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垄断美国钢铁业

摩根垄断美国钢铁业
摩根垄断美国钢铁业

案例提要1摩根垄断美国钢铁业

—美国钢铁公司系列并购案

美国钢铁大王卡内基于1872年投资35万美元在匹兹堡南部地区建起了一个现代化的钢铁工厂即卡内基钢铁公司。他在建厂之初就将成本会计制度运用于自己的钢铁工厂内,以便降低成本,取得最大利润。运用成本分析,卡内基又进一步改进了生产管理。当时钢铁业同行们实行的生产方法是一个工厂负责钢铁生产的一个环节,有的是冶炼、有的是锻札、有的是切割、有的是铸造等,从而使各种工序分散在各个工厂。这增加了钢材的生产成本,同时也不利于管理。为了便于统一协调,卡内基实行了钢铁生产的各个环节“一条龙”工作

法。除此之外,卡内基还实现了钢铁生产从采购原料、建平炉和炼炉,到开发新产品、拓展销售渠道的一体化经营。由此,卡内基钢铁厂的生产效益大大提高。1872年,他的工厂的第一叱钢的生产成本是56美元,到1900年,一吨钢的成本已降为11.5美元,年利润达到4 000万美元。

1898年,美西战争爆发,为了满足铁路、军火工业发展的需要,美国钢铁需求量猛增。当时控制全美铁路的大银行家摩根意识到美国已步入需要大量钢铁的时代,发展钢铁业前途无量,因而开始把目光投向钢铁行业。他利用融资手段将自己的高层管理人员安插到伊利诺伊钢铁公司和明尼苏达钢铁公司,从而控制了这两家钢铁公司的实权。但是,这两家公司与

卡内基的钢铁公司相比,只不过是中小企业而已,摩根并不满足于此。在向卡内基发起进攻前,1898年摩根首先合并了美国中西部的一系列中小钢铁公司,成立了联邦钢铁公司,同时拉拢了国家钢管公司和美国钢网套司。

由此,摩根开始向卡内基发起进攻。他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使联邦钢铁公司的关系企业及摩根所属的全部铁路,一齐取消对卡内基钢铁企业的订货。但这似乎并没有难倒卡内基。因为卡内基很清楚自己在美国钢铁业中所占的市场份额,钢铁市场没有了卡内基,会使许多相关企业蒙受损失。摩根很快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他改为采取第二个步骤。摩根告诉卡内基:“美国的钢铁业必须合并,是否合并贝斯列赫姆钢铁公司,我还在考虑中,但合并卡内基钢

铁公司,则是绝对必要的。”摩根甚至威胁说:“如果卡内基拒绝的话,我就找贝斯列赫姆。”卡内基清楚地意识到,如果摩根和贝斯列赫姆联合起来.势必对自己不利。在权衡了利弊之后,卡内基同意合并,但条件是不要合并后新公司的股票,而要具有黄金保障的新公司的债券,并且要以1对1.5的比率兑换,即根据市值1美元卡内基钢铁公司的股票兑换1. 5美元新公司的债券,从而使卡内基的资产从2亿多美元一下子增加到近4亿美元。这一数字甚至超过了美国当时的国防预算。

1901年,摩根又制定了一个野心勃勃的计划:为什么不能让美国几百家独立的小厂置于一个公司的控制之下,从而取得垄断利益呢?当年3月3日,摩根发表了一个震惊华尔街的

声明。声明以广告的形式告诉联邦钢铁公司、全国钢铁公司、全国钢管公司、美国钢铁和金属线公司、美国马口铁公司、美国钢箍公司以及美国钢板公司的股东们,这些公司所公开发行并出售的证券都将归新成立的美国钢铁公司所有,新公司将以证券偿还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而且给以重偿。这样,摩根用换股的形式成功地收购了全美3;'5的钢铁企业,从而组建了美国钢铁公司。据统计,1901年美国钢铁公司的产量占美国市场销售量的95%。

