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民用航空器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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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45-AA-2008-01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

AP-45-AA-2008-01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

目录1. 总则 (1)2.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程序 (2)3. 变更登记程序 (5)4. 注销登记程序 (6)5. 补发或更换国籍登记证的程序 (7)6.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报告提交程序 (8)7. 临时登记程序 (9)8. 附则 (10)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航 空 器 适 航 审 定 司编号:AP-45-AA-2008-01R3下发日期:2008年12月15日编制部门:AAD批准人:张红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1. 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1.2 依据本程序依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制定。

1.3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临时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补办。

1.4 定义1.4.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人:是指符合《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通常为民用航空器的实际运营人。

1.4.2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人:是指该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后的所有人或占有人,通常为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后的实际运营人。

1.4.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销申请人:是指该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持有人。

1.4.4 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申请人:是指该民用航空器的制造人、销售人或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可的其他人。

管理程序1.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职能部门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是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职能部门。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联络处负责承办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临时登记工作。

1.6 一般规定1.6.1 除经民航局特别批准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主运行(营)基地应当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6.2 依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CCAR-45-R1第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或临时登记标志,并携带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第五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五)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七条民航总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八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真实案例的不同方式

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真实案例的不同方式

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真实案例的不同方式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真实案例的不同方式1. 前言民用航空器国籍概念意味着航空器拥有的国籍,即航空器所属国家的法律管辖和保护。

在国际航空界,对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的认定和展示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以及多种方式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真实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2.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法律定义民用航空器国籍是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国际标准所确认的。

根据《芝加哥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国籍通常与其所有者、注册地或运营地相关。

这意味着一个航空器可以有多种标准来确定其国籍。

接下来,我们将以几个不同的方式来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真实案例。

3. 按注册地确定国籍一种确定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常见方式是根据其注册地来判断。

注册地可以是航空器所有者所属国家的政府机构。

英国航空公司泰晤士航空(Thames Airlines)运营的一架飞机,注册在英国的民航局(CAA)名下,因此被认定为英国的民用航空器。

4. 按所有者国籍确定国籍另一种确定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方式是根据其所有者的国籍来判断。

中国航空公司川航(Sichuan Airlines)拥有的一架飞机,在注册地为中国的情况下,其国籍仍然根据川航的国籍来决定,即被认定为中国的民用航空器。

5. 按运营地确定国籍除了注册地和所有者国籍外,运营地也可以被用来确定民用航空器的国籍。

美国执飞中国航线的一家美国航空公司,尽管其航空器的注册地和所有者国籍都是美国,但由于在中国运营,该航空器仍然被认定为中国的民用航空器。

6. 案例分析:波音787梦想飞机(Dreamliner)波音787梦想飞机是一个很好的案例来展示民用航空器国籍的不同方式。

该飞机由波音公司(Boeing)生产,因此按照所有者国籍的方式来判断,其国籍为美国。

然而,这款飞机被广泛运营于全球各地的航空公司,每个航空公司的注册地和运营地都有可能成为判断其国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2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工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

第二章国籍登记第七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二)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三)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1. 民用航空器国籍是该航空器所属国家国籍,其所有权、管理和运营应按照该国法律和规定进行。

2. 国籍管理机构应确保所有民用航空器的注册、管理和运营符合该国法律和规定,保证航空安全和公共利益。

3. 民用航空器国籍应与其所有权及注册登记相一致,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干涉或改变其国籍。

4. 民用航空器国籍可以通过注册登记、自然化或移交等方式获取或变更,但应符合该国法律和规定,并获得国籍管理机构批准。

5.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机构应维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的建议,防范航空事故和恐怖袭击等安全风险。

有关民用航空器国籍真实案例

有关民用航空器国籍真实案例

有关民用航空器国籍真实案例
有关民用航空器国籍真实案例
民用航空器国籍是指民用航空器登记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它决定了航
空器的法律归属及运营权。

