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论述商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商法是指规范商业交易、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具有以下特点和基本原则。
首先,商法具有实用性和专门性。
商法是为了适应商业活动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它关注商业交易和商业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
与其他法律学科相比,商法更注重专业性和专门性,它专门针对商业活动中的问题进行规范,为商业主体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
其次,商法具有灵活性和变动性。
商法的内容和规则往往需要根据商业活动的发展和变化而随时调整和变动。
商业活动是非常活跃和快速变化的,因此商法需要具备足够的灵活性,能够及时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以保持其有效性和实用性。
再次,商法具有国际性和国内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商业活动越来越跨越国界,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商业主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商法不仅需要与国内商事实践相适应,还需要与国际商事实践相协调,以确保商法在国际商业活动中的适用性和实用性。
此外,商法还具有保护当事人平等自由的原则。
商法注重保护商业主体的自由和平等,确保他们在商业交易和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商法追求平等自由原则体现在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进行商业交易时具有完全的自由权利和能力,以及要求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以平等的地位进行商业交往。
最后,商法追求公平和效益的原则。
商法的目的是维护商业交易和商业关系的公平和效益,确保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能够公平竞争、平等相处,并获得合理的利益。
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交易时,遵守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以促进商业活动的持续和健康发展。
总之,商法具有实用性、专门性、灵活性、变动性、国际性、国内性、保护当事人平等自由的原则,以及追求公平和效益的原则。
这些特点和基本原则为商法的制定和适用提供了指导,使得商法能够与商业活动保持一致,并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与完善。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的价值和营利性理念

商法的价值和营利性理念[摘要]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权利经济,更是效益经济。
效益经济在商法中就体现在商人追求营利这一点上。
本文探讨了营利性是商法的本质,价值追求和基本理念,对商法中有关保护商人营利的制度作了简单介绍。
[关键词] 商法价值;营利性;商法理念从商法的起源,到现代商事法的发展这么一个过程看,商法是以效率、公平和安全为其价值观。
效率与公平、安全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
在商法上,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是以效率为先导,兼顾公平与安全,构建价值理论体系。
一、商法的效率价值学者们普遍认为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自 11 世纪之后,伴随着农业发展,商品贸易在欧洲逐渐繁荣起来,它既推动了商业城市的建立,又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达,因此,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与习惯法也应运而生。
在此过程发展起来的商法,无论在当时有着怎样的法律渊源,其直接和根本的目的都在于尽可能用少量的人资财物来谋求最大的利益,说到底就是能更好的赚取钱财。
商的目的是营利,而商事效率即为营利在法律价值的表现形式。
对于商主体来说,在降低成本以及提高业务效率方面,是他们最先要考虑的问题。
这是商法所追求的主体利益,而对于社会利益,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来校正和限制某些商事行为,进行调节和保护商事行为和利益。
平衡好主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才会使得企业的效率提高,对社会也是一种好的状态。
具体而言,商法的效率价值影响了商事自治这一商法原则。
对于商主体来说,尽可能地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使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
给予越多的自治权利,他就能越好的经营企业,也就能更多的获取盈利,获利越多,效率也会更高。
因此,现代商事立法大量采用任意性规范和弹性规则,就是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法律给予交易者必要的提示和指导,而具体交易条件和交易形式由他们自己决定。
商事仲裁制度也是商法效率价值的延伸。
商人们常常愿意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对于商人们来说,仲裁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可以迅速了结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
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

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作者:高宁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摘要商法的基本理念是对商法的内在本质与客观规律的理性认识、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是商法在调整商事实践活动中所必须达到的目标。
然而,由于我国历史背景和经济政策的影响,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的发展较为落后,商法的基本理念也不够清晰和具体。
本文从保护营利、私法自治、经营自由、加重责任这四个方面去阐述我国商法所应具备的基本理念,并为构建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做一些实质性的思考。
关键词商法理念保护营利加重责任作者简介:高宁村,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9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9-02理念,是人类对某一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内核及其外在所作的理性思考,是人类在分析、总结世间万物以后所得出的理性结论,也是人类赋予某些客观存在的灵魂与基调。
结合上述两种对理念的认识,商法的理念可以理解为是统帅商法精神和商法基本原则的灵魂,是构建商法价值体系的基石。
与其他商事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不同,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一直较为曲折。
从古至今,重农抑商的政策使人们对商事交易、对营利行为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从商也较为抵触。
而从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又推行计划经济制度,这使得商法成长的空间变得更为局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构想,并为此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
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制定出与经济发展进度相配套的商事法律制度。
