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有哪些
刑法总论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江苏大学

绪论单元测试1.高质量的刑事立法是良好的刑事司法的前提。
()A:错B:对答案:B2.中国古代法律具有“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鲜明特征。
()A:对B:错答案:A3.()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以及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部分。
A:刑事司法实践B:刑事立法C:实体刑法D: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答案:C4.(),也叫沿革刑法学,是研究刑法思想和刑罚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规律等的学科。
A:国内刑法学B:国际刑法学C:刑法史学D:外国刑法学答案:C第一章测试1.在半径为的长直金属圆柱体内部挖去一个半径为的长直圆柱体,两柱体轴线平行,其间距为,如图.今在此导体上通以电流I,电流在截面上均匀分布,则空心部分轴线上点的磁感强度的大小为()。
A:B:C:D:答案:C2.英国的工业革命所进行的时间是()。
A:18世纪30年代到18世纪末B:18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中期C: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上半期D:18世纪60年代到18世纪末答案:C3.制约情绪的因素主要有()。
A:生理状态B:认知过程C:外部事件D:情绪的生理基础答案:ABC4.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 )A:错B:对答案:B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 )A:错B:对答案:A6.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的刑法包括( )。
A: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B: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C: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D: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答案:A7.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B:各级人民法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各级人民检察院答案:A8.刑法的法律性质表现为()A:刑法规定内容的特定性B:刑法强制方法的严厉性C:刑法保护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D:刑法的谦抑性。
答案:ABCD第二章测试1.19世纪初,拉丁美洲第一个宣布独立的国家是海地。
()A:错B:对答案:B2.因罪行轻重不同、主观恶性不同、改造表现不同而给予差别对待,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
浅析影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影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原因及对策作者:潘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摘要当前,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或不足,重破案、轻办案,重抓轻判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探讨影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原因,从四个方面提出对策,提高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质量。
关键词刑事执法公安刑侦强制措施作者简介:潘倩,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法学分院,研究方向: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42-01一、当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一)程序的合法性不足主要表现在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告知嫌疑人权利义务滞后或者不全,采取刑拘、逮捕强制措施通知嫌疑人家属滞后等等。
在公安办案过程中常常发生立案不及时、不能破的就不立案的情形。
另由于专业知识不够,导致办案刑行不分,罪与非罪界限不清,以罚代刑、以拘代刑,放纵犯罪,对行政案件采取刑事侦查措施,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权益,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保障。
(二)取证不合法,导致证据“三性”不全取证不合法,单人办案,引供诱供、指事问供的现象时有发生;取证不及时,丧失办案时机,造成证据缺乏,定罪量刑困难,罪犯逍遥法外,人民群众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取证不客观、不全面,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证据不确实充分,工作中没有把破案线索作为定案的依据来固定,证据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不完备,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互相印证,不能形成锁链,有些案件破了但显得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三)制作法律文书时不能达到要求在法律文书的完备性、完整性和质量要求方面,表现为:法律文书不全、不规范,制作质量低下,案件事实叙述不清、定性不准,引用法条不全甚至错误等等。
二、当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前文所述的种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将从侦查员主观方面的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因素来分析原因所在。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

我国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我国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下⽂店铺⼩编整理资料为⼤家介绍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知识。
⼀、我国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是什么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民法典》第⼗七条⼗⼋周岁以上的⾃然⼈为成年⼈。
不满⼗⼋周岁的⾃然⼈为未成年⼈。
第⼗⼋条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第⼗九条⼋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第⼆⼗条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第⼆⼗⼀条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1、刑事责任年龄准确地说应是刑事责任能⼒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为⼈实施刑法禁⽌的法律⾏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保障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1、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实施的,如果强制措施不合理而被滥用,很容易造成被羁押者的不满和心理负担。
2、审查不当。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审查。
但是,有些案件的审查并不足够到位,而根据不充足的证据,却执行了强制措施,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了侵犯。
3、缺乏民主监督。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需要民主监督,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无法及时解决问题,难以实现监督的全面覆盖。
1、合理运用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应当重视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强制措施在严格规范的要求下使用,减少滥用和弊端的出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2、加强审查环节的交流协调。
司法各部门不应该各自为政,而应当充分沟通并派出专门的审查人员进行案件的审查和审核,充分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
3、加强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
只有在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监管漏洞,有效防范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加强公开和透明,及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让公众参与其中,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在服务于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我们要通过有效的机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研究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研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刑事法律风险无疑是最为严重和致命的。
一旦企业陷入刑事法律纠纷,不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声誉受损,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倒闭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深入研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并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一)内部管理不善企业内部管理的混乱是导致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企业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决策过程不透明,权力过于集中,容易滋生腐败和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在财务管理方面,如果没有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和审计监督,就可能出现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偷税漏税等问题;在人事管理方面,如果招聘和晋升机制不公正、不透明,可能会引发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二)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对刑事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他们可能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知不觉地触犯了法律红线。
比如,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等,却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三)利益驱动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本能。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比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
这种利益驱动下的冒险行为,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行业竞争压力激烈的行业竞争也可能促使企业采取违法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
