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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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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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5•【字号】云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44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20年)前言云南省地处云贵高原西部,国土面积 39.4万平方千米。

全省设6个地级市、2个地区、8个自治州、10个县级市、80个县、29个自治县、10个市辖区,省会驻地昆明市。

2002年末全省总人口4333.1万人,平均每平方千米110人。

有2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3.47%。

云南省“十五”发展规划确定了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3大目标,实施可持续发展、科教兴滇、城镇化和全方位开放4大战略,培育和壮大烟草、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旅游、电力和矿产5大支柱产业。

在“扎扎实实打基础,突出重点抓生态,调整结构创特色,依靠科技增效益,改革开放促发展”方针的指导下,推进云南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受自然条件制约,云南省是我国地质灾害危害最重的地区。

地质灾害的危害,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十六大”精神,实现我省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主动地、有预见性地部署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讨论稿)》,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本规划。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5.01.15【实施日期】2015.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24号)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1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15次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以下简称《综合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治理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二)急重优先、逐步实施;(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第四条治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核查筛选、勘查可研、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

各工作阶段的管理实施细则或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治理项目技术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治理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和评审论证制度,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审计、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甲级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治理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云南省省级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云南省省级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附件1:云南省省级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工作规则目录一、招标范围与投标人资格要求 (3)(一)招标范围 (3)(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3)(三)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 (3)二、交易场所与招标公告发布 (3)(一)交易场所 (4)(二)招标公告 (4)三、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4)(一)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4)(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职责 (4)(三)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5)(四)勘查设计单位 (5)四、招标程序 (5)(一)代理合同签订 (5)(二)前期资料收集 (5)(三)相关文件编制 (5)(四)相关文件审查 (6)(五)招标公告发布 (6)(六)接受投标报名 (6)(七)招标控制价公布 (6)(八)现场踏勘及答疑 (6)(九)开标、评标、定标 (6)(十)中标公示发布 (7)(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7)(十二)签订项目合同 (7)(十三)资料管理及备案 (7)五、招标文件 (7)(一)招标文件编制 (7)(二)投标文件数量 (7)(三)评标办法 (8)(四)费用承担 (8)(五)投标及中标限制 (8)六、评标委员会及评标 (8)(一)评标专家库 (8)(二)评标委员会组成 (8)(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情形 (9)(四)评标 (9)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9)(一)招标代理机构库 (9)(二)招标代理机构库递补 (10)(三)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流程 (10)八、投诉处理办法 (10)(一)投诉处理依据 (10)(二)接受投诉处理主体 (10)九、重新招标与不再招标 (11)(一)重新招标 (11)(二)不再招标 (11)十、附件 (11)为认真推进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省级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则。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明标评审)XXXX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目录第一卷 (1)第1篇招标公告 (2)1。

招标条件 (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4)5.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4)6。

发布公告的媒介 (4)7.联系方式 (4)第2篇投标人须知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投标人须知正文 (14)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26)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26)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单位业绩最低要求) (27)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28)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29)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30)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31)第3篇评标办法 (32)评标办法前附表 (33)第一章总则 (36)第二章招标控制价 (36)第三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7)第四章评标报告 (40)第五章定标办法 (41)第六章评标纪律 (41)第七章附则(略) (41)第八章附录 (42)第4篇通用合同条款 (48)第5篇专用合同条款 (70)第6篇合同附件格式 (85)第7篇工程量清单 (92)第8篇投标文件格式 (94)投标报价(唱标)一览表 (96)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8)二、授权委托书 (99)三、投标函 (100)五、投标保证金 (103)六、投标报价说明 (104)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4)八、施工组织设计 (105)九、资格审查申请书 (112)十、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114)附表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14)附表2 近年财务状况表 (115)附表3 近三年完成的同类业绩情况表 (116)附表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17)附表5 拟投入本项目标段人员基本情况表 (118)附表6 本工程项目经理(含备选项目经理)近三年同类工程经验 (119)附表7 主要人员简历表 (120)附表8 主要施工机械配备表 (121)附表9 投标人信誉及其它资料 (122)第二卷技术条款 (123)第9篇技术条款 (124)第三卷 (125)第10篇图纸(另册装订) (125)第一卷第1篇招标公告治理项目施工招标公告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3•【字号】云政办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2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地震除外),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重大级、特大级地质危害的处置工作给予支持。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为特大级地质灾害。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级、较大级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为一般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为较大级地质灾害。

云南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规程

云南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规程

附件4: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与移交规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6月目录1 范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2 依据.......................................................... 错误!未指定书签。

3 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4 职责分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 省国土资源厅...........................................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 州(市)国土资源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错误!未指定书签。

5 工程验收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 预验收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5.2 初步验收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5.3 竣工验收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6 工程验收依据和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规程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规程

