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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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在现代社会中,非羁押性措施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监禁刑罚,非羁押性措施强调对罪犯的社会福利和教育改造,旨在培养其积极的社会参与能力,减少再犯风险。

当前非羁押性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

本文将从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改进非羁押性措施的监管机制以及提升社会支持和合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提供一些路径和思路。

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是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基础和保障。

目前,非羁押性措施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尚居次要地位,并且法律框架不够完善。

应当加强非羁押性措施的立法工作,明确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具体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非羁押性措施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为其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改进非羁押性措施的监管机制是提高适用效果的关键。

当前,非羁押性措施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罪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再犯风险。

应当建立健全非羁押性措施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实施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他们的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救济机制,对于非羁押性措施的不当执行或错误判断提供申诉和救济途径,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提升社会支持和合作也是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重要路径之一。

非羁押性措施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合作,才能够顺利实施和取得良好的效果。

应当加强对非羁押性措施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和理解度。

还可以建立社区参与机制,将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等纳入非羁押性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共同承担起社会管理责任。

还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建立非羁押性措施执行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实时监控和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改进监管机制并提升社会支持和合作。

只有在这些基础上,才能将非羁押性措施落地生根,发挥其在刑罚执行中的积极作用,为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变,罪犯数量不断增加,导致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日益严重。

传统的羁押性措施已经无法满足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需求,因此急需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应用。

非羁押性措施是一种与监禁相对的惩罚方式,旨在通过社区服务、电子监管等方式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

在现实中,非羁押性措施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行不到位、监管不严格等。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如何改进非羁押性措施,提高其效果和可行性。

通过对非羁押性措施的具体应用和实施难点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够为强化非羁押性措施提供有效的路径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惩罚和改造体系,实现罪犯的社会重新融合。

1.2 研究意义非羁押性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非羁押性措施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因为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被告人可能会被羁押,这可能会侵犯到他们的人权。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替代性措施来减少对被告人的限制,从而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利。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羁押是司法程序中一个相对耗时的环节,而且羁押的人越多,监狱的负荷就越大,这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可以减少羁押的情况,从而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也有利于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

监狱人满会导致监狱管理不善、罪犯再犯率增加等问题,而强化非羁押性措施可以减少监狱中的人数,从根本上解决监狱人满问题。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研究意义是多方面的,涉及到人权保障、司法效率和社会稳定等多个层面,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现行非羁押性措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寻求改进的路径和方法。

通过研究非羁押性措施的概念和具体应用,了解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探讨如何在实施过程中解决可能遇到的难点和挑战。

对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研究

对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研究

对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研究[摘要] 我国目前非常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扩大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

这一方面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能够使其避免受到交叉感染,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中等待接受审判。

同时这能够避免未成年人与家庭和社会的隔离,保证其不受监禁带来的伤害和痛苦。

因此需要研究如何扩大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

[关键词] 非羁押强制措施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目前确保未成年人在审前不受羁押已经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日本少年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检察官针对少年嫌疑案件,可以向法官提出由家庭法院调查官进行观察保护或移送少年鉴别所进行观察保护。

” 该条第三款规定:“检察官在少年嫌疑案件中,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得向法院提出拘留的申请。

”而日本少年鉴别所的机能在于“使少年能够安心的接受审判、保持本来的心情。

”在英美国家存在保释制度,绝大多数情形下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都能被保释。

在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有专门的保释支持、监督小组,制定保释支持计划,对涉嫌犯罪的人采取保释。

但是我国的现状与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应该对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等进行改革和完善,提高适用率。

一、我国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现状目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的比例不高,而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所受到的负面影响非常大,因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的现状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1、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比例较低国际公约、审前羁押带来的负面影响都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审前羁押措施。

而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反映的情况却在一定程度上与此相矛盾。

我国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较低,一般情况下所占比例还不到20%。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被取保候审的是少数,而被羁押的则是多数。

