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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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豫政办[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09]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划》是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依据,是改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的基础。

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任务,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纳入当地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实施,逐项落实。

二、各省辖市要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快集中式备用水源地建设,有效应对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要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2010年年底前必须具备全指标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三、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2009年年底前要在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明显界标。

要加大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危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活动;如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省辖市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和领导。

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辖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3]43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3]43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3〕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5日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13年1月起,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省辖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河南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河南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河南省辖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2017年12月)一、监测情况2017年12月,全省省辖市共取用40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中地表水水源14个(河流型11个,湖库型3个)、地下水水源26个。

(一)监测点位1.地表水水源:河流型水源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湖库型水源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为水面下0.5米处。

2.地下水水源: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

如不具备采样条件,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二)监测项目1.地表水水源: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2.地下水水源: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一)地表水水源地表水水源水质达标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基本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补充项目、特定项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二)地下水水源地下水水源水质达标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一)总体情况2017年12月,全省省辖市实际取用40个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有40个水源达标,占100%。

全省18个省辖市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为100%。

(详见附表)。

(二)地表水水源2017年12月,全省省辖市实际取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14个(另有1个地表水饮用水源本月未启用),有14个达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为100%(详见附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豫环函[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豫环函〔2012〕11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2〕37号)要求,我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了全省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成效我省连续多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不断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积极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水质安全。

今年开展的这次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全面摸清了我省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服务人口、水质状况等基本情况,清查取缔了一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强化了对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的环境管理,确保了服务区域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豫环办〔2012〕23号,以下简称《方案》),成立了以段金生副厅长为组长,环境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处室为成员单位的“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统一组织开展了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培训,明确了工作任务、提出了工作目标及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均成立了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确定了信息报送联系人,在全省范围内迅速开展了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排查整治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豫政办[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6•【文号】环办[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的要求和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饮用水安全的会议精神,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管理工作,特别是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调查评估,摸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状况。

在2008-2010年度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监测与评估范围,及时掌握其水质及环境管理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科学有序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

结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科学确定水源保护范围。

针对调查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重点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及其周边的工业及生活污染治理、农业源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切实削减污染物产生总量,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水体。

严厉打击威胁水源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查处结果。

三、加强应急预警,及时消除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威胁。

编制分散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为处理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有效防范风险。

加强对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VS
资金投入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基 础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监测 监控等。
加强科研合作和人才培养
科研合作
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共同 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科研项目,攻克技术 难题。
人才培养
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专 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
加强监督管理和公众参与
经济可行性分析
方案中的各项投资估算合理 ,考虑到设备购置、工程设 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等费
用,具备经济可行性。
方案中的经济效益主要来自 于水质的改善和环境治理带 来的社会效益,具有可持续
性。
方案中的运行维护费用合理 ,能够保证长期稳定运行。
社会影响分析
方案的实施将有效改善水源地 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 饮用水安全,具有积极的社会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 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增强公众参与水源地环境保护的 积极性和主动性。
THANKS
感谢观看
展望
积极推动科技创新,研发新的环 保技术和设备,提高环境保护的 科技水平,为水源地环境保护提 供技术支撑。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 外先进的水源地环境保护经验和 技术,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 题。
完善法律法规 推动科技创新 增强公众意识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 度,提高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 。
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制度,强化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考核 和问责。
公众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源地环 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鼓励公众参与 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活动。
07
结论与展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豫政办[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豫政〔2011〕96号)精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

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

省环保厅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把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落实地方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抓好工作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0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一、总量减排(一)持续工程减排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重点推进省辖市、县(市)、重点乡镇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管网。

增加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430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至85%以上;所有产业集聚区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实现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

加快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通过升级改造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B以上;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位于国家重点流域对水环境质量达标影响较突出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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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2.05
•【字号】豫环文[2013]43号
•【施行日期】2013.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环文〔2013〕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5日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
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
(一)2013年1月起,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省辖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二)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或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

(三)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备用水源以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式、时间、频次等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可参照本方案进行。

四、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
(一)省辖市所在城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所在城镇
省辖市所在城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每月上旬采样监测1次,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测站承担。

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监测1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

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三)水质全分析
省辖市所在城市、直管试点县(市)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7月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对于不具备全分析能力的地区,可委托具备全分析能力并取得计量认证和上岗证的其他环境监测站,或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全分析工作。

在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许可条件下,可适当发挥相关检测机构的作用。

五、监测点位
(一)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

(二)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地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三)地下水: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

如不具备采样条件,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四)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

六、监测项目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1. 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季)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特定项目优选过程详见附4:《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
域特征污染物。

2. 全分析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1. 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半年)监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 全分析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省环保厅将根据国家要求,对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特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计划每5年规划期间优化调整1次。

根据历年全分析结果,凡5年内有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指标,应作为特征污染物每月(每季或半年)开展监测。

如连续5年未检出的指标,可不作为例行监测指标。

七、监测分析方法
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或采用EPA、ISO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

地表水每月(每季)监测的33项优选特定项目可按附表1中方法进行。

地下水可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进行。

八、评价标准及方法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价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

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标准。

水质评价以Ⅲ类标准限值为依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

九、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

省环境监测
中心负责对全省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监测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十、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格式
(一)省辖市所在城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所在城镇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测站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监测总站。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省辖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乡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并于4、7、10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上一季度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上一半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

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于4、7、10月25日及次年1月25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监测总站。

(三)全分析监测数据
经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 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到监测总站。

监测总站负责编写全国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年报。

(四)报送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统计取水量填写“0”;超标项目由
相关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五)监测结果发布
鉴于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各地环保部门要开展监测能力建设、技术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工作,需经历一个能力水平提高和业务熟练过程。

因此,现阶段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在环保系统内部报送,待条件成熟后再研究数据公开事宜。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公开事宜。

十一、保障措施
为保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

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切实加强各级环境监测部门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环境监测基础能力,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加大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加大监测运行经费补助,保障实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资金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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