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实践思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以达成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与公正的维护。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基于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实践应用(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据统计,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涉及广泛。
该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和证据认定事实;在量刑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存在的问题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存在虚假认罪认罚的情况;部分司法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此外,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量刑从宽的幅度等具体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如: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等。
五、完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司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认罪认罚反思总结范文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知法律的神圣与庄严。
在此,我对自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认罪认罚问题进行反思总结,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二、问题与反思1. 对案件认识不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有时对案件认识不足,导致在处理认罪认罚问题上存在偏差。
具体表现在:(1)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够严谨,导致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产生误判。
(2)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出现偏差。
2. 工作作风不严谨在办理案件时,我有时存在工作作风不严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1)对案件资料查阅不够细致,导致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不够全面。
(2)与当事人沟通不足,未能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意愿。
3. 缺乏责任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有时缺乏责任心,具体表现为:(1)对案件进度关注不够,导致案件办理出现延误。
(2)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注不足,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整改措施1. 提高自身素质(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程度。
(2)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能力。
2. 严谨工作作风(1)对案件资料进行仔细查阅,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2)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意愿。
3. 强化责任心(1)关注案件进度,确保案件按时办理。
(2)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通过本次反思总结,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表示将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谨、负责地办理案件,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审理案件的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关于审理案件的心得体会范文审理案件是法官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内容。
通过参与和主持各类案件的审理,我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体会。
下面,我将分享一些关于审理案件的心得体会。
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作为法官,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不会因为被告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人身条件等因素而偏袒或压制任何一方。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只有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才能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二、注重实质正义的追求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注重追求实质正义,而不仅仅是形式正义。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审判工作的核心不仅在于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更重要的是能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我会积极探索各种方式和途径,寻求最合理、最公正的解决方案,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官,我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都应该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在实际工作中,我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努力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对于较为弱势的当事人,特别是贫困人口或弱势群体,我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让他们能够平等参与诉讼,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四、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尽量做到客观公正、认真细致。
在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方面,我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和审查。
在庭审过程中,我保持中立,遵循法律程序,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辩解,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在裁决时,我会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素质作为一名法官,我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重要性,因此,我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通过研究法律和司法实践,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为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提供准确、合理的依据。
普通程序简化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普通程序简化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表时间:2010-05-25T17:35:19.043Z 来源:《赤子》2010年第2期供稿作者:马福海[导读] 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是当前诉讼活动中证据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马福海(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汤原 154700)摘要:就普通程序简化审存在的问题,浅谈其改进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普通程序;简化审;问题;对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这一庭审方式的启动,是对某些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用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
在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保护被害人利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不可避免地有不完备之处,结合司法实践,对该程序提出以下看法,以期在立法中逐步加以完善。
1 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操作制度不规范。
《若干意见》中,虽然制订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章制度,但不完善或执行起来不规范,缺乏一整套配套的措施。
如关于庭前证据展示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的是自己认为是主要证据的复印件。
在这个问题上,辩护律师、法官和公诉人存在着分歧。