而要制定先进的商事法律制度就离不开先进商法理念的引导。
一、保护营利商事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资本的营利性活动。
营利性是商事交易最重要的特性,同时它也是建构商法规则的基础。
由于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经济发展政策和“重义轻利”的思想行为准则,使得营利调节机制在我国一直处于被抑制的状态,整个社会对营利行为模式的认识和观念也被严重扭曲。
商法理念的内涵及其适用价值

商法理念的内涵及其适用价值
杜可清
摘 要 商法属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之一,同时也可以通过商法来规范市场经济准则。商法的研究,需要将时代
发展情况以及市场发展情况作为基础,以实际情况为根基,对商法进行完善,使其可以更加合理的反应出当前社会经济发
展实际情况,体现出商法意义。商法理念和社会经济管理也要相互结合,全面完善商法实际适用价值以及商法理念。商法
该价值体现具有一定的管理效应并且因为商法主要是利用自身法律规范来体现其作用所以可以有效管理各种形式的经济交易行为保证经济交易群体经济利益在处理密集商业经济交易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许多类型的责任划分商法运行适用价值以及责任落实情况凸显商法可以将商业银行作为主体来实施相应的责任制度
论我国的商法理念

促 使 房 地 产 市 场 的规 范 运 作 . 提 出 以下 建 议
( 一) 加快 完善住 房保 障立 法
立法机关需 制定 完备 的保 障房法律和相关配套法规 . 以
法 的形 式 具 体 规 范保 障房 的 权 利行 使 等 行 为 . 弥补政策缺陷 .
防 止规 避法 律 、 法 规 行 为 发 生 。《 物权法》 应 该 对借 名 行 为 的 性 质 与 效 力 做 出具 体 详 细 的 定 义 . 以 及 在 物 权 的 确 权 方 式 上。 需 对借名登记行 为定性 . 从 法 律 角 度 肯 定 登 记 推 定 力 的 效 力 。 同时 建 议 《 合 同法》 对 于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做 出 具 体 的 分 类. 可 以 针 对 借 名 行 为 说 明具 体 在 什 么 条 件 下 有 效 . 什 么 条 件 下 无 效 立 法 时 要 注 意 结 合 当前 我 国房 地 产 市 场 的趋 势 和 百姓住房的现实问题 . 考 虑 到 国 际大 环境 以 及 家 家 户 户 的 切 身利益 , 制定一套有针对性 、 可 操 作 性 强 的住 房 保 障 法 律 。
商 事 立 法 建设
一
、
我 国商 法理 念的 缺失
长 期 以来 , 我 国忽 略 商 法 发 展 空 间 , 缺乏商法理念。 尤 其
经 历 了 两 千 多 年 的 封建 社 会 . 整 个 商 业 发 展 模 式 没 有 突 破 性
・
十
” +
“ 十
一+
一 十
一 — + 一
方式. 要求名 义买房人继续 履行合 同 . 并 赔 偿 因延 迟 履 行 义 务而造成的损失 . 但 是 如果 名 义 买 房 人 已将 房 屋 出售 给 第 三
我国商法基本理念研究(二)

我国近现代商法理念研究(二)4 我国商法基本理念的内容4.1崇尚营利—商法理念之首要因素崇尚营利是我国商法理念之首要因素。
崇尚营利的要义是:在我国商法体系中,应当以营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源于商品交换的本质和规律,追求营利是市场主体的最重要的权利。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营利经济。
营利的价值追求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商人的基本理念,自然而然,崇尚营利就成为商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商法理念的首要因素。
商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去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有机统一体。
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商主体的营利行为,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保障正当合法营利目的的实现。
商法作为关于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性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其内容或是与营利性主体的组织与活动有关,或是与主体从事的各种营利性营业行为有关。
如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海商法规定的海事活动,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等,都允许商自然人与商法人作为商主体自由经营,并充分利用市场、合同、票据、股票、债券、保险等手段以达到营利的目的,从而体现商法追求目标并不在于保证每一个商主体都获利,而只是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地分配于投资者的一般性条件。
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本质上是对商人获利观和商业动力机制的法律肯定,体现着商法在增殖社会财富、发展生产力中的基本社会功能和价值追求。
商人追求利益并且是不断再生的利润,反映了人类社会由自然经济条件下为生存而生产,到商品经济条件下为财富增殖而生产的历史转折过程。
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经营性主体所从事的谋取超出资本的剩余价值的活动正是社会积累和进步的源泉。
由经营活动或营利活动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
这种在交换中对金钱利润的追逐,成为商业活动的机制。
商法营利性理念

浅析商法的营利性理念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1-114-01摘要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营利经济。
营利的价值追求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商人的基本理念,自然而然,崇尚营利就成为商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商法理念的首要因素。
关键词商法商人效率盈利性从商法产生至今关于商法理念的探讨从未中断,不过就一些理念人们已经达成了共识比如说:利益至上、权利互惠、契约自由等等,本文将对商法利益至上的理念作简要的分析。
拉丁语中有一句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曾说过“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
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
”商事活动与商事实践有着超乎寻常的紧密联系,商法的这种实践性特征又决定了商法更注重自身实践的积累,而非仅仅继承前人成果。
但是,由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事活动受着某种共同规律的支配,不同时代的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有人说商法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再现的过程”。
在这不断再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法是调节商人利益的法律,商法具有追逐利益的本质。
一、商法的本质要求——营利商法是商人的特别私法。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法的调整对象,有时仅将其称为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主要有商事组织关系、商事交易关系、商事代理关系、商事自律关系和商事监管关系等五种类型,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商事主体的商活动,“商业适应了人类追求冒险与喜爱盈利的本性,在本至上是具有传染性的” ,而一切商活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
离开对利益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能被称之为商行为。
所以,追求营利是一切商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其终点,任何限制商事主体合法营利的举措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
