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ip Morris v. Uruguay案分析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一个解释原则。立法者并不总能精确地表达 the making, proof, and effect of wills and
他们的目的,而是有时会超出,有时又受到 the devolution of property, if literally
限制,为此,就需要法官从可能或合理的推 construed, and if their force and effect
余大部分遗产由其孙子——即该案的被告埃 and testament, in which he gave small
尔默〃帕尔默继承,他的天赋超过两个女儿, legacies to his two daughters, Mrs. Riggs
被告埃尔默〃帕尔默由其母亲苏珊〃帕尔默 and Mrs. Preston, the plaintiffs in this
效力以及财产转移等遗嘱法的规定,把遗产 in his favor in the will, and, that he
转给谋杀者,这是千真万确的。制定遗嘱法 might prevent his grandfather from
就是为了让立遗, which he had
文义解释,在没有外力影响和左右的情况下, testator, Elmer lived with him as a member
如果事态按其自然进程发展,不被控制也没 of his family, and at his death was 16
有改变,那么,根据调整遗嘱订立、证明、 years old. He knew of the provisions made
世。被告埃尔默自订立遗嘱时起,一直作为 considerable personal property. He was a
国际投资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争端解决

类似上述“利来公司诉加拿大案”因知识产 权引起的国际投资争端,可同时作为国际投资相 关 或 国 际 贸 易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争 端,并 依 据 完 全 不 同 的 条 约,通 过 相 应 国 际 裁 判 机 制 解 决。比 如,澳大利亚 2011 年颁布实施的《烟草平装法》 (Tobacco Plain Packaging Act of 2011)引起国际投 资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争端,先后通过常设仲裁 法院(PCA)22和 WTO 解决 。 23
这种学说完全是新的、专横的且歧视性地针对制 药公司及其产品,由此作出的判决违反《北美自由 贸易协定》(NAFTA)下加拿大应履行的保护专利 义务,导致该公司在加拿大的投资被“非法征收” (unlawful expropriation)。⑲ 该 案 仲 裁 庭 对 作 为 投 资的涉案专利本身,鉴于当事方对此没有任何异 议,故未作具体分析,但仲裁庭认为,利来公司未 证明在其专利授予后,2005 年前后加拿大专利法 关于实用性标准发生了“戏剧性变化”(dramatical transformation),因而并未损害其合法期望,驳回 其诉求。⑳尽管此案是 ICSID 已审理数以百起仲裁 案中少数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之一,21 但是,该案表明知识产权可作为投资;国际投资相 关知识产权争端亦可通过 ICSID 等 ISDS 仲裁机制 解决。
⑧ 姚梅镇: 《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05 页。 ⑨ 参见姚梅镇主编: 《比较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57 页。 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2014 年 2 月 19 日第五次修订),根据《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09 号),2019 年 3 月 2 日,已删除该条款。 ⑪ 转引汤宗舜: 《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7 页。 ⑫ 转引 Robert A. Choate, etc., Patent Law including trade secrets-copyrights-trademarks, thir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87, p.799 ⑬ 参见张乃根: 《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02~103 页。 ⑭ 中文本来源:商务部条法司“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rticle/h/,2019 年 9 月 25 日访问。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定罪中运用被告人品格证据之思考——以u.s.v.lemay

司法实践在办理猥亵以及其他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往往面临证据短缺的困境。
犯罪学的研究显示,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重新实施相似犯罪的几率较高。
