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陈述义务
如实陈述义务应当保留——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

的, 即西 方 的个 体本 位 思想 和纠 问 式诉 讼 中 的刑 讯 制
度 持续 的 交锋 。这 两 个 因素 归 结 到 一 点 就 是 人 权 意
作 者 简 介 :刘 用 军( 9 2 ) 男 , 南 卫 辉 人 , 京 师 范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诉 讼 法 研 究 中 心 副 教 授 , 17 一 , 河 南 河 主
主 要 是 基 于 英 关 法 系对 不 得 强 迫 自证 其 罪 原 则 包 含 沉 默 权 的 理 解 。去 除 沉 默 权 的 不 得 强 迫 自
证 其 罪原 则 与 如 实 陈 述 义 务 并 不 冲 突 ; 屡 发 生 的 刑 讯 逼 供 现 象 也 并 非 如 实 陈 述 义 务 的 法 律 屡
权 利 , 犯 罪嫌 疑 人具 有 宣誓 回答 的义 务 的 变 化 。在 到
关 于 如 实 陈 述 义 务 , 术 界 在 十 年 前 就 已 视 其 为 学
一
种 违 背具 有 普适 性 、 际性 的 不得 强 迫 自证 其 罪 原 国
则 的对 立性 制 度 , 至认 为该 原 则是 屡 屡 发 生 刑 讯 逼 甚
虚 和 费 解 , 者 为 了 探 问 不 在 控 告 之 列 的 另 外 一 些 可 或
供 的毒 树之 根 , 流 的声 调 是应 删 除 这 一 规 定 , 立 主 确
沉 默权 制度 。这 种 向西 方 看 齐 的 争 论 大 大 启 发 了 学 术界 和 实务 部 门对犯 罪 嫌 疑人 、 告 人 主体 性 和基 本 被
将 修 改 的前 夕 , 一 些 学 者 透 露 , 实 陈 述 义 务 可 能 据 如
疑 的罪 行 , 在 诉 讼 中对 犯 人 进 行 刑 讯 , 于 为 多 数 而 由 国家所 采 用 , 已经成 为 一种 合 法 的 暴行 ” 。直 到 1 7世 纪 , 国星 座法 院 的李 尔 本 案 中 , 通 过 国会 立 法 确 英 才 立 了不 得 强迫 自证其 罪 的 原则 。 ] 一原 则 是 日渐 觉 [这 醒 的人 权 意识 与 纠 问式 诉讼 制 度 斗 争 的 结 果 , 如美 正 国学 者莱 纳 德 ・利 维 在 《 五 修 正 案 》 起 源 一 文 中 第 的 指 出 :沉 默权 是 在 两 种 对 立 的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斗 争 “ 中产 生 的 , 一边 是 支 持 公 民权 利 和 自由 的 普 通 法 , 它
案例分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

案例分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案情:2006年6月26,45岁的张荣坤因感觉胃部不适,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胃癌,须进行手术治疗,并于2006年7月10日住院治疗,手术后,经三个月的住院恢复,后于2006年10月15日出院。
在住院期间,张荣坤的妻子因害怕其情绪波动,要求其亲属及医生告知张荣坤的病是胃病(未将张荣坤患胃癌这一真实病情告诉本人),张荣坤出院后,继续正常参加工作。
2007年3月25日,张荣坤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死亡保险,并办妥有关手续。
虽然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张荣坤并不知道自己患的是胃癌,还以为是胃病,而且通过住院治疗后已可以正常参加工作,故认为自己已经康复,所以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向保险人告知身患癌症的这一事实,也未对自己在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加以说明。
2008年3月2日,张荣坤在家中突感胃部剧烈疼痛难以忍受,其家人立即将其送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专家会诊,认为已是胃癌晚期,后经医治无效死亡。
张荣坤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张荣坤的病历上载明其曾患胃癌,并在2006年7月10日至2006年10月15日之间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于是以张荣坤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而李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一、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研究意义及现状一探讨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意义。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针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具有告知义务的人面对保险人的询问,具有作出如实陈述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共七款,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分别就告知的范围、主体、后果、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保险事故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将新旧保险法加以对比,不难发现,新保险法删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而在条文中另行规定,即将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分开,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加精准适用。
如实告知义务,一方面是保险法上的传统制度,另一方面又具有独立性,值得单独探讨。
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保险业平稳发展的基石,如果不能合理有序地构建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保证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现代化和不断发展,保险业以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其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保险人的核保手段和危险评估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使得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发生了变化,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展开,浅议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我国研究如实告知义务现状。
研究我国保险法立法进程,当前我国保险法上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强调。
旧保险法在第十七条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也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定在该条款中,而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则在其他条款中详述。
将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说明,从而使得司法实践适用更加细致,这是我国立法成熟的体现。
2、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限制。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限制,严格了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第一投保人具有重大过失,第二投保人因该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三投保人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
只有在三者同时具备时,保险人方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如实供述义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如实供述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如实供述义务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
以下是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内容。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提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应当坚持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认定其供述的真实性。
二、如实供述义务的含义如实供述义务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如实地陈述事实,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
2. 如实陈述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得隐瞒。
3. 如实陈述犯罪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经过,不得隐瞒。
4. 如实陈述犯罪后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在犯罪后的行为,如自首、赔偿损失等。
三、如实供述义务的法律后果1. 自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坦白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 加重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的,可以依法加重处罚。
如实陈述保证书范文

