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信力

论司法公信力
论司法公信力

论司法公信力:概念、内涵、制约因素

——基于社会公众认知视角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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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珍奎

【内容提要】

从社会公众认知的视角而言,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一种认知和态度,是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这种信任和尊重在横向上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在纵向上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信任、信赖和赞誉。社会公众的认知前见和所基于认知的信息完整性直接制约着司法公信力。司法(诉讼)活动的非常态性、专业性和对决性决定了司法公信力的天生脆弱性;社会公众关于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民族记忆先验性地决定了司法公信力在我国当前不可能有很高的地位。目前,建设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应该着力于实现社会公众对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正确认知,克服司法公信力的脆弱性和先验性,增进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全文11523字)

引言

近年来,公信力的研究十分流行:新闻学研究传媒公信力,社会学研究政府公信力,法学研究司法公信力,……。在研究司法公信力的文献中,人们大多从司法权力(司法机关)角度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结构、内涵进行了艰苦探索,但很少有人从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关注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和发展问题。事实上,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本体问题,更是社会公众的认知问题,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问题,因而,从社会公众认知的视角研究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内涵及其制约因素,对深入理解和把握司法公信力,切实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司法公信力传统理解的视角及其不足。本文认为,从社会公众认知的视角言之,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社会公众越信任和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第二部分讨论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司法公信力既体现在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也体现在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信任、信赖和赞誉。第三部分讨论司法公信力的制约因素。本文认为,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既受制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现实认知程度,也受制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历史认知惯性,即民族记忆。前者决定

了司法公信力的脆弱性,后者先验地决定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地位暂时不可能很高。

一、传统理解的视角及其不足

司法公信力的传统理解立足于司法权力和司法机关,主要有能力说和复合说两种类型。

1.能力说。能力说主张,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力所具有的某种受到社会公众信任和尊重的能力,如郑成良等人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1]

2.复合说。复合说强调,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力与社会公众互动复合的结果,如关玫主张,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它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信用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包括正当的程序、公正的结果、适格的司法人员等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责任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2]

本文认为,能力说正确揭示了司法权力在司法公信力中的重要地位,但它忽略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认知和评价在形成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重要作用;[3] 复合说虽然感觉到了司法权力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司法公信力的价值,但仍然没有脱出司法权力的窠臼,没有真正揭示出社会公众的认知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和提升之间的内在联系。

社会公众认知,是社会公众的社会认知的简称。社会认知是个体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和意向作出推测与判断的过程。[4] 社会公众认知是个体社会认知的复合,它反映了一定历史阶段的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社会认知,在结果形态上经常表现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个体的社会认知一般需要经过社会知觉、社会印象和社会判断三个递进的认知阶段。社会知觉是指个体通过感觉器官对社会刺激属性直接的整体的反映;而社会印象和社会判断则是在社会知觉基础上形成的更加复杂的社会认知。[5] 社会知觉是社会认知的前提和基础。

从社会公众认知角度言之,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实现社会认知以后所产生的一种信任和尊重的社会心理,它是社会公众在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社会知觉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印象和社会判断。可见,司法公信力首先是社会认知问题,然后才是司法本体问题。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

果的公正性本身来获得,而还必须依靠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的社会认知来获得。也就是说,司法公正与否不是由司法机关自己说了算,而是由社会公众说了算。所以,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客观上是否公正是一回事,社会公众主观上是否确信又是一回事。如果社会公众坚信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那么,即使在外人看来该过程或结果是不可思议的,也不影响其公信力;反之,如果社会公众普遍怀疑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那么,即使在外人看来该过程或结果是完全公正的,也不具有公信力。[6] 由此看来,理解和把握司法公信力的侧重点不应该是司法权力(司法机关)本身,而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认知及随之而来的信任和尊重。

社会学研究结果也揭示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社会认知紧密相关。信任产生于熟悉。[7] 社会信任结构中的制度(系统)信任和个人信任都是建立在熟悉基础上。制度信任,指人们对某个制度、规则和秩序的信任;个人信任,指人们对某个个人能力、人格的确信而产生的信任。个人信任建立在对个人的熟悉基础上,人身依附性极强,一旦破坏或终结就需要重新建立。制度信任则是建立在某个达成了社会共识的制度化符号系统之上。只要存在符号系统,就存在社会信任,如专家信任和货币信任等。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司法公信力首先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这套符号系统的信任,其次才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而不是相反。

总之,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和尊重,与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之间不存在充分必要条件关系: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不能证成社会公众必然对之信任和尊重,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也不能证成它们必然公正。

