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制度初探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摘要]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义务。
事实上证人出庭作证比率非常低。
如何提高证人出庭作证比率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因而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人保护机制,才能打消证人的后顾之忧,让其大胆出庭作证。
[关键词]证人保护;保护主体;保护范围一、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调查显示:在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证人的案件超过80%,而最后证人能出庭作证的却不足5%。
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诸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证人担心其因作证而遭到打击报复, 我国曾有学者对证人拒证心理进行了分析,认为“证人为怕受到威胁和人身报复,为安全考虑而不愿作证的占到78.3%。
”因此,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将成为证人出庭的重要保障,能极大地推进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二、简析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大多数国家的证人保护主体是国家机关,同时一些国家的民间保护组织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另外,各国关于保护手段的规定更是多种多样,综合起来有如下几种:第一,对证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为证人安置住所和变更身份。
第三,采取特殊的佐证方式等。
与国外相比,我国立法存在以下不足:(一)证人保护机构不统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我国证人保护是分段进行的,即公检法各管一段,具体来说就是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这一规定表面看似合理,实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或相互推诿责任。
(二)保护范围过窄我国证人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主体范围过窄及客体范围过窄。
其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保护的主体范围为证人及其近亲属。
然而近亲属只是表明证人与其他人存有血缘和精神上的联系,实践中,证人的精神依托是多方面的,相应的这些人会对证人的证词产生重大的影响,近亲属只是其中之一。
其二,国家机关保护的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容易让人狭义地理解为只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而忽视其他安全的保护。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摘要】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为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真实性,保护证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在历史沿革中,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逐步完善,但依然存在问题,如证人受到威胁恐吓、证词不一致等。
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提出建议包括设立证人保护机构、建立证人身份保护制度等。
加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有助于司法公正,也有助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应继续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重要性、历史沿革、问题、现状、完善建议、待完善、发展前景、加强、证人保护。
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法律正义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是案件查清真相的关键人员,其证言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司法公正性。
保护证人的安全和权益,确保其真实、全面地陈述事实,对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是司法体系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证人受到威胁和干扰的可能,鼓励更多的证人勇敢地站出来作证,为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提供有力支持,从而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保障证人权益和案件公正审理上,更体现在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正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1.2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真实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措施。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管理制度)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初探

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初探2011年1月17日,山西省兴县刘迎儿故意杀人案壹审宣判,案犯毫无悬念地被判处死刑。
被告人刘迎儿于短短壹小时内连杀7人,被害人从14岁花季少女到68岁花甲老人,用刘迎儿自己的话说“壹律格杀勿论”。
为被害人引来杀身之祸的原因是,数十年前,被害人本人或父兄曾作为证人对刘的罪行进行过指证。
作为主审法官,掩上卷宗,心中且无通常案件审结之后的轻松愉悦,相反纠结更多的是挥之不去的沉重。
刘迎儿案是全国罕见的直接针对证人实施的极端报复型案件,血淋淋的事实促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现行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进行审视和反思。
壹、我国现行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如《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之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且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和实体相比,诉讼法的规定相对详细。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强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保证壹切和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第49条进壹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法第56、第5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已经逐步完善,目前已经有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实施了一些相关制度和措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一、法律法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作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予以保护。
被传唤的作证人不得用威胁、贿赂等手段进行干扰或者打击报复。
”同时,刑法也对于打击威胁、诈骗和暴力霸凌等针对证人的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规定。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流程进行明确规定。