一般而言,包括被告人之前实施的相似行为在内的品格证据通常因不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定罪中 运用被告人品格证据之思考——以U.S. v. LeMay 案为例的分析何 挺* 李 青**摘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确立了被告人品格证据不得作为定罪根据的原则,同时第414条规定了性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先前类似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定罪根据的例外。
U.S. v. LeMay 案的审理过程与裁判说理论证了《联邦证据规则》第414条的合宪性并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呈现了如何在个案中权衡品格证据的证明价值与被告人所享有的公平审判权,分析了如何认定先前行为与被指控行为的关联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办理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往往面临证据短缺的困境,可借鉴美国规定与判例,确立被告人先前类似行为在定罪中的可采性,明确引入品格证据的一系列条件,并设立相应的程序保障。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猥亵;品格证据;关联性有相关性而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也确立了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依据的规则,但同时也确立了相应的例外。
其中重要的例外就是,性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先前的类似行为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1美国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少运用这一例外规定作出判决的判例,其中U.S. v.1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涉及美国法律和判例时对“sexual abuse of child ”进行直译,使用“性侵儿童”的表述,但美国法中的“儿童”并非中国语境下的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其实也指向所有的未成年人。
在涉及我国法律和实践时采用我国通行的“性侵未成年人”的表述。
∗何挺,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 李青,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项目信息:本文系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实证研究”(项目编号:GJ2019B18)研究成果。
英国刑事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威廉·莫里斯强奸案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刑事法律案件之一,该案件在1980年代初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合法性以及陪审团对证据的解读。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1980年,英国威尔特郡的一对夫妇在家中遭遇入室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夫妇的年轻女儿(以下简称“受害者”)被嫌疑人强奸。
嫌疑人被警方逮捕,并在审讯中承认了犯罪事实。
2. 证据采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对嫌疑人进行了DNA采样。
然而,由于当时的DNA检测技术尚不成熟,警方在采集DNA样本时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样本的纯洁性。
3. 证据的合法性在审判过程中,受害者的DNA样本与嫌疑人的DNA样本进行了比对。
然而,由于采集样本时的不当操作,导致样本被污染。
这一情况在审判过程中被揭露。
4. 陪审团的裁决尽管存在证据被污染的问题,陪审团还是根据其他证据做出了有罪判决。
嫌疑人被判处终身监禁。
三、案件争议1. 证据的合法性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证据的合法性。
由于采集DNA样本时的不当操作,导致样本被污染,这一情况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
2. 陪审团的裁决尽管存在证据被污染的问题,陪审团还是根据其他证据做出了有罪判决。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
四、案件影响1. DNA检测技术的改进威廉·莫里斯强奸案促使英国政府加大了对DNA检测技术的投入和研发。
此后,DNA检测技术在刑事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案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证据采集和保管的规范案件也促使英国警方对证据的采集和保管进行了规范,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纯洁性。
五、案件反思威廉·莫里斯强奸案给英国刑事法律体系带来了深刻的反思。
以下是案件的一些反思:1. 证据的采集和保管案件暴露了证据采集和保管中存在的问题。
