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合集下载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解释权利监督不够、修正程序不够规范等。

为了加强监督,可以通过完善宪法解释权利监督、修正程序、建立宪法违宪审查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和推动公民参与监督等手段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这样的完善将有助于提升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同时也能够增强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和参与感。

展望未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继续发展,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宪法的实际效力,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权、修正程序、违宪审查、多元化监督机制、公民参与、意义、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概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国家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证、维护宪法权力机关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规范。

宪法监督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政府和国家各级宪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政治制度中重要的监督机制之一。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国家宪法权力机关和国家政府行使宪法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维护和落实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2 指出当前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力度不够,宪法解释权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宪法解释权的行使不符合宪法规定,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二是宪法修正程序不够规范,容易造成政治势力的干预和操纵。

一些修正案的通过过程中,缺乏充分的公众参与,导致宪法修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宪法颁行后,怎样将宪法付之于实践是个重要的问题,宪法监督是其中重要一环。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立足国情,围绕如何监督公共权力行使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以此保障宪法实现,维护宪法权威,笔者将对此进行阐述。

关键词:宪法监督;权力;权利一、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

我国宪法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明确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事后审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但从我国目前宪法监督来看,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只是就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上位规范相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而对人大立法权,执政党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如何监督;对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如何救济却都没有任何规定。

这距完善的宪法监督距离甚远。

二、将公共权力置于宪法监督之下的必要性首先,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是权力制约的要求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宪法监督是随着宪法的产生、实施而出现的,迄今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

综观宪法监督发展的历史,呈现出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制度完善化的发展趋势。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典,也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世纪之交的中国,要充分发挥宪法应有的作用,就必须首先完善宪法运行机制。

我国几十年的宪法实践告诉我们,“书面宪法”并不等于“现实宪法”,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才能使我国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能。

一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尤其是把宪法监督机构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扩大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现行宪法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上的一个重要举措。

宪法采取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同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辅助作用,以保障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宪法第62条、第67条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对宪法的监督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虽然明确、具体,但是却不能付诸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有效性较差。

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一般说来,它总是倾向于认为自己通过的法律是合宪的、周全的,否则也就不会颁行了。

这必然造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会重视对自己颁布法律进行的监督。

(二)时间不足。

全国人大每年开一次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会期短,职能却分别多达15项、21项,根本无法适应宪法监督的经常性需要。

(三)人员素质不适应。

宪法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绝大多数不熟悉宪法和法律。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Mf1405020 琚玲玲摘要: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无论在理论预设、制度构建还是相关事件或案例的处理上都一直处于探索与争鸣之中。

建国60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

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

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拟从宪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提出一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简要介绍1.1宪法监督的定义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法学界说法颇多。

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 把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1。

2.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法监督概念包括宪法监督的性质、主体和对象等内容”,并把宪法监督分为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前者是指由专1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7门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后者是指代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个人实施的宪法监督2。

3.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障宪法实施各种措施和手段。

甚至把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追究、制裁触犯刑律的违宪行为也看作是宪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3。

4. 将宪法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即是特定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的根本活动,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驶给予纠正和必要制裁的专门活动4。

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一、目前我国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关于我国宪法监督的实施,曾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1954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975年宪法删去了这一规定;1978年宪法再次规定由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权;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总结了过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从而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机制,该机制包括以下内容:我国实行代表机关监督的宪法监督机制。

它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监督和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监督,体现了监督主体来源的广泛性。

我国在宪法监督程序上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事前监督,防止违宪事件的出现;采取事后监督,对违宪事件加以纠正或撤销。

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宪制裁措施。

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都十分重视对违宪制裁措施的建设,一般来说违宪制裁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种:撤销违宪法律或宣布违宪法律无效;对违宪领导人的弹劾;对国家领导人及议员的罢免;公民权利被侵害的救济等。