二、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人们已经从司法权力和司法机关角度揭示出了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8] 从社会公众认知视角而言,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认知是渐进的、递进的,同时又是平面扩展的,因而,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公众的认知系统中应该是一个纵横交错、平面与立体统一的体系,既有一定的覆盖范围,也有一定的层进关系。

从横向来看,司法公信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以司法权力为中心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及其实施

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1)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处理某些社会纠纷的制度设计的信任和尊重。它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享有处置某些社会纠纷的权力正当性的认可,也表现为对司法权力处断某些社会纠纷的结果的尊重。在启蒙思想家们看来,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和尊重,是社会公众实现理性社会认知的结果,如,洛克看到了立法权与执行权(司法权)结合给人民带来的危险;

[9] 孟德斯鸠预测了司法权与立法权或行政权不分离的严重后果。[10] 历史研究也显示,尽管社会公众对处理个案的司法机关或裁判人员的怀疑比较普遍,但他们对司法权力本身还是信任、尊重和期待。[11]

(2)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这种信任和尊重既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处断某些社会纠纷的职能的肯定,也表现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司法机关实行科层制,决定了社会公众对之的信任和尊重也呈现科层制特点。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表现出较大的层级性和不平衡性:首先,社会公众普遍更加信任和尊重处于高层级的司法机关,层级越高,受到的信任和尊重也越多;其次,在个案审理和裁判时,人们普遍更加信任和尊重自己所在辖区的司法机关,与自己越近的辖区,受到的信任和尊重也越多;最后,在面对同样陌生的司法机关时,人们更加信任和尊重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司法机关,地区越发达或城市越大的司法机关,受到的信任和尊重也越多。

(3)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又可以细分为对司法裁判人员法律素质的信任和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法律素质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解决纠纷的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尊重;对司法裁判人员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解决问题的道德能力和道德水准的确信,即相信他们在解决问题、裁决纠纷过程中能够持平、公正,不会偏私。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处于不同科层的司法裁判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期待和要求不同。对于处于科层底端的司法裁判人员而言,由于讼争的案件都比较简单,人们更看重他们的道德素质;而对于处于科层高端的司法裁判人员而言,由于讼争的案件比较复杂,人们更看重他们的法律素质。

从纵向来看,司法公信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信赖——赞誉的三个层进关系及其社会心理。首先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即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力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裁决的信任和尊重。这是司法公信力最基本的层次。这种信任和尊重往往是偶然的、个别的,属于社会认知中的社会知觉层次,它还不足以构成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本身的信任和尊重。实践中,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能作出让外人信服的某个/次行为,但该机构或

个人是否能够赢得人们长期的信任和尊重,则还需要取决于更多的规律性的行动。

其次,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依赖,即社会公众在遇到重大事故或社会疑难纠纷无法排解时,都寄希望于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并且自愿接受司法机关按照预定程序所作出的裁决的约束。这是司法公信力最显著的体现。社会公众经过长期对司法机关所作出的个别决定、裁决的信任和尊重,就会由对个案或个别行为的信任和尊重上升为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本身的信任和依赖。这种信任和依赖经过长期蕴积,会成为一个民族的心理惯性,甚至会出现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迷信。

最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倾向性、整体性评价的赞誉。这是司法公信力最高表现。这种赞誉既囊括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单个裁决或行为的肯定,也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在政治制度安排中的信心,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心。社会公众对某些事件或行为的批评或评论,不会影响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美誉,个别法官的违规或腐败也不会影响人们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期待。

总之,从社会公众认知视角言之,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在横向上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和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在纵向上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行为的信任、对司法权力的信赖和赞誉。由此可见,司法公信力在横向上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在纵向上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从抽象到具体的横向过程反映了司法公信力的立足点在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而从具体到抽象的纵向过程则揭示出司法公信力的终极依归应该是制度信任而不是个人信任。

左图右图

如果将司法公信力的纵横两极套成一个环,左图中的下箭头代表着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上箭头代表着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赞誉,两个箭头恰好构成一个完整的环: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T 对司法裁判结果的信任T 对司法机关的信赖T 对司

法机关的赞誉T 对司法权力的信任T 司法机关的信任T 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在这个环中,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认知符合社会认知的一般规律,即从社会知觉(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个案裁决行为)到社会印象和社会判断(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和赞誉再到司法权力的信任等等)而认知逐渐深化和全面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过程是非个人依赖的过程,而是制度依赖的过程,因而,个别裁判人员的离去或越轨不会根本动摇司法公信力的地位。