警方需要加强对证据采集和保管的规范,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纯洁性。
2. 陪审团的角色案件引发了关于陪审团角色的讨论。
菲利普·罗斯的《人性的污秽》中的存在性焦虑

学校代码:10327学号:1120150480硕士学位论文Existential Anxiety in Philip Roth’s The Human Stain 菲利普·罗斯的《人性的污秽》中的存在性焦虑学院:外国语学院专业:英语语言文学研究方向:英美文学学位类型:学术学位姓名:聂翔指导教师:孙勇彬完成日期:2018年4月30日答辩日期:2018年5月31日Existential Anxiety in Philip Roth’s TheHuman Stain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to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For the Academic Degree of Master of ArtsByNie XiangSupervised byProfessor Sun Yongbin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May 2018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他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其他同志对本研究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完全了解南京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件、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摘要菲利普·罗斯是二十世纪美国文坛中的杰出作家之一。
因其犹太裔身份,罗斯的作品不可避免涉及犹太性问题,特别是美国犹太移民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的挑战与生存境遇,罗斯起初是以自省与批评的方式表现犹太民族文化与伦理道德,到了后期,他试图摆脱犹太民族,上升到整个人类的高度,来分析美国社会生活中不同群体的生存困境与冲突,重点刻画了人物的内心焦虑。
人性实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人性实验,作为一种心理学研究方法,旨在通过模拟或控制特定环境,观察个体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反应,以揭示人性的本质和规律。
然而,人性实验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涉及伦理和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一个著名的人性实验——斯坦福监狱实验,分析其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斯坦福监狱实验(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简称SPE)于1971年由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Philip Zimbardo)主持进行。
实验旨在研究权威与服从的心理机制。
实验模拟了一个监狱环境,参与者被随机分为囚犯和狱警。
实验过程中,囚犯和狱警的行为逐渐失控,出现了暴力、侮辱、心理折磨等严重问题。
实验原计划进行两周,但由于伦理问题,实验在第六天被迫终止。
三、案例分析1. 实验的伦理问题斯坦福监狱实验在伦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知情同意:实验参与者并未被告知实验的真实目的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违背了知情同意原则。
(2)心理伤害:实验过程中,部分参与者出现了心理创伤,如焦虑、抑郁等,违背了尊重人的尊严原则。
(3)缺乏保护:实验过程中,参与者未得到适当的心理干预和保护,存在安全隐患。
2. 实验的法律问题(1)侵犯人权:实验过程中,囚犯的权利受到侵犯,如自由、尊严等,可能构成侵犯人权的行为。
(2)侵权责任:实验过程中,如果囚犯受到身体或心理伤害,实验组织者、参与者或相关人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3)违反法律法规:实验过程中,如果实验组织者、参与者或相关人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四、法律建议1. 加强伦理审查:在开展人性实验前,应进行严格的伦理审查,确保实验符合伦理规范。
2. 尊重参与者权益:实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参与者的权益,确保其知情同意,并提供必要的精神和物质支持。
3. 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性实验的法律责任,保障实验参与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法理学经典案例word资料20页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Marbury v. Madiso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
