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办公通信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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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

有关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

有关通讯费⽤的涉税问题企业⼴⼤员⼯发⽣的通讯费⽤⽀出,是⼀项既涉及企业利益⼜涉及员⼯个⼈利益的普遍花销。

⼜因其属于地税管辖范围,各地的规定⼜有差异,就显得⽐较复杂。

我们不揣浅陋,结合国家税总及各地相关政策,谈⼀下通讯费⽤的财税处理,以及税务稽查的要点和节税筹划思路。

1.通讯费⽤的涉税问题通讯费⽤⼜称通讯补贴收⼊,是指各单位以现⾦形式发放或⽀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等费⽤的个⼈通讯补贴(包括以报销⽅式⽀付的个⼈通讯费⽤以及发放含通讯费⽤性质的⼯作性补贴)。

由于是企业发放给个⼈的补贴,属于前者的费⽤⼜属于后者的收⼊,所以,通讯费⽤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所得税的计缴问题。

(1)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关于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总和各个地区都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件规定,企业发给职⼯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依据这个⽂件,京地税企[2003]64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付给职⼯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办公通讯费⽤,⽆论采取何种⽀付⽅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限额为平均每⼈每⽉300元。

⼭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13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给职⼯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标准,我省统⼀规定为每⼈每⽉200元。

办公通讯费⽤的发放范围由企业根据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规定范围、规定标准内实际发放的办公通讯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办公通讯费⽤的,应进⾏纳税调整。

其他省市也出台相关扣除标准,差别就在于“物价”上,北京允许扣除300元,⼭西允许扣除200元,其实就是考虑地区的物价之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地税所发﹝1999﹞27号【发文日期】1999-06-01【实施时间】1999-04-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各地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标准及支出水平有较大差异。

因此,对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报省局,由省局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国税发[199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品税阁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截止到2021年5月,有哪些省市出台了当地的扣除标准呢?有哪些省市明确没有扣除标准呢?目前我收集到的执行口径有26个,欢迎网友提供相关信息,不断补充完善。

具体如下:通讯费1、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西藏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晋价服字[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32号)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

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并开具合法票据。

三、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省级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他中介机构和团体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

六、本通知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晋价费字[1998]第65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附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晋地税函[2010]47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晋地税函[2010]47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晋地税函〔2010〕47号)大同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同地税发[2009]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结合我省实际,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标准确定:(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7%。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若此开发产品已完工并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则按照实际利润额进行调整;若此开发产品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则应按规定计算其预计利润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开发产品已完工但未按规定进行计税成本结算时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本项目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利润额,同时将实际利润额与其对应的预计利润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标 签】契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地税农发﹝1998﹞48号【发文日期】1998-12-30【实施时间】1998-12-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做好我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契税征收管理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契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的征收管理。

二、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可采取地方税务机关目征和委托代征等办法。

具体由县级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税机关自征: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对本地范围内发生的应税行为直接办理税款征收事宜。

税务机关自征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征收窗口,纳税人自行申报,集中征收。

另一种是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进驻房地产交易所,与土地、房管部门联合办公,设立办税窗口,驻点征收。

委托代征: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土地、房产、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村民委员会代征契税。

代征单位要按照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的要求,依法征收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纳税申报。

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持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到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领取并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格式附后,地市局印制),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四、税款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在审核纳税人填写的“契税纳税申报表”无误的基础上,征收税款,并向纳税人填开“契税完税证”(格式附后,省局统一印制)。

山西地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西地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西地税:⼭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阅读引语⼭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3号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2014年7⽉1⽇起施⾏。

特此公告。

⼭西省地⽅税务局2014年6⽉11⽇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做好⼟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符合⼟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均适⽤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纳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算或委托有清算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

接受委托进⾏⼟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清算鉴证,出具《⼟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并对清算鉴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初始填报的《⼟地增值税项⽬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为清算单位。

分期开发的项⽬以分期项⽬为清算单位。

同⼀清算单位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有⾮普通住宅及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计征⼟地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条例第⼋条(⼀)项的免税规定,应当按合理的⽅式分别计算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的增值额。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的⽇常税收管理和监控,对纳税⼈分期开发项⽬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的,应当督促纳税⼈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合理归集有关收⼊、成本、费⽤,及时掌握清算单位是否达到清算条件。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有关问题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0.25
施行日期2012.07.01
文号
主题类别增值税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现将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实计算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一次性进行计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2012年12月31日前转出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应将当期销售的酒、油、液体乳及乳制品,分别折算为原酒(啤酒折算为麦汁浓度为11度的啤酒)、原油、原乳。

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其折算方法或标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年损耗率暂定为2.4%。

四、麦芽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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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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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办公通信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标 签】办公通信费用,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税二发﹝2004﹞34号
【发文日期】2004-03-18
【实施时间】2004-03-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的规定,现将我省有关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人均200元/月的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人员办公通讯费用发放的范围和标准的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办公通讯费用发放方案发放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人员办公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三、企业发放的办公通讯费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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