附件4: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与移交规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6月目录1 范围 (1)2 依据 (1)3 总则 (1)4 职责分工 (2)4.1 省国土资源厅 (2)4.2 州(市)国土资源局 (2)4.3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2)5 工程验收条件 (3)5.1 预验收条件 (3)5.2 初步验收条件 (3)5.3 竣工验收条件 (3)6 工程验收依据和内容 (4)6.1 验收依据 (4)6.1.1 技术经济指标 (4)6.1.2 政策法规 (4)6.1.3 规范标准 (4)6.1.4 施工及运行资料 (5)6.2 验收内容 (5)6.2.1 总体任务完成情况 (5)6.2.2 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5)6.2.3 治理工程变更情况 (6)6.2.4 施工情况 (6)6.2.5 实施管理组织机构运行情况 (6)6.2.6 竣工决算情况 (6)6.2.7 档案资料情况 (7)6.2.8 效果评价 (7)6.2.9 意见建议 (7)7 工程验收程序与组织 (7)7.1 验收程序 (7)7.1.1 申请初步验收及条件 (8)7.1.2 开展初步验收及时限 (8)7.1.3 申请竣工验收及条件 (8)7.1.4 开展竣工验收及时限 (8)7.2 验收组织 (8)7.2.1 验收组构成 (8)7.2.2 验收组分组 (9)7.2.3 验收评价 (9)7.2.4 意见交换 (9)7.2.5 验收报告 ........................... 阿97.2.6 验收结果 (9)8 工程移交与后期管护 (10)8.1 工程移交 (10)8.1.1 管护单位与移交 (10)8.1.2 资料归档 (10)8.2 后期管护 (10)8.2.1 管护监督与评估 (10)8.2.2 不同阶段管护规定 (10)8.2.3 建设单位责任 (11)8.2.4 管护单位责任 (11)8.2.5 施工单位责任 (11)9 附则 (11)9.1 分年度实施验收要求 (11)9.2 监测单位 (12)9.3 验收文件与汇报形式 (12)10 附录 (12)工程验收申请表 (13)工程质量预验收鉴定书 (15)竣工质量初步验收鉴定书 (25)施工管理总结报告 (33)竣工总结报告 (38)勘查总结报告 (40)设计总结报告 (42)变形监测报告 (44)监理总结报告 (46)竣工质量最终验收鉴定书 (49)试运行管理报告 (54)试运行维护报告 (60)试运行监测报告 (62)试运行监理总结报告 (64)工程管护移交协议书 (66)1 范围本规定是《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国土资﹝2014﹞103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配套管理文件,对治理工程的验收与移交工作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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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xx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xx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xx3-2xx0年)》(以下简称《综合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治理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二)急重优先、逐步实施;
(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第四条治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核查筛选、勘查可研、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

各工作阶段的管理实施细则或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治理项目技术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治理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和评审论证制度,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
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审计、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甲级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治理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1、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完善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核查筛选、招投标、勘查可研、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实施细则或规定;
(2)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年度治理项目与资金预算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
(3)组织审查勘查及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技术报告,组织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定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实施方案;
(4)组织、协调、指导治理项目实施;
(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监督检查,上报督查报告;
(6)协调解决治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特大型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指挥部,对治理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2、省地质调查局主要职责
省地质调查局是治理项目技术总负责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起草治理项目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或规定,拟定相关技术要求;
(2)汇总整理治理项目核查筛选信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省级年度治理项目计划建议;
(3)组织勘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资金概算、施工图设计与资金预算的专家论证评审;
(4)编制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招标的组织实施,编制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相关技术总结与研究,针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专家会商咨询;
(6)参与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工程移交、效益评估等环节的技术工作;
(7)承担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参与治理项目可行性论证;
2、参与开展治理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核查等。

第七条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州(市)拟上报治理项目的核实、预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上报州(市)级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二)组织编制治理项目建议书,并审查、上报;
(三)组织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地质调查局完成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的招标工作,组织完成治理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确定第三方技术质量监督单位;
(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治理项目督促检查;
(五)组织特大型治理项目初验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大型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六)督促指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七)按照有关要求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第八条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治理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县(市、区)拟治理项目的初查、初选,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治理项目建议书和县级年度项目计划;
(二)作为具体治理项目的招标人,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协助、指导中标技术单位完成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
(三)负责治理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

协调组建治理工程指挥机构,编制治理项目实施管理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治理项目自查自验,负责治理项目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按照有关要求整理、审查上报相关信息;
(五)组织、协调、监督竣工治理项目后期管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治理项目效益评价、绩效评价。

第九条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十条省地质调查局根据州(市)上报的年度治理项目计划或建议书,依照项目核查筛选规定,逐个进行核查筛选并向相关州(市)国土资源局反馈核查意见。

根据核查筛选情况及《综合体系建设方案》年度计划,编制省级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一条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勘查、可行性研究(达初步设计程度)与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编制。

主要管理环节是前期工作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概算评审、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图设计与预算评审。

第十二条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地质调查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省地质调查局根据经审定的年度治理项目计划和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在xx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相关工作原则上应在60天内完成。

第十三条省地质调查局具体负责组织勘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的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技术评审可行的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批次送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组织概(预)算投资评审。

评审不可行的,项目前期工作终止。

第十五条经评审认可的治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联文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列为年度实施任务。

第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治理项目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省地质调查局组织施工图设计与预算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实施,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结束。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各相关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治理项目实施任务下达各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治理项目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单位在xx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监理、设计代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地方群众与施工单位的关系;组织分项工程验收,为初验和竣工验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管理过程档案,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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