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通航〔2010〕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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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海船员〔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员〔2018〕1号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交通建设集团,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我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为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进一步畅通中国籍海船、外国籍船舶在船船员投诉渠道,规范海事管理机构处理在船船员投诉工作,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在船体面劳动,制订本程序。

一、船员投诉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停泊的中国籍海船、外国籍船舶在船船员,对于违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包括船员权利)损害船员利益的行为,可按下列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一)船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填写并提交相应的投诉表格(见附件)。

(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投诉,联系方式可以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网址:)。

(三)投诉人应当如实报告投诉事实和投诉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海事管理机构不受理没有事实和匿名的投诉。

二、投诉处理流程(一)中国籍海船在船船员投诉处理流程。

1.对于投诉事项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如船舶停泊在辖区港口的,由负责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对需要登轮的,按照本程序三规定的流程处理;如被投诉船舶停泊在其它海事管理机构辖区港口的,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转交,并告知投诉人负责处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2.对于涉及欠薪、劳动合同、劳务纠纷等不属于海事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告知投诉人向船东所在地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乘 客定 额专 项 复查 工作 为 切 实加 强 客 渡 船 舶 检 验 工
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
安全任职记 录 、身体健康 状况等方 面 的要求 ,并向培训机构提 交 《 海船船
检 查 、事 故 调 查 等 方式 ,对 通过 伪
造 、买卖、租借 、冒用等 方式取得假
船 员职务适任 证书和骗取船舶 签证 的
围 内的培训合格证 书考试和发证 管理
8 O
姻 第4 期
规 、规 章 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 后评 估 工
业务 。 《 办法 》规定培训 合格证有 关 项 目的培 训证 明有 效期 5 ,过 期后 年 船 员应 当重新参加培训 。
和新版培训合格 证。
作 ,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
施效果 ,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中华人 民
中 国海事 局 印发 船舶 配 员与 船员证 书专 项检查 活 动 方案
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后 评估 办法 》。该 办法所称海事 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后评估 ,是指海事 法规
和 规 范性 文件 实施 后 ,依 照 本 办 法规
( 中国海事局
韩杰祥 )
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适任证 书发证 、签证 和换证 工作 。原
格证 书 申请 条件 、培训合 格证考试 、 培训合格证 书签发 与再有效 、承认 签
价值体 系,培育海 事文化品牌” 策划 海事文化季主题 。 内容 包括干部 职工 思想道德教育 、海事核心价值体 系构
建、业务知识技 能提 升 、先进 典型培 树和 学习等 活动。
联动 ,相 互配合 ,加 强信 息沟通 ,打 造和谐繁 荣的水运 市场。 中国海 事 局 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海船员〔2021〕23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21〕239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1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海上设施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业务(以下简称培训业务)的单位以及接受培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主管机关。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是指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应接受的消防、救生等技能的基本培训和避碰、信号、通信等技能的专业培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泊、作业的海上设施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基本培训,承担避碰、信号与通信有关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应接受专业培训。

第五条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应是法人单位,并配备满足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见附件1),建立相适应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并将该项培训业务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

第六条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大纲》(见附件2,以下简称《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和开展培训。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1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3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

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

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介绍《内安条例》中海事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怎么正确区分河流的左右岸(南岸、北岸)?面向水流的下游,左手为左岸(北岸)、右手为右岸(南岸):五代.李煜《虞美人》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

小楼昨夜又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

雕阑玉砌应犹在,只是朱颜改。

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二、什么是航道?在内河水道中,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弯曲半径和净空高度,能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那部分水域。

建设部在2004年重新发布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根据船舶吨位把航道划分为7级。

三、什么是航路?是指船舶根据河流客观规律或者有关规定,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四、什么是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五、船舶方位的确定面向船头,左手为左舷、右手为右舷,前面是船艏,后面是船艉。

六、船舶航行基本的号灯从船舶正面看到的船舶夜间所显示的号灯巡航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的性质巡航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是海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通航水域、船舶、设施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各直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局(处):现将《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现有船舶按本办法规定于2001年9月31日前完成更改工作。