辩护律师从法院看到的指控犯罪的证据只是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对一些细节或者辅助证据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不了解。
而对于公诉人来说,并不了解辩护律师所掌握的辩护证据,这就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变数。
第二,被告人适用范围不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为保障公正审判,对诸如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辨别或表达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均给予了较充分的救济保护,以弥补被告人自身能力的不足。
但在我们的简化审活动中,有些审判人员,对被告人不加区分地一概适用,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对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工作情况的思考与建议

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的问题与破解的研究

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的问题与破解关键词: 简化审普通刑事案件认罪案件内容提要: 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的推行,固然提高了诉讼效率,但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以及理解上的偏颇,运行中遇到许多实际障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一些问题看似技术性的,折射的则是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与选择。
简化审的前行,应针对运行中的薄弱环节,通过普遍的证据开示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实体刑法的呼应,使之进一步完善。
证据开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认罪案件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以下简称简化审)对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从目前各地的实践看,一些基层法院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的适用率达到50%左右,并有继续攀升的趋势。
但刑事诉讼程序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简化审中的程序简化包含着损害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潜在危险。
〔1〕简化审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尤其是适用简化审的案件如何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实体和诉讼利益,更是简化审前行中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
一、简化审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布施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据此,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以及自愿认罪是适用简化审的两个前提。
但在实务中,上述两个前提的具体确定,存在着诸多障碍和问题。
第一,缺乏稳定、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支撑。
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尤其是法庭开庭审理阶段,示证和质证更是庭审的中心环节。
简化审的模式下,改变了庭审说明证据来源、展示证据形式、宣读证据内容的举证程式,举证和质证成为被简化的主要对象。
公诉方一般以总括归纳式的举证方法,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对单个证据提炼内容,对证明同一事实或内容的多个或者同类型证据概括举证,详略程度由公诉人视情而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宪性思考》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宪性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善,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其合宪性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合宪性的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并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三、合宪性思考(一)宪法原则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制度还体现了宪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精神。
(二)合法性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主要体现在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这一规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制度完善与监督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仍需在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加强完善和监督。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防止滥用权力。
其次,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确保其在自愿基础上认罪认罚。
最后,应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其的理解和认可度。
四、结论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宪法原则和精神,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定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其从宽处理的制度。
2. 理论依据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刑法中的坦白从宽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严重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也可以适用该制度。
2. 实施效果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促进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完善不足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如何认定“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对于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 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的情况。
例如,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被告人可能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量刑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量刑不当的情况。
五、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具体标准和程序,以及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
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其有效发挥程序分流功能的立法意图没有真正达到预期效果,而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也致使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提出了严谨的构想来解决简化审合法性、合理性和配套措施等问题,从而同步推进简化审的公正性、规范化和简易化措施。
关键词: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审前监督程序;被告人合法权利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09-02目前,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实践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众多的,但就根本原因而言,是普通程序简化审过于“简单”——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和配套措施不健全,造成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践中的局限性。
由此可见,审前监督程序的建立和完善成为普通程序简化而公正审理的关键所在。
因此,要使普通程序简化审顺利推进,实现改革的最佳效果,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互动机制,笔者认为至少需要采取以下几项配套的措施。
一、规范并细化简化审启动阶段的法律文书从实践上看,目前启动“简化审”程序需要制作并下达《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决定书》和《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我们知道,法律文书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载体。
