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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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招商引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或者引导内外商务合作企业入驻本地区,而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减免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土地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以下是一些与招商引资相关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一、减免税收优惠1.所得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减免或者减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比如,在企业投资额较大且发展潜力较大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按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这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增值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或者退还的优惠政策。

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够减少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

3.关税优惠:政府可以采取降低关税或者减免关税的政策,以吸引外资企业进入本地区。

这样一来,外资企业可以减少在进口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方面的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二、土地优惠政策1.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就业岗位数量等因素,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价格的优惠。

这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大大降低其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投资回报率。

2.土地使用期限延长: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

这样一来,企业在投资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土地使用权相对较长的好处,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政府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优惠。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企业的新建厂房、购买设备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2.租金减免:政府可以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在创办初期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3.扶持基金:政府可以设立扶持基金,专门用于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活动。

四、人才引进政策1.人才评价机制:政府可以引入人才评价机制,对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或者技术人才进行评价和奖励,以鼓励企业引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喀什市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

喀什市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

喀什市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喀什市经济技术合作,鼓励本市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个人及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吸引更多的资金参与到喀什市的开发建设中来,实现把喀什市建设成为南疆西部的中心城市、中西亚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喀什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以及我市埠外的企业与我市企业合作经营的项目。

本市投资者在市内新办企业,具有一定规模,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且对拉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较大的,与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投资方式第三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投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现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

4、改造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举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第三章投资产业导向第四条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农、林、畜、果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2、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3、建材工业: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4、新型产业:生态工程、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环保、环境污染治理工程;5、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6、其他行业: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咨询、娱乐等社区服务业。

第四章服务优惠政策第五条对投资者实行以下服务优惠政策:1、凡在我市新办企业、审批投资申办项目实行一个机构协调,即:有关投资兴办企业的立项、规划、审批、工商、税务、土地登记特种行业审核等问题,统一由喀什市招商局(经协办)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解决。

2、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藏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7日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税收政策第四条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嘉政发[2000]77号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嘉政发[2000]77号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正文:----------------------------------------------------------------------------------------------------------------------------------------------------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嘉政发[2000]77号)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市的开发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超常发展,根据国家、省上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外、省外、市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市境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本市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三区一线”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均称投资者)。

第二条市场准入政策(一)鼓励、支持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任何项目。

(二)投资者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各种方式在我市投资,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限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第三条市民待遇政策(一)国外、省外、市外投资企业,在政治待遇、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社会服务等方面享受我市企业同等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适用于对本市企业的所有鼓励发展的政策。

(二)投资者兴办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按国际惯例自主决定。

第四条税收政策(一)新建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市外投资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市外投资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性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80%、后3年40%扶持企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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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一、前言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推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为企业家,在了解和掌握优惠政策的同时,还需要了解制定该政策的法规和规定,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本文旨在介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供企业家参考。

二、招商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国家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3.所在行业没有受到政府限制;4.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条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是国家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各级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还会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当地投资,各地政府都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优惠政策:1. 政府补贴政府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多为项目启动期和运营期的一次性或分阶段补贴。

补贴的方式和具体标准会因地区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 对土地使用费的优惠为了鼓励招商引资,各地政府会对土地的使用费进行优惠,例如提供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使用费等。

3. 财政扶持政府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扶持,包括税收扶持和融资扶持等。

4. 人才引进政策政府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定的补贴,提供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5. 税收优惠政府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免征增值税、所得税等。

四、招商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时,招商引资企业必须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下面是招商引资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保护劳动者的权益;3.环保责任;4.社会责任。

招商引资企业在追求收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只有在做好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企业在当地的发展才会越来越好。

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商业信仰的核心原则,实现企业的真正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一、引导方向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繁荣,制定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在新的一年里,政府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投资为重点,全面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

二、优惠政策1. 贷款优惠: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于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将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和灵活的贷款期限,助力企业发展。

2. 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投资,降低税收负担。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给予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投资热情。

3. 土地优惠:推出土地供应政策,降低企业土地成本。

通过挖掘土地资源,提供稳定和合理的土地供应,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土地支持,降低企业初始投资成本。

4. 人才优惠:设立人才引进计划,吸引高层次人才。

为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人才引进资金补贴、科技创新奖励等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加盟,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5. 奖励政策: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奖励优秀企业。

对于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中,创造就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优秀企业,给予奖励资金的支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6. 产业链扶持:对于重点领域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产业链扶持。