反之,右图中的左箭头代表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右箭头代表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赞誉,那么,从社会信任的基本原理可知,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赞誉实质上是对司法裁判人员的赞誉的指称,是建立在对特定的个人信任和尊重基础上的,一旦这个承载着社会信任的个人离去,对司法机关的赞誉也随即消失,整个链条又需要等待着新的承载社会信任的个人出现。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历史上的出现过许多“包青天”、“海青天”,却没有能够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根由所在。

三、司法公信力的制约因素

社会认知是一个认知者对信息进行分析、加工、整理的过程。社会认知的准确度,既受制于认知者的知识和能力,也受制于社会信息本身。从社会认知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和提升既受制于社会公众的认知前见,也受制于社会公众所获取的社会信息。因而,司法公信力的制约因素相应地可以表述为两个方面,即(1)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现实认知;(2)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历史记忆。

(一)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现实认知的中介性,决定着司法公信力的脆弱性

从社会公众实现认知的时间场景来看,基本上可以划分为现实认知与历史认知两种类型。现实认知是认知者对当今某种社会现象进行认知的活动,而历史认知是认知者借助历史文献资料对历史上存在过的某种社会现象进行认知的活动。从认知个体实现准确现实认知的情况来看,他们首先必须直接占有比较全面的第一手社会信息资料,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归纳,实现从社会知觉到社会印象和社会判断的过渡。原则上,任何人都有机会通过直接个人体验实现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社会认知。但事实上,诉讼活动的非常态性、专业性以及对决性决定了社会公众的绝大多数人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认知只能是间接的,即通过他人的理解和表述才能实现。这就是社会

公众现实认知的中介性。

第一,诉讼活动[12]的非常态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认知只能依靠少数人的体验。

诉讼活动的非常态性,是指诉讼活动不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必须参与的活动,而仅是少部分人才参与的活动。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798万件,[13] 同期全国人口约为130000多万。按照平均每案4人次计算,则全国有3192万人次涉及各类案件,约占全国总人口数的0.0246%,即每万人中涉案人数为246人次,而更多人只能通过对他人的观察或了解才能实现对诉讼活动的社会认知。要社会公众实现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正确认知,必须保证他们掌握的这些少数人的诉讼体验的信息是全面、准确的,否则,结论是靠不住的。

第二,诉讼活动的专业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认知必须借助专业人士的解读。

诉讼活动的专业性,不仅体现为司法裁判规则的晦涩难懂、司法裁判过程的严格程序,还体现为大众权利话语向诉讼权力话语转换的专有程式。[14] 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借助专业人员(主要是律师[15])才能比较顺畅地进行。正是通过律师,当事人实现了与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互动。由此可见,当事人及受其影响的普通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认知与律师的解读态度紧密相关。但律师为了执业考虑,经常在实践中误导当事人,给当事人及受其影响的普通社会公众提供不准确的信息,[16] 影响着当事人及受其影响的普通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正确认知。

第三,诉讼活动的对决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认知具有主观性和片面性。

所谓诉讼活动的对决性,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处于利益对立的两极和互相否定的状态。任何对决性的诉讼活动都是竞争性的压倒诉讼,势必需要分出胜负,即使调解也不例外。[17] 在利益对决中败诉或没有实现预期利益的一方,为了挽回面子,总是把责任推给司法裁判人员,归罪于司法腐败。这种托辞经常是无法获得证实,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但是与败诉方相关联的社会公众却经常以此乃当事人的经验教训为由而推定为真实和客观,并据此作出自己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知觉、印象和判断。殊不知,这种认知却是主观的、片面的。

总之,诉讼活动的非常态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认知只能通过占社会少数的个人体验为中介才能实现。但诉讼活动的专业性和对决性又决定了社会公众据以实现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认知的社会信息为律师和当事人所操纵。社会公众的信息经常是伪装过的信息,据此所实现的社会认知与事实真相往往出入较大,据此而形成的司法公信力也与司法真实存在出入甚至悖反。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认知的中介性,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即诉讼的非常态性、专业性和对决性)所决定的,与司法活动的结果无关。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与司法活动是否公正不成立充分必要关系,而是与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公众的认知紧密相关。我们称这种现象为司法公信力的脆弱性。

(二)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民族记忆的顽强性,决定着司法公信力的先验性

民族记忆,是某个民族的历史记忆或集体记忆,它反映了某个民族对某些事物的共同认识和记忆。[18] 民族记忆的范围很宽,原则上,民族历史上的任何重大事件都可能成为久远的记忆而代代相传。民族记忆就成为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首要思想武器。[19] 对大多数普通社会公众而言,由于他们没有机会直接实现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社会认知,他们的认知首先是一种潜意识的民族记忆式标签认知,然后在外来信息影响下才发生变化。由此可见,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民族记忆的内容和强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高低。