商法的主体是商人——至于是从主观主义体系还是客观主义体系来界定商人在这里本文将不作具体探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摘要: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是:营利为本、促进便捷,保障安全、维护公平。
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现代商法理论和商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商事实践。
关键词:效益至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一、引言“商法”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一般意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的制定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将积极的转变人们的法制观念、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将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新思维、推动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将对中国长久的开放、中国走向世界、中国法制与国际法律接轨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1]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在一定意义上商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理念是相通的。
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
商法的理念决定商法的品位和档次,影响商法的价值和效果。
商法的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商法的现代理念的基础1 、商法的理念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存在决定意识,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
现代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拉丁语中有一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求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维护和促进公正平等的自由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必须要有相应的竞争规则作以保障,从而才能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机会。
商事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活动,而现代商事法正是规范现代市场主体(商人)和现代市场行为(商行为)的基本法,它通过构建市场准入与市场分化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市场主体规模的到位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市场交易的效率;通过规范现代市场行为的核心—市场交易而构建使现代市场交易富有成效的市场行为法律制度。
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充分反映其内在要求。
[2]2、商法的现代理念蕴涵在商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从商法的历史发展来看,经历着古代的商事法——中世纪的“商人法”———近、现代商法的发展。
目前世界范围内商法主要有三大体系:大陆商法、英美商法和社会主义商法。
尽管商法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法系国家的表现形式于具体内容有着多方面的不同,但是它的相同之处是非常明显的一一各国的商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
商法正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目的,而产生和发展的。
近代商事法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立应运而生。
简单的商品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变,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无论是在经济规模还是在交易范围上看,原先与简单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民法已经不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了,尽管,民法调整领域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将“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所有财产关系全部纳入自己的调整领域”,而营利主体要营利,就必须要求商品交易行为具有简便、敏捷、安全、公平的属性,而商法的产生也就成为了必然,于是,适应这样以组织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一一商法便应运而生。
3、商法的理念充分体现着商事关系特点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商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方面的内容,商事关系有如下自身特点:一是发生于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
商法是私法,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在这一点上,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具有相同的特点。
二是由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
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商事活动过程中,这是商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尤其是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最重要的特点。
三是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营业还必须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偶尔进行的营利性行为或活动不构成营业。
从内容上分析,商事关系可以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商事组织关系包括商事主体的外部关系,也包括内部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十分广泛。
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充分体现商事关系的特点,从本质上说这是由市场交易的特点所决定的。
4、商法的理念受现代法治精神尤其是私法精神的深刻影响法治的根本要义在于权利保障,权力制约。
具体而言,法治的根本要义在于:法律至上,宪法至尊,民权至重,民主为本,以法制权(力)并使权力相互制衡。
民法、商法是传统的私法领域,必然体现着私法精神的内涵。
私法精神的六个主要内涵包括:权利本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制约权力,权利平衡六个方面。
权利本位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私法是建构在权利本位基础之上的,要承认私法的存在就必须承认私法领域中的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