我国在违宪制裁措施上采取撤销违宪法律、不批准违宪法案和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等措施,监督宪法实施。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虽然我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宪法监督制度,但从目前来看,仍有不足之处:1.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美国的最高法院监督、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监督以及俄罗斯的宪法法院监督实质上都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事实证明,以上国家的专门机关监督,在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追究违宪事件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无可比拟的优势。

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大量工作在于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选举、决定国家机关的领导人等,宪法监督工作只是其工作任务的一部分。

全国人大的全权地位和多种职权使得宪法监督没有成为一种专门化和经常化的工作,妨碍了宪法监督制度作用的发挥。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分析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分析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分析本文分析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介绍了完善监督制度的有效措施。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效果,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宪行为,以此确保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不断发展,宪法监督制度的弊端与不足逐渐显现,需积极探索实践,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从而构建和谐的法制社会,促进整个国家与社会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标签:宪法监督制度;问题分析;完善措施宪法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宪法顺利实施,在全社会范围内打造一个公平、法制、和谐、文明的环境,为人们的幸福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因此,科学高效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与参考价值,需提高重视程度,完善现有制度中的不足,以此确保宪法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针对宪法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需加大研究力度,从理论、可操作性、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优化,进而提高该项制度的可靠性与高效性,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提供有效助力。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系统全面的理论支持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宪法监督理论方面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较多问题急需解决,应加大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理论,从而为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打好基础。

现阶段,关于宪法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等内容还没有统一确定的定义,无法为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难以提高监督质量与效率,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前进步伐。

除此之外,宪法监督制度实施过程中遇见难题在所难免,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将无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不利于宪法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宪法监督方式单一落后现阶段,我国的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虽然理论上能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这两种监督方式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较多阻力。

现有的宪法监督方式将工作重点放在国家立法机关身上,忽略其他主体,容易出现遗漏,导致违宪问题频繁发生。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一.综述宪法监督主要指审查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与受理公民对国家权力违宪的控告。

在中国,前者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给以纠正和撤销等法律制裁;后者主要指法院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个人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力的法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寻求宪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裁判。

大体上讲,宪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国家立法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国家具体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以及审查特定的私人行为侵害个人基本权利。

而对此,当今世界的大部分国家都建立起了符合自己国情的宪法监督体制,主要有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宪政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体制以及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体制。

二.分析1.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

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的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不过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其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达不到违宪审查的效果。

2.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

首创这种体制的是美国,其直接渊源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判例,由最高法院通过对法律的违宪性审查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模式的优点在于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地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使宪法得到了经常性的贯彻与监督,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

但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选择与操作的过程中,其主观任意性决定法官要准确表达立宪者的意图是不可能的,并且以中国目前政法不分家以及法官们的职业素养来看,要求他们独立而客观地完成违宪审查并不现实,因而该种模式也并不十分完善。

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系

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系

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系一,浅谈自己对我国宪法现状的认识宪法监督机制是对违宪行为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因此在完善宪法监督机制的前提下我们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的宪法。

我国的宪法现在还不完善,有许多需要改善和调整的地方,使其稳定性还不够。

而美国的宪法制定的却很成功,甚至有将美国的成果直接归功于其一部完美的宪法。

其成功之处就在于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将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和最核心的价值观作为其内容。

如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这些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根基所在是最核心的价值关,是之所以维持其资本主义国家的原因所在。

正如威尔逊总统所说:“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永恒,就在于它简洁。

它是一块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或者用句老话比喻: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

”可想而知,将一棵大树的根基作为宪法的内容谁还可以动摇宪法那?稳定的上层基础推动了经济基础和国家生活的稳定。

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注定是一个改革和多元化的社会。

多种元素的冲击需要我们之中和这样一个剧变的发展时期,需要我们找到自己根本的价值理念所在,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

只有抓住根基所在,才无以撼动我们的一切,才能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同样我国宪法的制定不仅仅需要简单简洁,还学要牢固我们的最核心最根基的价值理念,这样的宪法才能更好的推动社会的发展,这样的宪法才会称作一部好的宪法。