从美国经验看反垄断法的改善

从美国经验看反垄断法的改善 美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价值 分析评价一项法律制度,必须对该制度设立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功能进行明确,将制度本身在运行过程中实现目标和履行功能的情况作为思考判断的标准。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目标和功能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实现对理性行为主体的最佳威慑,为垄断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所涵盖的具体范围和反垄断法实施标准。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救济目标和功能包括对竞争秩序的恢复和对受害者的赔偿两个方面。在实现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功能方面,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一样具有解释、明确反垄断法和恢复受损的竞争秩序的作用。而就公共实施而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在实现最佳威慑效用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2]。作为反垄断法公共实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宽恕制度存在的价值,也主要在于其是一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最佳威慑效用实现的工具。法律实施制度所意图实现的威慑效用,主要是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所能够产生的对理性行为主体的行为导向与遏制效果。法律实施产生威慑效用的作用原理主要在于,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成本,当经由法律实施调整过后的成本效益分析使行为主体得出从事违法行为成本大于收益时,自然会打消

从事的念头,这时威慑效用就起作用了。就反垄断法领域而言,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最佳威慑理论,构成了反垄断法实施制度最佳威慑效用概念的基础。最佳威慑理论认为,对垄断违法行为设置什么形式以及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能够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最佳的威慑效果,是分析评价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威慑效用所要讨论的核心课题。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意味着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的成本投入,相关制度设计应努力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佳的威慑的目的。最佳威慑理论最基本的前提性假设是“处罚的目的……是在于威慑无效率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有效率的违法行为”[3]。该理论所追求的不是最大威慑,而是介于威慑过度与威慑不足之间的一种最佳状态。在制裁垄断违法行为这一问题上,威慑过度会压制市场经济发展活力,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的经营决策,减缓社会福利的增长;而威慑不足则会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最终也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科学的规则设计使得美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在实现对理性行为主体的最佳威慑方面的基本价值得到了充分发挥。一方面,宽恕制度通过扩展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构的信息和证据来源渠道,在有效节约实施成本的同时,增加垄断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几率,也增加了不合作的垄断违法行为主体受处罚的可能性,从而客观上加强反垄断法实施的威慑效用;另一方面,宽恕制度对垄断违法行为主体可以起到很好的分化作用。在

文化帝国主义

在经济全球化、爆炸性信息得以最快速度传播的今天,文化全球一体化也在悄悄地滋生蔓延。当全世界人都在麦当劳肯德基店进进出出时,当全世界人都在边喝可口可乐边谈论美国好莱坞电影明星时,当全世界人都在沉浸在过圣诞节的欢乐气氛中时,文化帝国主义的黑影便一点一点地变得巨大起来,眈视着第三世界及弱文化国家并向之靠近。 这个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是文化帝国主义扎根的土壤。强大的国家利用自身的优势向弱小国家的民众传播宣扬其价值观念、政治制度等各方面的优越性,希望能在潜移默化中改变弱国民众的本土意识,从而达到在文化、政治、经济上完全控制第三世界弱文化国家的目的。这股不可抵御的力量正在迅速向全球蔓延,以致于第三世界不得不接受“现代性的诅咒”,不但在经济上要纳入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 在文化上也要纳入源自西方的叙事模式。因此有的学者说东西方文化的平等交流从来就没有发生过,帝国主义国家一直以一种强者的姿态俯视着东方国家。 在帝国主义霸权隐秘的运作方式下的文化帝国主义正在多方面向东方发起攻击。首先来看我们的言语。现在世界最广泛应用的语言是英语,很多国家将英语作为官方语言或者第一语言。而在英语日渐成为世界的普通话时,世界上的其他语言种类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可以说英语尤其是美国英语已成为世界交流的主导语言。西方媒体在披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华丽外衣下不断地对中国等东方国家的传统价值观念、政治体制等进行抨击,目的是想歪曲对东方国家的理解。在大众文化方面的冲击和入侵尤以好莱坞电影最为明显。在早期好莱坞电影中,“东方”与“黄祸论”不可避免的联系到了一起。19世纪90年代“黄祸论”在欧洲正式形成,并逐渐成为西方对东方的一种论调。“黄祸论”认为黄种人从生理到心理上都是孱弱的、野蛮的,而且粗鄙、暴力、未开化、道德感缺失、异教和幼稚。在这种意识延续下,好莱坞热衷于将华人想象为对白人构成威胁的“野蛮的他者”。而在全球化的时代,“东方主义”的政治功能丝毫没有减弱。自从穆斯林世界被贴上美国头号敌人的标签之后,“阿拉伯”就与“恐怖主义”联系到了一起。 因此可以说全球化正在催生另一种形态的帝国体制。它不是以军事强制为杠杆,没有鲜血和暴力,而是一种通过资本、信息和市场来冲击国家主权,促使国家和领土的界限再度淡化的新的帝国主义。在这种文化威胁之下,要求霸权主义消除隐秘运作方式、实现东西方文化平等交流的呼声也不断地从东方发起。只有文化、经济、政治上实现了对话,东西方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交流。 值得注意的是,警惕文化帝国主义并不意味着实行封闭的保护政策,完全和西方隔绝。“不开放无以成文化”,我们在反对文化帝国主义、文化霸权主义的同时,也坚决反对文化封闭主义和文化的极端民族主义。中华民族近乎百年的屈辱史告诉我们封闭就会落后,落后就会挨打!我们的民族有着灿烂的传统文化,但是如果只在自己筑起的城墙之内骄傲地自我欣赏的话,就会慢慢地风干萎缩。所以我们民族要不仅要修炼好“内功”,还要大胆地“走出去”。我们要对自己的民族以及民众有足够的信心,相信他们在众彩纷呈的异文化中进行适当的取舍,在满足大众对优秀异文化的需求和保持本土文化特色之间做到平衡。事实上,日本、韩国、香港的典型例子告诉我们:在文化上进行适当的开放并不会使本国文化消亡。 因此,我们在警惕文化帝国主义时,还要进行适当的开放,让本国文明和其他各大文明在平等交流中接触,在各大文明激流的碰撞下迸发无限的生机。