第一,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民族记忆,是社会公众理解和把握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起点。

社会认知是一个信息加工和整理的过程。在信息加工和整理过程中,认知者的个人经验非常重要。[20] 哲学诠释学也已经证明,任何理解和解释都依赖于理解者和解释者的前理解。

[21] 当把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当作认知对象和阅读文本时,个人经验和前理解就非常关键。[22] 前文已经证明,司法(诉讼)活动的非常态性、专业性和对决性决定了只有少数人才能拥有司法认知的直接经验,更多的人需要依靠他人的经验转述才能实现对司法权力的社会认知。而且诉讼是成年人的游戏,而每个人都曾经拥有过“听奶奶讲古”的童年岁月,他对外界的认知和把握几乎都是从听故事开始的,那么,民族记忆作为社会公众理解和把握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起点当没有任何疑义。

第二,诉讼活动的神秘性、刺激性,决定了关于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民族记忆特别深刻和久远。

诉讼的非常态性和专业性决定了诉讼活动的神秘性,诉讼的对决性决定了诉讼活动的刺激性。因为非常态,不是任何人均有机会参加;因为专业化,不是任何人都能够理解;因为对决性,不是任何人都能够胜出;在常人看来,诉讼活动最具有神秘性和刺激性,最能够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因而,讼事历来都是人们所热心谈论的话题之一,[23]并首先成为家庭记忆的重要内容之一,然后经过交叉传播而成为社区记忆的内容,再通过文学艺术作品的广泛传播,最终成为整个民族的记忆或世界的记忆。这种附着于文学作品上的民族记忆将随着文学作品的一再阅读而被反复提起、渗透和传播,而愈加深刻和久远。[24]

第三,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民族记忆,不利于司法公信力建设。

我国在儒家文化主导下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形成的民族记忆可以概括为“贱讼”和“避讼”两个方面。所谓贱讼,就是把诉讼看作是很不光彩的事;所谓避讼,就是要想方设法不要卷入诉讼,即使出现了讼争苗头,也要及时制止。在我国的民族记忆中,证明贱讼和避讼合理性的故事比比皆是。这些故事对司法活动极尽夸张和丑化之能事,对司法腐败和司法黑暗进行了漫画式的揭露,对诉讼成本进行了漫画式的夸张。[25] 在统治阶级和民间文人共同努力之下,这种民族记忆变得深刻又久远。[26]

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和提升,首先在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有一个准确的社会知觉,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形成社会印象,作出社会判断。但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民族记忆却在给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先验性地贴上标签之后,还预先排斥了社会公众修正这个认知的机会,由此可知,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他们对司法权力的认识都是循着这样的路径:历史告诉我们,司法机关非常黑暗,司法裁判人员非常腐败,我们一定要远离司法,不要相信司法。因而,人们很难有机会修正自己的看法,人们也很难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产生信任和尊重。殊不知,我国现代司法公信力建设刚开张就遭到了拒绝。所以说,在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不高,很大程度上不是实践的结果,而是先验的产物。这也可以称得上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现代悲剧吧。

结语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时髦的概念。从社会公众认知角度言之,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这种信任和尊重,在横向上表现为从社会公众对抽象的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到对具体的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

重;在纵向上表现为从社会公众对具体司法裁判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到对抽象的司法机关的信赖再到宏大的司法权力的赞誉。因此,要准确理解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必须充分注意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从抽象到具体和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

社会认知是一个信息加工的过程,社会认知的准确性既依赖于认知个体的认知能力,也依赖于认知个体的认知经验,还要依赖于认知个体所掌握的信息的准确度。司法活动(诉讼活动)的非常态性、专业性和对决性,决定了司法公信力是十分脆弱的;而司法权力的民族记忆,让现代法治司法的公信力一露头就遭到痛击,被不分青红皂白地贴上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标签。司法公信力的脆弱性和先验性成为当前法治建设的最大拦路虎。

建设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全社会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的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除了要充分注意司法机关及其活动建设外,也要充分注意对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的过程或结果的认知关照。当前,全国涉诉信访形势十分严峻,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挑战。司法复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涉诉信访案件的裁判程序和结果是正当的。不少当事人之所以不服裁判,再三上访,问题的根由已经不是司法裁判本身的问题,而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知问题。实现社会公众对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正确认知,克服司法公信力的脆弱性和先验性,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乃是今天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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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成良等:《论司法公信力》,《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5页。

[2] 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第134-135页。

[3] 在神明裁判中,裁判结果即使实质上并不公正,人们也认定为公正。——参见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69-496页。

