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创新
公司治理的创新与完善

公司治理的创新与完善第一章:公司治理的概念与历史发展公司治理是指管理公司的一整套机制,包括公司所有权与治理分离、董事会与股东会等。
公司治理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十九世纪,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资本市场的欺诈问题。
公司治理发展至今已经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公司法框架到如今的全球化治理。
第二章: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吸引投资,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度。
反之,若公司治理存在问题,难以透明公开、风险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内部腐败,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损害。
第三章: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创新当前我国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不规范的股权交易、独立董事的缺失、股东权益的保护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不断创新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1. 提高股东活跃性针对股东较为被动的现状,可创新采用以股东权利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加强对公司决策的参与和反馈,提高股东的话语权和监督能力。
2. 引入独立董事引入独立董事可以防止公司内部权力向少数人集中,同时也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应该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并加强监管力度,切实提高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的影响力。
3. 分享经济与公司治理随着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也成为了新型商业模式。
在共享经济的基础上,可以创新打造一种全新的公司治理模式,结合互联网智能化分布式协同方法,实现股东、投资者和企业全员的共同治理,以共赢为根本路线。
第四章:完善法律与监管机制必须强化公司治理的法律与监管机制,创新并完善相关法规,完善管理法规的文化,营造一个透明公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有利于发展的管理体系,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第五章:结论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环境下,公司治理的创新和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
只有透明公开、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公司治理才能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针对当前的问题,应当探索新的创新,引入科技手段以提高治理效率,加强监管力度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2023年度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与优化的成果及未来计划

公司在2023年度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与优化的成果及未来计划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其公司治理结构,以适应变化的环境和实现长期发展的目标。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公司在2023年度进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调整与优化,并展示相关的成果和未来的计划。
一、调整与优化的背景与目的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面临了诸多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管理的需求,我们决定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管理效能、完善决策机制,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的监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实现长期稳健发展。
二、公司治理结构调整与优化的具体内容及成果1. 董事会的调整与优化我们通过调整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进一步强化了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
新增了独立董事的席位,增加了董事会的多样性和独立性。
同时,优化了董事会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
2. 高管团队的调整与优化我们对公司的高管团队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进一步提升了高管团队的专业素养和团队协作能力。
通过引入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增强了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执行力。
3. 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我们加强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了更加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通过规范和加强内部审核和监督,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4.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提升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和市场的需求,我们加强了信息披露工作,提升了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改进了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到公司的相关信息。
三、未来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计划为了进一步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我们制定了以下的未来计划:1. 持续加强董事会的建设和监督功能,进一步提高董事会的多样性和独立性,确保其能够有效发挥决策和监督的作用。
2. 持续优化公司的高管团队,加强高管团队的能力培养和团队建设。
不断提升团队的协作能力和执行力,确保公司能够迅速应对市场的挑战和变化。
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中各个层级的权力分配、职责定义以及决策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安排。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保证公司有效运转、内部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有序、企业形象良好等优点。
当前,我国许多企业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此,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发展。
一、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内部监管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环节,也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
首先,在公司组织结构上,应该合理分工,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监管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内审等,使得各部门、各职能相对独立、制约互补,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系统。
其次,在内部监管机制中,应明确部门、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流程,以确保各部门、各职能尽责、责任到位,并严格执行制度、流程。
另外,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及时发现、防范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企业的稳健运转。
二、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首先,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应该加强对信息质量的监管与保障,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状况、风险提示等内容,让投资者真正了解公司的情况。
其次,在信息披露机制方面,公司应该引入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士进行审核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同时,公司应该探索多样化的信息披露形式,如网站、微信等新型渠道,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三、加强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