帝国主义侵华史

帝国主义侵华史 建国后中外关系史研究的一个重点,是帝国主义侵华史。通过发动一系列侵华战争,迫使清廷订立不平等条约,从而不断扩大在华权益,这是近代列强侵华的主要方式。因此,有关这方面研究的论著也最多。但人们的研究并不限于列强的政治军事侵略,而且注意到了它们对中国的经济和文化侵略更加广泛的领域。同时,由于近代中国遭受许多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列强彼此间不可避免形成的互相利用和互相争夺的复杂关系,对近代中国社会的进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许多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一点,具体论述了列强在甲午战争后掀起的瓜分中国的狂潮中,以及在镇压义和团运动和干涉辛亥革命的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与对华政策。当然,列强侵华不是孤立进行的,它是在与中国封建统治阶级逐渐勾结的过程中,将中国社会推向半殖民地的,因此研究帝国主义与中国政治关系的课题就显得更加重要。一些论者通过论述曾国藩、李鸿章、袁世凯等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表性人物与外国侵略者的相互关系及其变化过程,以及通过考察清代外交机构的变迁,都指出了在半殖民地的中国,外国侵略者总是各自寻找代理人作为执行他们意志的工具,这似乎是成了历史的规律。在帝国主义侵华史的研究中,出版了一批有影响的专著。揭露美国对华侵略的著作主要有:刘大年的《美国侵

华史》和卿汝楫二卷本的《美国侵华史》。前者重在剖析近百年美国侵华的全过程;后者更注重从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与其对华政策的关系上,考察其侵华活动的演进。虽然只写到十九世纪末,但它大量利用美国官方档案,所论独具特色。揭露英国对华侵略的著作主要有:佘素的《清季英国侵略西藏史》,集中叙述十九世纪后半期到二十世纪初英国对西藏地区的侵略过程。余绳武、刘存宽主编的《十九世纪的香港》,征引了大量中外档案和书刊,对十九世纪香港史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内容也包括英国侵占香港的经过。蒋孟引的《第二次鸦片战争》和牟安世的《中法战争》,则是对英法发动侵华战争的个案研究。揭露沙俄对华侵略的著作,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主编的四卷本《沙俄侵华史》。其第一卷叙述早期沙俄对中国的武装入侵和《尼布楚条约》、《布连斯奇条约》的订立。第二卷叙述十九世纪中叶沙俄武力并吞中国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和逼签《瑷珲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的经过。第三卷叙述十九世纪下半叶沙俄通过《勘分西北界约记》和《伊犁条约》割占中国西部大片领土及违约侵占帕米尔的经过。第四卷叙述十九世纪末至1917年沙俄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军事、政治和经济的侵略。揭露日本对华侵略的著作主要有: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的《日本侵华七十年史》。该书大量利用了中、日、英文资料,系统考察了日本侵华的全过程,起于1874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 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 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 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 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 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 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美国的垄断与反垄断简史2