民主党总统候选人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是谁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权力呢?是宪法吗?不是。
美国宪法只是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终权威。
是选民和民意吗?当然也不是。
与行政首脑(总统)和立法者(联邦参众两院议员)经选举产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通过产生,而且终身任职(除非受到国会弹劾),跟选民和民意根本不搭边儿。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
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通过对Marbury v. Madison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一)党派斗争法官星夜任命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Washington市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
富商William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James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英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
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Philadelphia诞生。
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注一)。
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莫里斯公司-学生演讲2
莫里斯公司收购米勒啤酒成功的原因:
当时啤酒行业的客观条件,即啤酒生产商的营销技能不强, 开发市场的方法陈旧而保守,致使啤酒市场上缺乏针对性 强符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
莫里斯公司找准了自己在市场上的位置,通过研究市场 和消费者,使自己的营销优势通过竞争对手中的稀缺性 和消费者中的价值性转变为核心竞争力。
❖ 核心竞争力第一个含义是企业知彼(内外之彼、人、技 术以及各种信息)、知己、知(把握)时局(包括机遇、 市场)的能力,也就是分析、比较、判断、选择、决策、 对时机、机遇的敏感、把握的竞争力。这首先是企业领 导人在这个方面的能力;其次是其组织机构和人员在这 些方面的能力
拉哈拉德(C.K.Prahalad)
当时,在针对性不强的啤酒市场中,莫里斯公司推出的具有专门针对性 的海雷夫啤酒,对于消费者来说,自然具有
在宣传时,莫里斯公司将海雷夫的广告由原来的“瓶装啤酒香槟”变为蓝 领工人奔向“米勒时代 ”的运动画面,暗示着终究最适合于劳累一天的工 人引用。 广告画面中出现的尽是些激动人心的场面:船员们神情专注地在 迷雾中驾驭轮船,钻井工人奋力止住井喷,消防队员紧张地灭火,年轻人 骑着摩托车冲下陡坡。他们甚至请来了当时美国最著名的篮球明星张伯伦 来为啤酒客助兴。
名词解释
(一)战略性决策:指那些事关组织未来的生存 与发展的大政方针方面的决策。
(二)战术性决策:通常包括管理决策和业务决 策,均属于执行战略性决策过程中的具体决策。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收购米勒啤酒
市场细分(market segmentation),制营销者通过市场调研,根据消 费者的需求欲望,购买的行为习惯,将某一产品的市场划分为若 干消费群的细分市场 。
“正义”为何这样红
“正义”为何这么红?日期:2010-09-17 作者:徐英瑾;樊丽萍来源:文汇报徐英瑾樊丽萍眼下,互联网上正刮着一股名叫“正义”的旋风。
《正义》(Justice),是美国哈佛大学的通识教育课程。
迈克尔·桑德尔(Mi chael J.Sandel )是这门政治哲学课的主讲教授。
尽管与罗尔斯、麦金泰尔等一代学术大师相比,长相英俊、文质彬彬的桑德尔在哲学界实在算不上一流,然而这丝毫无碍于他享受一流大师的“待遇”——凭借极其出色的讲课能力,30年来已有14000名学生修读了他的哲学课。
近年来,每学期选修该课的学生更是超过1000名,刷新了哈佛历史上听课人数的记录。
去年,哈佛大学与波士顿公共电视台合作将《正义》24堂课全程录制成12集教学片,视频搬上互联网后,立刻成了网络社区转载和点击的热点。
走进桑德尔的课堂,很多人会不由自主地被他“讲故事—诘问—反驳—再追问”的授课方式所牵引,经历一场如过山车般的思想荡涤——牺牲1个人而挽救5个人,这样的做法值得么?这是桑德尔课堂上流传最广的一连串案例:【案例一】假设你开的有轨电车突然刹车失灵,可你却明明看到前方有5个工人在铁轨上工作,他们来不及撤离。
眼看着5条生命就要被压为齑粉,你却同时注意到铁路有一个岔道,但那里也有1个来不及撤走的工人在工作。
你的机车方向盘没有坏,只剩下两个选择:为救5人而杀1人,或因救1人而杀5人?【案例二】现在你不是司机,而是一个桥上的旁观者,你的身边正好站着一个超级胖子。
你目睹一辆有轨电车正失去控制,就要撞向前方轨道上的5个工人,而你所在的桥恰好横跨铁路。
你发现,只要把胖子从桥上推下去挡住火车,那5人就可因此得救。
你同样有两个选择:为救5人而杀1人,或什么也不做,目睹5人死去。
哪个做法更符合正义呢?(课堂讨论随案例火热展开)金发女孩:如果有机会选择只撞死1人,那么撞死5个显然是不对的。
Andrew:在第一种情况下,你是在1和5之间做出选择,有轨电车失控了肯定会撞人,然后逼着你做出选择。
找苍蝇破案——贝朗的故事
找苍蝇破案——贝朗的故事
作者:佚名
来源:《发明与创新·小学生》 2017年第9期
菲利普·贝朗是法国的一位昆虫学家。