二○○○年九月十三日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一)船体标志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间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

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L/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L/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1、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文号】海通航字[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2001年3月2日)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为了加强通航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巡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1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巡航工作按巡航水域范围分为三类:(一)港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

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二)辖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三)跨辖区巡航。

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二章巡航工作的墓本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五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

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

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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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通航〔2010〕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海上辖区巡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通航﹝2004﹞26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使用海事执法船(以下简称“执法船”)开展的水上巡航工作,使用飞行器开展水上巡航的有关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责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水上巡航工作,负责大型执法船统一调度,负责制定大型执法船年度海区巡航计划(以下简称“海区巡航计划”)。

大型执法船是指80米级以上执法船。

第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巡航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上巡航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辖区巡航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挥、调度执法船。

(三)为执法人员备齐执法资料和执法取证器材,包括各类执法文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摄像、照相、录音设备等。

(四)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和执法船船员业务培训。

(五)组织制定执法船各种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

(六)加强岸基值班,保持与执法船的有效联系。

(七)做好巡航工作记录的填写、统计、总结及报送工作。

(八)对辖区巡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 巡航内容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巡航过程中,开展以下巡视检查:(一)巡查、监督船舶遵守有关航道、航路、船舶定线制、避碰规则、船舶引航、交通管制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巡视船舶锚泊秩序。

(二)巡查通航水域是否存在碍航漂浮物、沉船、沉物;巡查水上冰情;巡查航道状况;巡查水上建筑物安全标志;巡查是否存在非法碍航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施工作业和水上活动。

(三)巡查水域是否有污染物;巡查船舶、设施是否有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

(四)巡查助(导)航标志、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影响航标正常效能的设施、建筑物、植物或其它障碍物。

(五)巡视船舶是否遵守船舶载运、拖带、明火作业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六)巡视水上水下施工、水上过驳作业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安全和防污染规定的行为。

(七)巡视外国籍船舶是否存在侵犯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行为。

(八)根据协查通告,核查过往船舶。

(九)监听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监督船舶是否遵守水上无线电通信有关规定。

(十)核查海岸电台、AIS、VTS等系统工作效能。

第六条 执行海区巡航任务时,执法人员应核查附近船舶AIS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并对附近船舶、设施进行询问检查。

询问包括:船名、船旗国(船籍港)、总吨、船长、始发港、目的港、装载货物、是否发现海面有污染现象等。

第七条 执法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护航和水上交通管制(包括限航、禁航);在VTS覆盖区,应与VTS相互配合,维护水上通航秩序。

第八条 巡航过程中,执法人员如发现第五条相关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进行调查取证。

第九条 巡航过程中,执法人员如接报或发现船舶、设施、人员遇险,在不严重威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参与水上抢险、搜救,并维护现场通航秩序,同时还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现场情况。

第十条 巡航过程中,执法人员应根据需要对外发布有关航行安全和极端危险天气预警信息。

第四章 工作要求第十一条 为提高辖区巡航针对性,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掌握辖区基本通航环境状况,做好以下信息、资料收集:(一)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有关公约、法律、法规。

(二)码头、系泊点、装卸站、船闸、船坞、渡口、锚地、油气平台、沉船、沉物等。

(三)事故多发区、通航密集区。

(四)助(导)航设备、设施。

(五)水上捕捞区、养殖区、渔船活动情况。

(六)重点跟踪和协查船舶。

(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信息。

(八)水文气象、航道信息。

(九)气象、海况、潮汐信息。

(十)重点船舶进出港作业计划和动态。

(十一)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巡航过程中应文明执法,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一)巡航执法时,每艘执法船上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

根据执行任务的具体情况,应安排足够执法人员和专业人员,以保证实施连续、有效巡航检查。

执行跨辖区巡航执法时,应安排拟巡水域当地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法人员检查时应着装整齐,向被检查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目的,检查过程中应使用规范、专业用语,检查记录上至少应有2名执法人员签名。

(三)执法人员应能熟练使用录像、照相、录音等设备进行取证。

(四)除有明确证据证明在航船舶有违法行为且如不对其立即制止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情况外,不得登临检查在航船舶。