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羁押成为了常态,而对其取保候审则成为了例外。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司法体系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在司法实践中,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非羁押性措施是指在涉嫌犯罪人员未被羁押的情况下,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以期为完善司法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加强司法人员专业能力培训司法人员是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直接执行者和决策者,其专业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效果。

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至关重要。

应该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的选拔机制,确保其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

需要对司法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适用能力和司法实践经验。

还需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其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及时性。

二、建立健全非羁押性措施的法律制度法律是司法活动的基础和规范,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于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至关重要。

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标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加强对非羁押性措施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共享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与配合,因此需要加强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共享,确保非羁押性措施的顺利实施。

应建立健全社会资源整合的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互补。

需要加强对社会资源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其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

四、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矫正与帮助非羁押性措施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使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矫正与帮助,因此需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矫正与帮助工作。

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疏导和社会辅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法治观。

需要建立健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帮扶机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就业帮助,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五、加强对非羁押性措施实施效果的评估与分析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效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因此需要加强对非羁押性措施实施效果的评估与分析。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障人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刑罚执行工作也开始朝着以人为本、以改造为重的方向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非羁押性措施应运而生,它是指在不剥夺被判刑人员自由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被判刑人员的人权。

目前,非羁押性措施在我国刑罚执行中已经开始得到推广和应用,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急需加强研究和探讨,探索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路径,为其更好的应用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指导。

首先,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应该以改造为出发点。

虽然非羁押性措施是一种限制自由的措施,但是其本质上是针对犯罪行为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改造和帮助措施,帮助被判刑人员走出罪恶阴影,摆脱犯罪的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在适用非羁押性措施时,应该从改造的角度出发,注重被判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工作,让被判刑人员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能够主动地寻求改变,最终实现真正的改造。

其次,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应该以社会安全为保障。

虽然非羁押性措施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被判刑人员的权利,但是其同时也应该注重社会安全的维护。

每一位被判刑人员都有可能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因此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必须要严格审慎。

同时,在非羁押性措施的施行过程中,应该加强被判刑人员的监管,确保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任何的威胁。

第三,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应该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进行差别化施行。

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实践中对不同犯罪分子采取的非羁押性措施应该是有所区别的。

例如,对那些情节轻微的罪犯,应该采取社区矫正等轻度限制自由的措施,让其在保证社会安全的前提下,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和改造;而对于那些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则可以采取一些更加严厉的措施,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应该充分考虑被判刑人员的人权和尊严。

虽然被判刑人员失去了自由,但是在必要时,他们仍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和保护。

我国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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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

为了探究非羁押强制措施广泛适用的可行性,本文以取保候审为视角,通过对某基层检察院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路径对策。

一、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特点分析(一)罪行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因罪行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被取保候审的,在适用取保候审的多种情形之中所占比重最大。

如该院2014年上半年受理提请逮捕案件中,因无逮捕必要不捕后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91人,占到全部不捕人员的91%。

(二)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以该院2013年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为例,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主要集中于盗窃案件、已经达成和解的故意伤害及交通肇事案件、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容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等7种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占取保候审总人数的86.4%。

(三)适用阶段相对单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但从该院三年来的统计数据看,60%以上都集中在不予批捕后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该院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也相应增多,2013年以来变更逮捕为取保候审的已有9人。

(四)办案周期相对较长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案件,各部门基本上都能保证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

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法定期限本身较长,实践中办案人员由于案多人少等实际问题往往优先选择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导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办理周期普遍过长。

二、制约非羁押强制措施广泛适用的主要因素(一)社会危险性难以判断《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于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较难把握。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强化非羁押性措施是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加强非羁押性措施不仅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更是为了建立更为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制度。

本文将从非羁押性措施的实施路径探讨,分析现阶段发展现状,提出合理建议和对策。

一、非羁押性措施的种类和特点非羁押性措施是指对被告人未判决前采取的不限制人身自由的预防性措施,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益,可以说是一种更加人性化、公正合理的司法措施。