然而,有些航空公司或个人会采取虚假手
段进行国籍注册,从而获得更大的运营利益和隐蔽性。

以下是一个有
关民用航空器国籍真实的案例。

2007年,俄罗斯一架已经退役的客机被改装为私人豪华飞机,并在美国进行国籍注册。

该飞机被注册在一个虚假的公司名下,而实际上它
是属于俄罗斯富豪别尔吉耶夫所有。

虚假的注册让别尔吉耶夫可以在
欧洲、亚洲和非洲的多个国家之间自由飞行,以此来避免某些国家对
俄罗斯人的限制。

然而,2014年乌克兰局势加剧后,欧盟宣布对俄罗斯实施了一系列制裁措施,包括对别尔吉耶夫进行旅行限制。

而他的私人豪华飞机却没
有被制裁,因为它的国籍注册在美国。

于是,别尔吉耶夫通过私人豪
华飞机逃避了制裁,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个案例表明,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真实性对于航空业的安全和公正竞
争非常重要。

国际航空组织已经提出了许多措施来防止虚假国籍注册,
包括要求航空器只能在本国或地区注册,同时也需要各国之间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

民用航空器国籍

民用航空器国籍

上海吉祥航空 代码 :HO
奥凯航空 代码 :BK
鹰联航空 代码 :EU
美国联合航空 代码 :UA
英国航空 代码 :BA
美国西北航空 代码 :NW
法国航空 代码 :AF
澳洲航空 代码 :QF
日本航空 代码 :JL
德国汉莎航空 代码 :LH
大韩航空 代码 :KE
马来西亚航空 代码 :MH
泰国国际航空 代码 :TG
津巴布韦航空 代码 :UM
斯里兰卡航空 代码 :UL
越南航空 代码 :VN
乌克兰航空 代码 :6U
挂旗公司(FLAG COURIER)
是指国家指定其航空器外部能够绘制国 旗的航空公司。
➢ 在我国,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的航空器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位于 机身前部两侧。
➢ 除此之外的其它航空公司,均不得绘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旗。
➢ 比如,维修机构必须经FAA批准,飞机放行人员须 持FAA的A&P执照等等。
➢ 由于这些规定,我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资金委托泛 美航空公司维修和放行飞机。
➢ 此外,还要定期飞到美国接受FAA的检查。
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 航空器在承租人所在国(航空器经营国) 登记,这是最好的一种选择。
通常,湿租航空器在其所有人(出租人)所在 国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登记标志。
登记国应该履行其有关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显然实际上实行起来是有很大困难的,从而也是对 飞行安全不利的。所以,登记国一般都将对租机的 职责和义务转移到经营国。
但这种职责和义务的转移,必须符合《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而且双方当局要签订协议。职责和义务 转移后,登记国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就被解除了。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是指对于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的管理原则和规定。

国籍是民用航空器的准入和运行的重要基础,对于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有效运营至关重要。

以下是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的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1. 主权原则:国籍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个国家有权在其国籍登记机构的监管下管理和控制其境内的民用航空器。

主权原则要求各国尊重其他国家在其领土上的航空器,并不干涉其国家运营的航空器的准入、登记和管理。

2. 统一性原则: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应该统一而一致,同一架航空器不应具有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国籍。

这样可以确保航空器的管理和监管更加高效和简单,并提高国际民航领域的合作和互信。

3. 内部法律合规原则: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管理应符合国家的内部法律和规定,包括航空法、航空运输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

国家应设立航空机构或机关来管理航空器的国籍登记、申请、审批和监管。

4. 国际公约合规原则:各国在管理民用航空器国籍时,应遵守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规定,例如《芝加哥公约》。

这些公约和协定为各国提供了共同的规范和标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运营的一致性。

5. 审慎原则:国家对于拟注册的航空器的国籍应该进行审慎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满足安全和运营的要求。

这包括对航空器的技术性能、适航性、维护和运营能力等进行评估,以防止危险和不安全的航空器进入航空市场。

6. 透明度原则:国家应在航空器的国籍管理中保持透明度,确保国籍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更新。

同时,各国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互通国籍登记信息,增强国际民航安全和运营的有效性。

7. 国际合作原则: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需要国际合作,各国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航空器的国籍管理中的挑战和问题。