(五)检查时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未经船方同意检查人员不得擅自操纵船舶设备。

第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现有巡航力量、监管设施和辖区水域情况,科学制定巡航计划,合理安排巡航船舶、巡航水域、巡航时间和频度,加强对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的监管。

在天气、海况许可的情况下,港区重点水域的重点时段应安排执法船连续不间断巡航。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还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及专项工作部署,确定辖区重点水域和时段,安排执法船巡航和值守。

第十四条 中国海事局于每年12月25日前印发下年度的全国海区巡航计划。

相关单位在执行海区巡航计划所确定的巡航任务前,应制定巡航方案,并于开航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5日前制定辖区下年度巡航计划,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计划中应核定不同水域、不同类型执法船每年在航小时数(指离开基地码头、海事趸船的实际巡航、值守时间)。

第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执法船和人员安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执法船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为执法船配备足额适任船员,为执法船配备拟巡航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及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相关设备,保障执法船适航。

第十七条 执法船应制定应对搁浅、失控、溢油、进水、人员落水、消防、救生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程序,大型执法船还应制定防海盗和防外界干扰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第十八条 巡航过程中,执法船上乘员不应超过船上救生设备核定人数。

执法人员及船员应按规范穿戴好工作服、帽、鞋,并熟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巡航过程中,岸基与执法船之间应保持有效的通信联系。

在执行海区巡航任务时,岸基与执法船之间应定时交换信息。

第二十条 执法船应每天定时抄收气象预报,了解天气及海况。

当气象条件可能影响执法船航行安全时,船长应协商巡航执法人员,根据气象条件对巡航计划及巡航路线等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上报巡航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妥善处置巡航时发生的涉外突发事件,切实维护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同时保障执法船和人员安全。

如发现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施工作业、勘探、测量,执法人员应核实是否得到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如果未经批准,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进行调查取证,如遇阻挠或不配合调查,应立即向中国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

如发现外国军舰、公务船、航空器在我国管辖水域活动,应做好记录和取证。

如遇外国军舰、公务船、航空器干扰我巡航执法行动,应立即向中国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与对方舰船保持安全距离,并按照“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在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与对方展开周旋和斗争,避免过激行为,慎防事态扩大。

第二十二条 当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籍商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专属经济区、毗连区、领海、内水)涉嫌违反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公约、法律、法规并逃逸时,按《外国籍商船违法逃逸应急处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执法人员和执法船船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和水上救助水平和能力。

大型执法船所属单位应制定随船人员培训计划和方案,充分发挥大型执法船作为流动培训基地的作用,组织随船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

第五章 督查和评估第二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巡航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督查内容包括:(一)巡航计划执行情况。

(二)相关巡航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执法和处理过程是否文明、公正、规范。

(四)辖区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巡航、值守情况。

(五)夜间巡航开展情况。

(六)是否存在巡航检查不作为现象。

(七)台账记录是否规范、完整。

(八)报表统计是否准确、上报是否及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对辖区巡航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应结合督查内容,以及辖区通航环境、通航秩序、事故四项指标等方面,评估巡航效果,查找工作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 工作记录和报告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对巡视、登轮检查情况做好工作记录,对在巡航过程中发生、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交通事故、严重影响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等的情况,应及时形成专题报告,视情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按要求填报月度和年度《巡航工作统计表》(海通航05表)。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年度巡航工作总结报中国海事局。

内容应包括:(一)巡航计划制定、完成情况。

(二)巡航工作督查和评估情况。

(三)巡航工作取得的成效。

(四)巡航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重大违法事件。

(五)开展的重大巡航活动。

(六)巡航工作好的经验、做法。

(七)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八)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应在完成海区巡航计划所确定的任务后7个工作日内将巡航报告报中国海事局。

吴国雄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justinng@第三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巡航工作台帐,包括:巡航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执法船资料、辖区通航环境资料、巡航计划、巡航工作记录、巡航声像资料、培训和演练记录、督查报告、评估报告、工作总结等。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海上辖区巡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通航﹝2004﹞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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