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2006】211号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建设[2006]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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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89]1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工程承包合同;2.批准的开工报告;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6.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补充合同的工程,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其他工程由双方协商单价,按验工数量进行计价,但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承包合同计价剩余费用(不包括质量保证金)一次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
标验工计价工作程序(JHJL-5)

12.验工计价工作程序:12.1工作程序框图:12.2验工计价原则:12.2.1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12.2.2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并与合同约定的计价节点相对应。
12.2.3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12.2.4验工计价依据:(一)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二)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三)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法的《验工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四)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五)与本工程相关的合同文件;(七)与本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八)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九)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十)发包人签发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十一)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12.3管理机构及职责:12.3.1验工计价监理项目部分三个层次,监理组、合同部、总监理工程师。
12.3.2各部门职责:12.3.2.1监理组计量工程师依据合同文件和有关规定,审核监理工程师已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已完成工程的验工计价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12.3.2.2项目监理部合同部具体负责验工计价工作并指导监理组计量工程师的验工计价工作,核对监理组审定的工程数量,审定单价套用的准确性,确认工程价款。
12.3.2.3总监理工程师总体审查并工程数量及价款,签认验工计价表和已完成工程数量表。
12.3.3各部门须依照本办法,按时提供和审核规定的计量支付资料。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物资设备的品名、供货地点,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数量、技术参数,以及物资设备的供应商资格等。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45天。工程总承包的招标评标办法,由建设单位提出初步方案,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后实施。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补充定测和施工图设计工作中,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建设单位审核,并按施工图审核意见补充勘察资料,修改设计文件。补充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建设单位审核。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组织施工。施工图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施工分包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简称《规范》),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总承包单位执行《规范》的内容纳入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遇有不可抗力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继续执行的,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铁建设[2006]221号第一条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成熟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能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交验标准,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以整体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相对完整独立的综合工程区段、专业或单项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
综合工程区段长度一般不小于50公里,专业工程标段长度一般不小于100公里。
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要求并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补充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主要包括:负责征地拆迁及外部协调工作;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合同;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组织检查初步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资料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变更设计;确定节点工程;组织验工计价并拨付工程款;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负责协调既有线改造项目建设、运输关系。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主要包括:完成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调试、安全生产等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环保水保、耕地保护、文物保护等外部协调工作,编写工程总结等。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建建(2007)72号)第四章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第十三条采用总价承包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除按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数量和费用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工程数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十四条采用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内验工计价根据《工程量清单》,按本季度完成并经审核签认的实物工程数量,以《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工程项目和综合单价、单项费用包干进行验工计价,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余额。
第十五条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验工计价根据已完节点工程计量结果和付款计划表所对应的节点工程费用进行计价,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余额。
第十六条除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工程和费用外,超出《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增加的工程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合同中有约定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的项目和费用的,在合同实施中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总承包风险费可采用据实验工、分期按比例控制、总额包干的计价方式。
根据计划工期季度数对总承包风险费进行算术平均确定每季度计价限额或按季度投资完成比例确定当季度计价限额。
每季度完成的由总承包风险费解决的工程或费用,如果低于当季度计价限额,按当季度实际计算费用计价,余额结转到下季度限额;如果高于当季度计价限额,则按当季度计价限额计价;末次计价总额包干。
第五章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调整原则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属下列情况可调整总包价:(一)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
(二)合同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可调整总包价的费用范围和增减费用计算原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单位发生调价情况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批,经批准后进行合同调整验工计价。
第二十条总包价外计价调整时,只计算《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对应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减,不计算《工程量清单》规定内容所包含的子项目的数量增减或工程(工作)及费用的调整。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doc

xx有限责任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XX 计〔 2010〕 6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及铁道部相关法规,结合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
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也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
(一)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勘察设计等相关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二)经批准的开工报告;(三)铁道部批准的设计概(预)算;(三)公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四)公司下达的年度、季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五)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六)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与各地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书及铁道部与云南省签订的铁路建设有关问题会谈纪要;(八)其他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京福闽赣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_20100526110845513

附件6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过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概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二章依据与原则第四条主要依据1. 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2. 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 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5. 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6. 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计价原则1. 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2. 专业联合中标实施的工程,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只对专业联合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机构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计划财务部负责牵头组织,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共同参与,分工审核。
第七条职责1.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报验的已完工程(含永久设备、征地拆迁)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对确认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盖章。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制,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统一验工计价办法,正确掌握工程进度和计算投资完成额,适应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概(预)算或修正概(预)算;2、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3、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综合单价和款额,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分部工程占单位工程的比例系数;4、经发包单位同意,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预算;5、经过审批的开工报告;6、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补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及款额和预备费使用纪录;7、工程质量合格,且计价数量与实际完成数量相符,以及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
第3条验工计价分阶段办理:月度预付,季、年度验工计价或竣工清算。
1、月度预付建安工程价款。
甲方可按乙方根据季度施工计划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中建安工程价值的30%,于每月15日前预付当月工程款。
工期不满三个月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清算。
2、季度验工。
按本季完成的工程数量,分单位编制“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作为季度结算的依据。
3、年度验工。
按全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
4、末次验工。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在竣工时要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末次验工计价,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做为竣工清算的依据。
季度验工、年度验工和末次验工,均应填报“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填写“验工计价单”报建设单位核准。
第4条验工计价表中的项目、定额费率必须与概(预)算及部批定额、费率一致;按中标工程项目及综合单价验工计价的,按承发包双方商定的分部工程占单位工程比例系数验工计价;分包工程由总包单位统一验工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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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06]21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
(2006-11-22发布有效)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89]1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的依据:
1.工程承包合同;
2.批准的开工报告;
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
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6.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补充合同的工程,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其他工程由双方协商单价,按验工数量进行计价,但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承包合同计价剩余费用(不包括质量保证金)一次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
补充合同验工计价纳入节点计价范围。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第十二条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工程完成或达到节点并经检验合格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
建设单位对验工计价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工程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确认的验工计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建设单位复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异议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下一计价期内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验工计价采用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纳入工程合同。
第十七条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十日前完成,节点验工计价应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后十日内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应在初验后、正式验收前完成。
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总额数量一致。
第十八条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格式见附件)。
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另行增加附表。
第十九条验工计价报表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并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验工工程为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或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经监理单位签认。
第二十一条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票和安装合格证明文件办理验工计价;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根据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记录按规定办理验工计价。
第二十二条验工计价工作纳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单项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
2.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3.超出施工图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
4.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5.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
6.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7.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8.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9.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甲供物资设备、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费用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计价。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结算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验工计价的,要
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结算及开具合规票据等方面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89]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验工计价金额表
主题词:基本建设验工计价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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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合资铁路公司,中铁工程、建筑、物资公司,中铁通号集团,各设计院,中铁设计
咨询集团,上海城铁院,部鉴定、统计、审计、外资、工管、信息中心,部内政法、计划、财务司,运输、监察局,青藏办,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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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
厅
2006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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