美国的垄断与反垄断简史2 摩根对美国钢铁业的垄断 1871年J.P.摩根创办德雷克塞尔—摩根公司。1895年改名为J.P.摩根公司,向钢铁、铁路及公用事业等产业 渗透。1898年承销美国政府2亿美元债券、1899认购英国18亿美元国债后,摩根一跃成为世界头号金融大亨。1912年,摩根财团控制了金融机构13家,被美国金融界称为“银行家的银行家”。到了20世纪30年代,摩根财团所控制的 大银行、大企业的资产总额占当时美国八大财团的50%以上。 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钢铁业发展迅速,其后的美西战争和布尔战争令钢铁价格一路上涨,利润猛增,兼并事件比比皆是,但无序的价格战也由此出现。摩根认为,要想在钢铁工业中建立正当的秩序,必须进行更大规模的兼并与改组。为此,他首先选择了约翰·沃恩·盖茨拥有的美国钢铁铁丝公司。摩根用拉拢盖茨律师等多种方法威逼利诱达成了一个协议:在美国钢铁铁丝公司之上,成立一个联邦钢铁企业,其中包括全美265家钢铁企业。接下来,摩根以此为资本,开始了和卡内基的谈判,最终以4亿美元收购了卡内基的钢铁公司。 1901年,摩根自己的美国钢铁公司终于正式成立。随 后在很短的时间内,美国钢铁公司一举吞并了700多家相关

钢铁企业。此后,摩根的美国钢铁公司马上开始降价打击竞争对手。在摩根控制的鼎盛时期,该公司的董事会控制美国钢铁公司则控制了全国钢铁产量的65%。美国钢铁公司也成为美国有史以来第一家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工业公司。 1911年,美国司法部起诉美国钢铁公司,指其长期控制市场的50%,但最高法院于1920年宣布其无罪。 美国历史上其 他主要的反垄断案 1904年北方证券公司被判为垄断,遭到强制解散案。 1911年美国烟草公司被判为垄断,遭到强制拆分。 1945年美国铝业公司被判为垄断,遭到强制拆分。 1961年的通用电气公司案,有七位电器行业经理曾经因为协商价格被判入狱。 1969年联邦司法部指控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的目的数字计算机”,并运用许多办法来阻止其他公司的竞争,1982年,司法部放弃起诉。 1974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遭到司法部调查则在,政府认定该公司垄断地方和长途电话服务以及电话设备市场。1984年,双方达成庭外和解,AT&T将国内电话业务分拆为8家规模较小的贝尔公司。 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个

美国反垄断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2009-6-27 13:52:37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 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 推荐阅读: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 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 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 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 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

