考核评价等情况;(二)协助组织和召集专家会议;(三)组织专家完成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相关工作;(四)联络专家,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五)协助开展专家考评及换届遴选、续聘工作,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云南省省级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云南省省级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附件1:云南省省级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工作规则目录一、招标范围与投标人资格要求 (3)(一)招标范围 (3)(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3)(三)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 (3)二、交易场所与招标公告发布 (3)(一)交易场所 (4)(二)招标公告 (4)三、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4)(一)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4)(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职责 (4)(三)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5)(四)勘查设计单位 (5)四、招标程序 (5)(一)代理合同签订 (5)(二)前期资料收集 (5)(三)相关文件编制 (5)(四)相关文件审查 (6)(五)招标公告发布 (6)(六)接受投标报名 (6)(七)招标控制价公布 (6)(八)现场踏勘及答疑 (6)(九)开标、评标、定标 (6)(十)中标公示发布 (7)(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7)(十二)签订项目合同 (7)(十三)资料管理及备案 (7)五、招标文件 (7)(一)招标文件编制 (7)(二)投标文件数量 (7)(三)评标办法 (8)(四)费用承担 (8)(五)投标及中标限制 (8)六、评标委员会及评标 (8)(一)评标专家库 (8)(二)评标委员会组成 (8)(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情形 (9)(四)评标 (9)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9)(一)招标代理机构库 (9)(二)招标代理机构库递补 (10)(三)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流程 (10)八、投诉处理办法 (10)(一)投诉处理依据 (10)(二)接受投诉处理主体 (10)九、重新招标与不再招标 (11)(一)重新招标 (11)(二)不再招标 (11)十、附件 (11)为认真推进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省级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则。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大政办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五月二日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1〕172号),加强和规范我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及《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并经州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符合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防治项目”)是指列入政府防治管理范围(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项目,包括治理工程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应急处置、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筹措、核算、使用、管理等按《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特大型和大型防治项目由国家、省级负责。

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中小型防治项目由州、县(市)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7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2〕8号)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设立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防治。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筹集资金和州市筹集资金。

其中,省级筹集资金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等3项收入中,扣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后,按照一定比例计提。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全省统筹,坚持按照先筹集后使用、资金与责任挂钩、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先急后缓、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安排使用。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1】172号),设立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和矿业权出让金等5项收入中,扣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后,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全省统筹,坚持按照先筹集后使用、资金与责任挂钩、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先急后缓、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省负责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等建设;州(市)、县(市、区)负责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等建设。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筹集和管理好专项资金,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章资金的筹集第八条全省通过争取中央补助和省、州(市)自筹,每年筹集不少于1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

(一)积极争取中央补助3亿元以上。

(二)省负责筹集5亿元。

具体为:1.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1.5%;2.从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扣除上缴中央的30%部分后提取10%;3.从全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中扣除上缴中央的20%部分后提取20%;4.从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中提取10%;5.从全省矿业权出让金收入中提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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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以下简称《综合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治理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二)急重优先、逐步实施;(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第四条治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核查筛选、勘查可研、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

各工作阶段的管理实施细则或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治理项目技术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治理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和评审论证制度,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审计、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甲级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治理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1、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和完善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核查筛选、招投标、勘查可研、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实施细则或规定;(2)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年度治理项目与资金预算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3)组织审查勘查及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技术报告,组织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定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实施方案;(4)组织、协调、指导治理项目实施;(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监督检查,上报督查报告;(6)协调解决治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7)组织特大型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指挥部,对治理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2、省地质调查局主要职责省地质调查局是治理项目技术总负责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起草治理项目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或规定,拟定相关技术要求;(2)汇总整理治理项目核查筛选信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省级年度治理项目计划建议;(3)组织勘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资金概算、施工图设计与资金预算的专家论证评审;(4)编制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招标的组织实施,编制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相关技术总结与研究,针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专家会商咨询;(6)参与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工程移交、效益评估等环节的技术工作;(7)承担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1、参与治理项目可行性论证;2、参与开展治理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核查等。

第七条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本州(市)拟上报治理项目的核实、预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上报州(市)级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二)组织编制治理项目建议书,并审查、上报;(三)组织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地质调查局完成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的招标工作,组织完成治理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确定第三方技术质量监督单位;(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治理项目督促检查;(五)组织特大型治理项目初验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大型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六)督促指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七)按照有关要求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第八条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治理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本县(市、区)拟治理项目的初查、初选,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治理项目建议书和县级年度项目计划;(二)作为具体治理项目的招标人,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协助、指导中标技术单位完成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三)负责治理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

协调组建治理工程指挥机构,编制治理项目实施管理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四)组织治理项目自查自验,负责治理项目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按照有关要求整理、审查上报相关信息;(五)组织、协调、监督竣工治理项目后期管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治理项目效益评价、绩效评价。

第九条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十条省地质调查局根据州(市)上报的年度治理项目计划或建议书,依照项目核查筛选规定,逐个进行核查筛选并向相关州(市)国土资源局反馈核查意见。

根据核查筛选情况及《综合体系建设方案》年度计划,编制省级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一条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勘查、可行性研究(达初步设计程度)与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编制。

主要管理环节是前期工作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概算评审、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图设计与预算评审。

第十二条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地质调查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省地质调查局根据经审定的年度治理项目计划和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相关工作原则上应在60天内完成。

第十三条省地质调查局具体负责组织勘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的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技术评审可行的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批次送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组织概(预)算投资评审。

评审不可行的,项目前期工作终止。

第十五条经评审认可的治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联文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列为年度实施任务。

第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治理项目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省地质调查局组织施工图设计与预算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实施,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结束。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各相关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治理项目实施任务下达各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治理项目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单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监理、设计代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地方群众与施工单位的关系;组织分项工程验收,为初验和竣工验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管理过程档案,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第五章工程验收第二十二条实体工程,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预算及预算调整,施工合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审计报告等是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验合格后经过至少一个汛期的试运行检验并形成治理工程试运行效果评估报告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特大型治理项目进行初验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完成各项治理内容,经自查自验合格并形成总结报告后,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由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厅组织竣工验收。

大型治理项目,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完成有关工作后,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完成及预算执行情况、实体工程建设质量及监测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提交验收的资料包括: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竣工图纸等。

竣工验收还应提交工程试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验收合格的,主持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问责,并限期整改至合格。

第六章后期管护第二十六条初验合格后的治理工程试运行期内,施工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修复。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根据治理工程所在区域、保护对象、受益主体等情况,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指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办理资产和后期管护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后,由管护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日常巡视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置,超出管护单位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监督各参建方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报到工程验收各环节的文献资料;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技术档案归档和移交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独立开展或参与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治理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建项目进行绩效跟踪和完工项目进行专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工程质量不达标、无故延误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治理”,是指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进行的工程整治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是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灾(险)情等级。

第三十四条各州(市)国土资源部门须参照本办法,制定“中型”、“小型”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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