他平时不仅致力于昆虫研究,还经常帮助警方破案。
一次,警方在法国南部的一片丛林里发现了一具女尸。
死者是个16 岁的姑娘,是被人勒
死的。
警察在现场搜查了很久,都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线索,便请来贝朗帮忙。
贝朗仔细察看了现场后,把几只苍蝇和白色幼虫放到死者脸上,然后从尸体四周挖来一些
泥土样品和树叶样品。
回去后,他认真研究样品,用放大镜长时间观察,计算苍蝇幼虫的孵化时间,又向当地气
象部门了解每小时气温的变化。
最后,他测算出死者被害的时间是在前一天12 点至13 点之间。
警察根据这一线索,再结合其他有价值的线索,很快侦破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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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禁止某些标志的使用,并未剥夺申诉方排除他人使用这些标志的消极 权利。
仲裁庭最终得出了结论,即在本案中,乌拉圭烟草控制措施是为了履
单一行外《观烟要草求控是制否框武架断公约》义务两而项解被决诉真措实施的公共健康8关0/切80,规是则经是过否审武慎断
80/80考规虑则也而是制非定歧的视,的。是从善8意0/8的0规、则非的歧制视定的目的,上不来是看武,断的。
对 或使者用服了 务该造可商成能标误性的解商的,品商且此册种商排标以除使性用的的权权利利。 受到“仅国授包予括家的了立权排法利除”性权中的的约硬南束币方。的共另同一体面市。场协定没有
标的使用或者注册。
权利。
授予使用的权利。
1、80/80规则是否构成征收
仲裁庭认为,万宝路品牌及其他 独特性要素在乌拉圭的烟草包装 上仍然出现,并可以被识别。 20%空间的限制并不会对申诉方 的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因 此认为80/80规则违反BIT第5条 的主张不成立。
案例:EDF v. Romania案&El Paso v. Argentina案
投资者合理期 待原则的定义
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界限
期待源自东道 国的允诺
申诉方没有提供 证据证明乌拉圭 政府在它们投资 时做出了特殊的 保证或者表述, 乌拉圭政府从未 给以任何有关公 共健康保护的行 政立法的承诺。 所以,申诉方的 合理期待并没有 乌拉圭政府承诺 的支撑。
本案中,授予商标是给予一种权利,但是权利要服从于所适用的法律, 并且应承受保护伞条款可能没有排除的变化,
因此,仲裁庭认为商标并未落入BIT第11条的范围,不构成承诺,驳回申 诉方的关于未遵守承诺而构成违反保护伞条款的主张。
小结 从该限条制款性的解历释史说发展和后果看,对保护伞条款采取限制折性中解性释解或释折说中性解释较
此外,两项措施本身和其所追求实现的目标之间的联系得到了 世卫组织和泛美卫生组织法庭之友意见的认可。
单一外观要求采取的手段和针对的对象不具有歧视性,它是在公共安
全部的部门规章《514号法令》当中提出来的。
因此,可以充分认定单一外观要求是旨在回应公共健康关注的,所采
取的措施并非是不合适的,是善意地实施的。单一外观要求的效力是
乌拉圭《商标法》第13条规定,任何 对已注册商标的调整均需新注册商标, 但法律同时不拒绝为“已注册商标的 调整”进行保护。
国内法
巴黎公约
TRIPs
南方共同体 市场协定
小结:仲裁庭认为乌拉圭法和国际公约都未授予商标所有人
在国内法上,被申诉方 尽管仲裁庭认为《巴黎公 仲裁庭认为:无论 基于西语版本的清晰用语,
取美国的做法,干脆删除保护伞条款。
小组成员: 韦豪(组长+保护伞条款问题+演讲) 周菀欣(间接征收问题+整理讲稿)
周子瑞(间接征收问题+演讲) 许可(公平公正待遇问题+演讲) 徐陈煜(公平公正待遇问题+制作PPT)
案情简介 间接征收
公平公正待遇 保护伞条款
案情简介
申诉方
被诉措施: 单一外观要求
被诉措施: 80/80规则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 (简称PM)是一家 以烟草起家的大型
仲裁庭结合 VCLT 第 31 条第3款c项,引入有关的习惯国际法规 则,并且考虑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演进,解释和适用不受任何限定的 公平公正待遇,这是本案仲裁庭条约解释路径的独特之处。
仲裁庭指出,武断是指故意无视法律的正当程序、令人震惊的或 者至少令人惊讶的违反法律正当感的行为。
《巴黎公约》第5.C.2条的规定,指出 “在形式上与其在已注册的商标的形 式只有细节的不同,而并未改变其显 著性的,不应导致注册无效,也不应 减少对商标所给予的保护。” 《巴黎公约》第6.1条规定:“商标的 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 该国法律决定”。
申诉方主张自己拥有注册商标 及与注册商标的核心独特性保 持了一致的子牌。
它同样指向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且80/80规则对所有 在乌拉圭境内销售的卷烟适用。 关于80%的限制在事实上是否是完全缺乏理由或者整体上是否 是不合适的问题,应当考虑立法的目标——即让消费者非常清 楚的知道吸烟的严重危害风险。政府如何要求像烟草这样的已 知其健康风险的产品向承受风险的人们传递这种风险信息,是 公共政策事务,应当留给立法机构来考虑。
该案中的申诉方是 PM产业帝国中的 “PM品牌”、“PM 产品”及“PM品牌” 全资子公司Abal。
乌拉圭政府出台了“单 一外观要求”(SPR)。 按照这一要求,一个注 册的品牌只能在商业环 境中使用一种外观。
具体到本案,就是要求 烟草企业对于其投放市 场的卷烟产品在一个商 标下只能有一种包装。
80/80规则是本案的另 一个被诉措施。