新帝国主义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赵常庆:新帝国主义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帝国主义有很多精辟的论述。列宁曾撰文指出,“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75页。)。然而,随着近百年来世界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民族意识的觉醒、世界形势的发展变化,殖民地纷纷独立,并相继加入了联合国,昔日帝国主义国家明目张胆攻城略地的行径,由于受到联合国规则的限制和世界舆论的谴责,而明显减少了,“帝国主义”这个词似乎只是作为历史现象被提到,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好像已经不存在了。特别是由于存在各种维持国际秩序的国际组织和机制,如联合国、WTO、G20峰会等,世界似乎变得有序,其实世界现实远非如此。远的不说,仅进入21世纪,世界就接连发生影响重大的事件,如“9·11”事件、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叙利亚战争等,以及至今仍未克服的世界经济危机。特别是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清楚地看到,由于某个大国的贪婪和损人肥己的做法,给很多国家带来巨大的伤害和灾难,使人不能不想到当年列宁痛斥的帝国主义依然存在,只是换了包装,以新的手法进行掠夺和霸占。新帝国主义被冠以“新”字正是由此而来,并不是其本质有所改变。 一、新帝国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 新帝国主义与老牌帝国主义的不同缘于时代背景的不同。与18、19世纪相比甚至与20世纪特别是与“冷战”结束前相比,时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今世界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全球化进程,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迅猛 发达国家依仗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直接投资和建立跨国公司等方式实行资本输出。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孱弱和科学技术落后,明知全球化存在很大的负面作用,也不得不加入这一进程,防止国家进一步被世界发展边缘化,陷入更加贫困和落后的境地。资本、商品、技术、人员的流动,使世界各国经济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这种全球化进程,尽管也给经济落后的国家带来一些好处,但经济实力和发展水平的差距使国力强大的西方大国占据优势,通过商业活动的话语权、商品的定价权和利润的分配权,不仅使投资获利实现最大化,而且使剥削和掠夺披上合法的外衣。 2.当今世界格局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已经不是当年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简单关系 表面上看,昔日帝国主义国家与今日已经获得独立的国家都是拥有主权的平等的国家,在联合国大会上都各有一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使然,迄今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例如,世界各类商品市场基本由西方大国控制,各种游戏规则基本由西方大国制定,负责规范世界秩序的国际组织绝大多数由西方大国掌控。在西方大国中美国又起着领导作用。美国还利用美元作为国际结算货币的有利地位,在金融领域大展手脚,挟持世界经济。在军事领域美国也不讳言自己的领袖地位。2012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等美国政要重申要保持美国在全球的领导作用。 由于多种文明和多种体制的存在,当今世界形势复杂多变,一些自认为“最民主”的国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在其他国家“推进民主”,实则干涉别国的内政。被干涉的多为小国、弱国,在不能公开武力干涉的情况下,它们通过说三道四、扶持代理人、频出黑手进行攻击。

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 拉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然而,第二次大战一结束,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尽管有联合国大会的号召,联合国贸发会还就管制限制性商业实践提供了技术援助,但是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不足12个,它们包括亚洲的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发展中国家当时对反垄断法普遍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许多产业部门或者主要产业部门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的。为了维护国营企业的利益,国家自然就会在这些部门排除竞争。此外,当时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不允许企业间开展竞争,这些国家自然也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我国也是这种情况。因为我们当时认为计划经济是最好的经济制度,把竞争视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无政府状态,认为竞争对社会生产力会造成严重的浪费和破坏,我国当时也完全不可能建立一种崇尚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这一方面表现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或者强化了它们的反垄断法,另一方面表现在苏联和东欧集团的国家也都积极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到1991年,中欧和东欧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波兰、俄罗斯、匈牙利等都颁布了反垄断法。近年来,随着这些地区的许多国家积极地申请加入欧盟,它们又都根据欧共体竞争法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反垄断法。据统计,世界上目前颁布了

