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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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5•【字号】云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44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20年)前言云南省地处云贵高原西部,国土面积 39.4万平方千米。
全省设6个地级市、2个地区、8个自治州、10个县级市、80个县、29个自治县、10个市辖区,省会驻地昆明市。
2002年末全省总人口4333.1万人,平均每平方千米110人。
有2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3.47%。
云南省“十五”发展规划确定了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3大目标,实施可持续发展、科教兴滇、城镇化和全方位开放4大战略,培育和壮大烟草、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旅游、电力和矿产5大支柱产业。
在“扎扎实实打基础,突出重点抓生态,调整结构创特色,依靠科技增效益,改革开放促发展”方针的指导下,推进云南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受自然条件制约,云南省是我国地质灾害危害最重的地区。
地质灾害的危害,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十六大”精神,实现我省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主动地、有预见性地部署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讨论稿)》,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本规划。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明标评审)XXXX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目录第一卷 (1)第1篇招标公告 (2)1。
招标条件 (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4)5.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4)6。
发布公告的媒介 (4)7.联系方式 (4)第2篇投标人须知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投标人须知正文 (14)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26)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26)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单位业绩最低要求) (27)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28)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29)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30)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31)第3篇评标办法 (32)评标办法前附表 (33)第一章总则 (36)第二章招标控制价 (36)第三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7)第四章评标报告 (40)第五章定标办法 (41)第六章评标纪律 (41)第七章附则(略) (41)第八章附录 (42)第4篇通用合同条款 (48)第5篇专用合同条款 (70)第6篇合同附件格式 (85)第7篇工程量清单 (92)第8篇投标文件格式 (94)投标报价(唱标)一览表 (96)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8)二、授权委托书 (99)三、投标函 (100)五、投标保证金 (103)六、投标报价说明 (104)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4)八、施工组织设计 (105)九、资格审查申请书 (112)十、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114)附表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14)附表2 近年财务状况表 (115)附表3 近三年完成的同类业绩情况表 (116)附表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17)附表5 拟投入本项目标段人员基本情况表 (118)附表6 本工程项目经理(含备选项目经理)近三年同类工程经验 (119)附表7 主要人员简历表 (120)附表8 主要施工机械配备表 (121)附表9 投标人信誉及其它资料 (122)第二卷技术条款 (123)第9篇技术条款 (124)第三卷 (125)第10篇图纸(另册装订) (125)第一卷第1篇招标公告治理项目施工招标公告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框架和操作方法。
地质灾害是自然界的一种破坏性现象,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监督管理办法,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应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一般需要对土壤、岩石、水文地质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技术可行性。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防止过度施工或不合理施工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监督管理办法应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要提交详细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由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和审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实地监督和抽查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正常进行。
监督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知识,能够判断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此外,监督机构还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共同把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并对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另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应注重宣传和培训。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因此,监督管理办法应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宣传,向相关人员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基本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还应组织培训班,对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最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应建立健全的追责机制。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监督管理机构要迅速组织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并依法进行追责。
追责机制应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追责方式,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以起到震慑作用。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是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安全和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3•【字号】云政办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2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地震除外),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重大级、特大级地质危害的处置工作给予支持。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为特大级地质灾害。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级、较大级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为一般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为较大级地质灾害。
云南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规程

附件4: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与移交规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6月目录1 范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2 依据.......................................................... 错误!未指定书签。
3 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4 职责分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 省国土资源厅...........................................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 州(市)国土资源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错误!未指定书签。
