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和一
国开商法第1章练习试题及答案

国开商法第一章案例选择题试题及答案1. 2018年6月,张松桥以5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
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周福退出,张松桥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
2019年9月,张松桥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正确答案是:就张松桥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张松桥仅需以5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2. 2017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快乐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事宜,其中约定公司筹备与注册登记由甲公司负责。
同年8月,乙公司依约将200万投资款汇入甲公司账户。
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等机构,并召开了相关会议。
甲公司于是在工商局办理了快乐娃公司的名称登记预核准,但一直未进行正式的注册登记。
2019年10月,已超过约定的注册时间2年,快乐娃公司仍未注册。
乙公司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
甲公司称快乐娃公司在实质上已经合法成立,乙公司要求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违反法律规定。
后调查发现,甲公司早已挪用乙公司出资款进行股票投资,亏损严重。
快乐娃公司是否已成立?()正确答案是:因未进行注册登记,没有成立3. 2017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快乐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事宜,其中约定公司筹备与注册登记由甲公司负责。
同年8月,乙公司依约将200万投资款汇入甲公司账户。
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等机构,并召开了相关会议。
甲公司于是在工商局办理了快乐娃公司的名称登记预核准,但一直未进行正式的注册登记。
2019年10月,已超过约定的注册时间2年,快乐娃公司仍未注册。
乙公司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
甲公司称快乐娃公司在实质上已经合法成立,乙公司要求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违反法律规定。
后调查发现,甲公司早已挪用乙公司出资款进行股票投资,亏损严重,且因未能按规定年检,在2019年7月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1国际商法概述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含义: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民 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 破仑法典》为传统和范本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 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国法大全》
a.学说汇编 Digest b.法学阶梯 Institute
• 公法: public law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公的
生活关系法律,体现命令,强制关系. • 私法: private law 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于私 的生活关系法律,体现自由,平等关系.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 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 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 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 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商法———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果 劳动法——受雇人与雇佣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域不同 商法———注重企业主体间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 —— 在社会政策上注意保护辅助者 的利益
商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
1.商事法律 2.民法中的商事规定 3.商事习惯法 4.判例 5.商事法理 6.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事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 的构成要素
主体subject——商人merchant 客体object——商行为conduct 内容content——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法学一二三级学科

法学一二三级学科
法学是一门法律学科,根据深入程度通常分为法学一级学科、法
学二级学科和法学三级学科。
法学一级学科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和诉讼
法学等专业。
其中,宪法学主要研究宪法的组成和体系、国家政权的
性质和架构等;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和程序、行政法律关系等;刑法学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处罚的法定原则、刑罚执行等;民商法学主要研究民商事关系的
法理基础、合同、侵权责任、公司法等;诉讼法学主要研究诉讼的基
本原则和程序、证据、民事及行政诉讼等。
法学二级学科根据法学一级学科的基础,进一步细分为各个学科
的相关专业。
例如,宪法学分为宪政学、宪法理论等研究方向;行政
法学则细分为行政法理论、行政权力监督等研究方向;刑法学则可以
进一步分为犯罪学、量刑学等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则可以进一步细分
为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则可以细分为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研究方向。
法学三级学科则更加具体,通常以法学二级学科的相关专业为基础,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发展。
这些学科可以是具体的法律领域,例如
国际法、劳动法、环境法等;也可以是特定案例的研究,例如法医学、法官学等。
总而言之,法学一级学科涵盖了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
商法学和诉讼法学等专业;法学二级学科则是对法学一级学科的进一
步细分和专业化发展;法学三级学科则是在法学二级学科基础上的更
加具体和专业化的研究方向。
民商法第一章