[4] 时蓉华:《现代社会心理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63页。

[5] 钟毅平:《社会行为研究:现代社会认知理论及实践》,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

第3-4页。

[6] 谷口安平指出,公正与否作为一种评价本质上就是主观的,因此,是否公正会随着评价者的不同可能会出现差异。诚然。——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92页。

[7] 郑也夫:《信任问题探讨》,载郑志主编:《中国学府世纪大讲堂》,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03页。

[8] 如郑成良等人认为,司法公信力由四个有机组成部分,即(1)公众对司法拘束力的信任和信赖;(2)公众对司法判断力的信任和信赖;(3)公众对司法自制力的信任和信赖以及(4)公众对司法排除力的信任和信赖(郑成良等:《论司法公信力》,《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6-8页);关玫认为,司法公信力必备四个内涵,即(1)司法判断力;(2)司法自律力;(3)裁判的说服力;(4)司法约束力。而这些内涵通过四个结构性要素表现出来,即(1)司法权威;(2)司法独立;(3)司法公正;(4)司法信仰(关玫:《司法公信力的结构性要素》,《长春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52页)。

[9] 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89页。

[10] 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译本)(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3页。

[11] 寺田对我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研究表明,虽然人们经常指责某次审判、某个法官“不公”,但追求的却仍然是另一更加“至公无私”的主体所主持的更加“公平”的审判,而不是在要求其他种类、其他基准的审判。——参见[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载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28页。

[12] 社会公众与司法权力(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动主要通过诉讼活动相连接,因而,考察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认知可以简化为对诉讼活动的认知。

[13] 佟季:《2005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人民司法》2006年第3期,第42页。

[14] 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都要求诉讼各方当事人按照固定格式提交各种诉讼文书,法院也是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各类诉讼文书。寺田也揭示出,明清讼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按照衙门规定的程式将当事人的权利诉求表达出来。——参见[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载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62页。

[15] 此处的律师泛指有权进行代理活动的所有法律服务人员,包括执业律师、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代理人。

[16] 笔者因为研究需要,曾经查阅过许多律师代写的上诉状,其中近60%以上会指责原审法官枉法裁判。实际上,这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重误导。

[17] 调解背后的情、理、法的交融和冲突,都非简单的“双赢”所能够涵盖。历史上的调解实证研究,可参看[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载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

[18] 集体记忆是法国社会学家哈布瓦赫在《记忆的社会框架》中首先提出来的,根据后人的概括,所谓集体记忆,主要指特定社会群体之成员共享往事的过程和结果,而保证集体记忆传承的条件是社会交往及群体意识需要提取该记忆的延续性。此后,历史学及其他社会科学将集体记忆运用于历史研究和民族志研究等领域,分别出现了历史记忆、民族记忆等提法,而所有这些记忆都可以统称为社会记忆。

[19] 据后汉书记载,东汉与匈奴之间的关系历有反复,重要原因就在于主战派认为匈奴系化外之人,不讲信义,必须彻底消灭之才能解除后患;而主和派则认为,不是对方不讲信义,而是怀柔政策实施得不够彻底。但两者都曾经是当时民族记忆的组成部分。

[20] 钟毅平:《社会行为研究:现代社会认知理论及实践》,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页。

[21] 海德格尔指出: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参见[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修订中译本),三联书店,2006年,第176页。

[22] 鲁迅指出,“一部《红楼梦》,经学家看到易,道学家看到淫,才子看到缠绵,革命家看到排满,流言家看到宫闱秘事,…”。之所以如此,实乃因为前理解不同之故也。

[23] 综观中外文学史,谈论和揭露司法黑暗的文学作品和文学大家比比皆是,如关汉卿、施耐庵、冯梦龙、凌濛初、曹雪芹、吴敬梓、卜伽丘、莎士比亚、托尔斯泰等。

[24] 只要《红楼梦》还在流传,人们对明清司法的社会认知水平将还主要停留在“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水平;中国人对沙皇俄国司法的社会认知水平也很少有人超越了托尔斯泰的《复活》水平。又有多少人能够(愿意)像黄宗智、滋贺秀三那样去复原历史上的审判活动呢!

