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单元一01街坊 开发导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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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4•【字号】深前海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23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库和出库管理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等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宝中片区约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由储备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深圳市土地储备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前海合作区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前海合作区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分类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开展土地供需状况调查,编制土地储备计划;(二)统筹储备单元的划分、调整及管理主体确认;(三)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管理工作,登记并更新储备土地信息;(四)负责移交区管以外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和整治工作;(五)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九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九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投资促进第六章社会治理第七章法治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前海合作区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扩展区域。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创新发展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积极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

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借鉴吸收香港等地区和国际的先进经验,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深圳前海与香港的经济合作和深化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特区前海与香港共同开发、共同建设和共同管理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遵循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积极创造良好的法治、商业和投资环境,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创业。

第四条前海合作区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外资和港澳台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前海合作区的发展。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推行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市场准入和监管机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前海合作区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金融和人才交流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第三章发展目标
第七条前海合作区的发展目标是:打造国际一流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引领国际先进的产业发展和深化对外合作,享有国际竞争力。

第八条前海合作区要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创业,培育和推广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企业。

第九条前海合作区要建设开放型经济,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和人才落户创业,形成世界级的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热土。

第十条前海合作区要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强与深圳市其他区域的产业协同和合作,形成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以上为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内容。

前海妈湾片区开发单元规划修编(草案)文本及图表公示版

前海妈湾片区开发单元规划修编(草案)文本及图表公示版

附件5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妈湾片区]开发单元规划修编(草案)文本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妈湾片区]开发单元规划修编草案(文本、图表)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2011),制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妈湾片区]开发单元规划修编(以下简称本规划)。

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

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提出对本规划的意见或建议。

本规划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图表: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图及附表。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二〇二〇年六月1 总则1.1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整个妈湾片区(含前湾公园、滨海公园妈湾段),范围面积约726.5公顷(其中妈湾片区659.5公顷,前湾公园、滨海公园妈湾段67公顷)。

1.2 本规划的图表与文本内容共同构成所在片区法定规划的法定文件。

其中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及附表1(备注内容除外)为强制性内容;文本中的图纸为示意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1.3 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及大小南山周边地区综合规划》(以下简称《自贸区综合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4 本规划内的土地利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非法定性内容除外)。

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1.5 本规划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9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本规划范围内编制下层次规划及城市设计,必须以本规划确定的规划要求为依据。

1.7 本规划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T102-0274)二〇一八年月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字(2018)号)要求,保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试行)以及相关规定,经甲乙丙丁各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一、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杜鹏乙方:(竞得人)地址:法定代表人:丙方:(竞得人控股股东)地址:法定代表人:丁方:(竞得人项目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二、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 T102-0274 土地位置:桂湾片区二单元01街坊土地用途:商业用地用地面积: 17508.75 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128800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 40 年三、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项目正式建成使用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建设项目的租售情况。

若乙方、丙方、丁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乙方丙方丁方权利义务(一)本宗地用于建设金融总部, 乙方或丙方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起1年内,须在前海设立金融业务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名称须为全国性名称(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且自竞得宗地之日起一年内须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总部企业的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自该宗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10年(含)之内(以下简称“禁售期”)不得迁出前海合作区。

(二)乙方丙方须承诺,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起1年内引入(本协议“引入”均指所述企业的注册地与税务登记地在前海合作区内,即在前海设立或迁入)一家国家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国家级产业基金是指经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关、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或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批复成立的,名称中含有“中国”或“国家”字样的基金)和一家经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20150508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规划

