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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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6.29【实施日期】2012.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全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部分货物,按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执行。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均未公布扣除标准的货物,由试点纳税人依据通知和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原则上选择投入产出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后,经逐级审核上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其扣除标准。

二、试点纳税人申请扣除标准核定、备案程序(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申请的核定程序1.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需要核定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2)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3)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及原材料构成情况;(4)成本归集方法及相关情况说明;(5)农产品扣除标准的测算方法,以及扣除标准的测算说明,包括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范性证明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1)实地核实主管国税机关收到试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并制作《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见附件3)。

农产品发票抵扣正常和流程

农产品发票抵扣正常和流程

1、政策规定取得“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取得1%农产品专票,不能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划重点:不能2.总局答复的“言外之意”如果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小规模新政策发布后,小规模3%减按1%优惠,取得1%农产品专票能不能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个话题被再次提起,税局对该问题也进行了回复。

今天再次确认一下:划重点:取得1%农产品专票不能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2收到哪种农产品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哪些发票可以抵扣,怎么抵?是直接按照发票税额抵扣还是计算抵扣......?1、凭票扣除(1)四种合法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粮食等农产品,适用的税率是9%;①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③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发票应开具免税,而非零税率。

如发票开具错误请退回重开。

④同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是在生产领用的时候加计扣除1%)。

注意:根据财税【2017】37号文,这里的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一、什么是农产品核定扣除。

简单说呢,就是对于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是按照常规的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啦,而是采用核定扣除办法来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就像是给农产品的税务处理开了个特殊通道,为了更精准地计算税收,也为了适应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一些特殊情况。

二、确定适用范围。

1.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里面呢,如果你是干这些行当的,那就要特别留意这个核定扣除的事儿啦。

2. 有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者生产类型也可能会涉及到,比如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它们的原材料大量依赖农产品,所以也在这个范围内哦。

三、核定方法。

1. 投入产出法。

这就像是在玩一个搭配游戏。

咱们得先确定一个投入产出比,就是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需要投入多少农产品原料。

比如说,生产100瓶牛奶,大概需要多少斤的生鲜乳,这个比例是有个大致范围的。

然后根据你销售出去的产品数量,按照这个比例倒推出你购进农产品所对应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个方法就要求企业要对自己的生产流程有比较准确的记录,像原材料的投入量、产品的产出量这些数据都得好好保存着。

2. 成本法。

这个方法呢,是根据企业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农产品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来计算进项税额的。

比如说,生产一批糕点,总的成本是1000块钱,其中用到的农产品原料成本是300块钱,然后按照一定的公式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个方法就需要企业把成本核算得特别清楚,各项成本都要分得明明白白的。

四、备案程序。

1. 企业得先准备好资料。

这资料可不能马虎,像企业的基本情况啦,生产工艺流程啦,还有你打算采用的核定扣除方法这些内容,都要写得清清楚楚的。

就像是给税务机关写一封详细的自我介绍信一样。

2. 把这些资料提交给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这时候可不能紧张,就像把自己精心准备的礼物送给朋友一样。

税务机关会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如果有什么问题,他们会联系你让你补充或者修改的。

会计干货之北京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扣除备案流程及申报应注意的几个坑

会计干货之北京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扣除备案流程及申报应注意的几个坑

会计实务-北京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扣除备案流程及申报应注意的几个坑自2013年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下放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政策制定权后,各地省级财政厅(局)税务局结合本地特点,纷纷出台相关试点政策。

其中数北京进展最快,扩围范围更广,随着营改增进程的推进,试点速度进一步加快。

本文试着结合本人实际操作经验,分享些许心得体会,希望对各位看官有所启发或帮助。

一、备案流程1、备案范围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

2、填表(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2)注意事项①虽然北京国税〔2014〕35号公告(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

即可理解为备案表中按照分类表中的小类填写。

但是后附的本案表和税务局实际收表时,是按照列示所有的农产品具体名称为准。

②备案表列示了所有的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但在纳税人端申报核定扣除时,是按照分类表中的小类填列的。

备案后因纳税人端被授权下载表格会延迟,一般会在税务局柜台申报一次,这次也是按照分类表中的小类填列的。

3、受理2016年8月金税三期升级前,税务管理员直接受理,并盖章确认;2016年8月金税三期升级后,纳税服务厅申报窗口直接受理,并现场确认。

二、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几个坑1、要不要计算损耗率?(1)根据计算逻辑,损耗率越大,核定扣除金额越大;如果损耗率不准确,会导致核定扣除金额不准确,进而带来税务局稽查风险。

如下图:注意:仅仅因为本月果用瓜的损耗率达到98%,导致当期核定扣除金额23008.85元,远远高于当期销售数量对应的可取得进项税发票金额460.18元(2*2000/1.13*0.13)。

(2)损耗率等于当期损耗量除以购进数量,若当期损耗的是上期购进的,会导致损耗率为负数,负数是不能通过申报的。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假设企业A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购买了1000吨小麦作为加工原料。

小麦的单价为1000元/吨,累计购买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小麦属于农产品,可以按照13%的税率计税。

企业A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可以选择按照小麦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将其作为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减少应纳税额。

首先,企业A需要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比例。

根据税法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比例为13%。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购买农产品的金额的13%作为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根据上述例子,企业A需要计算进项税额核定抵扣金额。