除了法律法规之外,我国的一些地区还制定了一些细化措施,如北京市公安局就颁布了《关于作好涉案证人保护工作的通告》等。
二、证人应获得的保护我们分别从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层面来分析。
1. 人身安全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安全应予以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公安、法院、检察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证人。
这些措施包括提供保护证人的安全居所、协助警方开展专业保护、参与司法机关的保护计划等。
2. 财产安全证人的财产安全主要表现在对其生产和工作的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大量的个人信息已经无处不在,由此导致的欺诈和诈骗行为,可能会直接威胁到证人的财产安全。
一些地区已经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如北京市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提出了“保障作证人经济权益”这一条目。
三、证人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乌鲁木齐市和北京市都颁布了相关证人保护规定,应该说,我国的证人保护工作还是比较成熟和规范的。
警方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已经建立了专职的证人保护团队,对证人进行详细的保护计划和措施。
对于证人的防范教育虽然在发展中也有所提高,但教育力度还是应该进一步加强,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警方和法院的相关培训,提高实际操作技巧和流程。
证人保护机制初探(一)

证人保护机制初探(一)摘要 (1)引言 (2)一、国外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简单考察 (3)二、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 (4)三、对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探析 (5)(一)建立统一的证人保护机构 (5)(二)完善具体的保护手段和措施5(三)完善证人的保护对象及范围7(四)明确证人保护机关的职责 (7)(五)明确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措施 (7)(六)建立证人补偿制度 (8)结语 (9)注释 (10)参考文献 (11)摘要: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使得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失败。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最大的一个改革就是借鉴了英美法中对抗式的庭审方式,对抗式庭审方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制度就是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因而证人出庭作证是这一制度得以存在的关键所在。
就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自觉性方面来说,为证人提供有效的保护机制可能比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效果更好。
法律的公正不在于个案的极端正义,而在于诉讼程序上的充分救济,一个缺乏程序正义或者说丧失诉讼权利的裁判必然是一个不公正的裁判。
证人保护制度的设立即是为了达到合理的诉讼结果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设计,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举措。
证人不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审判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本文从对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考察入手,分析了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进而探析了我国证人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从而指出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证人保护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证人保护,司法公正,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创新引言证人不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审判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使得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失败。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最大的一个改革就是借鉴了英美法中对抗式的庭审方式,对抗式庭审方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制度就是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因而证人出庭作证是这一制度得以存在的关键所在。
但遗憾的是我们在保证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做的远远不够,证人出庭作证比率非常低,估计不到5%。
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初探

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初探在刑事司法领域中,证人的作用至关重要。
证人提供的证言往往是案件的关键,可以帮助法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
然而,证人也面临着被恐吓、被报复的风险,这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从而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司法的正义。
为了保护证人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证人的安全,保障证人不受外界干扰和威胁,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
一般而言,证人保护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人身份保密在涉及敏感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和相关部门通常会对证人的身份进行保密处理。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证人受到威胁和伤害,增加其安全感。
2. 证人信息保护除了证人的身份外,其个人信息也需要得到保护。
相关机构应当妥善处理证人的信息,避免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
3. 证人安全保障对于受到威胁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
这可能包括警卫护送、安全居住等措施。
4. 证人心理援助证人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心理压力和创伤,需要得到相应的心理援助。
司法系统应当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证人度过难关。
5. 证人权益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外,也需要保护证人的各项权益,确保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是司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保护证人的同时,也需要平衡其他相关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希望各国在建立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为司法正义的实现做出更大的贡献。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防止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由于证人生命、财产、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和压力,以及不良犯罪分子的威胁、利诱、打击等手段,证人往往面临严重的安全威胁和保护问题,这给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我国建立了完整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一、证人保密制度。