[25] 如凌濛初在《二刻拍案惊奇》中劝告人们不要轻易涉讼时写道:些小言词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参见[明] 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十:《赵五虎合计挑家衅莫大郎立地散神奸》。

[26] 参见温珍奎:《文化的民间传承机制与传统诉讼理念的形成》,《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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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编辑。【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作者:刘星发布时间:2013-02-16 14:39:1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普遍不足。本文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为视角,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众由于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知识的片面,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对司法裁判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裁判由于法官队伍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不够神圣、程序及独立,裁判文书不够合格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任。两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 一、前言 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官的司法能力逐渐提高。但如今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接受司法裁判,也不愿意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反而频频信访、上访,甚至迁怒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枪杀法官,炸倒法院的事件频频出现; [1]另一方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案结事不了,在审判质效考核

中,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2]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正处于逐渐流失的状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担忧的那样,“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3] 那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4]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也就是说,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应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信仰的缺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法律信仰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6]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被人污蔑而判死刑,为了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虽有机会出逃,却毅然地选择了死亡,他坚信法律必须被服从,就算法不为良法,这种对法律的殉难精神最能够诠释法律信仰。试想一下,若我国的社会公众具备这种法律信仰,那又谈何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公众不要说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殉难精神相比,就连对法律最基本的服从都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轻视、践踏法律等法律信仰缺乏的现象大量存在。当事人一旦败诉,总是觉得原因在于法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以法院为视角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议;公正;监督; 公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 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 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 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 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 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一种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 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判。 社会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拥护法律的权威,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原因一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很多。 具体表现在第一,法院判决执行难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 由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拍卖生效判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为防止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水平,康定县检察院案管办扎实部署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一、科学有效管理,统筹规范司法。案管办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把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控,切实发挥案管办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整治相结合,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的全过程,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落实。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仅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希望了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检务公开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促进廉洁,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三、运用现代技术,当好参谋助手。案管办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机关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整合司法办案信息,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与业务部门工作提供依据。 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法制网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刘子阳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18日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方向和重点,坚定不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曹建明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专门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不仅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最高检党组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置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局中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更加重视整合检察业务管理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虽然缓步提升,但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舆论传播方式多样化带来的新挑战。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增加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如何全面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理解的基础上,对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信力;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内涵 “公信力”源于英文“accountability、credibility”,近年来已成为流行的研究热点,新闻学界研究传媒公信力,社会学界研究政府,法学界研究司法公信力。目前,诸多的研究文献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结构和内涵进行了有益探索,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环境来深入理解和把握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权力本体角度和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包括传统舆论环境视角和网络新媒体环境视角等等。司法公信力内涵丰富,一种较为广泛的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的理解表述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结果的尊重与认同,是司法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一种信服状态,它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 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诚信之于人,人无信不立,同样缺少公信力的司法也维护不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该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作为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强制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和内在本质。如果司法公信力丧失,法律与司法机关权威将不复存在,司法活动便难以体现其重要的地位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转向诉诸司法以外的力量,这必将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所以,将公信力建设摆在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位臵,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 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不独立、法律 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 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是法律权威得到保证的最后关口,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将司法置于崇高的地位。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将极其严重。这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也败坏了。”[1]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2] 因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和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不失为一个探讨当前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用性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04至2005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05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2005年《半月谈》第21期也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并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3] 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其次,司法“乱作为”。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司法权、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摘要: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乃至信仰法律的基础。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必然联系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重要性和实现途径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途径,是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取信于民,并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最重要的关口。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对于社会公

正、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正是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社会公正观念指导着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首先,司法的公正能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愿意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去获得各种利益和自由,从而是社会公正形成普遍风气。其次,司法的公正可以促使人们澄清各种不正确的公正观念,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而公正观念的重新确立,又会使人们追求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整个社会的非公正观念会在公正司法的引导下得以矫正,正义观念得以形成。再次,司法的公正对维护社会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并进而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秩序条件。 (二)追求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的社会化,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和权威性。法律平等的约束社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精神,而且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法律参与的热情,“使社会成员产生对法律生活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使之把法律参与视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能力。“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了公正可言了。” 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吴正德委员就促进公正司法提出五点建议: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坚持审判独立为原则完善审判制度、优化审判人员的构成,

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县政法委推进政法机关司法公信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司法行政作风,提升我局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局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各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总体要求,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重点,加强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和司法从业人员信用制度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深入推行“阳光办案”、“阳光执法”,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树立执法人员新形象,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主要任务 从2015 年至2017 年,全面启动司法公信制度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书网络公开平台,全面推行“阳光办案”、“阳光执法”,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到2020 年,基本完成司法从业人员的信用制度建设,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一)加强机关诚信建设 1、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涉及全局和重大事项实行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合法、科学有