从微软垄断案评析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

第8卷 第2期2009年4月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BEIJI NG P OLYTECHN I C COLL EGE 2Vo.l 8 Ap r .2009 收稿日期:2008-12-25 作者简介:汤辰敏(1979-),女,上海市人,法律硕士,助理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与教学工作。 从微软垄断案评析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 汤辰敏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100042) 摘 要:轰动一时的微软垄断案在美国最终以和解结案,很多学者据此认为这代表了美国反垄断法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新的发展动向。认为微软案的判决是联邦上诉法院在 9!11?事件以后美国特殊的国际国内形势下作出的最符合国家利益的判决,并不能以此案的判决结果和理由来证明美国的反垄断法出现了新的 发展趋势。 关键词:反垄断;知识经济;微软垄断案 中图分类号:DF 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558(2009)02-133-04 Eval uation on the D evel op m ent of the Am erican Anti -m onopo l y La w fro m the M icrosoft Case Tang Chen m i n (Be ijing Po l y technic Co llege ,Be iji n g 100042,China) Abst ract :The fa m ousM icrosoft Case ca m e to a settle m ent i n the end .Consi d eri n g th is resu l,t m any scholars th i n k t h at there has appeared a ne w trend ofAm erican anti-monopo l y la w in the age o f kno w ledge econo m y .But the au thor consi d ers t h at the sentence of t h eM icr osoft Case is j u st a sentence accor d i n g to their national i n terest after 9/11?Event and it can not i n d icate a ne w deve l o p m ent trend o f the Am erican anti-m onopo l y la w .K ey w ords :anti-m onopoly ;kno w ledge econo m y ;the m icroso ft case 举世瞩目的微软垄断案历时四年最终以和解结案,微软在达成的临时性协议中不但逃脱了被分拆的命运,连美国司法部对其最初的指控###将I E 浏览器与视窗(w i n do ws)捆绑销售的反竞争行为也不了了之。由此引发了学界关于在传统工业产业下形成的美国反垄断法在知识经济时代还是否适用的一些思考。以下是笔者的一些见解,希望不会贻笑大方。1微软公司捆绑销售的行为构成违法搭售 微软垄断案的发生原因及争执的焦点在于微软公司授权个人电脑生产厂商使用视窗操作系统时以 搭配销售的方式促销其I E 浏览器的行为是否构成搭售,以及是否构成违法搭售。 一般而言,搭售是指卖方在销售一种商品时,以买方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此时,买方所欲购买的商品谓之搭售商品(tying product),而买方被要求同时买下的商品谓之被搭售商品(tied prod uct)。搭售成立的前提是搭售商品与被搭售商品是性质上相互独立的且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如果从法律上看,搭售商品与被搭售商品是一个商品,搭售就不能成立。我们再来看看微软垄断案中视窗操作系

浅析文化帝国主义问题

浅析文化帝国主义问题 45秒钟的电视广告: 女摇头,众人不解,不知少女意欲何求,这时一推销员推车前来,边走边叫,“可口可乐”,少女立即喜笑颜开,也跟着“可口可乐”起来,大家一起会心点头,相视而笑。 广告更能准确无误的传递出“可口可乐”这一“世界语言”的张狂个性。除了“可口可乐”正在侵蚀我国的饮食文化外,放眼望去,你会震惊的发现,我们的生活、情感甚至我们的观念,正在或已经成为美国通俗和流行文化通行无阻的跑马场。这是什么?这是霸权!而且是一种比美国隐形轰炸机更具杀伤力的看不见的霸权。为什么我们会喝着可口可乐叫着打倒美帝国主义,为什么我们会起一个英文名在网上呼吁抵御外来文化的扩张,为什么我们会刚贴完拒绝麦当劳的标语转身就要吃肯德基……这些举动形象地说明了一个不争的事实:美国的文化已渗透到世界各地。 国的文化具有无坚不摧的力量,输出美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使美国的文化成为世界的“主流文化”,美国就能在任何时候比任何国家都要强大,就能在国际社会中居于领导地位。导弹+经济+文化=美国式的全球化,这是美国图谋称霸世界的公式。导弹这种外在加暴力并不十分可怕,比导弹更加可怕的是经济和文化,经济渗透和文化扩张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 人们把美国的文化扩张称为“文化帝国主义”。“文化帝国主义”并不是一个很新的概念,它是在20世纪60年代反对“新帝国主义”的国际环境下诞生的。所谓“新帝国主义”,指的是在战后许多殖民地国家获得民族独立的条件下,帝国主义的扩张战略由军事手段和直接的殖民统治为主,转向以经济和文化控制为主的变化。如果说传统的帝国主义属于军事帝国主义,那么“新帝国主义”则属于经济帝国主义和文化帝国主义。 家凯文·罗宾斯指出,所谓“全球经济一体化”,并不仅仅牵涉到经济,实质上是美国化,也就是把世界改造成以美国为“村长兼警察法官”的“地球村”。学者H.I.席勒认为,文化帝国主义就是“在某个社会步入现代世界系统过程中,在外部压力的作用下被迫接受该世界系统中的核心势力的价值,并使社会制度与这个世界系统相适应的过程。”还有学者认为“文化帝国主义”就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凭借其经济、语言、技术等软力量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实行文化渗透,力求建立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其政治经济霸权的“全球文化”。这种“全球文化”,实际上是英语文化,更准确地说是美国文化。 一,它是以强大的经济,资本实力为后盾,主要通过市场而进行的扩张过程;第二,它是一种文化价值的扩张,即通过含有文化价值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而实现的全球性文化支配;第三,由于信息产品的文化含量最高(或者说信息本身就是文化产品),那么,很明显,这种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 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内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 越来越多。但随后,香港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 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 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 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 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 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 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资料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07-5-10 0:19:00 阅读次数:112 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 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 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 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2,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3,没有可以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 对于这个裁决,原告方美国司法部认为是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经济的重大胜利,并且坚持上诉。被告方,微软公司表示对法官杰克逊的裁决表示失望,始终坚持认为微软是公平竞争。 媒介和大众舆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反应: 网景公司在总部举办派对庆祝。同行纷纷表示对这个裁定予以赞同。 微软公司的股票在当天暴跌6%,但是其竞争对手红帽子公司,苹果公司 太阳公司股票均有上涨。