刑事诉讼中,法庭要求证人提供有关罪案的证言,但是,证人的证言可能会影响到自己或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利益。
为了保护证人的利益,我国建立了证人保密制度,即证人在提供证言时可以要求法庭对其身份、住址、工作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公开。
二、证人身份保护制度。
证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人物,往往容易成为罪犯的攻击目标。
为了确保证人的身体安全,我国建立了证人身份保护制度。
例如,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的关键证人,可以采取秘密审讯、秘密住所、身份转换等措施来保护其安全。
三、证人隐私保护制度。
在一些案例中,证人可能因为向有关机构或公众披露了某些犯罪信息而面临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困扰。
为保护证人的隐私权,我们国家建立了证人隐私保护制度。
隐私保护措施通常包括隐名处理和打码。
四、证人保护程序和措施。
我国针对证人保护问题,成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证人保护办公室。
证人保护办公室负责制订保护计划,加强证人调查等工作。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证人的安全,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改进,并且加强相关的宣传和推广,使公众能够更加了解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意义,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安定和刑事司法的正常发展。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浅析。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证人受威胁、恐吓、报复等问题时有发生。
一些犯罪嫌疑人或相关势力对证人进行恶意干扰,甚至迫使其改变证言,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证人在司法过程中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证人常常面临长时间的敌对交叉问询,很可能导致其放弃证言或提供不完全的证据;证人在服刑期间或之后不得不面对犯罪分子的报复,丧失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要改进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专门的刑事证人保护法,规定证人的特殊权益,明确证人的义务和责任,为证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需要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机构。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专门的证人保护工作。
该机构应有合适的人员组成,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心理援助技能等,以更好地保护证人的权益。
应加强对证人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证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其应对压力和抵抗干扰的能力。
通过培训和教育,让证人了解自身权益,并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证言。
需要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
制定相应的证人保护计划,针对重大案件和涉及证人的敏感案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提供身份保密、提供暂时居住地、提供心理咨询等,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应建立保护证人的经济机制,为证人提供合适的经济补偿和帮助,降低证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的经济压力。
需要加强对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证人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保护措施。
对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但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机构和机制、加强教育培训以及加强监督评估等措施,来提高对证人的保护,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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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保护制度初探
[摘要]证人保护制度虽散见于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但条文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证人出庭作证难甚至拒不作证等一系列问题出现。
为解决此问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证人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起了全国的广泛讨论。
在意识到证人保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后,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如何进一步加强证人保护工作,不仅仅有待于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还需各位司法人士的努力。
[关键词]证人;保护;新《刑事诉讼法》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最详尽的规定是旧《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该规定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保护证人的主体不明确。
根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职责,但当证人受到打击报复时,应该由何机关何时承担何种责任,法律规定却不明确,使得司法实践中各部门互相推诿,证人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二是保护证人的程序不完善。
如何启动、由谁启动证人保护程序,针对需要保护的证人应该针对何种情况采取何种保护措施等等,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无法落于实处。
三是保护证人的范围不全面。
现行立法中,仅仅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不涉及名誉权等的保护;且保护措施仅限于事后保护,预防性保护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是保护证人的措施不明确。
现行法律规定仅仅针对他人对证人的威胁、打击、报复进行保护,但如何保护却没有规定,何种保护才能既有效保护证人又不造成公权力的滥用,没有明文规定。
五是保护证人的制度不一致。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保护对象是证人及其近亲属,而刑法规定的保护对象为证人,仅就证人受打击报复的情形做出规定。
两者间的细微差异,造成对证人近亲属打击报复的行为无法入罪,只能够治安处罚,导致有机可乘。
六是保护证人不力的责任没有规定。
如果证人向应承担保护责任的国家机关请求保护后,未得到有力的保护,导致证人的人身安全等受到损害,该保护机关是否要承担责任?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二)司法现状