20150508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规划

轨道1号线
轨道5号线,规划将轨道5号线南延 前南线
城市轨道局域线
9号线,将9号线西延至前海合作区
5号线
港深西部快速轨道 | Page 9
八、综合交通
前海合作区各等级规划道路总长为180公里,路网密度约12 公里/平方公里
序号
1 快速路系统 前海区域 内长度 (km) 18.5 道路红线 平均宽度 (m) 75
须提供骑楼。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
两级退线控制,一级为裙房退线,二级 为塔楼退线。 建筑立面:试行建筑立面管制。 地震设防:基本烈度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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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共设施
教育设施:幼儿园10 所、中、小学6 所 医疗卫生设施:综合医院1 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5 处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居住区级文化中心5 处 体育设施:社区体育活动场地15 处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规划派出所3 处、社区警务室15 处、社区 服务站15 处 防灾减灾设施:规划设置室外固定避难场所6 处,规划三座消防站, 桂湾和妈湾片区分别新建一级普通消防站;铲湾片区
公共建筑物、公共空间、下沉广场等,促成
地下与地面空间网络化自由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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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低碳技术
低碳控制措施: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建筑高效节能与能耗监控、智 慧城市管理、TOD交通模式等技术手段,实现本地区单位建筑面积平均能耗控制在150 千瓦时/平方米•年以内,二氧化碳排放应在当前技术措施基础上降低30%。 低冲击开发:采用下凹式绿地、透水性地面、生物滞留等方法,源头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光网城市和无线城市
铲湾片区:综合发展区
妈湾片区:保税港区 两带:
滨海休闲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前海[2015]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前海〔2015〕43号)各相关单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前海开发建设政策与预算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15年2月26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改革创新要点的批复》(深府函〔2013〕82号)的有关规定,经前海开发建设政策与预算小组同意,结合前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所需资金从前海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额度不低于每年1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前海深港合作区引入重大产业项目、推动前海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须遵循高效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提高资金效益,发挥放大效应,引导社会投资。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在必要时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第五条前海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订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资金申请指南;(二)组织编制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并报请市人大批准;(三)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项目公示、现场考察、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四)制定与下达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使用计划;(五)组织建立项目库,负责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及项目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六)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委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前海合作区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办理提前开工手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前海合作区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办理提前开工手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前海合作区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办理提前开工手续的通知(试行)【法规类别】沿海开放城市与开放区【发文字号】深前海[2015]16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8.03【实施日期】201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前海合作区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办理提前开工手续的通知(试行)(深前海[2015]165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央及省市领导关于加快前海开发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地块开发建设进度,进一步精简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根据《前海管理局2015年第15次规划建设业务会会议纪要》(深前海会纪[2015]66号),现就前海合作区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办理提前开工手续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前海合作区内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等分部工程,按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等手续,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前提条件的,可办理提前开工手续;并在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正式介入质量安全监督后开工。

二、提交材料(一)办理前海合作区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办理提前开工手续的承诺函(附件1);(二)前海合作区地块开发建设项目提前开工核准申请表(附件2);(三)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合同);(四)水土保持审查意见书;(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或施工、监理单位确认文件);(六)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诺书1、2(附件3、4);(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造师、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九)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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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单元一01街坊开发导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区位开发单元一用地面积50.1公顷,位于前海深港合作区的核心地段,桂湾片区北部,双界公园南侧。

规划倡导以街坊为基本单位的整体开发,单元一共划分5个街坊,其中01街坊用地面积5.14公顷,位于单元一西部,临海大道(原听海路)以西、桂湾四路(原桃园路)以北、桂湾一路(原双界河路)以南。

开发单元一规划总目标:结合前海湾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打造成多功能、高品质的城市综合体,使该区成为TOD高强度、功能复合的国际金融中心。

规划目标与原则01街坊采用“整体开发”的开发模式,规划导控通过“导控文件”实现。

街坊导控文件由条款、图示及表格构成,包含功能规模、公共空间、建筑形态、户外广告、综合交通、地下空间、市政工程、低碳生态八个部分,共79条款,其中刚性控制内容作“下划线”表达,原则上应遵照执行;其余为弹性引导内容,可在具体开发和设计中结合相关规划、规范和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开发模式与导控说明街坊规划子目标:导控原则:整体开发、目标导向、公共优先、刚弹结合、简明易懂。

形成独具特色的滨海片区,塑造令人印象深刻的标志性形象;创造多元功能复合的枢纽核心区及国际金融产业街区组成部分;打造可达性高,与前海湾滨海公园、前海湾综合交通枢纽高度互动的公共空间;营造个性卓越、整体协调的滨海一线建筑形态;建设立体高效的慢行交通系统;构建智能化的绿色低碳生态街区。