通过配套政策、产业联盟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市场推广、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帮助,提升企业在产业链中的竞争力。

三、招商引资方向1. 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引进优秀的国内外创意企业和项目。

通过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2. 绿色科技产业:推动绿色科技产业的发展,引进核心技术和高端人才。

促进绿色科技产业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结合,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3. 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力度,引进相关企业和项目。

推动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创新和产业的发展,促进能源利用的清洁和可持续发展。

4. 数字经济产业:积极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引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企业和项目。

《[耒阳市]关于鼓励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耒阳市]关于鼓励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耒阳市]关于鼓励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耒发【202x】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招商责任和激励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吸引市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转型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鼓励和促进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第二条政务优惠政策成立由市级领导牵头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对重点招商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联合办公代理审批制度,由市招商合作局全程代理,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由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全程代理。

建立“市委特派员”制度。

对重点企业,市委组织部根据企业的申请,从各职能部门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到企业驻点,提供无偿服务。

建立“客商投诉制度”。

市优化经济环境办负责受理企业投诉,在本市权限范围内的案件,自投诉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每接受一次客商投诉,经核实后,由市委、市政府书面通报被投诉单位;年内被投诉两次,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对被投诉的垂直管理单位,将具体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通报。

1根据企业纳税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作贡献的情况,市委、市政府每年审定一批重点企业,其法人代表享受一定政治待遇,如邀请参加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和活动,送阅有关文件、资料,推荐参选人大代表、担任政协委员,聘为市政府特邀经济顾问等。

对工业、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性项目,实行“一证、一牌、一卡优质服务制度”。

(一)凡需进入投资企业收费的行政执法部门,所有收费项目必须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向企业发放缴费登记证。

(二)对上述类型企业予以重点挂牌保护。

由市纪委、监察局、公安局联合对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对重点挂牌保护的客商实行“绿卡”制度。

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市政府对重要外来投资客商、外来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重要管理人员发放“绿卡”。

持卡人的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险按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同等对待,车辆运行在耒阳境内享受优惠待遇。

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业经2006年7月10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兆林二○○六年七月十七日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外来投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本市创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期10年(含10年)以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或饮食服务业,下同)。

第四条新建生产加工型或投资改造我市国有工业企业达到投资密度(单位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亩,下同)的项目建设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地方政府土地纯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其它非生产加工型项目,达到投资密度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同级财政予以80%奖励。

第五条新建生产加工型外商投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期满后的3年内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其它非生产加工型项目,期满后的3年内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

第六条新建生产加工型外商(指国外及港、澳、台)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2年按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后3年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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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

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
向土地市场。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公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为集聚区配套服务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格超出工业用地价格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

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集聚区;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可入住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项目单位利用废旧工业用地合理安排。

第十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其投资强度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二)税费政策
第十一条凡批准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产业集聚区内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作为企业发展基金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产业集聚区内招商引资项目,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作为企业发展基金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税收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连续三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30%奖励给投资者。

第十六条市内原有企业迁往产业集聚区后的新增生产能力,三年内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征收后,市政府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乡镇、办事处在产业集聚区招商的工业项目所得税收归属乡镇、办事处,且长期不变。

(三)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已搬迁到产业集聚区的市内企业,其原有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处置。

处置后的政府收益部分,在解决好企业职工问题及其它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规模,促进企业尽快做大做强。

第十九条凡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其生产用电由政府按程序报批,享受相应的优惠电价。

三、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对一次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奖励给引资人。

第二十一条对一次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奖励给引资人。

第二十二条对一次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给引资人。

第二十三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授予“招商引资功臣”称号,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集体或个人记三等功;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经组织考核程序,优先提拔重用。

第二十四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授予“xx 市荣誉公民”称号,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十五条设立“奉献奖”和“创业奖”。

对外出创业取得巨大成就并对家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奉献奖”;对外出务工返乡创业有重大成就的人士,授予“创业奖”,予以表彰,树碑立传,在城区主要街道悬挂其宣传图片。

重大节日期间,市电视台开辟专栏,大力宣传他们的奋斗业绩,吸引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回流。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新建项目,凡属规定权限内的审批手续,投资者只需提供相关资料,由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允许先筹建,随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全力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涉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由市优化环境办公室受理,并责成有关部门从速处理,1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安排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包该企业。

第三十条为引进企业提供四通一平(路通、水通、电通、通讯通、地面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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