但现行的法律文书都较为简便,缺少必要的信息,显然不能满足被告人对具体情况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效果是不理想的,一方面起不到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不能使被告人做出合理的决定。
因此为了使被告人正确了解公诉机关对自己的指控是否符合本人所实施的行为,应从这几方面规范和细化法律文书:第一,细化起诉书。
不能概括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使用的法律,而应详细写明所指证的犯罪时间、地点、人物、情节、手段、犯罪结果等基本要素和适用法律的有关条款。
第二,在制作《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时,首先,要做到《建议书》须写明被告人有自愿选择认罪的诉讼权利,法律不需要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他有权要求按普通程序审判案件。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优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该制度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以换取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罚,从而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与矛盾的有效化解。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在适用该制度过程中所面临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与探讨。
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角色与职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重要职责,同时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实施主体。
在适用该制度时,检察机关需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并对其供述的罪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此外,检察机关还需与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面临的问题(一)自愿性审查问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检察机关需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深入沟通等方式,确保其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
(二)证据审查问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时,如何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检察机关需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虚假证据导致的不当定罪。
(三)量刑建议的合理性问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如何确保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检察机关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避免因量刑建议不当而引发的社会舆论压力和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问题。
四、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一)加强自愿性审查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应建立完善的自愿性审查机制,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深入沟通等方式,确保其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
同时,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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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实践思考.txt13母爱是迷惘时苦口婆心的规劝;母爱是远行时一声殷切的叮咛;母爱是孤苦无助时慈祥的微笑。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实践思考作者:贾毅发布时间: 2010-06-18 10:36:182003年“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
所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是指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
这一概念的形成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
在《若干意见》的适用过程中许多专家、学者对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适用中所涉及的一些问题的研究,获得了较为普遍的认同,在此,笔者也就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适用,谈—些较粗浅的观点,正确与否,仅供参考,并以期抛砖引玉。
一、对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理解笔者认为,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指按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遵守一定原则,运用适当的方法,指示、引导、控制庭审,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庭审效率的一种方法。
因此,我们主张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不是创制一个新程序,只是刑事普通程序庭审中的一种方式,它不能独立于刑事普通程序之外,也不能介于刑事简易程序和刑事普通程序之间。
二、对适用条件的思考目前,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适用条件较普遍的认同是:第一、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或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认罪或基本认罪。
第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所提供的证据之间有关联性,且足以证明犯罪事实。
第三、原则上应当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对不能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例外情形也基本上达成了共识:第一、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第二、可能判处死刑的。
第三、外国人犯罪的。
第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第六、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三、对节约诉讼成本之目的的思考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已是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之适用目的不争的观点,而怎样来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相当一部分的观点认为,要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则应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所谓“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就是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后,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控辩双方将拟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实行双向的证据展示。
主审人将控辩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制作成“刑事证据庭前展示笔录”交辩护人、公诉人;辩护人再将该“笔录”在会见被告人时向其展示,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该“笔录”应作出无异议和有异议的签字;最后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应将签署意见的“笔录”交回法院。
该“笔录”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将不再重新宣读或出示,从而节约庭审时间和诉讼成本的一种作法。
之所以要增加这个环节,是由于开庭前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为了适用该程序,需要犯罪嫌疑人在一份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内容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还要求其承认相关的证据。
但实际上,在庭审前,犯罪嫌疑人是看不到任何证据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承认了指控的事实,但由于是在不了解证据的情况下做出承诺,有违其真实意愿。
因此需要有“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目前,有种观点认为,所有案件均应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对此,笔者不能完全苟同。
尽管“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能提高庭审效率,但不一定就能节约诉讼成本。
因为诉讼是从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过程,其成本应包括庭前、庭中、庭后所需的一定的时间及相应的人力和物力。