非羁押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释、监视居住、限制出境、取保候审等,相比于传统的羁押,非羁押性措施显然更加灵活、便捷。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1. 非强制性。

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不会采取强制措施,即不会影响被告人自由行动。

2. 适用范围广。

非羁押性措施的种类较为多样,各自针对不同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特征。

3. 可操作性强。

非羁押性措施的实施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和效率。

二、现阶段非羁押性措施应用中存在的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

现行司法实践中,羁押仍是主导,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对被告人权益保障不够到位。

2. 具体操作流程不够明确。

相比于羁押,非羁押性措施的运作可能相对更为复杂,而且具体操作上有许多细节和特别情况需要考虑,目前相关规定和标准还不够明确。

3. 风险和费用限制。

由于非羁押性措施无法强制执行,被告人的自由行动也会受到限制,这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可能会存在风险,而且相关费用也会增加。

1. 推进司法理念转变,构建更加公正、人性化的司法制度。

这是非羁押性措施得以出现和得到广泛应用的前提,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正视羁押对被告人人权的侵害,并通过法制、制度等手段,不断优化非羁押性措施的使用范围。

2. 完善非羁押性措施适用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明确相关细节和流程。

加强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的规范,必要时可以在相关立法中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在司法领域,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

羁押性措施,特指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限制自由措施,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

而非羁押性措施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其他措施,比如监视居住、禁止出境、定期报到等,既能保障社会安全,又能尊重个人权益。

本文将围绕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进行探讨。

要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需要依法确立非羁押性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羁押性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并不明确,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非羁押性措施时缺乏具体标准。

在法律层面上,应加强对非羁押性措施的解释和明确,明确不同案件类型和危险程度下的非羁押性措施种类,并规定适用条件和程序。

要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因此在适用非羁押性措施时,要遵循一定的风险评估原则,通过收集和分析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个人信息、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特征等数据,评估其再犯风险和社会危险性,以确定是否适用非羁押性措施,以及适用何种措施。

要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司法机关在适用非羁押性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适用非羁押性措施的决定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非羁押性措施的正确适用和合法实施。

要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需要加强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完善。

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不仅涉及到司法机关,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要提供相应的社区服务和管理,为适用非羁押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必要的康复和帮助;要建立起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非羁押性措施的实施能够得到全面和协同的保障。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明确非羁押性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强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路径对于改善司法系统和保障人权至关重要。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减少监禁人数,提供更公正、人性化的替代方案,并为被告人提供更好的监管条件。

下面将探讨一些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路径的重要方面。

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是确保非羁押措施适用的关键。

风险评估可以帮助法官和相关人员在做出决定时了解被告人的风险水平。

这些评估应基于客观、科学的指标,并包括刑事记录、社区联系、家庭状况等因素。

评估结果可以帮助决定哪些被告人适合接受非羁押措施,并提供相应的监管措施。

提供充足的替代方案是确保非羁押性措施可行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替代方案可以包括保释、担保、监视居住、社区服务、电子脚镣等。

这些方案应根据个案的特定需求进行定制,确保被告人在监管中接受适当的治疗和支持。

为被告人提供监管计划、心理辅导、就业机会等支持措施也是必要的,以帮助他们在社会中重新融入。

加强相关机构的合作和协调是实施非羁押措施的必要条件。

这包括警察、法院、监狱、社区服务机构、律师等各方的协同工作。

各个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被告人的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相关服务的衔接也更加流畅。

相关机构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社会参与和监督是确保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重要保障。

社会应当积极参与和监督相关工作,监督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公正,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公众对于非羁押性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有清晰的认识,以改变传统观念,推动司法体系向更加人性化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通过政策、制度和实践的创新来实现。

只有在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公正、人性化的司法体系,保护每个人的人权。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探讨非羁押性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替代羁押的手段,以保障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益。

