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边富民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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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浙财农〔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民宗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8月18日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

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对相关的衔接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

第四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保持帮扶力度总体稳定。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怒政发[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怒政发〔2008〕152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现将《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的决定》(云发〔2008〕12号)与《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兴边富民工程”工作,保障我州“兴边富民工程”的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边富民工程”是指省委、省政府针对我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定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生态建设等工程和项目。

第三条我州“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范围包括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3个边境县。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加强“兴边富民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担任,成员由各部委办局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小组对“兴边富民工程”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

定期不定期召开“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对“兴边富民工程”的总体规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实施步骤、内容和范围、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做出决策、决定;(二)协调解决“兴边富民工程”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二)负责组织边三县编制“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方案,对“兴边富民工程”的实施情况组织督促、检查;(三)做好“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传下达,做好“兴边富民工程”具体事务的综合、协调,做好“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相关服务工作;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配合“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兴边富民工程”的方案制定、审核,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新政办发[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0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哈密、阿克苏、喀什、和田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人事变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贾帕尔·阿比布拉(自治区副主席、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副组长:帕尔哈提·贾拉勒(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吐尔干·皮达(自治区民委主任)居来提·买买提明(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杨伊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成员:买买提·牙森(自治区卫生厅厅长)陈定武(新疆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夏尔甫丁·夏米西(自治区科技厅巡视员)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买买提明·皮尔多斯(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朱立(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张建仁(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雪合来提·买买提尼牙孜(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肖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XXX都沙拉木·依明巴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春红(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李志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凯色尔·阿不都卡德尔(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吴红展(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吾拉孜别克·索力坦(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赵新春(自治区畜牧厅总畜牧师)杨开新(自治区商务厅党组成员、边境贸易管理局局长)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尔(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刘建新(自治区外办副主任、口岸办主任)刘默然(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吴华(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夏代提·海木都拉(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克依纳木·依马来提夏(乌鲁木齐海关副关长)李振宇(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潘大光(自治区广电局副巡视员)陶君道(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夏维(新疆军区政治部群工办主任)聂如凯(武警新疆总队副政治委员)郑文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副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办公室主任由吐尔干·皮达同志兼任。

新疆木垒县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的实践与思考

新疆木垒县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的实践与思考

首先 , 健全机制 , 严格项 目 资金管理。兴边富民项 目 申请、 审批上报以及项 目资金使用管理 , 实行政府主
管领导负责制。批拨每一笔项 目款 , 都必须 由主管 领导审核, 并严格按照报批程序实施 , 杜绝挪用或变 相使用。其次是加强制度约束 , 严格项 目资金 的使 用范 围。木垒县 根据 自治 区少 数 民族发 展项 目资金 “ 使用管理办法” 自 和 治区财政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 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 制定 了《 木垒哈萨克 自治县少数 民族发展项 目 资金管理办法》 该《 , 办法》 对兴边富民 项 目资金的安排范围、 申报审批程序 、 使用方式等作 了严格规定。第三是科学管理使用项 目资金 , 提高
新疆 木垒 哈 萨 克 自治 县 ( 以下 简称 “ 垒 县 ” 木 ) 是 一个 以哈 萨克族 为 主 的少 数 民族边 境 县 , 由于土
格局。木垒县成立 了由政府县长任组长 、 主管副县 长任副组长 , 县民宗局 、 财政局、 纪检委等 2 多个相 0
地贫瘠 , 干旱缺水 , 交通闭塞 , 信息不灵 , 经济发展长 关部门任成员 的自治县“ 兴边富民” 领导小组 。制定 期处于落后状态。2 0 年 国家确定木垒县为国家 了《 兴边富民行动” 07 “ 实施规划》 并根据规划落实情 , “ 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 。三年来 , 木垒县委、 县政府 况和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以及 自治县中心工作部署 ,
方筹措资金。2 0 年、0 8 0 7 2 0 年落实专项资金 6 0 0 万 元人民币, 县乡 自筹资金 35万元人 民币。其 中, 9 20 年到位专项资金 30 07 0 万元 , 实施项 目 1 个 : 0 东
城镇东城 口生猪养殖 , 新户乡霍斯章村奶牛养殖 , 木 垒镇奶牛养殖 , 照壁山乡城关村温室蔬菜大棚建设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阿署办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68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21日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提高产业基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基金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设立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的批复》(阿署函〔2016〕31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是指由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和信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阿拉善盟财政局(以下简称“盟财政局”)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以及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的金融机构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投资于阿拉善盟“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的产业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与政府合作投资,共同投入阿拉善盟“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是指阿拉善盟危房改造、安全饮水、嘎查村街巷硬化、村村通电及农网改造升级、村村通广播电视、校舍建设与安全改造、嘎查村标准化卫生室、嘎查村文化活动室、便民连锁超市等十项工程。