保证书尊敬的XX单位领导:我,XXX,性别:XX,年龄: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现为XX单位的员工,特此向贵单位提交此保证书,以表达我对工作、生活和行为的郑重承诺。
一、工作方面1. 我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贵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服从领导的管理,认真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努力为单位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2. 我将保持敬业精神,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以满足单位的工作需求。
3. 我将严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单位形象的活动,努力维护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二、生活方面1. 我将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品行,关心他人,乐于助人,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创建和谐团队作出努力。
2. 我将保持健康的生活作息,注重个人卫生和身体健康,不参与任何违法乱纪的活动,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礼貌。
3. 我将注重环保意识,节约用水、用电、用纸等资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为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行为方面1. 我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驶,不驾驶无牌车辆,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2. 我将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泄露单位和国家机密,不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活动,不传播不良信息,保护个人和单位的网络安全。
3. 我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涉及邪教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在此,我郑重承诺,以上所述内容均为事实,如有违反,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贵单位的处理。
我会始终保持一颗敬业、诚信、守法的心,为单位的繁荣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保证!保证人:(签名)保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纠纷而涉及到民事诉讼。
了解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有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能促使诉讼程序更加公正、高效地进行。
一、当事人的权利(一)起诉权这是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二)委托代理权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代表自己参加诉讼活动。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三)申请回避权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四)收集、提供证据权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同时,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五)进行辩论权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六)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权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七)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八)申请强制执行权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的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干扰诉讼秩序。
(二)遵守诉讼秩序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有义务向法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旦判决、裁定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其中确定的义务,如支付款项、交付物品等。
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摘要: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为保证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否则要承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
同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亦应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并主动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其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以及可能影响上述决定的事实。
关键词:诚实信用;如实告知;重要事实我国《保险法》在总则的第五条中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应是贯穿于保险的始终,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规定是对诚信原则的要求,同时投保人按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亦是对诚信原则的遵守。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关系着保险合同能否有效成立,同时如实告知义务的正确履行也关系着投保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安全的实现。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1.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
保险合同在形式上有其特殊性,它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在实际情况下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拟定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各条款的制定者,对每一项合同条款最了解、最清楚,其有义务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中各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条款,并如实回答投保人对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询问。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说明义务,1.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这样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险条款具有专业性;二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均由保险人预先印就,被保险人不能真正参与合同的议定;三是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使得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居于较优于投保人的地位。
在这种状态下,若保险人不对投保人详加事先说明,就等于投保人被强制接受该条款。
付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2003100518 付阳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证明方式。
从证据意义上讲,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使法院真实地认定案件事实,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都能起证据作用。
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民事诉讼中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陈述,还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陈述,都具有"真实性"、"虚假性"和"争辩性"三大基本特点。
从“真实性”来说,当事人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心理,因此我们相信当事人真实客观地向法院陈述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跟强烈的控诉欲望,我们也不能排除当事人具有虚假的一面,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或夸大甚至编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跟证据。
当事人陈诉作为证据种类之一,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但是我们又不能忽视当事人陈述的虚假的一面,不可轻信以免被其误导,造成错判。
因此,法律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学者邵明教授却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不合理之处,即为:(1)当事人主张利己事实的,该事实为待证事实(证明对象)而需要证据来证明,除非对方当事人作出了诉讼上的自认;(2)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不利己事实的,构成诉讼上自认,该事实为免证事实而无需证据来证明。
邵教授认为,能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诉,应是:(1)当事人诉讼外自认,即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事实作出自认;(2)法官询问当事人,即当事人经法官询问而陈述或主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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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地位 对审讯进行录音录像封存
有律师在场权和对讯问笔录的审阅会签权
完
正确看待被告人在法庭上当庭翻供,不能一概认定当庭翻供、拒不认罪而予以“抗拒从严”
善
改革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辩方享有对控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质疑的权利,法院不承担“查证属实”的证明责任
辩方对控方提出的口供合法性质疑时
如 实 陈 述 义 务
韩小黑'S Freestyle
概
对其不利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事实作出供述或辩解,包括
念
对其有利的辩解
含
一是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
义
二是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
达到增强侦查能力的目的
以保证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
通过规定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标准是较低的
应适用“有合理怀疑”和“具有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与辩方提出证据的机会和能力相适应。
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广泛运用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中
1.犯罪嫌疑人排除非法口供的能力不足
2.人民检察院监督非法证据排除的履职动力不足
消
3.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履职能力不足
极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刚性执行力不足
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5.“抗拒从严”有强迫自证其罪的倾向
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转变办案观念和方式
改革讯问的方式
保证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我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司法投入有限
1
侦查设备陈旧的条件下
积
弥补侦查资源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可节省大量诉讼成本
极
2
有利于对犯罪人员的改造
为区别对待提供依据
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
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自己的罪行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要求
如果法律未对犯罪嫌疑人的如实陈述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 那么控诉方将无任何合法手段促使其进行陈述 这必将给犯罪事实的查明带来巨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