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并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的原因而造成,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身体伤害]:指被保险人直接并单独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对其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
[意外伤害]:指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医院]:指深圳市指定医院(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招商信诺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指定医院名单》)及深圳市以外的任何三级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
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们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1.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2.养老院、戒毒或戒酒所;3.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护理、康复、恢复、延伸治疗或休养院。
[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
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未满期净保费]: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
其计算公式为:最近所支付的保险费X(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X(1- 3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招商信诺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MCYB1604 招商信诺[2016]医疗保险014号招商信诺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自您方签收之日起15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您方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天后,您方仍然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
5.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治疗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请注意不在我方保险金给付范围的费用项目。
19.✧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21.✧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22.✧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 合同的构成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 联系方式变更4. 合同内容变更5. 您方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章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7.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8.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三章保险费9. 保险费的支付10. 宽限期第四章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11. 保险事故通知12.申领保险金的注意事项13. 保险金核定14.其他核定结果15.宣告死亡处理16. 调查权第五章其他规定17.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第二部分主合同的特别条款第六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18. 投保范围19. 保险责任20. 责任免除第七章保险期间和基本保险金额21. 保险期间22. 续保条件23. 基本保险金额第八章保险金申领24.受益人25. 保险金申领资料26. 诉讼时效第九章其他规定27. 手续费招商信诺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条款第一部分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 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
招商信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含哪些内容

招商信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含哪些内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上,保险双方协定的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
那么,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据了解,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以及其他的保险事项的规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总则总则部分是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保险条款前,保险公司需与投保人明确的合同概述,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组成部分的明确,投保人的范围规定,以及保险受益人具体包括的人群和具体情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保险条款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关于保险公司需给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的范围,如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残疾、烧烫伤等。
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两种情况。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当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的某项意外伤害时,直接给付相应的保险金;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某种意外伤害时,需补偿给被保险人一定比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同时,条款中还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保险的免除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明确了解。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费和保险金在保险条款中,还需明确规定保费,即投保人购买该保险产品所需的交纳的保险费用数额和交费方式。
以及被保险人在出现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需承担的保险金额比例和最高限额,即保险金。
对于保险金,还应规定理赔时,保险金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以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方式和程序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期限,即在这段时间内保险双方的合同有效,这段时间过后,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保险的起始时间,一般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而终止时间则以保险双方约定的时间点为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双方义务及其他事项保险条款中还应注明保险双方应尽的义务,如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的义务,理赔发生后及时进行责任核定的义务,被保险人按规定交纳保费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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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 如果您方自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天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天后,您方仍然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退保损失。
11.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3.✓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我方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4.2. 请您留意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范围、医疗费用的范围。
3.3.请您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12.4.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尽快通知我方。
13.5.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10.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院”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0.✓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 投保年龄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 基本保险金额6. 保险费的支付7. 保险费率的调整8. 未支付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9. 保险期间10.续保条件第五章解除合同及合同效力终止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 合同效力终止第六章保险金申请13. 保险事故通知14. 诉讼时效15. 保险金申请资料16. 保险金给付17. 其它核定结果18.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七章其他规定19. 受益人20. 释义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章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20.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招商信诺意外医疗保险有哪些

招商信诺意外医疗保险有哪些意外医疗保险,主要是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产生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保障范围与保障金额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那么,招商信诺意外医疗险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去了解下吧!招商信诺意外医疗险有哪些生活中的意外无法预知,虽然现在的安全措施非常严密,可意外事故还是频频发生,特别是当有的朋友遭遇火灾侵袭时,他们都会感到苦不堪言,现在,招商信诺推出了意外医疗险。
那么,招商信诺意外医疗险有哪些呢?1、招商信诺信运无忧返还型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专为已成为家庭经济支柱的中青年人士设计,缴费10年,保障20年,轻松无负担。
水陆空意外事故全面保障。
无理赔还可享受110%保费返还。
特别设置关爱保险金,如不幸发生意外自己或家人36个月持续获得保额的2%。
2、招商信诺信福无忧一年期意外险,专为已成为家庭经济支柱的中青年人士设计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招商信诺信福无忧一年期意外具有交费年限短、保障时期长、水陆空意外事故全方位保障等优势。
3、招商信诺寿保老人综合保障险投保简单,无需体检,一通电话,保证承保的老年人保险。
每日保费不到5元*,疾病、意外身故皆有保障,让您和家人更安心!本产品也可由子女为父母投保,作为关爱父母的一份心意。
如何购买招商信诺意外医疗险北京的汪女士,今年30周岁,汪女士是一名非常懂得生活的朋友,对于保险方面也非常关注,考虑到目前意外发生几率变得如此之高后,汪女士对于意外医疗险的信息也非常关注。
经过多次考察,汪女士选择了招商信诺意外医疗险,其优势在于:1.交费10年保障20年,只需交纳前10年的保费,余下的10年无须交纳任何费用就可安心享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2.保障期内未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返还110%已交保费,享有长期保险保障后还能返还保费,是兼具保障与保费返还双重功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3.海陆空保障一次给付,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可获一次性赔付,其中作为乘客付费乘坐水路或陆路公共运输工具时发生车祸而导致身故或全残享2倍赔付,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运输工具时发生空难而导致身故或全残享3倍赔付;4.关爱保险金36个月持续保障自己和家人,因意外而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可获关爱保险金,按月支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连续给付36个月;5.非意外原因身故或全残也可获110%保费赔付,因非意外事故(如因健康原因)而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保险期满未发生过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可领回全部已交保费的110%;6.赠送一年期的《全球紧急救援服务》,外出旅行突感不适或意外受伤时,只需一个电话,我们帮助客户与当地医生、药房取得联系。
招商信诺增值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招商信诺增值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条 投保信息变更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第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第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性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
