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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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2012]5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6.12【实施日期】2012.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积极响应中央服务三农的号召,推进人身保险行业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目标,2008年保监会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

历经四年的探索,在保监局和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通过创新产品和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扩大人身保险覆盖面,使居住在偏远农村的近2400万农民买得起、买得到保险,为缓解意外事故和疾病等风险对农村家庭的冲击、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实现了农民得实惠、政府得民心、公司得市场、行业得美誉的多赢局面。

为持续推进保险服务的普惠性目标,让更广大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保险服务,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保护辛勤奋斗的致富成果,履行人身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我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服务。

现将《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自即日起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一、小额人身保险推广的原则和服务对象(一)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

小额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应坚持控制风险、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普惠服务的原则,使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和愿意买小额人身保险,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让保险保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吉保监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保监发〔2008〕55号)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吉林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精神,切实规范吉林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根本目的,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

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的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与保监会和兄弟保监局上下联动、左右联动,与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上报保监会,由保监会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

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

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试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保监发[2005]19号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试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保监发[2005]19号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试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试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保监发〔2005〕19号)各寿险公司:由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编印、我局监制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目前已下发至各公司,投保提示制度已于2005年3月15日开始试行。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是我省保险行业诚信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对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引导投保人正确认识人身保险产品,督促寿险行业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寿险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为使该制度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我局及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将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投保提示内容。

各公司负责投保提示制度的组织实施。

根据《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的相关内容,各公司应把该制度的落实作为规范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加强投保常识宣传、增强投保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的主要措施。

同时,应做好内部各部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效果良好。

二、各公司要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投保提示,对客户进行广泛宣传,并制定销售人员向投保人告知投保提示内容的相关规定。

各公司要向每名在岗销售人员提供至少一份投保提示,并要求其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出示给每一位客户。

对3月15日后签订的保险合同,各公司要进行客户回访,调查销售人员是否按规定向保户出示了投保提示,是否引导保户认真阅读了投保提示,对违反相关制度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各公司应当将投保提示单独出示,不得与本公司的“投保须知”等告知内容交叉合并。

还应确保专线服务电话具备配合投保提示内容的相应功能,如可以查询、确认保险公司营业网点、代理网点、销售人员的资格及保险条款备案信息等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身保险费率政策调整(一)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

(二)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

(三)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应当符合有关精算规定。

(四)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法定评估利率的小者。

二、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配套措施(一)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的法定评估利率。

1.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

3.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

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二)分红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2.5%。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教育培训,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免于处理。

对认真自查自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

吉林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吉保监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吉林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吉保监办发〔2013〕37号)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3]628号)要求,现就开展吉林省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含保险销售公司,下同)和保险经纪公司风险排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排查重点(一)是否销售保险以外的金融理财产品;(二)是否存在非法销售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三)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侵占或挪用保费和保险金行为;(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要求(一)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要充分认识到此次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指定有关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风险排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将附表1在8月30日前传真至吉林保监局。

(二)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风险苗头,查摆风险形成原因,堵塞制度漏洞。

如发现有重大风险,立即报告我局。

(三)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9月6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分析自查自纠工作,提出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附件表格,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一并报送吉林保监局。

我局近期将针对业务异动、问题突出、投诉较多,特别是销售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较多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进行重点抽查。

对于此次风险排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风险隐患,我局将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吉保监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的通知(吉保监发〔2011〕37号)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行为,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产品的精算和费用厘定标准,与商业银行科学协商确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标准,其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应符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指引》及我局制定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基准内容》(见附件)要求,本着平等互利、着眼长远的原则,与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回归代理业务本质,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重新签订的协议上报我局。

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协议签署的,不得委托该商业银行开办保险业务。

三、各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重新签订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时,应积极协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柜面销售人员的激励力度,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销售积极性,防止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模大幅回落。

四、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的银行柜面销售人员开办保险业务。

五、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核保系统,确保商业银行能够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

六、各保险公司应与商业银行密切协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重大事件的发生。

同时,要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于8月15日前将重大事件处理办法与重新签订的代理协议一并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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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开展小额人身保险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吉保监办发[2013]4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1.28
【实施日期】2013.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保监办发〔2013〕47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持续推进小额人身保险在我省的发展,让保险保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小额人身保险在提高中低收入群体保险保障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通知》中的支持政策等有利条件,加强对小额人身保险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二、各公司在推广小额人身保险工作中,要进一步提高优农、惠农、支农认识,结合
省情、民情、业情,积极探索创新保险产品和经营服务模式,因地制宜、稳妥推进。

三、拟开办小额人身保险的公司在总公司取得开办资格后,应向我局提交开办方案。

四、开办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应符合《通知》规定的监管要求,并就具体开办地区与我局进行沟通,由我局根据辖内保险业发展和开办公司实际情况,与开办公司共同商定具体开办地点。

五、各公司要从组织体系、产品设计、服务网点、风险管控、核保理赔等方面扎实开展工作,符合《通知》相关要求,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确保我省小额人身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六、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经验总结,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的沟通汇报工作,努力形成有利于小额人身保险推广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根据《通知》规定,我局将在同等条件下对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成绩突出的公司在各类创新和试点中优先给予支持。

八、开办公司要密切跟踪小额人身保险进展情况,切实防范潜在风险,同时每半年统计一次开办情况,分别于每年二季度和四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我局报送《小额人身保险统计表》(见附件)。

九、为了解当前我省小额人身保险开展的实际情况,各开办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将本公司小额人身保险2012年、2013年的开办情况报送至我局。

具体内容包括:小额人身保险的开办模式、主要特点以及与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符合《通知》的在售产品种类、数量、名称及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覆盖人数、赔付人次、赔款数额统计;当前小额人身保险推广中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对于推广小额人身保险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2013年11月28日
附件:
小额人身保险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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