媒介帝国主义

“媒介帝国主义”和“数字鸿沟”——概念内涵及其时代意义的分析比较 摘要] 本文对两个重要概念的内涵及其时代意义进行分析比较,一是风靡一时的“媒介帝国主义”概念,另一是随网络传播的发展而日显突出的“数字鸿沟”。分析比较的重点是三个方面:(1)关于“媒介帝国主义”概念“淡化”的历史阐述;(2)网络传播再次引发思考与讨论;(3)网络时代所造就的新特征。 [关键词] “媒介帝国主义”;“数字鸿沟”;社会历史背景 “媒介帝国主义”是一个60年代开始出现、到90年代又被重新间接地提起的概念。它的产生与媒介联合体凭借庞大的规模和雄厚的资源,向全球进行渗透并施加影响有关,也与一个盛行激进主义的年代有关。围绕着这个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传播学界、政治学界以及相关的文化领域都曾开展过尖锐的大讨论、大辩论,方法上涉及意识形态、制度学、解释学、符号学和话语分析等方面。 90年代,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崛起和发展,信息宗主国、信息殖民主义、制信息权、尤其是“数字鸿沟”等新概念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它们比较集中地体现了网络化社会中的技术可能性的不平等、文化交流的不平等和信息传播的不平等,因此使得与“媒介帝国主义”概念相伴随的问题又有了新的时代特征,也特别紧迫地提出了考察这一概念从60年代到网络社会崛起过程中的演变、波动和文化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媒介帝国主义概念“淡化”的历史阐述 一般来说,“媒介帝国主义”这一概念是从60年代末开始流行起来的,美国学者赫伯特?席勒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这位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的教授,在传播学史中,被称为美国最激进的批判学派的代表人,“是媒介帝国主义论题方面最为多产而广为人知的研究者之一,多年以来,他在这些方面的立场都能保持一致。”[1]他正是通过《大众传播和美国帝国》这一著作,明确提出了“媒介帝国主义”的问题,并作为重要的先驱者之一,探讨了美国的政治、军事集团与通讯、电视工业两方面力量的结合趋势,以及向外扩张、输出所谓“自由企业”的目的。 无论怎样,80年代中、后期以后,“媒介帝国主义”理论逐渐淡化,或“锋芒日见鲁钝”。 [2]按照当代批判学派代表人阿特休尔的说法:“很大程度上,着重传播媒介帝国主义问题的讨论占据了70年代的讲坛,到了80年代似乎开始消散。”[3]其中原因,除了在方法论上相继受到经验主义、文本分析和观众研究的批评和修正以外,还与社会历史方面的其他因素密切相关,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思考。 第一、冷战背景的复杂性 在整体上,与“媒介帝国主义”这个词有着与短暂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特殊意义,而这一切都是发生在冷战的背景之下的。作为一种国际体系,冷战拥有自己的权力结构,也就是美国和前苏联及其同盟之间的均势力敌;冷战也拥有独特的运行规则——两个超级大国固守一方,各自维护着自己的核心影响领域;冷战中的政治意识形态斗争既促进了核武器的实质性进展,也唤醒了人类对于核威慑力量的认识和责任。