2、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各类政务信息均应依法予以公开。 3、落实政务承诺制度。切实抓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的落实,确保制定的措施和承诺事项如期兑现,取信于民。对不能兑现的承诺事项,认真进行梳理,说明情况,征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对暂时没有条件落实的,作出兑现计划,并明确落实时限和办法。 (二)大力推动信用制度建设 1、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为开展信用公示、信用评估和信用咨询提供制度保障。 2、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活动。把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归集、发布、使用管理和信用评级、信用评估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和信息公开平台1、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服务信息数据库、服务收费查询、诚信档案管理、投诉查处情况披露等系统,建立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户查询。 2、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工作者信用数据库,不断扩大数据采集和覆盖范围,确保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深化信用信息资源的应用。 3、完善信息网络公开平台。争取在2016 年底建成司法行政信息网络公开平台。

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

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信力是法院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的客观结果,综合体现了法院工作的权威性、民主性,反映了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程度,表现在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方面。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完善和规范审判执行环节中的各项措施,促进了和谐司法建设,提高了执法公信力。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各种矛盾的不断涌现,对法院推行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各级党委和权力机关需要尽快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相关问题进行一番研究。 一、当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 随着法治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知识的丰富,以及法院自身工作的创新发展,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但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具有滞后性,与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仍有不适应的方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一部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还有所质疑。从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当事人乐于私力救济,反映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公信力不高,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表现出对司法的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时有存在,折射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诉讼到法院后,一部分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 (三)一审裁判上诉率仍然较高,体现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案件宣判后一部分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一审裁判的公信力缺失,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部分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显现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执行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

应用 05.2011 编者按经过近一年的调查研究,目前中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加强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正式颁布实施。在审阅了北京一中院报送的《若干指导 意见》文稿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特地写了如下一篇读后感: “‘公信立院’方针最高人民法院已提出近3年了,如何解决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大家都在思考和探索。司法没有公信就不会有权威,更不会有效能,司法的职能作用就无 从发挥。因此,我们各级法院都应高度关注在新形势下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这个 问题难度很大,但看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若干指 导意见’使我增强了信心。这份意见在充分认识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 紧迫感、准确把握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立足于从法院自身工作上找 原因,从以规范促公信、以公开促公信、以廉明促公信、以效能促公信、以民主促公信五个 方面,提出了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本实现途径,看了以后很受启发。我认为一中院及 明达同志在研究解决这个问题上是下了功夫的。我也相信,这份意见措施如能认真付诸实 践,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所在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该意见没有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外部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因 此也无法提出如何有效避免和抵御外部不当干扰的对策措施。对于留下的这一遗憾,我希 望一中院的同志在条件成就时再作研究,另抒高见。” 为此,本刊特刊发作为北京一中院《若干指导意见》基础材料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 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供大家借鉴参考。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 调研报告 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其中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公信立院”的工作方针。王胜俊院长更是将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实现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如何在新形势下探索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具体方式和实现途径,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重视的问题。本调研报告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出发,在具体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及主要原因的基础上,就如何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思路和对策。 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及其主要原因我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院以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出发点,相继进行了加强和谐司法、公开司法和民生司法建设,人民群众满意度得到了一定提高,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可。具体表现为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才能 *本课题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度重点调研课题。课题主持人:王明达;课题负责人:吴在存;课题组成员:薛强、胡嘉荣、陈荣、刘井玉、伍涛;课题主要执笔人:刘井玉、伍涛。 043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1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试卷) 第1部分:判断题 (共10题,共50.0分; 默认单题5.0分) 1、疑罪从无是现代无罪推定的要求,是符合社会时代潮流的要求,也是真正防止冤案错案的必然选择。(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2、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3、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5、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性,没有客观根据。(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6、要用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B 7、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8、“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唯一内容。(5.0分) 得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B 9、我国司法公正的一个底线是不放过一个疑犯。(5.0分) 得分:

司法公信力观点综述

司法公信力观点综述 一、司法公信理论研究综述 当前,国内专家学者对司法公信力进行了大量理论研究。研究范畴包含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类型、特征、性质、价值、现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分析、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司法公开等相互作用关系及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和建议。从经济、文化、和谐社会不同角度对司法公信力进行理论研究。目前,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关玫、毕玉谦、郭卫华等人。 关于司法公信力概念的主要观点是: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和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在现实社会中的发生体现为司法行为所产生的司法机关与公众间的信用关系。从其载体上看,司法公信力是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来实现的。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载体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是否具有信用最终通过公众的评价的得到实现。司法公信力反映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