援 14引条乌。拉该圭一条商规项标定不法了的对受第于约束约 注的》 册绝没和有使对明用使文是规否用定是权商两,标个的问而仅如有授何在,任予何T一R地IP种方s都规排没定除性仲点的— 裁使庭—支对用持于权了“,乌排拉除圭性的使观用
满 标足,本可法 以所反即有对排要任除求何的可第商能三方题 《在, 巴市但 黎是 公场可 约上》以没肯妨有定碍授的商予是注标所使在有用TR的人IP权s在第利1经。6条相营反中使权是用”“商的防更止标好任的解何释人就使是用:”它的
2、单一外观要求是否构成征收
首先,被征收的投资是指可识别的独 立资产,还是将投资视为一个整体, 要取决于个案的事实。Abal公司的经 营活动应当作为一个受到影响的整体 被加以考虑。这一事实也被Abal公司 的要求所确认。 其次,仲裁庭认定申诉方不满足构成 间接征收必须具备的“对投资已经产 生重大影响”的标准。 第三,东道国政府的警察权力是否可 以对抗BIT第5.1条?国家警察权力原 则的适用条件包括出于保护公共利益 的真实意图、非歧视和符合比例原则。 在本案仲裁庭看来,被诉两项措施均 符合这些条件。
保护伞条款,是指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缔约一方应遵守其对缔约另一 方投资者所做特定承诺的条款。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瑞士—乌拉圭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BIT)第11条, 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持续性地保证遵守其对其他缔约方的投资者所作的承 诺。(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constantly guarantee the observance of the commitments it has entered into with respect to the investments of the investor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为S合G理S诉。巴换基言斯之坦,案应区别纯粹合同请求与条约请求,东道El国P违as反o诉合阿同根或廷承案诺并不能
就自动上升为违反条约,只有当东道国的国家行为违反合同义务,同时也违反双边
投资协定实体义务条款时,投资者扩才大可性以解依释据说双边投资协定提起条约之诉。 我国在今后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时应尽可能具体限定保护伞条款的范畴,或者采 SGS诉菲律宾案
一般认为,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应考虑如下因素:
仲裁庭关于间接征收的认定依次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申诉方是否拥有被 禁止的商标;第二,商标是授予一种使用权还是授予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第 三,被诉的两项措施是否征收了申诉方的投资。
小结:不论子牌本身是否是合法的 商标及申诉方进而对这些商标拥有 所有权,只要这些子牌受到法律的 保护,就是可能被征收的合法权益。
东道国损害投资者合 理期待的行为导致了 投资者的实际损害
80/80规则并未导 致万宝路品牌及其 他独特性要素在乌 拉圭的烟草包装上 不可以被识别, 20%空间的限制并 不会对申诉方的经 营活动产生实质性 影响。 单一外观要求也并 未导致投资丧失价 值,潜在的利润损 失不属于这里认定 的“损害”。
保护伞条款
期待内容具 有合理性
在全世界对烟草 危害达成广泛共 识时,申诉方对 投资环境的期待 只能是对烟草制 品销售和使用的 管制日益严格。 所以,申诉方的 期待并没有合理 性。
东道国举措 具有可责性
乌拉圭在公共健 康议题上进行立 法的义务,既是 其宪法44条的要 求,也是乌拉圭 缔结或加入包括 《烟草控制框架 公约》在内的国 际公约的要求。 因此,乌拉圭采 取单一外观要求, 80/80规则这两 项被诉措施并不 具有可责性。
此外,仲裁庭还认为在确定乌拉圭政府采取的烟草控制措施是否 合理时,应适用 “裁量边界”概念,应该在更大程度上、实质性地 尊重国内政府为保护公共健康而决定采取措施的权衡判断和裁量权。
2、两项被诉措施都是基于保护公共健康之目的且两者存在客观联系
自2000年开始,乌拉圭就开始实施一系列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 免受烟草影响。在2004年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FCTC”)并于 2005年2月27日生效之后,乌拉圭开始了履行条约义务的过程。本 案被诉的两项措施都是由乌拉圭出于保护公共健康的目的实施的。
国际投资法范畴的合理期待概念源起于国内法,随着合理 期待原则的发展,其逐渐渗透到了国际投资仲裁范畴,呈 现出了逐步被认可与明确化的进程脉络。但关于投资者合 理期待原则至今没有精确统一的解说。
从公平公正待遇仲裁实践中看,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庭经常 将公平与公正待遇与东道国法律体制的稳定性,可预见性 和一致性联系起来,投资者合理期待应当基于对后续改变 的可能性及趋势的调查而建立,投资者有合理期待,并不 意味着禁止法律的一般性变动。
本案关于保护伞条款的争议在于授予商标是否构成东道国的承诺。
仲裁庭认为,“像11条这样的条款,规定政府对投资者的投资所作的承 诺不包括东道国法律所要求的普遍义务”,“保护伞条款应与特定的承诺有 关,而与像行政立法等普遍实施的行为无关。”
所以,本案仲裁庭还需要考虑授予商标属于哪种承诺,是一般立法下的 承诺还是特定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