四,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通说: 通说: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 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争论 我国持民商合一
�
三,调整原则 民法: 公民 公民, 民法: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 2.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 2,公平交易原则 ,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交易简便, 4,鼓励交易原则 ,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交易明确,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 商法: 商法 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其商行.
特征: 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 特征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 , 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
第一章 导论
一,民法和商法的起源
1.民法的起源:古罗马社会 民法的起源: 民法的起源
2.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 商法的起源: 商法的起源
二,概念和特征
1.民法
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 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特征:
1)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 ) 身关系. 身关系. 3)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2.商法
"商"的意义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一般意义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 ),经济学角度 ),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 媒介财货的行为; 媒介财货的行为;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 ),法律术语 ),法律术语: 事业的总称. 事业的总称.
民法学习——1.民法概述

谢晋宋祖德第ຫໍສະໝຸດ 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
绪论
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 2、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 、 3、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 、
行 为 模 自愿、 自愿、自治 式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权 —— 救 济 模 式
一、确立、维护平等地位 确立、 二、尊重意思自治 救济 三、保障权利本位 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
回复
民法调整方法的“ 民法调整方法的“
与“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社会关系
第四节 一、民法是私法
1、私法学说的起源
民法的性质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个人利益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自治 强制 社会利益
魏振瀛 编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概论 目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历史沿革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由甲 保管。同年10月,甲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甲即分别给乙、 丙各1.5万元。同年12月丁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 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需半年该画的所有权转移戊。 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己嫌该画装裱不 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 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 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 将差额还给己 。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 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 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 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 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 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试分析本案各种法律关系,丁的要求能否得到实现?
经济法学大一知识点

经济法学大一知识点经济法学是经济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涉及到了法律与经济的交叉领域。
在大一学习经济法学时,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础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对于我们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学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经济法学大一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律与经济关系的基本概念法律与经济是紧密相连的,它们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
经济法学研究的是法律和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法律对经济发展的规范和经济活动对法律的需求等。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是相互适应、相互推动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融合。
二、经济法的基本分类经济法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领域,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进行分类。
在大一学习经济法学时,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分类。
1. 民商法民商法是经济法的基础,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2. 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
学习行政法,可以了解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3. 经济特区法经济特区法是规范特定地区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深圳特区法》、《上海浦东新区法》等。
学习经济特区法,可以了解经济特区的发展和经验。
4. 金融法金融法是规范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学习金融法,可以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和监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它包括主体、客体和业务内容三个要素。
1. 主体主体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各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 客体客体是指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物、财产和其他利益。
客体是主体之间进行交换的对象,它包括货币、产品、劳务等。
3. 业务内容业务内容是指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买卖、租赁、服务等。
业务内容是主体之间进行交换的方式和方式。
四、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责任。
《民法学》第一讲民法基本原理.