开发单元一01街坊区位图开发单元一开发单元一区位图桂湾片区前湾片区妈湾片区A-01-01-03地块面积:7393㎡地上建筑面积:11.0万㎡地下商业面积:1500㎡A-01-01-03地块面积:7089 ㎡地上建筑面积:0.3万㎡地下商业面积:5000㎡A-01-01-03地块面积:6892㎡地上建筑面积:5.0万㎡地下商业面积:1500㎡A-01-01-03地块面积:24319㎡地上建筑面积:31.4万㎡地下商业面积:17000㎡裙房布局示意塔楼布局示意用地红线示意开发单元一规划范围01街坊范围地块编码300M220M170M120M240M建议地上建筑面积:14.2万㎡建议地上建筑面积:10.2万㎡建议地上建筑面积:7.0万㎡A-01-01-01A-01-01-02A-01-01-03A-01-01-04A-01-01-01开发导控管理表导控内容条款目录1 功能规模地块功能第1条地块数量第2条开发指标及配套设施第3条2 公共空间公共空间结构第4-5条公共空间形态第6-14条步行系统控制第15-20条绿化面积比例控制第21条植物配置第22条街道家具和艺术品设置第23条开放要求第24条导控内容条款目录3 建筑形态地上建筑退线第25-26条地标建筑第27条视线通廊第28条塔楼形态第29-33条裙房形态第34-40条建筑照明第41条4 户外广告第42-45条5 地下空间总则第46-49条地下商业及步行活力空间第50-54条地下停车空间第55-57条导控内容条款目录6 市政工程市政设施第58条市政管线第59-60条其他要求第61-63条7 综合交通道路结构第64条单向行驶建议性方向第65条道路断面第66条竖向设计第67条公共交通第68条8 低碳生态能源利用第69-70条资源利用第71-72条生态物理环境第73-78条绿色建筑设计第79条导控文件【01街坊指标及配套设施一览表】1 功能规模街坊用地面积5.14公顷,建设用地总面积4.57公顷。

致力于实现“多元功能复合”的规划子目标,导控包含地块主导功能与兼容功能、地上开发量与地下商业面积、地块间建筑量转移规则、街坊内配套设施等内容。

第1条街坊主导功能为办公,兼容商业、酒店、商务公寓等功能。

第2条街坊内划分为4个地块。

第3条街坊地上建筑面积477000平方米,其中办公(含物业管理用房)面积304260平方米;商业面积58000平方米;商务公寓面积60000平方米;酒店面积50000平方米。

另有地下商业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

街坊内各地块具体指标及配套设施见“01街坊指标及配套设施一览表”。

地块编号地块面积(㎡)地上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地上各功能建筑面积建筑限高(m)建筑覆盖率(%)地下商业面积(㎡)地下附建市政设施机动车停车位(辆)自行车停车位(辆)办公(含物业管理用房)(㎡)商务公寓(㎡)商业(㎡)酒店(㎡)配套服务及市政设施(㎡)A-01-01-0124319 12.91 314000203000300002700050000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000㎡)文化活动室(3000㎡)300≤6517000中型接入网机房(250㎡)12401310A-01-01-026892 7.2550000353500140000社区管理用房(300㎡)社区警务室(50㎡)便民服务站(300㎡)120≤651500—240200A-01-01-037089 0.423000——3000——18—5000—A-01-01-047393 14.88 1100006591030000140000公共厕所(90㎡)240≤651500环卫工人作息房(40㎡)小型垃圾转运站(含再生资源回收站)(250㎡)480450总计4569310.44 4770003042606000058000500004740290—2500054019601960说明:1)在以上各项功能(除配套、市政设施和停车位)总面积不超过上表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地块间地上建筑面积根据具体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上下调整幅度不应超过上表建议值的20%;2)地上、地下各项配套服务及市政设施的类型和面积为强制性指标,各项设施设置位置可根据具体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调整;3)机动车停车位和自行车停车位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2)》(深圳市人民政府)配置;4)物业管理用房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配置。

A-01-01-01A-01-01-02A-01-01-03A-01-01-04裙房布局示意塔楼布局示意用地红线示意开发单元一规划范围01街坊范围地块编码A-01-01-01裙房布局示意塔楼布局示意用地红线示意开发单元一规划范围01街坊范围地块编码公共性立体复合开发绿地公共性地下复合开发绿地滨海商业休闲活力带A-01-01-0130mA-01-01-01A-01-01-02A-01-01-03A-01-01-04规划结合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以突显“滨海空间特色”为主旨,建立立体化、多层次公共空间体系,实现城市滨水空间公共效益的最大化,导控内容由街坊整体公共空间结构、空间形态、步行系统、绿化、街道家具和艺术品设置等构成。

公共空间结构第4条01街坊公共空间应与02街坊及前海湾滨海公园(前海湾滨海公园)公共空间保持连续贯通。

第5条01街坊公共空间系统由滨海商业休闲活力带空间、公共性立体复合开发绿地、1个公共性地下复合开发绿地、2条林荫道、5条建筑连廊(含强制性建筑连廊及建议性建筑连廊)、地面步行通道以及建筑裙房屋顶花园构成。