国际反垄断法及其发展(一)

国际反垄断法及其发展(一) 【摘要】 随着经济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对国际经济的消极影响愈来愈大。垄断问题的国际化需要相应国际法律规范来予以规制,由此而产生了国际反垄断法。由于国际垄断具有跨国性,而国际反垄断法是国际法性质的,它的直接规范对象是国家,因此,它只能通过协调或改变国内法和国家行为,使各国国内法趋于统一,这也决定了国际反垄断统一法产生的困难。随着国际经济自由化的进行,垄断问题变得突出,对这个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国际经济自由的进程是难以深入的。【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反垄断法;国家垄断 随着经济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对国际经济的消极影响愈来愈大。垄断问题的国际化需要相应国际法律规范来予以规制,由此而产生了国际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国内立法产生的历史不长,本世纪初发端于美国,而国际反垄断法是在国际市场充分发展之后才出现的。在各国市场相互分割的情况下,国际竞争无从产生、相应地,垄断也不会存在。二战后,由于GATT卓有成效的工作,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得以消除,国际市场不断趋向统一,这使垄断问题不断突出。如少数外国生产者可能会在它们之间分配特定产品的国际市场,外国的出口卡特尔可能对出口商品固定价格,大型的国际合并可能会损害几个国家的国内竞争,外国政府可能鼓励对本国国内经济有利的出口限制。这些问题在存在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时可能不十分突出,但在国际市场日益完善的情形下,

这些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对国际经济的影响就不容忽视了。垄断的国际化需要相应的国际法律的制约。 一 国际反垄断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集中地反映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特点。按国际法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来看,有二种不同的国际法规范,从而也有两种不同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一是其规范的事项只能由国际法调整而不容许通过国内法来调整,国际公法的规范大多属于此,它指向的是存续于国际社会中的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国际经济法中调整国家行为的部分即属于这一类;二是其规范的事项也可以由国内法来加以调整,即存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双重规范,国际经济法中调整私人经济行为的规范大多属于这—类。它是指向国内法的,通过成员国的国内法,最终规范国际经济主体,在国际经济自由化不断发展和各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最终规范的对象常是私人经济主体。国际经济法与其最终规范对象之间存在着国内法这一中间环节,由于国内法是一国法律传统、经济制度及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产物,因此,这就增加了这一部分国际经济统一法产生的难度,国际反垄断法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然而,国际经济关系需要相应的法律制约,以双边条约来协调国内法从而达到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目的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方法,但这样的方法存在诸多不足。国际反垄断法中的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规则应区别来研究,它们从形式、内容及其形成都存有差异。 国内反垄断法调整的是私人经济垄断,国家垄断是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

《反垄断法》究竟反什么

《反垄断法》究竟反什么?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支撑。同时,《反垄断法》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国家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 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摆脱出来,借由改革开放政策而建立的市场经济制度。纵观改革开放33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和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其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其根本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2008年8月1日起实行的《反垄断法》,正是基于这样的国情和经济体制。通过近几年我国运用《反垄断法》制止经营者集中等案例,以及法律条文规定和现实经济情况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存在诸多令人困惑的地方。 首先,《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民族品牌? 2008年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果汁公司发布联合声明,可口可乐旗下全资公司将以179.2亿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和筹措发行的可换股债券,并提请商务部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可口可乐呈交的申请资料判定其经营者集中行为触犯《反垄断法》并立案调查,最终以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此次并购,将主导国内果汁饮料市场,并通过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销售垄断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排挤和限制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并且可口可乐公司无法就上述问题指定和提出有效规避、解决措施为由,驳回了并购申请。 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实行第一案,此次裁定赢得了众多掌声,大众认为国务院和商务部的此举有效保护了民族品牌,避免了又一个民族品牌的消亡,这是民族情怀无可厚非,但是除此之外,笔者却对这个裁定存在一些异议。 《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回顾案例,第一,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公司后,扩充了其在果汁饮料领域的市场份额,但这并不足以有损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也未将产生实质影响。 第二,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果汁公司联合发表声明,两公司已经达成收购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