(三)由契约自由到契约受限制。 主要体现在: 明定无效合同;强制缔结契约;格式 合同的盛行 民法的形式正义导入了实质正义。 罗马法“契约必须信守”的法谚只 好甘居“诚实信用”之下。如,情 势变更原则、违约责任扩张为合同 责任。
(四)由过错责任到推定过错、 无过错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的实 行。
(五)用益物权和债权的地位和作 用上升, 用益物权大于所有权
2.中国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分散于法律、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中。 3.中国民法须要解决其他国家民法已经解决 或未曾遇到的问题,民法在中国重大的社 会变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由于民法规范体系庞大,民法适用 的基本原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2.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3.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4.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 5.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任意性 的法律规范比较多,强制性的比较 少)
再如,政府凭借公权力的优势, 任意处分国家财产满足其他民事 主体不正当的利益需要,损害国 家利益。
——老百姓和政府 都不是“天使”。
既然都不是“天使”,引入“社会 权——公共利益”加以平衡。 私权利与公权力两权、两点容易产生 对立性冲突。 私权、国家权和社会权形成三权鼎立, 利益才能够协调、制衡、平衡。 如果仅仅是私权和公权这两点,很难 作到不发生矛盾,更难做到平衡。
民法中的道德观念比比皆是
法律和道德的连接 法律规则就是在道德的底线规 则的基础上,加上惩罚规定,并由
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惩罚规定。
民法必须以人们的道德观念
作支撑。只有强调和遵守底线道
德才能形成对民法的支持。 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
三、我国民法的特点和 民法典的制定
(一) 我国民法的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由一个民事基本法和众多 单行民商法律组成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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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探索与认可.特别是随着民法典起草制定工作的展开,在法学界出现了究竟是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还是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争论。
纵观世界各国制定的民法典,在处理民商关系上,大致有两种立法体例:一是民商分立一是民商合一。
所谓的民商合一是将商法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而不是另立商法典。
这种立法体例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用的立法体例。
所谓的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将民法规范和商法规范进行分别立法。
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德、日等国,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是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存在的。
民商合一这种观点因其合理性不但得到了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与支持,而且得到立法部门的赞同。
但是,从立法的现实角度来看.民商完全融合的立法体例却有其不足。
第一.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草案除合同法外的其他八篇均无商法的规定。
所谓民商完全融合.实际上是有民无商。
第二从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上来讲民法典讲求形式的合理性和体系的逻辑性,对商法起统率作用的一般性规定如商号、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等内容在民法典中无容身之地,因此民法典无法从纲领上统率诸多商事单行法与特别法导致商事法处于一种群龙无首的混乱状态
商法的立法模式: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一、民商分立模式
(一)概念
所谓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是指民事、商事分别立法,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订商法典,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独立存在。
在法典化国家中,目前采用此种立法体例的主要有欧洲的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等20多个国家,亚洲的日本、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土耳其等10多个国家,还有非洲的阿尔及利亚、埃及等,美洲的巴西、墨西哥等国。
(二)民商分立的主要理由
(1)商法以商人及其活动作为其调整内容,商事活动不同于民事活动,完全以营利为目的,注重行为的迅捷性,民商分立便于对商人利益进行倾斜保护。
(2)商事立法重在进步,民事立法则重在稳定,实行民商分立便于在保持民法基本体例不变的情况下,随时依据日新月异的经济变化情况对商事立法进行修改。
(3)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趋向,而民法则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4)民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而商法的适用则具有特定性。
(5)民事纠纷的处理基本上有赖于诉讼手段;而在商事纠纷的处理中,商事仲裁或民间仲裁则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6)从历史上考察民商法律制度早就存在分立。
(7)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民商分立的经济根源。
(8)从当今世界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看,主要是民商分立,而非民商合一。
二、民商合一模式
(一)含义
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事、商事统一立法,民法典之外没有一个单独存在的商法典,有关商事的内容,要么编入民法典中,要么颁布单行法予以规定。
在法典化国家中,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主要为瑞士,此外意大利、前苏联、泰国和我国的台湾目前也采取这一体例,我国现行的立法体例基本上也属于民商合一模式。
(二)民商合一的主要理由
(1)现代社会已不存在中世纪的专门商人阶层,传统商法的调整内容事实上已适用于普通的社会主体,作为商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已不存在。
在中世纪,商人是一个专门的阶层,但工业革命的兴起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商人普遍商化,商人直接成为工业家而进入生产领域;生产者成为商人,并直接为商业进行大规模的生产。
由此,人的普遍商化,使传统商法上的商人及其阶层已很难与民法上的法人及自然人相区别,作为自然人的商人和作为法人的商人也难与其他人相别。
中世纪的商人阶层独立已经失去了合理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
(2)民商分立有人为割裂同一法律关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人发展。
(3)作为传统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关系或商事活动不外乎债权债务行为,这些内容完全可以规定在民法债篇中,没有必要另订商法典。
(4) 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逐步融合。
随着经济社会化与专业化的发展,商业职能已从交换过程向生产领域深入,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的融合趋势,导致了立法上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行为难以区分,民法关于商品经营的一般准则,完全可以适用于商事行为。
商业行为与一般的民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界限,都会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民商分别立法可能引起适用法律上的困难。
(5)另订商法典对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进行特别保护,有可能会偏袒商人的利益,有悖于公平保护当事人这一民事立法的根本宗旨。
参考书目:
陈自强:《代理权与经理权之间: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5章
王保树:《商法通则: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