其中滨海商业休闲活力带布局于桂湾一路(原双界河路)南侧以及街坊西侧支路沿线;公共性地下复合开发绿地布局于A-01-01-01地块中部;公共性立体复合开发绿地布局于A-01-01-03地块;林荫道布局于A-01-01-03南北两条支路上;1条东西向贯通、连接前海湾滨海公园、本街坊及02街坊的建筑连廊布局于A-01-01-01地块内;2条东西向连接前海湾滨海公园、本街坊及02街坊的建议性建筑连廊分别布局于A-01-01-02、A-01-01-04地块内,以上建议性建筑连廊西侧连接前海湾滨海公园及本街坊段可采用建筑连廊或地下通道方式;2条南北向建议性建筑连廊布局于A-01-01-01地块内部及A-01-01-02地块北部;地面步行通道及建筑裙房屋顶花园布局根据具体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确定。

各类型公共空间具体位置详见左图。

第8条公共性立体复合开发绿地兼容商业功能,呈地面、地下、空中立体形态,且应无条件提供必要的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场地。

第7条滨海商业休闲活力带应结合休闲商业设施,形成连续的、充满人气活力的且与前海湾滨海公园互动的街道空间。

街道空间规划设计宜统一考虑西侧支路空间设计,将其进行景观化处理,整体营造宜人、美观的景观街道空间。

空间形态第9条建筑裙房屋顶花园作为重要空中观景平台,应对公众开放,宜与地面公共空间建立室外便捷的垂直连接方式,垂直连接部分宜采用坡度小于25%的生态坡道或是坡度小于30%的景观生态造型踏步形式,条件受限时所采用的楼梯或电梯宜进行景观化处理。

景观造景踏步模式i<30%坡道模式1)滨海商业休闲活力带2)公共性立体复合开发绿地3)建筑裙房屋顶花园林荫道公共性地下复合开发绿地南北向最小宽度强制性建筑连廊位置示意建议性建筑连廊位置示意建议性建筑连廊或地下通道位置示意地面步行通道位置示意30m第6条滨海商业休闲活力带空间东西向宽度不应小于5米;A-01-01-01地块公共性地下复合开发绿地南北向宽度不应小于30米,且应与东侧交通枢纽东西向公共空间轴线相衔接.裙房布局示意塔楼布局示意用地红线示意开发单元二规划范围03街坊范围地块编码公共性地下复合开发绿地A-01-01-01公共性地下复合开发绿地×第10条为保证公共性地下复合开发绿地有效实现地面自然绿色场所功能,不应设置空中连廊从其上空跨越,保障绿地空间的开敞。

第11条公共性地下复合开发绿地内部不应设置永久性大型建筑,避免其对绿地有效使用空间的侵占,可设置小型、生态型景观建、构筑物以提供服务。

第12条公共性地下复合开发绿地场地整体宜以平整为主,可适当的进行微地形景观处理,不应建设大型的下沉广场,重要的地下空间出入口应位于地面公园的边缘,保障公园的空间完整性。

×A-01-01-01A-01-01-02A-01-01-03A-01-01-04林荫道第13条林荫道应通过种植大型乔木,提供舒适的树荫空间,沿线宜通过布置街道家具及景观小品,提供舒适的停留空间,增加沿线街道活力。

林荫道断面示意图第14条在林荫道所在道路与其他道路的交叉口宜设置有空间提示作用小广场或景观小品,强化林荫道空间体验的延续性。

支路主干道林荫道林荫道林荫道节点布局示意图A-01-01-01A-01-01-02A-01-01-03A-01-01-04裙房布局示意塔楼布局示意用地红线示意开发单元一规划范围01街坊范围地块编码林荫道A-01-01-01楼梯、坡道与小型商业结合的垂直交通体地下、地面、空中步行系统衔接示意地下步行地面步行空中步行步行系统控制第15条步行系统结构:街坊东西向应通过地面步行道、林荫道、建筑连廊或地下步行通道串联周边单元与街坊,A-01-01-01地块应设置东西向贯通的建筑连廊与前海湾滨海公园、02街坊相连接;A-01-01-02地块、A-01-01-04地块宜设置东西向连廊或地下通道与前海湾滨海公园相连接,同时宜设置东西向建筑连廊与02街坊相连接;A-01-01-01地块南部建筑间、A-01-01-01地块与A-01-01-02地块间宜设置南北向建筑连廊相互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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