这可以通过国际民航组织(ICAO)等国际组织和机构来促进。

8. 功能分离原则:国家对于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管理应与其他职能部门如航空运输机构、航空事故调查机构等的职责进行分离,确保国籍登记和航空器管理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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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1、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3)只许有一个国籍 (4)联合经营 2、重要意义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1、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 一种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 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飞机、汽 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4)联合经营
1961年,由11个法语系非洲国家联合组 成“非洲航空公司”。经ICAO决定,只要 在一国做联合登记,而将该公司在各国登 记的航空器填入联合登记簿内,即可成立; 但该公司所属机群只涂共用标志而不是某 一个国家的标志,各国承担连带责任(国 籍+共用标志)。该航空公司后来是在象 牙海岸国联合登记的。
一个国籍的规则
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组 飞机,在从美国飞往法国诺曼底途中,在机上的 外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当英国法院受理此案 时才发现,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组人员虽都是英 国人,而飞机本身却是在黎巴嫩登记的,具有黎 巴嫩国籍。按英国法,英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 案件移交给黎巴嫩法院。这需要将案件的全部证 据、资料及证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 助条款,手续繁杂又耗时费钱。因黎巴嫩与此案 毫无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理,成为一大负 担。
➢ 由于这些规定,我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资金委托泛 美航空公司维修和放行飞机。
用登记制度确定国籍的缺陷——“方便旗”问题
海洋法:“船舶国籍国对悬挂其旗帜的在公 海上行使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旗国 原则)。
有些国家,如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国籍登记的 条件很宽,不论船舶所有权为何国人,只要交纳 一定较低的赋税,均可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这 就有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离的可能性。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排除法(日本航空法):
下列四种人员所拥有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登记: A.未取得国籍者; B.外国或外国的公共团体或类似的机构; C.根据外国法令或规章设立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D.任何法人,其代表为前三项中所述人员时,其
三分之一以上的高级职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表 决权为此等人员所有时。 此外,日本航空法还规定,凡具有外国国籍的 航空器,均不得登记。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旨在保证使指定国对被指定航空公司保 持该国的或该国国民的所有权达到有效 控制的程度。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3)只许有一个国籍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4)联合经营
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 瑞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 3/7、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 个航空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 三国登记。
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1、必备条件:
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
2、其他登记条件
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 日本:排除法 中国:应当登记法
直接规定登记条件(美国联邦航空法)
航空器如符合且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适合于登 记: (1)A.该航空器为美国公民或经法律手续准 许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个体公民所有。 (1)B.为依法组织并按美国或其所属任何一 州的法律从事营业的法人(只有一个美国公 民的法人除外)所有,并且该航空器的基地 在美国又主要在美国国内使用者。 (2)航空器属于联邦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 航空器在出租人所在国登记,会有诸多不便。
➢ 比如我国原民航北京管理局(即改革后的中国国际 航空公司)从美国租赁了两架B747——SP型飞机, 曾在美国登记注册,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是 N1301E和N1304E,也要执行FAA的有关规定。
➢ 比如,维修机构必须经FAA批准,飞机放行人员须 持FAA的A&P执照等等。
即仅租赁飞机的使用权,不包括机组和 备件。承租人必须自己提供机组、燃油, 甚至自己提供维修服务。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干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一般有两种:
①是在航空;
②是在航空器使用人(承租人)所在国登记 注册,使用承租人所在国的国籍标志和登记 标志。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1年12月10 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 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35%。”
➢ 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多个外商
外商投资比例
联合投资
可达到49%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 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重要意义: 航空器的国籍, 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 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一个国籍的规则
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 或多重管辖的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 租机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 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一系列复 杂法律问题。
“应当登记法”(我国民用航空法)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 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 法人的民用航空器,对中外合资航空运输 企业则另有行政法规的限制。
(3)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 其他民用航空器。
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 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 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3)国家机构或者企业法人自境外分期付 款购买的民用航空器或融资租赁的民用航 空器。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1)干租 又称光机租赁,干租仅涉及飞机的租赁,
3.2 民用航空器国籍
习惯国际法规则
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是芝加哥公约规定的 另一个基本原则。
该公约的许多条款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在这个概念 的基础上作出规定或表述的。
3.2 民用航空器国籍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四、航空器登记国职能和义务的转移 五、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六、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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