一些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可能会恶意诽谤、破坏商业信誉,甚至进行垄断行为,这些都可能触犯刑法。
(五)外部监管不力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在某些领域的监管仍存在漏洞和不足。
一些不法企业利用监管的空白和薄弱环节,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效率也会影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
如果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会让企业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增加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1.刑法: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的利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侵犯自由、财产和其他权益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保护社会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疏于关怀。
有关部门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重视追求证据,容易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道关怀和保护措施。
这导致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重和基本权利的侵犯。
一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长时间被关押,甚至遭受拷打和虐待。
需要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加强人道关怀和保护,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证据收集不当的问题。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一些执法人员以获取证据为目的,可能采取非法手段,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
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公正与公平。
需要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制度,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应用条件和限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有时候,执法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滥用权力,导致出现乱打乱抓、错误扣押等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执法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合法。
刑事强制措施在时间上存在过长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过长,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也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
需要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时间限制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时间合理、公正。
为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
建立健全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查询和复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免责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免责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免责原则是刑法领域中涉及重要法律概念的两个方面。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相关讨论,并着重探讨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一个人在达到一定年龄之前不具备刑事责任的能力。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存在差异,但普遍认可的原则是,年龄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体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完全判断非法性质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也就是说,低于十六周岁的人在刑法上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和社会认知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刑罚侵害,以维护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权益。
二、刑事免责原则刑事免责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体因为其状况或行为的特殊性质,免除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
这一原则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用于确保刑法制度的公正与合理,并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1. 自卫正当防卫自卫正当防卫是刑事免责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当个体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是被允许的。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其行为符合法理上的正当性。
2.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造成更大的危险,采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例如,为拯救他人而损坏他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善意目的,且行为所遭受的损害不超过损害他人之危险,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3. 精神病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导致患者无法正常行为、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
在刑法中,精神病患者因其行为受到疾病影响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三、法理依据和实践应用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免责原则的设立和应用基于多方面的法理依据。
在刑法学理论中,心理发育、行为能力和社会适应等因素被认为是判断个体是否具备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此外,人权保障和法律公正也是这两个原则得以制定和贯彻的法理基石。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即人在刑法意 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 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分法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影响 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有两个方面的因素:① 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 龄因素的制约。②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受到 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 响。 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 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各国刑事立法对刑事责任能力 程度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 三分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 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 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的情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 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敌人重伤 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放危种情形是指八种犯罪行为还是八种罪名? ——行为 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撕票的,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何种罪? (2)该款规定的“抢劫”是否包括刑法第269条规 定的“转化型抢劫”? 2006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 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严格责任适用的可行性及限制条件分析
严格责任适用的可行性及限制条件分析(一)严格责任的概念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目前被普遍接受的是相对严格责任,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被告人主观过错无法完全确定的情形下,由控方举证证明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可推定其主观存在过错,但行为人有权针对控方的有罪推定提出存在事实错误、第三人过错、紧急避险等诚实且合理的辩护理由来对抗控方以推翻自己有罪结论的刑事责任制度。
相对严格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对被告人的正义和对社会保护的需要协调起来,以避免适用绝对严格责任对被告人可能造成的不公。
在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是因为伴随社会的进步,侵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频繁出现,刑法需要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规制。
同时,法律的滞后性也要求法律工作者们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了取证难、举证证明主观心态难等程序法问题进行修正。
(二)严格责任适用的可行性分析1.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并不矛盾我国刑法理论一直以来既反对客观归罪,也反对主观归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一贯坚持的原则。
这似乎与严格责任存在冲突,但现代意义的严格责任只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并没有否定过错责任的本质。
换言之,严格责任摒弃了结果责任的残余,认为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只是主观罪过的证明方式和证明主体有别于一般的过错责任,这种举证方式弥补了过错责任在环境犯罪规制方面的力不从心,可以有效发挥环境刑事立法的预防犯罪目的,同时也可以运用科处刑罚手段弥补环境行政法规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力度不足的缺陷。
因此,严格责任并不是客观归罪,它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体现,能够与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相融洽。
2.弥补了因果关系证明的否定性评价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特征。