非羁押性措施对于减少被羁押人数、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以及人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进行探讨。

提高审查羁押必要性的严谨性。

在刑事审判阶段,法庭应该对被告人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全面核实被告人的身份认定、社会关系、经济状况、流动情况等,以确定是否适用非羁押性措施。

法庭还应该加强对可能存在偏见的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以供人证作为依据的证据,应进行更加谨慎的权衡。

加强对非羁押性措施的监督和评估。

对于适用非羁押性措施的案件,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些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应由多方面的专家组成,包括刑事法学专家、人权专家以及社会工作者等,以确保措施的公正和合理性。

建设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

被告人被采取非羁押性措施后,除了要切实履行措施约束,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社会支持,以保证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常运转。

社会支持体系可以包括提供就业机会、住房保障、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帮助被告人重建社会关系,降低再犯率。

第四,推进刑事司法改革。

加强非羁押性措施适用需要在整个刑事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

要建立健全的刑事审判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推进证据取证和审查的规范化,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还应该加强对非羁押性措施执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措施的公正和权威性。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非羁押性措施适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研究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形成共识和标准。

还应该加强对国际惯例和法规的学习和借鉴,以提升我国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水平。

强化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的路径包括:提高审查羁押必要性的严谨性、加强对非羁押性措施的监督和评估、建设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推进刑事司法改革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益,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推动人权保护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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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研究[摘要] 我国目前非常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扩大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

这一方面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能够使其避免受到交叉感染,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中等待接受审判。

同时这能够避免未成年人与家庭和社会的隔离,保证其不受监禁带来的伤害和痛苦。

因此需要研究如何扩大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

[关键词] 非羁押强制措施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目前确保未成年人在审前不受羁押已经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日本少年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检察官针对少年嫌疑案件,可以向法官提出由家庭法院调查官进行观察保护或移送少年鉴别所进行观察保护。

” 该条第三款规定:“检察官在少年嫌疑案件中,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得向法院提出拘留的申请。

”而日本少年鉴别所的机能在于“使少年能够安心的接受审判、保持本来的心情。

”在英美国家存在保释制度,绝大多数情形下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都能被保释。

在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有专门的保释支持、监督小组,制定保释支持计划,对涉嫌犯罪的人采取保释。

但是我国的现状与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应该对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等进行改革和完善,提高适用率。

一、我国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现状目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的比例不高,而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所受到的负面影响非常大,因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的现状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1、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比例较低国际公约、审前羁押带来的负面影响都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审前羁押措施。

而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反映的情况却在一定程度上与此相矛盾。

我国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较低,一般情况下所占比例还不到20%。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被取保候审的是少数,而被羁押的则是多数。

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羁押成为了常态,而对其取保候审则成为了例外。

2、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只对本地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对外地未成年人较少适用由于外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本地没有固定的居住和学习场所,流动性比较大,相对而言被取保候审后难以监管。

同时又由于其在本地没有合适的保证人,也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交纳保证金,因此司法机关较少对这部分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

3、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时使用保证金的方式多于保证人的方式虽然该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要尽量采取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但由于采取保证金的方式更为直接,而且一旦发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情形,直接没收保证金的处罚方式比较简便,因此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倾向于采取保证金的方式。

4、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况极少,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将这种方式变成了变相监禁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相同,但被监视居住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其行动也要受到监视。

因此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要大于取保候审。

但是监视居住毕竟还是一种非羁押强制措施,与羁押措施相比能够保证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脱离家庭,在一个相对比较宽松的环境中等待审判。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监视居住在很多情况下被操作成为了变相拘禁。

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律师的权利都受到了限制或者剥夺。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涉案的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出一些造成这些现状的原因,也就是我国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从理念上来看,我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以国家为本位加以设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在公民个人与国家司法机关处于对峙状态时,为了在刑事诉讼中增强双方的均衡性,应该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以确保其利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等特点进入刑事诉讼过程中时,其在国家司法机关面前比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处于弱势地位。

