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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雷电灾害给人们生活和财产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大。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本办法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加强防雷减灾管理,提高防雷减灾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防雷减灾管理活动。

三、防雷减灾的任务1.加强雷电监测预报,提高预警能力。

建立完善的雷电监测系统,及时掌握雷电活动的情况,对可能引发灾害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高预警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2.加强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根据不同的场所和设施,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对建筑物、通讯、电力等设施进行雷电防护,提高防雷能力。

3.加强防雷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雷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防雷知识,掌握正确的防雷方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应急救援,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响应灾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四、防雷减灾的责任1.国家机关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社会团体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推动防雷减灾工作的开展。

4.个人应当了解防雷知识,掌握正确的防雷方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应当依法接受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总之,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指在控制雷击危害的同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其所带来的灾害和损失。

二、雷电袭击的危害性1、雷电袭击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能够直接破坏房屋、电力线路、电子技术设备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灾害,也可能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和财产损失。

2、雷电袭击还可以引起电磁干扰,影响相关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使电力系统受到严重损害,影响供电的稳定性。

3、雷电袭击也可以引起电磁脉冲,使周围的电器设备出现故障,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防雷减灾的措施1、采取防雷技术措施,如采用防雷接地装置、抑制器、穿墙管等,防止雷电袭击对电气设备的损坏,避免雷电袭击对人体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

2、采取预警措施,在发生雷电袭击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措施,有效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3、安装雷电预警仪,在雷电袭击前及时发出声光警报,让人们有时间寻求安全避雷区。

4、安装雷电消防系统,在雷电袭击后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及时派出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救灾,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5、宣传防雷知识,加强社会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让公众学会如何在雷电袭击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四、防雷减灾的实施1、制定防雷减灾政策,明确各级政府在减灾防雷方面的职责,并将减灾防雷作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

2、组建防雷减灾队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队伍的减灾防雷能力,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减灾防雷服务。

3、开展防雷减灾宣传,开展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雷电危害和减灾防雷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4、加强防雷减灾设施建设,组织建设和安装防雷减灾设施,使之能够有效地减灾和防雷,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五、总结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指在控制雷击危害的同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其所带来的灾害和损失。

通过采取防雷技术措施、预警措施、安装雷电预警仪、雷电消防系统及宣传防雷知识等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雷电袭击带来的灾害,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预防工作,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提高防雷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防雷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3.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4. 常备不懈,科学应对。

三、防雷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公司防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防雷工作。

2. 设立防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防雷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岗位的防雷工作负总责。

四、防雷设施建设与管理1. 防雷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其安全、有效。

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将防雷设施纳入工程设计,并经专业机构审查合格。

3. 防雷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应定期报送公司防雷工作领导小组。

五、防雷应急处理1. 遇到雷电天气,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a. 关闭所有室外电源、设备;b. 停止户外作业,人员迅速撤离;c. 避免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d. 加强值班,及时掌握雷电天气变化。

2. 雷电灾害发生后,各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防雷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六、宣传教育与培训1. 公司应定期开展防雷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防雷减灾意识。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防雷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防雷技能。

3. 对防雷设施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七、奖惩措施1. 对在防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防雷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防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确保公司防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减灾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等相应领域建设工程、场所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系统建设,开展雷电灾害预警工作。

第七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保障单位和人员的生命安全,维护电子设备及重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一切电子设备、重要信息系统及人员。

二、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三、本制度从下述日起执行。

第二章防护一、电气防护1.全面落实《国家电气安全标准》要求,电气设备应符合标准要求,且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

2.对于高风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避雷针、避雷带等防雷装置,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电气设备的密封、可靠接地应符合要求,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

二、建筑物防护1.建筑物应按照防雷设计规范要求,配备合适的避雷装置。

2.建筑物应保持完好,修复破损部分,保证其防雷功能的有效性。

3.防雷装置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4.避雷网、避雷针等避雷装置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积水、积尘等杂物,以确保其防雷效果。

三、设备防护1.对于电子设备,应采取线缆防护、屏蔽措施,以减小雷电对设备的影响。

2.设备应配备有效的稳压设备和过电压保护装置,防止过大电压对设备的损坏。

3.设备应避免暴露在露天环境,应尽可能放置在避雷设施覆盖的范围内。

四、人员防护1.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雷电安全培训,了解防雷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2.工作人员应穿戴合适的防护设备,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3.在雷电天气下,工作人员应迅速撤离露天施工现场和高空作业区域。

第三章监管一、安全检查1.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定期对电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线缆、接地、屏蔽等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二、应急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雷电天气下的安全撤离和避难地点。

2.定期组织雷电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在雷电天气下,应立即断电、断线,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及时报告防雷事故,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做好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处罚一、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并通报批评。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编造、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预报或被处以5万元罚款。

查字典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提供支持的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快来看看吧。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空,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卫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自然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不断加强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中国气象局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灾害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行业防御工作。

会同该些部门顺利开展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增编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防备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隐患排查整治等组织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工作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大力提倡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服务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法律修订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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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发布日期:2008-1-29
执行日期:2008-3-1
生效日期:1900-1-1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8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的组织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有关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工作,制定防雷科普计划,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九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煤气储配站、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二)计算机网络中心机房及信息系统等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跟踪检测防雷隐蔽工程,工程完工后对防雷工程逐项检测,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下发《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后按原程序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验收合格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装置验收档案。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由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将检测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发现防雷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防雷装置。

第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雷击风险评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根据需要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时,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防雷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
(二)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的规范和要求;
(三)雷击风险评估完毕后,形成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一条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预测、分析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抢险;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和鉴定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提出防雷减灾建议,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不按规定期限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五)损毁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防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
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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