在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达的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在市场经济中,必然要确认和保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平等地位,随着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平等原则必然成为私法精神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意。
意思自治原则意味着法律主体能够依已的意志独立地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外部其他人的干涉。
但这种作为或不作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
正是因为私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从而才能赋予市场主体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能依据自身的意志从事各种交易和创造财富的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善意、恪守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私法精神认为,一切法律,法规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国家之所以存在,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私权,人民的私权神圣不可侵犯,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非依法定程序,权利不受剥夺和限制。
私法精神内在的规定性必然要求意思治受到一定的限制,要达到权利的平衡。
权利平衡包括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以及权利的内在平衡。
商法的现代理念必然要体现法治及私法,充分反映其内在要求。
[3]三、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三、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商法的现代理念立足于商事实践基础上,它对商事立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都具有统帅作用。
商法的现代理念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商法的价值理念,二是商法的形式理念,三是商法的实体理念。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理念的体现,但商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商法现代理念的全部内涵,商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商法了的实体理念。
(一)商法的价值理念(取向)——效益至上法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等,它是个多元的价值体系,不同的价值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可能有不同的位阶。
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至上,在处理效益与其他价值、原则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这里的效益主要指商主体的个体效益,同时也辅以社会效益。
效益至上的价值取向引导我们对商事制度的设计和建构、对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学研究都有重大的指引作用。
民法、商法、经济法三者都是调整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三者在价值取向上的区别在于:民法的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至上,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至上,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社会利益至上。
商的本质是营利,正如张国键先生指出:“商事法与民法(尤其是债篇),虽然同为关于国民经济的法律,有其共同的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有不同。
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
[4]商主体的营业活动不仅能增进个体的财富,而且客观上也增进了社会财富。
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源动力之一,正是这种对效益的强烈追求和对效益追求的充分尊重与保护才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商法只不过是将这种对效益的追求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社会效益及其他价值的考量下将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制度范围内。
因此,商法必须确认和保护商主体的营利动机,必须鼓励和保护商主体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从而调动商事主体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使商事主体获得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一)商法的形式理念1、地位独立关于商法的独立性,存在争议,但考察各国商法我们发现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固然具有独立性,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民法与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商法具有不同于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在根本上,商法在商事实践的基础上自主发展。
民法和商法是私法中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两大分支,在立法技术上,我们发现世界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商法立法模式,不同的立法模式主要是由于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历史传统所造成的。
完美法典的思想有其硬伤,商法所调整的对象的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商法所调整对象的多变性、时势性、灵活性,这一切都确切的表明制订单一的商法典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而制定一部统一的民商法典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从长远来看,商法的立法模式走商事通则加商事单行法的道路是比较可行的现实选择。
2、与时俱进如张国键先生所言“商事行为,贵乎敏捷而富弹性,加以现时国际贸易繁兴,经济竞争日益趋激烈,商事法规须配合经济情势,而力求进步,始能适应需要,促进商业之发展与繁荣”。
商法最清晰地展示了经济事实是如何转化为法律关系的,可以说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做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成了商法规则,而这些具体规则又是对市场活动及其实践方式的直接体现。
有什么样的市场交易方式和内容就相应有什么样的商法规范进行调整,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商法调整对象和范围比传统的商法更为广泛,而国内国际的市场及交易又是发展的,由此决定了商法的发展性和进步性。
[6]商法不仅要积极借鉴别国商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同样也不能再局限于本国的领域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惯例。
商法的与时俱进还表现在商法的统一性,这也可以称为商法的趋同性。
商法的统一表现为一国内的统一、地区性的统一和全球性的统一,商法的统一实体规范是其它部门法在数量上所不能比拟的,同时它也决定了商法适用的广泛性,商法的国际性使商法统一体系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