二,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的原则。

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摘要:宪法颁行后,怎样将宪法付之于实践是个重要的问题,宪法监督是其中重要一环。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立足国情,围绕如何监督公共权力行使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以此保障宪法实现,维护宪法权威,笔者将对此进行阐述。

关键词:宪法监督;权力;权利
一、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
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

我国宪法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明确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事后审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但从我国目前宪法监督来看,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只是就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上位规范相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而对人大立法权,执政党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如何监督;对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如何救济却都没有任何规定。

这距完善的宪法监督距离甚远。

二、将公共权力置于宪法监督之下的必要性首先,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是权力制约的要求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公共权力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二者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而权力外化出来,便可能脱离人民的控制。

为了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的手中,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规范权力的行使。

而对权力的限制的有效手段则来自法律控制,首先表现为宪法的控制。

宪法监督以其强制性与有效性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来规范权力行使[2]。

其次,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有利保障人权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规定基本人权最广泛、最全面的法律,它是公民权利的宣誓书、保障书。

孙中山先生言:"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

宪政是以人权和公民权利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如果对宪法权利不设置救济途径和程序,那么这些对权利的规定也就变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在众多的措施中宪法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最后,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与制度的和谐统一对公共权力进行宪法监督,防止和纠正相关权力滥用,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巩固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我国60年的宪政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已经告诫我们,一个权力不受控制、宪政体制没有保障的社会是极有可能爆发大规模政治性动乱的社会,规范权力行使,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3]。

三、建立违宪审查,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法监督机制,(1)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审查立法合宪性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依据,即它们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一切权力均需要监督,立法权也不能例外。

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宪法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其监督活动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宪法实施监督活动的真实和公正。

宪法委员会享有事先审查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所通过或制定的法律、法律的修改或补充、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议、决定和命令,必须在通过之前的既定时间内主动送交宪法监督委员会审查其是否违宪。

法律制定生效后,在实施中若发现违反宪法的情况应予以撤销、修正或废除[4]。

(2)加强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合宪性审查。

职权是公共权力的人格化和事务化。

职权如果行使不当,超过法定限制,就有可能给宪政秩序和公民民主权利造成极大的损害,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直接依据宪法行使权力的职务行为应属于宪法监督的内容。

宪法委员会对特定的国家机关和领导人错误行使宪法权力的行为应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交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违宪裁决,对其依法罢免。

(3)加强执政党的宪法监督。

宪法在《总纲》部分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执政党直接参与国家重大决策并且组织决策执行,其在国家政治运作中行使决策的权力也应受到宪法监督。

加强执政党的宪法监督,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秩序,也有利于确立和巩固执政党的权威。

四、建立宪法诉讼,完善以权利制约权利的宪法监督机制宪法所确定的关系最主要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公民权利在遭受国家权力侵害时,如果不能从国家权力自身中找到救济的途径,为公民权利提供有力的保护,那么保障公民权利真正全面的实现是不可能的。

"无救济则无权利","无救济则无宪法"。

比如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救济手段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现行法律、法规对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侵犯,却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得到救济。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内建立宪法诉讼庭,具体处理违宪诉讼案。

宪法诉讼庭它不能主动对立法机关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它是应组织或公民的请求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只要利害关系人认为规范性文件侵害了它的宪法权利时,就可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宪法诉讼庭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宪法诉讼庭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违宪的裁定。

对于被认为违宪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它们的不同效力等级,宪法诉讼庭应该做出不同的裁定。

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同宪法不一致的,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修改建议;对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同宪法不一致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撤消建议;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不一致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撤消建议;对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有同宪法相抵触的,宪法法院可做出违宪裁定,同时向违宪文件的批准机关提出撤消建议[5]。

参考文献:[1]殷玉萍.论违宪审查的对象[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12)[2]吴延溢.宪法监督论域中客体范畴的缺失[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3]那述宇.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结构性缺失[J].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4]房宇.加强宪法实施监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2)[5]赵谦.刍议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之双轨化[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