5 工程验收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 预验收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5.2 初步验收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5.3 竣工验收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6 工程验收依据和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规程

附件4: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与移交规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6月目录1 范围 (1)2 依据 (1)3 总则 (1)4 职责分工 (2)4.1 省国土资源厅 (2)4.2 州(市)国土资源局 (2)4.3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2)5 工程验收条件 (3)5.1 预验收条件 (3)5.2 初步验收条件 (3)5.3 竣工验收条件 (3)6 工程验收依据和内容 (4)6.1 验收依据 (4)6.1.1 技术经济指标 (4)6.1.2 政策法规 (4)6.1.3 规范标准 (4)6.1.4 施工及运行资料 (5)6.2 验收内容 (5)6.2.1 总体任务完成情况 (5)6.2.2 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5)6.2.3 治理工程变更情况 (6)6.2.4 施工情况 (6)6.2.5 实施管理组织机构运行情况 (6)6.2.6 竣工决算情况 (6)6.2.7 档案资料情况 (7)6.2.8 效果评价 (7)6.2.9 意见建议 (7)7 工程验收程序与组织 (7)7.1 验收程序 (7)7.1.1 申请初步验收及条件 (8)7.1.2 开展初步验收及时限 (8)7.1.3 申请竣工验收及条件 (8)7.1.4 开展竣工验收及时限 (8)7.2 验收组织 (8)7.2.1 验收组构成 (8)7.2.2 验收组分组 (9)7.2.3 验收评价 (9)7.2.4 意见交换 (9)7.2.5 验收报告 ........................... 阿97.2.6 验收结果 (9)8 工程移交与后期管护 (10)8.1 工程移交 (10)8.1.1 管护单位与移交 (10)8.1.2 资料归档 (10)8.2 后期管护 (10)8.2.1 管护监督与评估 (10)8.2.2 不同阶段管护规定 (10)8.2.3 建设单位责任 (11)8.2.4 管护单位责任 (11)8.2.5 施工单位责任 (11)9 附则 (11)9.1 分年度实施验收要求 (11)9.2 监测单位 (12)9.3 验收文件与汇报形式 (12)10 附录 (12)工程验收申请表 (13)工程质量预验收鉴定书 (15)竣工质量初步验收鉴定书 (25)施工管理总结报告 (33)竣工总结报告 (38)勘查总结报告 (40)设计总结报告 (42)变形监测报告 (44)监理总结报告 (46)竣工质量最终验收鉴定书 (49)试运行管理报告 (54)试运行维护报告 (60)试运行监测报告 (62)试运行监理总结报告 (64)工程管护移交协议书 (66)1 范围本规定是《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国土资﹝2014﹞103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配套管理文件,对治理工程的验收与移交工作做出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云政发[2010]172•【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7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我省地质环境复杂、脆弱,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
近年来,受气候、生态环境、人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地质灾害呈现出多发易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具体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地质灾害年均损失比“十一五”降低15%,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减少20%;“十三五”期间全省地质灾害年均损失比“十二五”降低 20%,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再减少30%。
现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以预防滑波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的“四结合”原则,加快推进实施十项重大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设立专项防治资金。
按照争取国家支持一部分、省投入一部分、州(市)自筹一部分的原则,每年全省筹集不少于10亿元的专项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其中,省每年安排5亿元,争取国家支持3亿元,州(市)自筹2亿元左右。
专项资金年初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落实到位,设立专户,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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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
【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第24号)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1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15次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以下简称《综合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治理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二)急重优先、逐步实施;
(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第四条治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核查筛选、勘查可研、投资评审、立项审批、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
各工作阶段的管理实施细则或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治理项目技术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治理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和
评审论证制度,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审计、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甲级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治理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1.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完善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核查筛选、招投标、勘查可研、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实施细则或规定;
(2)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年度治理项目与资金预算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
(3)组织审查勘查及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技术报告,组织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定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实施方案;
(4)组织、协调、指导治理项目实施;
(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监督检查,上报督查报告;
(6)协调解决治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特大型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指挥部,对治理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2.省地质调查局主要职责
省地质调查局是治理项目技术总负责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起草治理项目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或规定,拟定相关技术要求;
(2)汇总整理治理项目核查筛选信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省级年度治理项目计划建议;
(3)组织勘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资金概算、施工图设计与资金预算的专家论证评审;
(4)编制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招标的组织实施,编制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5)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相关技术总结与研究,针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专家会商咨询;
(6)参与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工程移交、效益评估等环节的技术工作;
(7)承担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