一般认为,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司法公开力度不够。二是司法独立受到干扰。三是法院生效裁判执行不到位。四是法官个人素质不足。五是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缺乏。六是媒体对个别案件的不当宣传。 当前研究学者从不同方面,提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具体对策:一是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二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杜绝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三是切实解决执行难和涉诉信访问题;四是提高法官素质和监管力度;五是努力培养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社会氛围。 学者关玫2008年出版《司法公信力研究》一书,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司法公信力的理论基础。她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的内在规定性之一,而且司法公信力所带来的巨大功用和收益以及不讲信用所承担的风险既是司法的成本,也是社会的巨大成本,而这种成本是不值得付出的;同时对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进行了分析,认为司法公信力至少包括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律力、裁判说服力、司法约束力四个必备的内在构成要件,这四个方面都离不开司法独立这一制度前提,离不开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满意度的理解与认同。还对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及其成因和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建构进行考察与研究,这对我国司法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

关于法院民事判决公信力问题的研究

关于法院民事判决公信力问题的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影响法院民事审判公信力的现状和原因,并就其原因探索了我们提高法院民事判决威信的根本途径和目前要采取的措施,笔者认为根本出路在于提高法官素质,措施目前主要是加强外部监督和改革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模式。 [关键词]:民事审判,公信力,司法公正 一、我国民事判决公信力的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日益增多。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更多的把解决纠纷的目光投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这都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高兴的进步。但是近几年来政府威信,包括法院公信力的降低都为我们法院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提出了挑战,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几方面: 一是人民群众不按法律的正常渠道去解决问题,当事人一旦不服判决就通过找关系、找市委领导、上访等非正当的渠道来解决本应该由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上访事件频频发生。 二是对生效的判决怠于执行,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当事人常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这使得社会上对于打官司没有安全感,因为官司的输赢并不能最终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最终的保护。 二、法院民事判决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政府一些缺乏诚信的做法让群众从整体上对各个政府机关产生排斥的心理,认为既然都是代表国家的政府机关,法院其诚信也好不到哪里去。近来连续曝光的西安宝马体彩事件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这件事引发了有关部门对于公正部门的工作状况的教育整改的警惕性,然而政府机关的形象、公证行业的信誉,民众对于体彩事业的信心却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挽回的。体彩管理部门、公正行业的威信力受到极大的挑战。对于政府机关而言,行政权力的基础是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可,而得到民众的认可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具有公信力,民众相信政府所说的话、所做的事,所谓“观其言、察其行”,才有可能让渡自身部分的权利,服从政府的管理。如果公信力流失,民众对政府不再认同,政府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对于依托市民社会而存在、并无国家力作后盾的社会团体,公信力更是其存在的第一要务,没有公信力的政府必然为市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标准答案)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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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错误×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正确√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5.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错误×据规定》规定了()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无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错误×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无 3.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正确√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错误×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无

司法公信力探究(一)

司法公信力探究(一) 论文提要:“司法”及“公信力”在我国都存在歧义。本文所称的司法公信力系狭义的司法公信力,并与司法权威相关联。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公众会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执行不再是难事,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如今,公信力流失令人颇为担心。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提高法官素质,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对待批评,拓宽非讼纠纷解决渠道,加强法制建设,优化司法环境,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等等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 关键词:司法法院法官公信力法治途径和谐 引言 2006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在安徽省芜湖市委大礼堂做有关合同责任的学术报告时指出:中华民族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信任危机”。一个是“五四”运动时期,另一个是“文革”时期,再一个就是当前时期。现阶段,诚信已陷入低谷,社会价值失衡,社会公信力普遍降低,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媒体的公信力、政府的公信力、人民法

院的公信力等受到严重破坏。两年前的“西安宝马彩票”事件,陕西体彩中心主任贾某竟演出一起用“脑袋担保”其手下人清白的闹剧。结果呢?在司法人员的眼皮底下,造假者持假身份证领走宝马车大奖,一大批官员失职及参与作假,而公证员还振振有词地以法律名义保证抽奖活动真实有效。再看一看身边影响法院形象的窝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建民涉嫌受贿130余万元,池州市检察院日前对其提起公诉。在王建民被公诉前,阜阳市中院原院长张自民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张自民的前任,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刘家义因涉嫌受贿百万元日前被检察机关起诉;另一名副院长朱亚及多名庭长、法官也因司法腐败被查处。”〔1〕在近期的“规范执行”活动中,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向媒体公布的《悬赏公告》即长期逃债、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名单中竟然有繁昌县保定乡人民政府,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等基层人民政府部门。人们不仅感问:法律的严肃性哪里去了?司法权威性哪里去了?法官与法院怎么了?!法院的公信力怎么了?!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及内在功能。 (一)、“司法”之歧义。 诚信缺失,公信力流失!当前,司法公信力问题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一般理解,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的一种,与之相并列的有政府的公信力、媒体的公信力等等。就司法公信力而言,又有狭义的司法公信力、广义的司法公信力以及最广泛意义上的司法公信力之说。这与“司法”一词在我国法律上不明确及范围不确定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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