庭审只是整个诉讼过程的庭中环节,旨在提高庭审效率而增加庭前工作量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
比如,主审法官将庭前看卷的工作改变成了要抽出一定的时间主持控辩双方展示拟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并制作“笔录”,还要等待或者敦促辩护人将签署有被告人意见的“笔录”交回法院,然后再将“笔录”中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加以抽出集中,以便在庭审中掌握。
又如,尽管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已在很大程度和范围内强化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但不可能保障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辩护律师,实际上有相当部分的被告人出于经济能力的考虑所聘请的辩护人不是律师而是其亲朋好友,在案件审理阶段他们是不能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笔录”又由谁交给被告人签署意见?再则,由于各地方部门对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重要意义重视不够或存在不同的想法,律师在工作中难免遇到一些障碍,或去看守所未必一次就能会见到被告人,有的要去上多次并经反复说明。
还有由于辩护律师的主、客观原因,迟迟没能会见被告人。
这样,势必保证不了“笔录”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到法院,主审法官便不能界定控辩双方所展示的证据中有异议部分,从而影响开庭时间和庭审效果,也就完全失去了庭前证据展示的意义。
鉴于上述思考,笔者认为,要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不能无视案件具体情况而一刀切地推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而应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简繁,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告人对所指控犯罪是否完全认可,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律师等情况综合考虑,选定有必要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案件。
原则上对于案情复杂,证据繁多,事实不清,被告人又不认可所指控罪行的案件,可进行“庭前证据展示”,此外,其它的案件则完全可以采用简化审理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简化审理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简化事实调查和证据质证,简化审理法庭辩论的方法节约庭审时间,从而才能有效实现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目的。
四、对适用原则和方法的思考一宗案件进入开庭审理后,是对全案庭审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简化审理,还是有选择性地,有针对性地进行简化审理,笔者认为,这不仅是审判长和合议庭组织进行高水平庭审的具体体现,而且应遵守一定的原则和适用具体的方法。
遵守的原则应该是因案而简,即根据案件的审理环节该简则简,应详必详。
审判长视案件具体情况,指示、引导、控制和掌握简化审理和详细审理的时机和进度。
这一原则应当作为一种理念深入人心,来引导和制约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审中的思维。
简化庭审程序可考虑分成如下四部分进行。
(一) 简化审理被告人基本情况。
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查明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这个程序往往在多人多案的情况下,要逐一对每个被告人进行讯问和回答,所占用的时间是比较冗长的,可视以下所述不同情况,对该简化的部份进行简化审理。
1、—般犯罪主体且没有前科的,应简化查明的程序。
对这类犯罪主体基本情况的查明,审判长在讯问被告人何时时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对起诉书所载明的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属实,当被告人在回答属实后,就不用再详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了,而将被告人的详细的基本情况放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由起诉书中反映出来。
这样即避免了审判长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重复,从而节约部分庭审时间,又使法庭旁听者对被告人的整个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和犯罪行为有一个连惯的较集中的了解,庭审效果较好。
2、被告人属特殊犯罪主体的、有前科的应详细查明。
如果被告人的身份有上述情形,审判长在讯问完被告人何时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时,还应将上述情形作为重点加以详细查明。
因为,被告人的身份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所处刑罚的轻重,被告人若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受贿等罪的主体要件。
被告人若曾受到过刑事处罚,又在法定的期限内重新犯罪则是被告人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也是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法定依据。
(二)简化审理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等情况,也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
我们认为,对这部分,在告知被告人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明白的前提下,是可以对程序进行简化的。
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被告人一并送达“刑事案件审理须知”,将庭审中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即回避权、辩护权、提出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权利及最后陈述权利在“须知”中载明;对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羁押情况也可一并核实,为庭审活动的简化打下基础。
其简化的主要内容是:在审判长讯问完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紧接着讯问被告人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刑事案件审理须知”,对告知的刑事诉讼权利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是否委托辩护人等。
这样,庭审中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和交代诉讼权利可以从简。
值得注意的是,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申请回避的理由以及合议庭对对其申请回避是同意或驳回,是不能省略的。
对这部分能否进行简化审理,也有不同的看法。
有观点认为,在法庭上不详细告知被告人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不利于也不能切实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笔者认为,这种对保障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的理解过于机械有失偏颇。
正是出于被告人不同的年龄,文化程度,智力能力等诸多因素对保障其刑事诉讼权利产生不同影响的考虑,为避免法庭上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流于形式,才采取如述庭前送达“刑事案件审理须知”的方法。
将被告人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载明其中,使其在庭前有更多时间了解明确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内涵,以便在庭上正确行使其权利。
这样做对告知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程序不是省略,不是简单化不予重视,而是在告知的方式方法上更其体、更细致,更能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三)简化审理事实调查和证据质证法庭审理的主要部分在于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据质证,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审效率相对不高,主要表现为对诉讼双方没有争议戒争议不大的事实控辩双方均逐一询问,有的反复询问。
对证据繁琐举证、质证,对“一证一质”理解为逐份证据宣读,一证一质,整个庭审过程冗长、拖沓,且庭审重点不突出,对有争议的事实的调查、举证、质证不够充分。
对这部分简化审理,主要是删减法庭调查阶段不必要或重复的环节,简化对被告人的讯问,重点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有无异议,以往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作供述是否属实,有无补充意见等。
由于庭审的案件有一案一人和一案多人的,也有多案—人和多案多人的,每一宗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简有繁,有清楚也有不清楚的,每一个被告人对事实和证据的态度是不尽一致的,有全部承认指控罪行的,有部分承认指控罪行的,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认为,审判长可按照如下所述三种方法加以区别对待和引导、控制简化审理。
其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犯罪认可的,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直接对证据质辩,控辩双方无须逐一对案件事实详细查问。
控辩双方出示证据时只需讲明证据名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