非经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第五条 投保年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六十四周岁。
第六条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方将视该种情况为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招商信诺附加五年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五年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2.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8、12.3. 请您留意自动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续保日前通知我方。
9.4.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 “意外伤害”、“意外事故”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19.5. 请您留意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
附表✓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 投保年龄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 保险金额6. 保险费的交纳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8. 保险期间9. 续保条件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10. 本合同效力恢复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 合同效力终止第六章索赔13. 诉讼时效14. 保险金申请15. 保险金给付16. 其它核定结果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七章其他规定18. 受益人19. 释义附表招商信诺附加五年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19.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您方(见19.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招商信诺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们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条 投保信息变更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们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第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第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性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和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
非经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第五条 投保年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六条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遭受身体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身体伤害住院治疗,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每日住院保险金。
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必须符合本条款下述第二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二、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一)每日住院保险金给付天数每次住院最多可达七百三十天。
如果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九十天,则本次住院将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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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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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自您方签收之日起15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您方无
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签收本合同
之日起15天后,您方仍然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
5.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治疗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
✧请注意不在我方保险金给付范围的费用项目。
19.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
✧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21.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22.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 联系方式变更
4. 合同内容变更
5. 您方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章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7.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8.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章保险费
9. 保险费的支付
10. 宽限期
第四章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11. 保险事故通知
12.申领保险金的注意事项
13. 保险金核定
14.其他核定结果15.宣告死亡处理
16. 调查权
第五章其他规定
17.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第二部分主合同的特别条款
第六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18. 投保范围
19. 保险责任
20. 责任免除
第七章保险期间和基本保险金额
21. 保险期间
22. 续保条件
23. 基本保险金额
第八章保险金申领
24.受益人
25. 保险金申领资料
26. 诉讼时效
第九章其他规定
27. 手续费
招商信诺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条款第一部分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
协议。
《招商信诺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在本合同中,“您方”指投保人,“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合同的成立与
生效您方提出保险申请,经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保险单上载明的生效时间起开始生效。
您方未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合同中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方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方。
如果您方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最终载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方。
4. 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
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
批单。
未经我方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
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
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5. 您方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您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我方提出申请,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您方签收之日起15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您方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要求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起效力终止;
二、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则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效力终止,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天内向您方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2。
第二章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年龄的计算与
错误处理本合同中的年龄为以法定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我方将向您方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若已给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给付的全部保险金。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有权更正并要求您方补交保险费。
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方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应给付的保险金×(实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方。
7. 明确说明和如
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我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方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您方应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的日期。
对于除了趸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在任何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2未满期净保费: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
其计算公式为:最近一期所支付的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1-手续费比例),手续费比例由主合同特别条款和附加合同条款规定。
或者口头形式向您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您方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 我方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前述第6条、第7条规定的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天不行使而消灭。
第三章保险费
9.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方应在每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该日期之前支付保险单
上载明的保险费。
10.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方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未支付
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将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欠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起效
力终止。
第四章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11. 保险事故通知您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天内通知我方。
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方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2. 申领保险金的
注意事项委托他人办理申领保险金的手续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的,该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人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3. 保险金核定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
作出核定。
我方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
如我方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
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方在作出核定并与受益人达成给付协议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
若我方未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如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方按延期
天数赔偿受益人相应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方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
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