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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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本(2篇)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本(2篇)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稳定、工程质量优良。

第三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适用于包括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等在内的电力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四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人员安全、电力设备安全和施工环境安全。

第五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应当注重风险分析,采取各类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二十六条进行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对其自身的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绩效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管理水平;(二)工程质量监督;(三)风险控制措施;(四)监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监理机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监理机构,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要求履行职责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暂扣工程款等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范,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确保本办法的有效落实。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7月7日电力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五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六条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二)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五)组织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各地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所辖范围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管理;(四)组织、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五)组织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完整版)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完整版)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颁布日期:95-7-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国内各投资>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五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的>策、法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六条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二)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五)组织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各地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所辖范围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管理;(四)组织、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五)组织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电力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电力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电力工程安全监理细则一、项目审批和前期准备1.项目立项阶段,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项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管理措施。

2.在项目建设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理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评估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和风险,提出必要的改进和整改要求。

二、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等。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防止发生事故。

4.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回访,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监督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进行审核,核实施工单位的交工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2.监理单位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电力工程的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设施的有效性等。

3.监理单位应陪同建设单位和相关专业单位进行设备调试和试运行,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四、运行阶段的安全监督1.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电力工程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监理单位应与运行管理单位密切合作,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设备故障和安全事故。

3.监理单位应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4.监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运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总之,电力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是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的监管标准和措施,通过对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等各个阶段的监督,可以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监理单位应具备丰富的电力工程安全监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有效的整改建议,以提高电力工程的安全水平。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三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2)第三章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3)第四章质量监理的组织实施 (5)第五章质量监理的监督管理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第六条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8月18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管理工作,维护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监察;安全生产,保障重点;全员参与,共同负责。

第三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安全监理机构第四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二)具备电力安全监理业务相关的技术人员;(三)具备安全监理执业许可证;(四)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七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电力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推动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理工作流程第八条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开始,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九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第十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方案,对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计划、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等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高电力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的安全接管。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安全监理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安全监理机构对电力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电力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及配电站、用电设施等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运行和改造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理是指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行和改造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预防、控制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资格和能力,负责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包括:(一)对电力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二)参与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和改造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运维人员的安全工作;(三)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四)随时调查电力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提出调查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改善措施;(五)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三章安全评估与预防控制第六条施工单位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应当委托安全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

第七条电力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和改造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相应的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电力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炸、电击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第十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运行和改造阶段的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电力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员的职责,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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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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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
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相关承诺,投入足够数量的合格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工具),并备齐与安全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依据性文件。

第十一条各网省公司(含直属公司,下同)应依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建设规模的电力建设工程,提出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力资源、生活办公设施、检查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

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控制工作。

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两年内应参加过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国家电网公司现行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安全控制方法、措施及工作要点等),经考试合格,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三)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监理员等现场辅助安全监理人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至少应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且在两年内参加过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四章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下同)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并重点对施工投标人的安全资质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体系:
(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理工作体系,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监理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安全监理审查备案、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等工作制度。

(三)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等。

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送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并抄送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经项目法人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
(一)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

重点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电、防强风等措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四)审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五)审查施工单位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是否满足有关管理规定。

(六)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有效。

(八)组织施工图内审,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操作及安全防护的需要。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以下设施和工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一)重要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或整体提升工作平台、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重要脚手架、重要跨越架,施工用电、水、气等力能设施,交通运输道路和危险品库房等。

(二)重大工序转接: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

安全检查签证工作要点:
(一)对安装单位自检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专业资质单位验收过程及验收手续进行检查;
(三)以签证形式书面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电力建设工程重要及危险的作业工序及部位(如大件吊装、重要脚手架安装拆除、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危石及塌方的处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进行旁站。

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经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开始施工前24小时(或监理单位认可的适宜时间),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监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并履行旁站监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具体实施。

安全监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二)检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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