购买农产品金额为100万元,按照13%的比例计算,则进项税额核定抵扣金额为13万元。

之后,企业A需要将进项税额核定抵扣金额填报到增值税申报表中。

具体填报方式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而定,通常需要填写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金额、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

最后,企业A在申报完税表后,税务部门会对核定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审核。

如核定无误,企业A将可以在下期纳税时将核定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其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涉及到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因此需要企业具备相应的财务和税务管理能力。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的特点,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比例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企业需要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要求合理选择核定抵扣比例。

总结起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是一个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负的政策措施。

企业在享受这项政策的同时,需要合理把握核定抵扣比例,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免发生税务风险。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一、啥是农产品核定扣除呢?简单说呀,就是为了让农产品在税务上的扣除更合理、更精准啦。

以前可能有一些不太规范或者不太能准确衡量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的情况,这个核定扣除就是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比如说,一家生产农产品加工品的企业,它收购了好多农产品作为原料,那这个核定扣除就能让它在交税的时候,把购进农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准确地算清楚,不会多交也不会少交,对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事儿呢。

二、核定扣除的范围。

这范围还挺广的呢。

像那些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货物,比如说生产水果罐头的企业,它买的水果就属于这个范围。

还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比如一些农产品批发商,从农民伯伯那里收购了新鲜蔬菜,然后直接卖给零售商,这也在核定扣除的范围内哦。

另外,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像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用到的一些农产品原料虽然最后不是以农产品的形态出现在产品里,但也是适用这个核定扣除的。

三、核定扣除的方法。

1. 投入产出法。

这个方法就像是在玩一个比例游戏。

它是根据企业的销售货物数量,按照一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来计算可以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比如说,一家面包厂,生产一个面包平均需要用多少克面粉是有个大概数值的,那根据它卖出的面包数量,就能算出用了多少面粉,然后根据面粉的价格和相关税率,就知道能扣除多少进项税额啦。

这种方法对于那些生产流程比较稳定,原材料和产品之间的比例关系比较明确的企业很适用呢。

2. 成本法。

成本法就是看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农产品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来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

比如说,一家做农产品酱料的企业,它会计算出在生产酱料过程中,农产品原料成本在整个生产成本里占了多少比例,然后根据这个比例和总的销售额等相关数据,算出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

这个方法对于那些原材料成本在总成本里占比比较大,而且比较容易核算的企业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

四、办理核定扣除的流程。

1. 企业备案。

企业首先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哦。

河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全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我省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外,2012年全省暂不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采取单户报批核定方式。

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纳税人不同特点,我省制定了相应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见附件1),试点纳税人可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计算和填列农产品单耗测算表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

三、试点纳税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定。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审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或者该试点纳税人既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其购进的所有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适用于核定扣除范围。

六、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扣除标准采用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备案情形时,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一)程序1、申请核定。

农产品核定扣除9.14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我有一客户是一家乳制品加工企业,今年两会决定再次降低税率时候该企业财务老总向我咨询关于此次降税率(由10%将至9%)对农产品核定扣除有啥影响,另外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如何计算。

我们先了解一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实际就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由原来的凭票抵扣转变为计算抵扣,步骤:备案--进项税转出--计算抵扣。

原理凭票抵扣: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计算抵扣: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例:某公司2019年5月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营业收入75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

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1.按降税率后9%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1.06×0.4×9%/(1 +9%)=350.09万元。

应交增值税=7000*0.09-350.09=279.91万元2.如果按降税率之前按10%核定扣除,应计算进项税: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1.06×0.4×10%/(1 +10%)=385.45万元。

应交增值税=6500*0.1-385.45=314.55万元3.增值税降低金额314.55-279.91=34.64注: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3%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一、政策依据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 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 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 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 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2、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
试点前进项税额按照13%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 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造成 “高征低扣”的争议。试点后政策规定外购农产品扣除率 与销售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一致,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 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 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存在的高 征低扣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方法(青国税发〔2012〕100号):
1、单一使用农产品原材料生产的试点企业应转出进项税 额计算方法: (1)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13%)× 13% 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 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 (2)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 × 13% (3)混有前两种抵扣凭证的,按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 额(含税价)的比例分别计算。
3、试点前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企业税负 不均衡。
例如:某企业购进农产品一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 为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 购进扣税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 13%=130万,销项 税额=1010/(1+13%) × 13%=116.19万元。 核定扣除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1+13%) × 13%=115.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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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概述
批发、零售农产品或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并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申报前需核定或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如超市兼营主食厨房),采取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除适用投入产出法之外的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的,采取成本法核定。

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
-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应自纳入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准出处理。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核定及备案流程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报送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附件4)
2.《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附件2)
【适用对象】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的,并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
提供有关资料。

【基本流程】
1.纳税人持《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至管理所核实企业相关信息,管理所核实无误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交予纳税人。

2.纳税人接受管理所核实后,持《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基本信息表》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向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3.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对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通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核定申请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录入申请信息。

制作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报送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3)
2.《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附件2)
【适用对象】
该业务适用于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
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基本流程】
1.纳税人持《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至管理所核实企业相关信息,管理所核实无误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交予纳税人。

2.纳税人接受管理所核实后,持《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基本信息表》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向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3.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基本信息表》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登记表》后,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通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录入申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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