为了体现对其特殊保护,应该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权利。

而保障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要求就是尽量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即尽量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

目前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都将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予羁押作为未成年人一项权利。

但是我国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是未成年人一种权利的理念还没有树立起来。

2、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等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是造成实践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高羁押、较少适用取保候审等的主要原因。

(1)没有针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做出专门规定。

未成年人由于特殊的身心特点等与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有很大区别,当前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不完全适合未成年人。

但是我国并没有对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做出规定。

(2)适用条件缺乏明确标准。

依据我国现行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况的判定普遍存在很大的主观臆断的因素,如何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从而能否适用取保候审,要依靠司法人员的认定。

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不好判断,所以对司法人员来说,羁押比不羁押更为“保险”。

(3)法律没有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规定可操作性的标准。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公安机关如何监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以致于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只保不管”的情形。

(4)法律对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两种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区分适用没有做出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而且没有对两者的适用做出明确的区分。

这导致了在实践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时,如果未成年人违反了保证义务则要直接予以逮捕,缺乏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选择余地。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建议我们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就必须对取保候审等本身加以完善。

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要形成一套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制度。

1、在适用非羁押措施时,确立权利观念目前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都将未成年人审前不被羁押作为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例如在英国保释被认为是在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原则下赋予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一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普遍权利。

我国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强制色彩浓厚,权利色彩非常淡。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英国保释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而中国取保候审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在触犯严重罪名时不得适用。

因此要在我国扩大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必须树立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是未成年人权利的观念。

2、执行对未成年人慎用逮捕措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认真执行法律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认真考虑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因素,慎用对未成年人的逮捕措施,只有对于犯罪行为非常严重、人身危险性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给予逮捕。

即应当将审前逮捕作为最后的手段,将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等作为常态。

另外,司法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决定取保候审时,应当将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详细对未成年人讲明,避免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应当遵守的条件而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

3、规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应该成为原则,羁押应该成为例外。

与此相适应,我国要重新设置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采取原则加例外的规定方式。

这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通常做法。

例如日本刑诉法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准许假释。

我国应该规定对未成年人一般应当适用取保候审,但是法定情形除外。

同时法律还应该对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做出规定。

4、加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程序的透明度,增设救济程序在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时,司法人员应当举行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应当通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师以及被害人参与该程序,并听取这些人的意见和理由。

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并明确做出是否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等的决定。

如果做出不适用的决定,要说明理由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如果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理由不成立或者决定错误,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向做出决定的司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要求申诉。

上一级机关应该对申请人和下级机关的意见全面考虑,并在综合考虑未成年人情况和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5、建立专门的监督和矫治机构未成年人的监督和矫治机构一方面可以对其进行监督考察,保证其不逃脱刑事追究;另一方面也能够对其进行教育矫正,为他们提供帮助,使他们以后能够走上健康的成长道路。

在确立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是未成年人一项权利的情况下,对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监管的过程并不仅仅只是监督看管,更应该是一种教育的过程。

而专门监督矫治机构下的多方参与的共同监管机制恰好能满足这种要求。

6、针对未成年人适用的监视居住加以改造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监视居住时,不应该将其置于司法机关指定的场所对其予以变相拘禁,而应该将其置于家庭中,使其不脱离家庭。

对于监视居住的人的监管,应该采取不使未成年人感到恐惧、紧张的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由专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警察来进行。

并且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管加以配合,共同监督未成年人的行动并注意其生活和思想情况。

此外,在司法机关决定对未成年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时,虽然该未成年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认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时也应该向司法机关提出适用监视居住的理由和要求。

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正当理由而继续适用羁押措施,则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向上一级司法机关申诉。

参考文献:[1]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2]香港公开大学主编《中国诉讼法与纠纷处理》[3]熊秋红《借鉴保释制度与减少审前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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