刑事案件中,证人对侦破案件、审理案件等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保护不力,造成司法实践中一些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甚至拒不作证的现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由于证人有作证义务,在获知某人知晓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会通知证人到场作证,而接到通知的证人出于对国家机
关天然的畏惧,会履行作证义务。
对于某些拒不作证的人员,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拘传等方式取得证人证言。
而证人证言必须当庭质证的规定在实际庭审时,证人证言的审查通常是通过公诉人宣读书面证言,由被告人、辩护人等予以质证的方式进行,极少出现证人出庭质证的情况,导致证人的出庭率非常低。
直接宣读证人证言的笔录,而不是证人在庭审过程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问讯,就无法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利于发现证人作证不实,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不利于公正审判。
二、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就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的进步之处
对比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9条,不难发现,新规定有以下几点进步:
(一)保护证人的阶段更全面
现行立法中,保护措施仅限于事后保护,但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禁止令等,对证人的预防性保护措施予以完善。
(二)保护证人的措施更具体
现行立法中,仅仅以概括性语言陈述不得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威胁、打击、报复等,却没有提及如何保护证人。
新《刑事诉讼法》对保护措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如对个人信息保密、对人身、住宅专门性保护、隐蔽式出庭作证等等。
三、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就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的局限及证人保护制度前景
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虽然相对于现有证人保护制度有极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定局限:
(一)保护证人的主体仍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护证人主体仍为公、检、法三机关,但对三机关是分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理)进行保护,还是都有义务应证人的请求进行保护,规定不明确,导致证人在需要保护时不知向何机关求助。
(二)保护证人的程序仍不明确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但这些措施如何启动,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措施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公、检、法机关在证人寻求保护时不知应适用何保护措施,少则保护不力,多则浪费诉讼资源。
(三)保护证人的范围仍较窄
新《刑事诉讼法》对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可谓是不遗余力,也规定了预防性保护,但未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名誉权等予以保护。
且新《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进行保护,而非所有类型犯罪的证人进行保护,特别是未对与公民息息相关的财产性犯罪、人身性犯罪的证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力度太小。
(四)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仍不衔接
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的保护沿袭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于证人的近亲属,但《刑法》中仍无相应条文,打击证人近亲属的行为仍然无法定罪处罚。
(五)证人保护不力的责任仍未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仍未提及,如果对证人保护不力,是否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当然,我们期望于在一部《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条文就对证人保护制度作详尽切实的规定,是不切实际的。
因此,笔者建议,就证人保护制度仍需作
以下努力:
1.制定单行的证人保护法。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仍较为单薄,只有通过制定单行的证人保护法,才能使证人保护有法可依。
证人保护的主体、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要求、证人保护的措施、证人保护的持续时间、证人保护不力的责任承担等等,都需要法律进一步的规定,才能真正地将证人保护落到实处。
2.设置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我国目前证人保护任务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极易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
证人保护需要社会各方面(如新闻媒体、社区等)的积极配合,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机构,证人保护工作就不可能迅速、有效地开展。
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3.完善保护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措施已经提出了一个大概的框架,但仍需细化。
根据涉及案件性质和保护证人的需要,结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探索,笔者建议将保护措施完善如下:
(1)落实保密制度
庭审前阶段,建立证人身份暂时性保密制度和证人身份单独备案送审制。
庭审中阶段,一是建立律师保守证人身份秘密的制度;二是建立被保护证人不公开作证制度,即隐蔽作证。
庭审后阶段,建立保护性隔离措施。
司法机关在制作对外公开的法律文书时,在保证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应当注意隐匿被保护证人的真实身份或与证人相关的特定事项。
需要对外通报案件情况时,不直接使用终结性的法律文书,不得透露被保护证人的真实身份或与证人相关的特定事项,不得在媒体或出版刊物上披露可能损害证人声誉或不利于其人身安全的内容或事项。
(2)建立证人回访制度。
对履行了作证义务的证人,证人保护机关要实行定期回访,在证人人身及其他权利未受到侵害时起到预防性保护的作用,防患于未然;在证人人身及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启动事后保护程序,避免其受到进一步侵害,震慑犯罪。
(3)视情况启动特殊保护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应视案件情况、证人危险情况等,启动如临时性的贴身保护制度、短期安置制度、安全巡逻保护制度、心理辅导等特殊保护制度。
安全巡逻保护制度、心理辅导等,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多,而临时性贴身保护制度、短期安置制度,由于我国警力有限且户籍制度限制,适用较少。
临时性保护制度是为重点危险证人实行贴身保护和作证后保护制度。
特别是对贩卖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恶势力犯罪等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派出专门警力24小时保护,直至危险消除。
短期安置制度是指对于实在无法保密身份的证人(如犯罪分子作案的时候看到证人并且认识),如果危险性确实比较大,可将证人临时转移到由侦查机关提供的秘密、安全的场所,直到案件审判结束或者危险消除。
甚至,对于某些作证后的特殊证人,证人保护机构还应进行一系列的身份更换、工作安排、居住安排、生活保障等后续工作,使证人的利益得到真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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