首先,在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上,公司应该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经营特点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政策,如股票期权、股份奖励等,以吸引、留住优秀人才。
其次,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行为纪律的监督和管理,防范风险和滥用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社会责任企业是社会的一份子,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品牌形象与社会形象。
公司治理的四种模式和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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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创新

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创新近年来,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创新成为了企业发展的关键。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各个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力、责任、利益关系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
一个完善与创新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保护股东利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法、创新法人治理结构的案例等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投票机制等,可以有效地减少操纵性交易、关联交易等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
其次,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明晰企业的权力与责任划分,减少权力滥用、利益输送等问题,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最后,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稳定的企业管理层、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等,可以推动企业的战略规划、组织变革等,促使企业不断创新、适应市场变化,从而实现持续发展。
那么,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
公司治理制度是指一系列规范公司内部运作、保护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通过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可以规范企业的运作流程,防范企业内部舞弊、财务造假等风险。
其次,加强公司信息披露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
通过及时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可以提高股东对企业的监督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
此外,加强股东参与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
通过推动股东积极参与企业决策、监督管理等,可以实现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平衡和协调。
除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提高企业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创新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打破传统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推动企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创新影响论文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摘要创新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能力的唯一源泉,伴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创新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本文从经营者、股权结构以及董事会三方面分析了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经营者股权结构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理论研究(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治理理论是伴随着现在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三者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
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任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二)企业创新。
创新作为经济学的概念是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他的《经济发展理论》(1912)一书中提出的。
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把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
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创新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生存的关键就是要不断地提升竞争优势,而企业创新就是提升优势的手段。
在生产能力相对过剩市场相对饱和的条件下,企业成长的外部市场环境极为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只有通过内部化的市场整合,或外化的专业分工与协作,才能实现市场领先。
二、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由于现在正处于知识经济的时代,一家企业若是要在此环境下保有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必须拥有不断创新的能力,才能与其它的企业竞争,而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对企业创新。
(一)经营者。
由于经营者的创新动力来自于对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追求,经营者一般不愿意对长期性的r&d项目冒险投资,从而经营者必须面对所带来的职业风险。
公司治理的改进与创新

公司治理的改进与创新近年来,伴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公司治理的话题也日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作为企业经营机制的核心,公司治理的规范与改进至关重要,不仅关乎着企业的持续发展,而且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
针对当前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各方面都在积极推进治理体系的改进与创新,以期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开展深度改革,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强化董事会监督职能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机构,董事会的职能不仅仅是管理、监督企业,还要自身的透明度和专业性。
现在,很多企业的董事会除了缺乏专业人才之外,还经常出现利益输送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可以通过董事会制度的完善和监管机制的建立加以解决。
例如,董事会成员应该更多地从担负着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制定、审批和监督等角色转换为企业文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性管理等治理职能,从而更加专注于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
二、明确公司治理职责公司的治理职责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团队以及全体股东等,而不应由任何一方过于集中化。
此外,公司治理还应将治理职责与公司业务的方向、战略目标以及风险管理密切联系,从而确保公司高管团队的决策与利益与外部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一致。
因此,企业必须明确公司治理的职责与职能,输送透明信息,激发董事会监督、高管团队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优化股份结构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中仍存在着股权分散、股权集中等问题,导致了诸如操纵市场、信息不对称等不良后果。
当前企业需要实施的措施,是通过优化股权结构来建立一个健康的公司治理体系,从而更好地实现规范治理和公司长远发展的目标。