第二章产业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产业基金由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并签署合伙协议,确实各方权利、责任、义务。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红政办发[2008]188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08〕188号)金平、绿春、河口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州委、州政府“兴边富民工程”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快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定,边防巩固,睦邻强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边富民工程”,是指州委、州政府针对全州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温饱安居、产业培育、素质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生态保护与建设等工程。

第三条“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范围包括金平、绿春、河口三个边境县。

第四条“兴边富民工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按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组织,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成立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对“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

主要职责:(一)拟定“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目标、步骤、内容和范围,“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报州委、州政府审批;(二)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三)协调解决“兴边富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发改委。

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决定,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二)负责组织“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州级部门和边境三县工作进行考核;(三)负责“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传下达。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黑财预〔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20〕68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现将《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7月6日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6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是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增强市县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

第三条奖励资金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一)突出重点。

以各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人数等作为主要因素,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较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市县的支持力度。

(二)促进均等。

考虑市县财政困难程度、人均财政支出水平,缩小市县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

(三)体现差异。

考虑跨省落户、省内跨市(地)落户和市(地)内落户的成本,体现差异。

(四)积极引导。

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引导市县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

第四条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因素和测算依据如下:(一)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

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的决定》(云发〔〕12号),我县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计划经州人民政府西政发〔〕37号文批准,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计划时间和总体目标:-,重点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温饱安居工程、产业培育工程、素质提高工程、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工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等六大工程,办好30件惠民实事。

项目计划实施需建设资金250598万元,按年度计划:投资25734万元,投资116675万元,投资108189万元。

具体计划安排和要求如下:一、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沿边三级以上公路网建设项目1.建沿边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主干线总长66.2长公里,资金82756万元。

其中:投资1000万元,投资49054万元,投资32702万元。

2.建设沿边三级以上公路总长30公里,资金27007万元,其中:投资1000万元,投资10407万元,投资15600万元。

3.改建农村公路323.6公里,资金24602万元,其中:投资1330万元,投资11081万元,投资12191万元。

以上3项资金共计134365万元。

其中:投资3330 万元,投资70542万元,投资60493万元。

由县交通局负责实施。

(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解决1.667万人饮水安全问题,使边境地区群众能够喝上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资金624万元。

其中,投资208 万元,投资208万元,投资208万元。

由县水利局负责实施。

(三)水利建设项目新建小(一)型水库、实施“五小水利”建设,资金4638 万元,其中,投资2638万元,投资1000万元,投资1000万元。

由县水利局负责实施。

(四)农村电网完善项目建设和改造农村电网,提高一户一表完成率,实现城乡电网同价,减轻农民负担。

改造35kv变电站3座,低压线208千米,配变1台。

资金8079万元,其中,投资5226万元,投资28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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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边富民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28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落实兴边富民行动规划,保证兴边富民的资金能够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用途、范围、期限、额度进行申报、审批、实施、验收,达到项目的预期效果,特制订此办法。

一、保证金的目的
为了保证兴边富民项目资金的合理、合法申报、审批、使用,防止虚报、瞒报、套取资金、挪用资金,促使项目工程质量到达预期目的和验收标准,规范项目的各项程序。

二、保证金的保证范围
1、项目申报过程中的各项材料真实。

2、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合法。

3、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范围、标准执行。

4、项目达到验收标准。

5、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三、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保证金按照项目拨款总额10%收取。

四、保证金的返还
项目必须各相关部门审查、验收、审核,经过法定的质量保质期后,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质量问题。

符合项目预期效果,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后,无息返还给项目实施人。

五、其他规定
如果项目没有达到验收标准,除扣除保证金后,还可以追究项目申报人的各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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