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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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进行扶持。

为了让大家方便查找或者整体了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南度度对国家和地区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进行了汇总。

国家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发布时间:2021-05-03T06:09:04.966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4期作者:李思田[导读]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潍坊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摘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运作的节能模式,其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并最终实现节能和减少能源费用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

公共机构利用这种节能新机制进行能源管理,是公共机构通过科技节能手段降低能耗、节约财政资金的有效措施,非常值得推广。

因此,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引进和实施,对本单位的用能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理论分析等方法,弄清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含义及其意义。

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证参考,并结合现状,提出几条推进过程中对能源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措施办法,供已探讨研究。

关键词: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现状分析;解决办法为积极推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就公共机构(部分地区市级及以下)合同能源管理现状及有关问题研究分析如下: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实施背景及要求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在发达国家已经推行多年。

2008年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指出,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郊,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作者:张志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节能减排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法律顾问“十二五”时期国家把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

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共机构节能具有重要示范和指导作用。

但是许多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面临节能改造资金不足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机制,为公共机构不增加投入但又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解决方案。

那么,当前国家关于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何,合同能源管理如何实现零投资节能,具体操作流程如何,如何控制项目风险就成为公共机构关心的问题。

本文在疏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法律依据1、公共机构的节能义务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该法将公共机构节能与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并列,对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下发财建[2011]20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豫政办[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有利于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握我省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按照《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4日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3年6月5日)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系统:现将《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事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 / 11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一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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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

第五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以及包含两种类型的混合型等类型。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二)节能量保证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单独出资实施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保证承诺的节能量。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公共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服务费、投资及合理利润等),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补齐。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是指在合同期内,公共机构按照约定的能源与人工等其它费用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或节能改造。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能耗基准,是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配合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定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根据公共机构的申请,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事管局从河南省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

承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向公共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消耗量,是指一定时间段内运行某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要的各种能源的总量。

主要包括电力、燃料油、燃气、燃煤、市政热水(或蒸汽)、水及各类新型能源等能源的利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量,是指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九条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推进、指导、管理、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事管局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能耗基准的确定和节能量的审核第十条能耗基准具体确定的原则可按绝对计量法或相对计量法实施。

第十一条对于能源消耗量相对稳定的项目,采用绝对计量法来计算能耗基准。

(一)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的项目主体,则能耗基准由改造前近二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由相关能源资源供应部门或公共机构提供,下同)确定。

(二)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公共机构项目,则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三)对于正常运行不满一年的项目主体,能耗基准由改造前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第十二条对于能源消耗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用相对计量法计算能耗基准。

即在节能过程中,对耗能设备安装有功计量仪表,并采用相邻日测试法进行节能率测试。

即选择相近负荷条件(室外温湿度、室外光照度、室内负荷)、相同运行时间的两天,分别计量节能系统在投入和断开时的能耗,以此推算实际的节能量。

为了获取更为准确地节能数据,双方应约定在设备运行第1年至少每个季度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季的平均节能率,其余年限则应每半年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期的平均节能率。

第十三条承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专家,不得承担该项目及其关联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事管局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为。

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一经发现,立即清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拟实施的节能改造或服务内容、合同能源管理类型、节能目标、效益分享方式等,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省直各部门,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以及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初审工作,汇总上报省事管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事管局共同审核后,纳入项目库安排次年项目。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根据项目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并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招投标应以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节能效果、投资额度、收益分成及期限等项目实施后收益情况为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与中标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前,应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提出委派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的申请,由各省辖市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汇总后报省事管局,由省事管局汇总后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

公共机构以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中确定的项目能耗基准、能源经费支出及预计年节能量等情况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参考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与中标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最低的节能量要求,以及不能实现的相应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九条项目完工后,按照公共机构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第二十条在合同执行期间,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

合同执行完毕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全部移交公共机构。

第二十一条为加快推动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财政奖励第二十二条省直公共机构凡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效益分享型)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在项目完工并进行项目验收评估稳定运行一段时期后,受托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并向省事管局报送节能量审核报告和节能财政奖励申请书,省事管局汇总后,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照奖励标准计算并一次性追加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于申报次年直接拨付各省直公共机构。

市、县财政奖励程序和奖励标准由当地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三条对省直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合同存续期内产生的节能量折算标准煤,分三档进行财政奖励。

节能量不超过100吨标准煤的,省财政奖励5万元;节能量超过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但不超过200吨标准煤的,省财政奖励10万元;节能量超过200吨(含200吨)标准煤的,省财政奖励15万元。

第二十四条省事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逐步建立完善省直公共机构节能实时监控平台,通过安装必要计量设备,建立覆盖省直公共机构的节能监测系统,实时动态掌握公共机构用能状况,并逐步作为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依据能耗基准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公共机构开设能源费用支出经济分类预算科目(302类98款能源费用支出)。

公共机构如需承担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的部分投资,要提前编列部门预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分成部分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给公共机构的公用费预算或相当能源支出专项预算中支付。

对因实施节能改造而产生的节能效益,在合同存续期内,财政部门不调减公共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公共机构除用于与节能服务公司效益分享外,可补充公用经费;自合同期满结束后的次年起,公共机构要按照能源费用实际支出编列新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单位和个人采取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虚列节能收益,在合同期满后虚报能源费用预算,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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