企业应通过制定合理的股份激励政策,以吸引优秀人才入股,并采用诸如回购等资本管理方式来优化股权结构,以提高公司治理的专业性和效率。
四、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信息透明度是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能够有效预防公司内部的不正之风,提高公司治理的质量。
发展先进的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地实现信息公开透明。
企业治理与企业创新

企业治理与企业创新在当今高速发展的商业环境中,企业治理和企业创新被广泛认为是现代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
企业治理是指公司内部和外部合作伙伴之间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公司运营和决策的合理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而企业创新则是指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管理等方面持续创造和实施创新,以适应市场竞争和变化的需求。
首先,企业治理与企业创新密切相关。
一个良好的企业治理体系为企业创新提供了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在有效的企业治理下,公司实现了合理的决策层级和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使员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创造空间。
这种平等、公正的内部环境能够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动企业实现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创新。
其次,企业治理为企业创新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
良好的企业治理带来了高效的内部资本运作和配置,使得企业能够更有效地获得资金和资源,为创新提供充足的财务支持。
而且,规范的治理机制和透明的财务报告,也提升了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资金流入,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此外,企业治理还能够促进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与创新。
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流程,有助于企业与供应商、客户、研发机构等外部合作伙伴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企业通过与合作伙伴共享资源、知识和技术,实现协同创新,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创新。
然而,企业治理与企业创新之间并非简单的因果关系,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制约和挑战。
一方面,过度严格的治理机制可能使得企业决策过于保守,抑制创新的冒险精神。
在过度注重风险控制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错失创新机会,导致竞争力的下降。
因此,企业治理需要在风险控制和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
另一方面,企业创新也对企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创新活动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企业管理层具备足够的决断能力和创新意识,同时也需要治理机制能够迅速识别和纠正创新活动中的偏离和风险。
因此,企业治理需要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应对创新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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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创新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不但是一个全球性话题,也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
在证券监管领域,如何建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兼顾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已引起监管当局和业内人士的关注。
能否建立起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能否成功,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美国提出。
当时美国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
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Myles L Mace)在一份著名的研究报告中揭示了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
比如,董事主要在诸如技术、金融、政府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而在确定公司目标、策略、董事会政策方面无所作为,甚至不对经营管理者提交其批准的方案提出有洞察力的问题;经营管理者操纵了公司,董事会只是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盖盖章,或受经营管理者之托去安抚外面的股东;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总裁确定并控制,在会议上内部董事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出于礼貌免使总裁尴尬一般不提出质询。
为此,不少学者倡导改革董事会,将董事有能力行使的职能赋予董事会,且必须使董事不受经营管理者控制。
艾森伯格(Melvin AronEisenberg)提出应给予董事会监控的职能,即“挑选、监督和免除主要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应独立于它所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并应保证有充分、客观的资讯以使董事会行使监控职能。
为了抑止大公司滥用权力,解决内部董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中。
1974年成立,由大型公司的200 名总裁级人物组成的“企业园桌”组织(Business Roundtable)积极认同独立董事机制,并建议外来董事的人数应足以对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据1989年对《财富》杂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会的统计,74%的董事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这表明独立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
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究所(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颁布《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分析与提案》,该文件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与权限,监察委员会等董事委员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的公正交易义务,代表诉讼等内容。
该文件促进了退休基金、投资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影响到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讨论。
在美国公司的发展史上,本来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完成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的转移,在公司治理结构未提出之前,经典的公司理论仍然推崇贝利(Adolf A. Berle )和米恩斯(Garcliner C. means)的“经营者控制论”学说,即:股东作为所有人,通过投票表决把经营管理权甚至决策权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再任命经理人员去处理日常事务,即由董事会代表股东会经营管理公司。
但是,随着公司的经营管理逐渐被董事会任命的经理阶层所把持,董事的控制权反而被削弱,董事会越来越具有形式性。
根据亚当。
斯密(Adam Smith)的理论,凡是为别人而非为自己经营钱财者,不可能象合伙人照顾自己的钱财一样小心翼翼。
因此,经营者作为公司的实际代理人,由于他和委托人的利益是相分离的,所以其产生懈怠、疏忽、懒隋和盗窃的心态或行为无法避免,加之内部董事往往被经营者操纵或控制,造成了不是董事任命经理,而是经理挑选董事,因此,“董事中心主义”受到了侵害。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没有监事会制度,这就使得无论是对内部董事,还是对经营管理人员都不存在一种既定的监督机制,故最有效的改革措施只能是对董事会的职能进行重新配置,建立起引进外部董事、赋予董事会监督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存有异议,甚至予以否定。
倡导有效资本市场学说的费玛(Eugene Fama )和詹圣(Michael CJenson)就认为,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力量来解决,而不需要引进新的规则,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公司控制的市场,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市场足以为保护投资者而向经营管理者加以有效约束。