要求控方举证证明全部犯罪事实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达到刑事证明标准未免有些强人所难,同时也不符合刑事诉讼及时性、经济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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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有哪些
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有哪些
刑事责任的实质就是国家对犯罪所作出的谴责,是对行为人所作出的政治、道德等方面的综合性否定评价。
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通常通过刑罚来体现。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追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差异性较大,以致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上问题较多,通过本文,笔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希冀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刑事责任能力辨析
我国1997年《刑法》第18条规定,行为人必须在具有完备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与通常意义上要求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如果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不是表现于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当中,就不具有刑法意义;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理解为,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依据这样的认识而自觉有效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是刑事责任能力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确定的行为能力的本质所在。
特别是基于各部门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人权利义务性质及行为复杂程度的差别,法律判定行为人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即认识、判断和决定自己行为能力的性质及程度的划分标准,必然作出不同的规定来加以要求。
这样就造成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
会出现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行政行为能力的人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例如一个精神病人往往不是在所有行为下都是精神错乱的。
〔1〕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具体化还表现为:精神病人必须在病理性机制(如妄想、幻觉、思维障碍等精神症状)的直接影响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被视为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而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主观状态,必须体现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危害行为之中;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其所患精神病的症状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这就是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中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实质含义所在。
前述内容充分说明刑事责任能力是与道德责任能力、其他法律行为能力严格区别的,在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上,也有必要加上刑法的印记。
从而表述为,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对自己行为加以控制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
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即指制约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因素。
笔者认为应包含
(一)精神病人的意志自由程度
“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它是确定行为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主观根据。
刑事责任能力是意志自由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刑法意义上的意志自由与刑事责任能力应该是内涵相同的范畴。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精神病人的意志自由特征:
首先,承认客观必然性是意志自由的前提。
精神病人的共同特点是,他们都可能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出现反常行为,从而给本人、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
这些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完全抗拒的自然现象、客观规律。
其次,刑法意义上的意志自由的基础是对刑事法律的认识,就是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的能力,即辨认能力。
刑法上的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前者对后者起着决定、制约作用。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仅存在性质上的区别,而且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在各种具体行为方面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会表现出性质上的区别和程度上的差异。
〔2〕
再次,刑法上的意志自由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制约的发展变化过程,如疾病、身心发育、智力发展程度、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知识积累等因素的制约。
(二)行为人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的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
罪过是犯罪主体的一种应受法律谴责的心理态度,来源于意志活动,即他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却依然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受精神疾病的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一定的损害或削弱。
这造成了他们实际是在被削弱的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特征。
因此直接故意犯罪时,行为人为了完成预定犯罪目的意志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实际是具有某种病态成分的犯罪动机所驱使的结果。
而间接故意犯罪时,行为则是在具有一定荒谬色彩、不合情理内容的精神障碍影响下,选择实施犯罪,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同样道理,精神病人在实施过失犯罪时的主观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力也与正常人大相径庭。
综上,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
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
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
(三)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性原因与生物性原因的关系
刑事法律和其他社会行为规范都是调整社会的人的行为。
社会的人的本质是具有自我意识,正是这种自我意识,让社会的人与生物的人,乃至其他
物种相区别。
人产生自我意识,不仅首先需要以一定的生物基础,即大脑为前提,而且需要以处于社会关系之中为条件。
精神病人正是由于大脑机能失调或处于紊乱状态而产生的疾病,从而导致自我意识的能力和以此为前提形成的意志能力丧失产生的基础,或该基础受到破坏。
法律不应谴责无意识力、意志力者的危害行为,否则就象谴责动物的侵袭行为或自然界的破坏一样,是异常荒谬而又毫无意义的。
就犯罪个体而言,犯罪行为是动机和作出决定的心理过程的某些环节变形的结果。
〔3〕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完全是生物性原因直接作用的结果。
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个体而言,因为他们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社会的人,他们的心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受到处于紊乱状态的大脑的支配。
尽管此类精神病人犯罪原因中的社会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相互交织、渗透,但依据已有的科学技术尚无法将他们准确的分开。
因而,社会性因素与生物性因素共同作用构成他犯罪直接原因的事实,足以决定刑法只能部分的谴责其犯罪行为,毕竟生物性因素所导致的危害社会行为当然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四)诉讼程序上的影响
刑事责任能力受诉讼程序的制约,主要是由于追究限制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而精神病人所患疾病对其诉讼行为能力必然产生影响,进而以此为中介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
他主要受由感知、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
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
以前理论界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二分制的划分,即全有或全无的划分。
〔4〕但是大量的司法精神病学原理和鉴定实践表明,相当一部分精神病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述案件事实的能力只是有所减弱,而并未完全丧失,有鉴于此,有学者认为应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三分制的划分,增加规定患者感知、记忆和表述案件事实的能力之一,虽未达到丧失或严重障碍的程度,但却受到一定损害或有所减弱的,应判定为限制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与二分制相比,三分制的显著功能在于:既严格执行被告人因无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中止诉讼的制度;又在被告人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条件下,避免了因二分制而导致的贸然中止或继续诉讼所造成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或处理结果准确性的弊端。
当其在诉讼阶段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诉讼程序进行与否:无须凭借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没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有赖被告人供述证实案件事实的,应中止诉讼,并待条件具备时恢复诉讼。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
因此,这类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受疾病的影响而导致的无悔改表现或认罪态度差的事实,不足以作为证明其
人身危险性严重的证据,更不能因此加重其刑事责任。
同时必须说明的是,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应简单的以责任能力鉴定代替诉讼行为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