董事会的职权与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既然是旨在加强董事会的职权,限制经营管理者的权力,那么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如何分配权力,董事会究竟应拥有什么范围的权力,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现代各国公司法和公司制度的发展来看,适应“董事中心主义”的潮流,基本上强调股东会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而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权力范围之外的所有其他权力,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则由董事会行使。
董事会的权力一经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确认,它就是一种独立的、排他的权力,股东会无权予以剥夺、限制或变更。
美国1994年的《示范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Act)规定,所有的公司权力均须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必须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经营管理,但上述权力须受公司设立章程中明示限制的约束或股东协议的约束(第8.01条)。
该项概括性规定中所述的“所有的公司权力”是指除州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明订了属于股东会的权力以外的其他权力。
美国法学研究所起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中,将公众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列举为:①挑选、评价、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薪酬;②监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授权其下属委员会履行其职权;③审查、批准公司的财务目标、公司重大计划和行动方案,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审计、会计准则和惯例,并在必要时予以修正;④审查、批准或拟定、确定公司计划、重大交易和行动;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建议和咨询,指导、审查各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⑥向股东汇报工作;⑦管理公司业务;⑧履行法律规定或指定的其他职能,对无须股东会批准的事项采取行动。
在英国公司法中,尽管没有从正面列举董事会的权力,但1985颁布的《示范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业务应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可以行使所有公司权力,但必须遵守公司法、章程大纲、章程规则和股东会特别决议的规定,章程大纲、章程细则的修改以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不得使董事会先前的行为无效。
”此外,为了确保董事会的权力,英美公司法或示范章程一般不列举经营管理者的职权,以免其职权法定化以后对抗董事会的权力;经营管理者应具有哪些权力,本质上应由董事会按“公司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法律不便加以干预。
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措施是在传统的内部董事架构内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尽管独立董事制度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被广泛推行,但实际上,早在1940年的美国《投资公司法》中,就规定至少需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
1977年经SEC批准,纽约证交所要求每家上市的本国公司在限期内设立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层,独立进行判断。
美国律师协会出版的反映公司法执业律师观点的《公司董事指引》一书指出:“董事会不仅要独立判断,而且要让股东和公司其他人员知悉他们在独立判断,”为此,“公众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至少要独立于经营管理层。
”如何判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美国律师公会的界定是:只有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才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以下情形不符合“独立性”:①与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密切的家庭关系或类似关系;②与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业务或专业联系;③与公司存在持续的业务或专业联系,以致经常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涉,如公司与投资银行或公司律师之间的关系。
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能,论者主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多数由独立董事组成,从而可以改变传统上由行政总裁挑选董事会候选人的情况;薪酬委员会由全部独立董事组成,以履行批准管理者的薪酬之职;审计委员会由全部独立董事组成,以履行选择、决定公司审计师之职,并独立与审计师商讨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事宜。
独立董事在实际运作中的正面效应表现为:由于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公司的行政总裁,在履行职能时较少瞻前顾后,患得患失;独立董事制度由于强化群体思维(groupthink),在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操纵该群体时,有助于群体作出最好的决定,而群体的决定一般总是优于个人或少数人的决定。
实证研究进一步表明:在解除不称职的行政总裁、将工作业绩表现与薪酬挂钩、减少薪酬、限制利润率偏低的收购、为收购谋取好价钱、防止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公司等方面,独立董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独立董事的引入是不是真正改进了公司的管理,认识并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董事越独立,他就越缺乏动力来努力工作,他越有动力努力工作,他就越不独立。
在其所得酬金与可能承担的潜在责任不成比例的情况下,他会尽量选择避免风险,如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此外,独立不等于公正,不论其独立与否,董事们总是同舟共济、连带负责的。
董事的谨慎行事义务和忠诚义务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董事会的职能配置和权力行使,而董事会作为一个法人机关需要通过自然人董事来履行职责。
因此,董事和公司的关系以及董事应当依据什么标准来履行职责,就成为公司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英美法学家通常以“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理论来为董事义务寻找法理依据。
“信义”概念是衡平法院在裁决关于“信任”(Confidence)事务的案件中,为维护授信人的利益而发展起来的,最初在信托法中使用,后来扩展到其他法域。
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是指董事应当谨慎行事,忠实于公司的利益,不得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不得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同时,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维护股东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建立在信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董事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谨慎行事义务。
也称注意义务,其基本含义是: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合理地注意、审慎地判断、自主地决策,不得有疏忽、过失、懈怠。
如何确定谨慎行事的标准,有两种作法,一种是按“普通人”的标准衡量,一种是按“普通董事”的标准衡量。
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应以一个在相似环境下处于相同位置的普通的谨慎的人的行为为标准行事。
但英美法院的判例往往将标准界定为:董事必须具有一般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据此履行职责和采取行动,因此这就从“普通人”的标准提升到了“普通董事”的标准。
但董事的谨慎行事义务并不意味着他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承担责任。
如董事没有参加会议,或在会议上反对某项不当决议,或在做出决议前被高层管理人员的报告所欺骗,或另一分管执行董事出现了不当行为,则不能判定该董事存在疏忽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